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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环境损害鉴定超标或不合格怎么办
环境损害鉴定超标或不合格怎么办

当环境损害鉴定结论显示超标或不合格时,核心处理路径是:先确认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再依据超标因子和损害程度启动「原因溯源—责任认定—修复方案—赔偿磋商或诉讼」的法定程序。具体而言,超标结果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行政处罚或赔偿金额,其法律后果取决于该鉴定是否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或CMA资质的机构出具、是否依据现行有效的环境标准(如GB 36600-2018、GB 15618-2018等)进行判定,以及超标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一、超标结论的效力边界与复核路径

环境损害鉴定报告若显示超标,首先需区分两类情形:一是作为行政执法证据的监测报告(依据GB/T 16157-1996等排放标准),二是作为民事或刑事证据的损害评估报告(依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若当事人对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后15日内向委托机关申请复核,或要求原鉴定机构补充说明。对于仅依据单一采样点得出的超标结论,可主张增加平行样复测或调取原始记录核查。需注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鉴定报告存在程序瑕疵或依据标准错误时,法院可不予采信。

二、超标因子的溯源与责任分配

确认超标后,下一步是溯源。以土壤污染为例,若鉴定显示重金属(如铅、镉)超过GB 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需通过污染物指纹分析、水文地质调查确定污染源是历史工业活动、突发泄漏还是外源输入。责任分配遵循「谁污染、谁担责」原则,但需注意:若涉及多个潜在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实际污染者承担修复责任;若无法认定污染者,则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鉴定报告中关于污染物迁移路径和扩散范围的内容,是划分责任比例的关键证据。

三、修复方案与费用评估的法定要求

超标后的修复方案必须依据鉴定结论中明确的污染范围、深度和污染物浓度梯度制定。修复目标值应参照《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技术指南》及相应风险评估报告确定,而非简单要求「降至背景值」。修复技术选择(如固化稳定化、热脱附、生物堆等)需经过小试和中试验证,并编制《修复施工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修复效果评估需在修复完成后进行验收监测,监测点位和频次应满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要求。若修复成本显著高于地块价值,可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启动赔偿磋商,此时鉴定报告中的损害量化数值(如生态服务功能损失)是磋商金额的直接计算基础。

四、超标结果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衔接

鉴定超标是否触发行政处罚,取决于超标行为是否违反具体排放标准和管理规定。例如,废水排放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停业关闭。若超标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如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则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此时鉴定报告中的超标倍数、污染物种类和受损害范围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

五、FAQ

Q:取样时发现现场条件与鉴定方案不符怎么办?

应立即暂停取样并通知委托方和鉴定机构,重新确认采样点位置、深度和样品保存条件。依据HJ/T 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若现场发现地下水位、土层结构等与方案预设差异较大,需由鉴定机构出具方案变更说明并补充采样。擅自调整采样点可能导致鉴定结论被质疑,甚至被认定为程序违法。

Q:鉴定周期一般多长,能否申请加急?

常规环境损害鉴定周期为30-60个工作日,复杂案件(涉及地下水迁移、多种污染物交叉污染)可能延长至90个工作日以上。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加急申请需由委托机关书面提出,但涉及实验室分析(如挥发性有机物检测)的固定流程无法压缩,通常仅能缩短报告编制和内部审核环节。

Q:鉴定报告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如何?

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损害鉴定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鉴定意见,法院一般予以采信。但对方当事人可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或申请重新鉴定。若报告依据的标准已废止(如使用GB 3838-2002但未注明适用水域类别),法院可能认定其证明力存疑。建议在诉讼前核对报告引用的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Q:超标结论依据的是筛选值还是管制值,有何区别?

以土壤为例,GB 36600-2018中筛选值(第一类用地)代表超过该值需开展风险评估,管制值则代表超过后必须采取管控或修复措施。若鉴定结论仅标注「超过筛选值」,并不直接要求修复,而是需进一步做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是否可接受。若超过管制值,则属于「风险不可接受」,必须启动修复或风险管控程序。两者法律后果不同,需在报告中明确区分。

Q:对鉴定超标结论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

三种途径:一是向委托机关书面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需提供新证据或指出原鉴定程序、方法错误;二是在诉讼中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证,通过交叉询问暴露技术瑕疵;三是向司法鉴定协会或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投诉,若查实存在违规执业行为,可要求撤销鉴定意见。但需注意,重新鉴定需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不能仅因主观不认可而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