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GB 19877.1-2005~.3-2005 | 全称:特种香皂(系列标准) | 发布年份:2005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 | 数据来源: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 | 更新日期:2026-07-15
核心摘要:GB 19877.1-2005~.3-2005系列标准规定了特种香皂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是规范我国具有特定功能(如抑菌、除臭、祛痱等)香皂产品质量的强制性技术依据。该标准将特种香皂分为三大类,并针对每一类设定了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功能性指标。对于企业而言,理解该标准是确保产品合规上市、规避市场监管风险的关键。
1.1 标准定位与核心作用
GB 19877.1-2005~.3-2005《特种香皂》系列标准是一部强制性国家标准,它规定了特种香皂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该标准的核心作用在于为具有特定功能的香皂产品(如抑菌、除臭、祛痱、润肤等)设立统一的质量门槛,确保其安全性和功能宣称的真实性。该标准适用于以脂肪酸钠、其它表面活性剂或两者复配为主要原料,添加特定功能添加剂,制成的具有特殊功能的香皂产品。不适用于普通香皂、透明皂、复合皂等非特种功能类产品。
1.2 法律地位与监管框架
1. 特种香皂
定义:指在普通香皂基础上,添加了特定功能成分,使其具有如抑菌、除臭、祛痱、润肤等一种或多种特殊功能的香皂产品。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该术语界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只有符合此定义的产品才需遵循本标准。
为什么重要:如果企业将普通香皂宣传为“特种香皂”,但未达到相关功能指标,将构成虚假宣传和产品不合格。
2. 抑菌率
定义:指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香皂样品对特定微生物(如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的杀灭或抑制百分比。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这是衡量抑菌型特种香皂(GB 19877.1)功能效果的核心指标。标准要求抑菌率应≥90%。
为什么重要:如果抑菌率低于90%,产品就不能被标注为“抑菌香皂”,否则属于功能宣称不实。
3. 除臭率
定义:指在特定试验条件下,香皂样品对氨气、硫化氢等异味气体的去除或中和百分比。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这是衡量除臭型特种香皂(GB 19877.2)功能效果的核心指标。标准要求除臭率应≥80%。
为什么重要:该指标直接关系到产品“除臭”宣称的有效性,是企业研发和质检的关键参数。
4. 祛痱效果
定义:指祛痱型特种香皂(GB 19877.3)在规定的皮肤模型或人体试验中,对痱子(热疹)的预防或缓解作用。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要求通过相关试验验证,产品应具有明确的祛痱效果。这是判定产品是否符合“祛痱香皂”定义的功能性依据。
为什么重要:没有经过效果验证的“祛痱”宣称,在市场监管中将被视为虚假宣传。
5. 干燥失重
定义:指在规定的温度和干燥条件下,香皂中水分及易挥发物质的质量分数。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作为理化指标之一,标准规定特种香皂的干燥失重应≤15%。该指标影响产品的硬度和储存稳定性。
为什么重要:干燥失重过高,香皂易变软、变形,影响使用体验;过低则可能导致产品过硬,影响起泡性能。
6. pH值
定义:指香皂水溶液的酸碱度。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特种香皂的pH值应在8.0~10.0之间。该指标影响产品的温和性和对皮肤的刺激性。
为什么重要:pH值过高会刺激皮肤,过低则可能影响清洁效果。这是保障产品安全性的重要指标。
7. 游离苛性碱
定义:指香皂中未反应的氢氧化钠(NaOH)或氢氧化钾(KOH)含量。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游离苛性碱(以NaOH计)应≤0.10%。该指标是衡量香皂皂化反应完全程度和安全性的关键。
