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GB8537-2018 | 全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 | 发布年份:2018年(2026年7月14日更新数据版) | 所属领域: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检验 | 数据来源: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 | 更新日期:2026年7月14日
核心摘要: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是保障矿泉水质量安全的强制性技术依据。该标准核心是限定9项界限指标(如锂、锶、锌等)和18项限量指标,并明确要求水源必须经过国家认可。相比旧版,2018版最关键的实务变化是增加了碘化物的限量要求并严格了微生物指标。
1.1 标准定位与核心作用
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它从法律上定义了“饮用天然矿泉水”这一食品类别: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该标准的核心作用在于为市场监管、生产许可和产品检验提供了唯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依据。它适用于所有预包装的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但不适用于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天然矿泉水(如用于生产饮料的基水)。
1.2 法律地位与监管框架
GB8537-2018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性位置,其引用和关联的上位法规与规范包括:
1. TDS(Total Dissolved Solids,总溶解固体)
定义:指水中溶解性固体的总量,主要包括矿物质、盐类、有机物等,单位为mg/L。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TDS是判定天然矿泉水“矿化度”的核心指标。标准要求TDS≥1000 mg/L(或特定情况下≥500 mg/L并满足其他界限指标),低于此值不能称为天然矿泉水。
为什么重要:如果误将低TDS的纯净水或矿物质水标注为“天然矿泉水”,直接违反《食品安全法》,面临高额罚款和产品召回。
2. 界限指标(Boundary Indicators)
定义:指饮用天然矿泉水必须达到的、反映其天然矿物质特征的9项指标:锂、锶、锌、碘化物、偏硅酸、硒、游离二氧化碳、溶解性总固体(TDS)。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产品必须至少有一项界限指标达到标准规定的阈值(例如,锶≥0.2 mg/L,偏硅酸≥25 mg/L),否则不能称为天然矿泉水。
为什么重要:这是区分天然矿泉水与普通包装饮用水(如纯净水、矿物质水)的根本法律依据。企业若错误标注,会被认定虚假宣传。
3. 限量指标(Limit Indicators)
定义:指对天然矿泉水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污染物、放射性物质)设定的最高允许浓度,共18项。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所有限量指标必须全部合格,只要有一项超标,整批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不得上市销售。
为什么重要:限量指标是保障消费者安全的“红线”。不了解这些指标,企业可能因水源污染导致产品全部报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4. 微生物指标(Microbiological Indicators)
定义:包括大肠菌群、粪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产气荚膜梭菌等四项,用于评价水源和产品的卫生状况。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要求所有微生物指标均为“不得检出”(n=5, c=0, m=0),即每批抽检5个样品,每个样品均不得检出任何一项致病菌。
为什么重要:这是2018版新标准最严格的变化之一。旧版仅要求大肠菌群,新版增加了三项致病菌,企业必须升级杀菌工艺(如臭氧消毒、无菌灌装)才能满足要求。
5. 水源评价(Water Source Evaluation)
定义:指对矿泉水水源地的水文地质条件、水质动态、卫生防护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的过程。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要求矿泉水水源必须经过国家认可机构(如中国地质调查局)评价,并获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为什么重要:水源是天然矿泉水的“灵魂”。未经评价的水源,即使水质再好,也不能用于生产天然矿泉水。
GB8537-2018不设等级,所有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类型参数。下表列出核心判定参数及阈值。
| 参数类别 | 参数名称 | 阈值(单位) | 备注 |
|---|---|---|---|
