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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4
环境损害鉴定怎么取样和送检
环境损害鉴定怎么取样和送检

环境损害鉴定取样与送检的核心流程

环境损害鉴定取样与送检的核心结论是:必须依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环办〔2014〕90号)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等规范,按照“先制定采样方案→现场布点→样品采集→保存运输→交接送检”的流程执行,且全程需保留完整的证据链(包括现场照片、采样记录、封样标识等)。取样和送检的合规性直接决定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任何环节缺失或操作不当都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被采信。

一、取样前的方案制定与现场准备

取样前必须编制采样方案,明确采样目的(污染源排查、损害程度量化或修复效果评估)、监测介质(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底泥或废气)、检测项目(特征污染物)、布点原则及采样数量。方案应依据《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中的相关要求制定。

现场准备需包括:定位设备(GPS)、无污染采样工具(如不锈钢铲、土壤采样器、贝勒管)、样品容器(棕色玻璃瓶、聚四氟乙烯衬垫螺口瓶等)、冷藏保温箱、现场记录表、照相机及封条。采样人员应佩戴一次性丁腈手套,避免交叉污染。

二、不同介质的取样操作要点

1.土壤与底泥采样

土壤采样应去除表层枯枝落叶后,按0-20cm、20-40cm等深度分层采集,每层样品量不少于500g(用于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时需单独采集原状土样并装满无顶空容器)。底泥采样使用抓斗式或重力式采样器,采集后剔除砾石和动植物残体。样品装入聚乙烯自封袋或广口玻璃瓶后,立即标注点位编号、深度、日期。

2.地表水与地下水采样

地表水采样应在水面下0.5m处采集,若水深不足则在水深1/2处采集;地下水采样前需洗井(抽排3-5倍井体积的水)后再采集。检测重金属的水样需现场加硝酸酸化至pH<2,检测有机物的水样需用棕色玻璃瓶采集且不留顶空。水样容器应先用待测水样润洗2-3次(但检测微生物或油类时除外)。

3.废气与无组织排放采样

有组织排放废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执行,使用等速采样;无组织排放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在厂界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采样流量、时间及吸附管类型需根据目标污染物选择。

三、样品保存、运输与交接送检要求

样品保存条件严格按《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及《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执行: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需在4℃以下冷藏且7日内分析完毕;重金属土壤样品常温保存不超过180天;水样中六价铬需在24小时内测定,总磷需加硫酸保存并于24小时内分析。运输过程中使用带冰袋的保温箱,确保温度维持在0-4℃,并填写样品运输跟踪单。

送检时需随样提交《样品交接单》,内容包含:委托方名称、样品编号、采样点位坐标、采样日期、检测项目、保存方式及样品状态描述。接收实验室应检查封条完整性、容器有无破损及标签是否清晰,双方签字确认后各自留存。建议选择具备CMA或CNAS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以保证报告的法律效力。

四、证据链完整性与质量控制

取样及送检全过程需形成闭环记录:现场采样照片(含点位定位信息)、采样记录表(含气象条件、水文参数)、样品封存照片、运输过程温度记录、实验室接样记录等均需归档保存。空白样、平行样、加标回收样等质控样品的比例应不低于总样品数的10%。若鉴定涉及诉讼或仲裁,建议由公证人员对关键采样环节进行现场公证,或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实施取样。

五、FAQ

Q:取样时如何避免样品污染或交叉污染?

A:采样工具每采集一个点位后需用去离子水清洗并用无尘纸擦干;土壤采样器需用待采土样预清洗1-2次;手套每采一个样品更换一次。采集挥发性有机物样品时,应使用带聚四氟乙烯垫片的螺口瓶,装满压实不留顶空,并单独存放于密封袋内,避免与高浓度样品同箱运输。

Q:样品送检后多久能拿到检测报告?

A:常规金属及无机物项目检测周期为5-7个工作日;挥发性有机物及半挥发性有机物项目因需前处理(如索氏提取、固相萃取),周期一般为10-15个工作日;多氯联苯、二噁英等特殊项目需20-30个工作日。加急检测可缩短至3-5个工作日,但需与实验室提前确认能力。环境损害鉴定因涉及多介质、多项目,整体报告周期通常为30-60日。

Q: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A:具备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可用于行政处罚、民事索赔等行政及司法程序;具备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报告可获国际互认。若用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则需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且鉴定人须持有执业证。普通检测报告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法律证明力不同,后者在诉讼中证明力更高。

Q:环境损害鉴定应依据哪些标准判定损害程度?

A:损害程度判定主要依据《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环办〔201-〕90号)中规定的“基线水平对比法”和“阈值判定法”。具体限值参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若特征污染物无对应标准限值,可参考国际公认毒理学数据或背景值。

Q:检测结果超标后如何处理?

A:超标结果需先复核:检查原始记录、质控数据及样品保存时效,排除操作误差后,进行二次采样复测确认。确认超标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由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损害调查与修复责任追究程序。涉事方需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修复方案,修复效果需经第三方验收监测合格后方可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