为什么重要:游离苛性碱过高,会对皮肤造成严重灼伤,是产品安全性的红线指标。
8. 总有效物
定义:指香皂中除水分、无机盐、甘油等以外的所有能起到清洁、起泡、润肤等作用的有机物总量。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总有效物含量应≥53%。该指标是衡量香皂清洁效能和品质的重要参数。
为什么重要:总有效物含量过低,产品的清洁能力和起泡性会显著下降,影响使用效果。
下表汇总了GB 19877.1~.3-2005系列标准对三类特种香皂的通用和特定检测项目及合格判定条件。
| 检测项目 | 适用类型 | 判定标准及阈值 | 试验方法标准 |
|---|---|---|---|
| 感官指标 | 所有类型 (GB 19877.1/.2/.3) | 外观:色泽均匀,无显著机械杂质;香气:符合规定香型,无异味 | GB/T 13171.1-2009 |
| 干燥失重 | 所有类型 | ≤15% | QB/T 2484-2008 |
| pH值 | 所有类型 | 8.0~10.0 | GB/T 6368-2008 |
| 游离苛性碱 (以NaOH计) | 所有类型 | ≤0.10% | QB/T 2484-2008 |
| 总有效物 | 所有类型 | ≥53% | QB/T 2484-2008 |
| 抑菌率 | 抑菌型 (GB 19877.1) | 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的抑菌率≥90% | GB 15979-2002 附录C |
| 除臭率 | 除臭型 (GB 19877.2) | 对氨气、硫化氢的除臭率≥80% | QB/T 2738-2005 |
| 祛痱效果 | 祛痱型 (GB 19877.3) | 通过人体试用或皮肤模型试验,证实具有祛痱效果 | 标准附录A |
| 微生物指标 | 所有类型 | 细菌总数≤1000 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100 CFU/g;不得检出致病菌(如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GB 15979-2002 |
| 净含量 | 所有类型 |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JJF 1070-2005 |
由于GB 19877.1-2005~.3-2005系列标准自2005年发布以来尚未进行修订,因此本章节进行“标准文本结构导航”,帮助读者理解三个部分之间的关系与内容分工。
| 标准部分 | 标准编号与名称 | 核心内容 | 关键条款与附录 |
|---|---|---|---|
| 第1部分 | GB 19877.1-2005 《特种香皂 第1部分:抑菌香皂》 | 规定了抑菌香皂的术语、技术要求(特别是抑菌率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 核心条款:抑菌率≥90%。附录中给出了抑菌效果的试验方法。 |
| 第2部分 | GB 19877.2-2005 《特种香皂 第2部分:除臭香皂》 | 规定了除臭香皂的术语、技术要求(特别是除臭率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 核心条款:除臭率≥80%。附录中给出了除臭效果的试验方法。 |
| 第3部分 | GB 19877.3-2005 《特种香皂 第3部分:祛痱香皂》 | 规定了祛痱香皂的术语、技术要求(特别是祛痱效果评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 核心条款:需通过效果验证。附录A给出了祛痱效果的试验方法。 |
第一代(2005年发布至今):GB 19877.1-2005~.3-2005系列标准于2005年首次发布,是我国针对特种功能香皂制定的第一套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此之前,香皂产品主要遵循QB/T 2484-2000《香皂》行业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普通香皂的理化指标,并未涉及抑菌、除臭、祛痱等功能性要求。随着市场对功能性日化产品需求的增加,该系列标准的出台填补了国内在特种香皂质量监管方面的空白。
当前状态(2005年至今):该标准自发布以来,一直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香皂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企业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核心依据。由于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所有声称具有上述功能的香皂产品都必须符合其要求。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和功能性的关注度提升,以及新原料、新技术的应用,行业内有呼声建议对该标准进行修订,以引入更先进的功能评价方法和更严格的安全指标,但截至目前,标准仍为2005年版。