| 界限指标 | 锂 | ≥ 0.20 mg/L | 至少满足一项即可 |
| 界限指标 | 锶 | ≥ 0.20 mg/L | 至少满足一项即可 |
| 界限指标 | 锌 | ≥ 0.20 mg/L | 至少满足一项即可 |
| 界限指标 | 碘化物 | ≥ 0.20 mg/L | 2018版新增,≥0.20 mg/L为界限,但≤1.0 mg/L为限量 |
| 界限指标 | 偏硅酸 | ≥ 25.0 mg/L | 至少满足一项即可 |
| 界限指标 | 硒 | ≥ 0.01 mg/L | 至少满足一项即可 |
| 界限指标 | 游离二氧化碳 | ≥ 250 mg/L | 至少满足一项即可 |
| 界限指标 | 溶解性总固体(TDS) | ≥ 1000 mg/L | 至少满足一项即可 |
| 限量指标 | 砷 | ≤ 0.05 mg/L | 严于GB2762(≤0.05 mg/L) |
| 限量指标 | 铅 | ≤ 0.01 mg/L | 严于GB2762(≤0.05 mg/L) |
| 限量指标 | 汞 | ≤ 0.001 mg/L | 严于GB2762(≤0.001 mg/L) |
| 限量指标 | 镉 | ≤ 0.003 mg/L | 严于GB2762(≤0.005 mg/L) |
| 限量指标 | 铬(六价) | ≤ 0.05 mg/L | — |
| 限量指标 | 碘化物 | ≤ 1.0 mg/L | 2018版新增限量 |
| 限量指标 | 氟化物 | ≤ 1.0 mg/L(以F⁻计) | — |
| 微生物指标 | 大肠菌群 | n=5, c=0, m=0 CFU/mL | 不得检出 |
| 微生物指标 | 粪链球菌 | n=5, c=0, m=0 CFU/mL | 2018版新增,不得检出 |
| 微生物指标 | 铜绿假单胞菌 | n=5, c=0, m=0 CFU/mL | 2018版新增,不得检出 |
| 微生物指标 | 产气荚膜梭菌 | n=5, c=0, m=0 CFU/mL | 2018版新增,不得检出 |
GB8537-2018相比旧版GB8537-2008,在多个关键参数上进行了调整。下表列出主要变化:
| 参数名称 | 旧版(GB8537-2008)阈值/规定 | 新版(GB8537-2018)阈值/规定 | 变化方向与影响 |
|---|---|---|---|
| 碘化物(界限指标) | ≥0.20 mg/L(仅作为界限指标) | ≥0.20 mg/L(界限指标),同时增加≤1.0 mg/L(限量指标) | 新增限量要求。过去高碘矿泉水只需满足界限即可,现在必须同时满足≤1.0 mg/L,否则不合格。影响范围:高碘水源(如某些深层地下水)需重新评估。 |
| 微生物指标 | 仅要求大肠菌群不得检出(n=5, c=0, m=0) | 新增粪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产气荚膜梭菌均不得检出(n=5, c=0, m=0) | 大幅收紧微生物要求。过去仅关注大肠菌群,现在必须控制四种致病菌。企业需升级杀菌工艺(如臭氧+无菌灌装),否则极易不合格。 |
| 溴酸盐限量 | ≤0.01 mg/L | ≤0.01 mg/L(未变) | 无变化。但溴酸盐是臭氧消毒的副产物,新版对微生物要求更严后,企业可能增加臭氧用量,需注意溴酸盐超标风险。 |
| 放射性指标 | 总β放射性≤1.0 Bq/L | 总β放射性≤1.0 Bq/L(未变),但增加了氡(²²²Rn)的指导值≤100 Bq/L | 新增氡指导值。氡是天然放射性气体,常见于深层地下水。虽然是指导值(非强制性),但企业应主动监测,避免被消费者质疑。 |
| 标签要求 | 需标注水源地名称、界限指标含量 | 需标注水源地名称、界限指标含量,并增加“天然矿泉水”字样 | 强化标签规范。防止企业用“矿物质水”冒充“天然矿泉水”。 |
GB8537自1987年首次发布以来,经历了三次重大修订,反映了我国对矿泉水安全与质量认知的深化。
第一代:GB8537-1987。1987年,我国首次发布《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该标准主要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标准,首次定义了天然矿泉水,并设定了8项界限指标和10项限量指标。但当时微生物指标仅要求大肠菌群,且检测方法较为落后。
第二代:GB8537-2008。2008年修订版进行了全面升级。最显著的变化是:增加了对溴酸盐的限量要求(≤0.01 mg/L),以控制臭氧消毒副产物;增加了对总β放射性的要求;同时,将微生物指标从“不得检出”细化为“n=5, c=0, m=0”的采样方案,与国际接轨。这一版标准一直沿用到2018年。
第三代:GB8537-2018。2018年版是目前现行有效的版本。在2008版基础上,主要增加了三项变化:一是新增碘化物的限量要求(≤1.0 mg/L),解决了高碘矿泉水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二是大幅加严微生物指标,新增粪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和产气荚膜梭菌三项致病菌的“不得检出”要求;三是增加了氡的指导值。这些变化体现了从“重矿物质”到“重安全”的监管思路转变。
GB8537-2018中涉及的检测项目众多,以下选取四个最具代表性的方法进行详解。
6.1 界限指标检测——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
试验原理:样品经雾化后形成气溶胶,被氩气等离子体高温(约6000K)原子化并电离。生成的离子通过质谱仪按质荷比分离,通过检测特定质荷比的离子强度来定量分析锂、锶、锌、硒等元素。
装置: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包括进样系统、等离子体源、质谱分析器和检测器。
试样:直接取矿泉水样品,无需前处理(若TDS过高需稀释)。
步骤:配制标准系列溶液→建立标准曲线→导入样品→记录离子强度→计算浓度。
输出参数:各元素浓度(mg/L)。
工程意义:ICP-MS灵敏度高(可测至ng/L级),能同时测定多种元素。企业可利用此方法快速判断产品是否满足界限指标要求。但设备昂贵,建议送第三方检测。
6.2 微生物指标检测——滤膜法
试验原理:将一定体积的水样通过微孔滤膜过滤,细菌被截留在滤膜表面。然后将滤膜贴于选择性培养基上,在特定温度下培养,根据菌落形态、颜色及生化反应来鉴别并计数。
装置:过滤装置(含抽滤瓶、漏斗)、微孔滤膜(0.45μm)、恒温培养箱、选择性培养基(如m-ENDO琼脂用于大肠菌群,KF链球菌琼脂用于粪链球菌)。
试样:取250 mL水样(若预期污染较重可减少取样量)。
步骤:安装滤膜→过滤水样→将滤膜转移到培养基上→培养(36±1℃, 24-48小时)→观察并计数典型菌落→进行确认试验(如革兰氏染色、氧化酶试验)。
输出参数:每100 mL或每250 mL水样中的菌落数(CFU)。
工程意义:滤膜法能直接检测低浓度细菌,适合矿泉水这种要求“不得检出”的产品。企业建立此方法可实现对生产线微生物状况的实时监控,但需注意无菌操作,防止假阳性。
6.3 溴酸盐检测——离子色谱法
试验原理:溴酸根离子(BrO₃⁻)在阴离子交换柱上与其他阴离子(如Cl⁻、NO₃⁻)分离,然后通过电导检测器或紫外检测器定量。
装置:离子色谱仪(IC),包括高压泵、阴离子交换柱、抑制器、电导检测器。
试样:直接取水样,过0.22μm滤膜后进样。
步骤:配制标准溶液→建立标准曲线→进样→记录色谱图→计算峰面积→定量。
输出参数:溴酸盐浓度(mg/L)。
工程意义:溴酸盐是臭氧消毒的副产物,具有潜在致癌性。此方法可帮助企业优化臭氧投加量,既保证杀菌效果,又避免溴酸盐超标(≤0.01 mg/L)。
6.4 放射性指标检测——总α/总β放射性测量
试验原理:将水样蒸发浓缩后,测量其α和β放射性活度。α粒子在闪烁体中产生发光信号,β粒子通过气体电离或闪烁体被检测。
装置:低本底α/β测量仪、蒸发皿、马弗炉。
试样:取1L水样,蒸发至近干,然后转移到测量盘中,在105℃下烘干至恒重。
步骤:蒸发浓缩→烘干→称重→在测量仪中计数→根据计数效率计算活度浓度。
输出参数:总α放射性(Bq/L)和总β放射性(Bq/L)。
工程意义:矿泉水来自深层地下水,可能富集天然放射性核素(如铀、镭、氡)。此方法可筛查水源的放射性安全性。若总α或总β超过指导值,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核素。
GB8537-2018对样品的要求非常严格,下表列出关键要求项:
| 要求项 | 具体规定 |
|---|---|
| 试样类型 | 必须为直接从生产线上采集的、未经任何处理的成品水样。不得使用从市场购买的零售包装产品(除非是监督抽检)。 |
| 尺寸/体积 | 微生物检验:至少250 mL(用于滤膜法);理化检验:至少500 mL;放射性检验:至少2 L。总量建议不少于3 L。 |
| 数量 | 每批产品抽检样品数量按GB/T 5750.1执行,但微生物指标要求n=5(即5件独立包装)。若为散装水,需从不同部位采集5份子样混匀。 |
| 状态调节 | 样品采集后应立即置于2-8℃冷藏运输,并在24小时内送达实验室。微生物检验应在采样后4小时内开始。理化检验样品可常温保存,但需避光。 |
| 容器要求 | 必须使用无菌、无毒的塑料瓶(如PET瓶)或玻璃瓶。容器需用样品水荡洗3次后再装样。微生物样品容器需预先灭菌。 |
场景一:监督抽检
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售矿泉水进行年度抽检时,依据GB8537-2018判定。抽检项目通常包括全部9项界限指标和18项限量指标,以及4项微生物指标。若发现某一项超标(如溴酸盐>0.01 mg/L),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生产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罚款、责令召回)。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报显示,矿泉水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微生物超标和溴酸盐超标。
场景二:生产许可审查与出厂检验
企业申请“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符合GB8537-2018的型式检验报告。在获证后的日常生产中,企业需建立出厂检验制度,每批次产品至少检测界限指标(满足一项即可)、微生物指标(四项)和溴酸盐。若连续三批不合格,将面临停产整顿。对于水源水,企业还需每半年送检一次放射性指标。
场景三:CMA/CNAS扩项
检测机构申请GB8537-2018全项检测能力认可时,需配备ICP-MS、离子色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等设备,并参加能力验证。微生物检测人员需持有生物安全上岗证。扩项评审时,评审员会重点考核微生物检测的无菌操作和溴酸盐检测的色谱分离度。
场景四:企业研发与配方调整
对于新发现的水源,企业需先进行水源评价,确认其界限指标和限量指标均符合GB8537-2018。若水源中碘化物含量在0.20-1.0 mg/L之间,可同时作为界限指标和限量指标使用,但需在标签上标注“含碘”。若水源中氟化物超过1.0 mg/L,则不能用于生产天然矿泉水(除非采用除氟工艺,但需在标签上标注“除氟”)。
Q:我们工厂的水源中锶含量为0.15 mg/L,未达到0.20 mg/L的界限指标,但偏硅酸为30 mg/L,能满足要求吗?
A:可以满足。根据GB8537-2018第4.1节,饮用天然矿泉水只需至少有一项界限指标达到标准规定的阈值即可。您的偏硅酸为30 mg/L(≥25 mg/L),已满足界限指标要求,产品可以合法标注为“饮用天然矿泉水”。但标签上只能标注“偏硅酸型”,不能标注“锶型”。
Q:我们的矿泉水经过臭氧消毒后,微生物指标合格了,但溴酸盐总是接近0.01 mg/L的限量,如何调整工艺才能稳定达标?
A:这是常见的技术难题。根据GB8537-2018对溴酸盐的限量要求(≤0.01 mg/L),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降低臭氧投加量,从0.5 mg/L降至0.2-0.3 mg/L;2)延长接触时间(CT值),在低浓度下保持更长的接触时间(如10分钟);3)增加脱气工序,去除溶解臭氧;4)考虑采用紫外消毒(UV)作为辅助手段,减少对臭氧的依赖。同时,定期检测溴酸盐含量,建立“臭氧投加量-溴酸盐生成量”的数学模型。
Q:消防验收时,监管人员要求查看矿泉水的放射性检测报告,但我们的报告只有总α和总β,没有氡含量,这算不算不合格?
A:不算不合格。GB8537-2018对氡(²²²Rn)的要求是“指导值”而非“限量值”(标准第4.4节)。监管人员要求查看放射性报告是合理的,但氡含量不强制要求检测。不过,如果水源来自深层地下水,建议主动检测氡含量,因为一旦被媒体或消费者质疑(如“某品牌矿泉水放射性氡超标”),即使是指导值,也可能引发公关危机。
Q:我们准备用进口矿泉水作为原料生产果汁饮料,是否还需要符合GB8537-2018?
A:不需要。GB8537-2018的适用范围是“预包装的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第1章)。如果您将矿泉水作为食品加工原料(如生产果汁、茶饮料),则其作为原料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而不是GB8537-2018。但请注意,进口矿泉水作为原料时,其进口手续仍需符合海关总署的规定。
Q:我们的产品标签上写了“天然矿泉水”,但水源是地表水经人工矿化后的,这算违规吗?
A:这严重违规。根据GB8537-2018第3.1节的定义,天然矿泉水必须来自“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水源,且“未受污染”。人工矿化水(在纯净水中添加矿物质)不属于天然矿泉水。您不能使用“天然矿泉水”字样,只能标注为“饮用矿物质水”或“包装饮用水”,且需符合GB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结论1:GB8537-2018是判定产品能否合法标注为“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预包装矿泉水必须同时满足界限指标和限量指标。
结论2:界限指标要求产品至少有一项(锂、锶、锌、碘化物、偏硅酸、硒、游离二氧化碳、TDS)达到阈值,否则不能称为天然矿泉水。
结论3:限量指标共18项,包括重金属(砷、铅、汞、镉等)、污染物(溴酸盐、氟化物等)和放射性物质,任何一项超标即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
结论4:微生物指标在2018版中大幅加严,新增粪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产气荚膜梭菌三项“不得检出”要求,企业必须升级杀菌工艺。
结论5:碘化物在2018版中首次被设定为限量指标(≤1.0 mg/L),高碘水源的企业需重新评估产品合规性。
结论6:溴酸盐(≤0.01 mg/L)是臭氧消毒的副产物,企业需平衡杀菌效果与溴酸盐生成风险,建议采用低浓度臭氧+UV联合消毒。
结论7:水源评价是生产天然矿泉水的前置条件,水源必须获得国家认可,否则即使水质再好也不能生产。
结论8:出厂检验每批次必须检测界限指标(满足一项即可)、微生物指标(四项)和溴酸盐,放射性指标每半年送检一次。
结论9:标签必须标注“天然矿泉水”字样、水源地名称和达到的界限指标含量,不得使用“矿物质水”等误导性名称。
结论10:人工矿化水(在纯净水中添加矿物质)不能标注为“天然矿泉水”,只能归类为“包装饮用水”并符合GB19298。
以下资源可帮助读者深入理解GB8537-2018及其相关法规:
相关标准编号: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8537-2018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4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