6.1 抑菌率试验方法(GB 19877.1附录)
试验原理:将一定量的香皂样品溶液与特定浓度的标准菌液(如金黄色葡萄球菌)混合,作用一定时间后,通过平板计数法计算存活菌落数,并与对照组比较,得出抑菌率。
装置:恒温培养箱、超净工作台、高压灭菌锅、移液器、试管、培养皿等。
试样:取适量香皂样品,用无菌蒸馏水配制成一定浓度的溶液(通常为1:100或1:50),作为试验液。
步骤:①将试验液与菌液混合,在20℃±1℃下作用5分钟;②取混合液进行梯度稀释;③取稀释液涂布于营养琼脂平板上;④置于37℃恒温培养箱中培养24小时;⑤计数平板上的菌落数。
输出参数:抑菌率(%)=(对照组菌落数 - 试验组菌落数)/ 对照组菌落数 × 100%。
工程意义:该指标直接量化了产品的抑菌效果,是企业配方研发中筛选有效抑菌成分和确定添加量的关键试验。
6.2 除臭率试验方法(GB 19877.2附录)
试验原理:将香皂样品溶液与已知浓度的氨气或硫化氢气体在密闭容器中混合,作用一定时间后,通过气体检测仪测量容器内残留气体浓度,计算去除率。
装置:密闭反应器、气体采样泵、氨气/硫化氢检测仪、气密性注射器等。
试样:取适量香皂样品,用蒸馏水配制成标准浓度的试验液。
步骤:①向反应器中注入一定浓度的氨气或硫化氢气体;②注入香皂试验液,迅速密封;③在20℃±1℃下作用10分钟;④用气体检测仪测量反应器内残留气体浓度。
输出参数:除臭率(%)=(初始气体浓度 - 残留气体浓度)/ 初始气体浓度 × 100%。
工程意义:该指标用于评估产品对异味气体的中和或吸附能力,是除臭型香皂配方设计的重要验证手段。
6.3 干燥失重测定方法(QB/T 2484-2008)
试验原理:将香皂样品在规定的温度(105℃±2℃)下烘干至恒重,通过称量烘干前后的质量差,计算水分及挥发物的含量。
装置:恒温干燥箱、分析天平(精度0.0001g)、称量瓶、干燥器。
试样:取约2g香皂样品,精确至0.0001g,置于已恒重的称量瓶中。
步骤:①将装有试样的称量瓶放入105℃±2℃的干燥箱中,打开瓶盖,干燥2小时;②取出,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约30分钟);③称量;④重复干燥、冷却、称量步骤,直至连续两次称量差值不超过0.002g,视为恒重。
输出参数:干燥失重(%)=(烘干前质量 - 烘干后质量)/ 烘干前质量 × 100%。
工程意义:该指标控制香皂的水分含量,直接影响产品的硬度、外观和储存稳定性。
下表列出了GB 19877系列标准中对于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样品要求。
| 要求项 | 具体规定 |
|---|---|
| 试样类型 | 同一配方、同一生产工艺、同一批号生产的成品。 |
| 取样数量 | 型式检验:从同一批号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块(或不少于1kg)。出厂检验:每批随机抽取不少于2块(或不少于0.5kg)。 |
| 试样尺寸/状态 | 香皂应为完整的块状产品。对于功能性试验(如抑菌率),需将香皂制成标准浓度的溶液。 |
| 状态调节 | 样品应在温度20℃±2℃、湿度65%±5%的恒温恒湿室中放置至少24小时,使其达到平衡状态。 |
| 样品保存 | 样品应密封保存在阴凉、干燥、避光处,避免与有害气体接触。留样保存期应不少于产品保质期。 |
8.1 市场监管与监督抽检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对市售特种香皂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检依据即为GB 19877.1~.3-2005系列标准。抽检项目通常包括理化指标(干燥失重、pH值、游离苛性碱、总有效物)、卫生指标(微生物)以及功能性指标(抑菌率、除臭率等)。一旦发现产品不符合标准,将依法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产品、罚款等。因此,企业必须确保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8.2 企业出厂检验与质量控制
生产企业需建立自己的实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对于功能性产品,企业还需定期进行型式检验,验证抑菌率、除臭率等核心功能指标。这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品牌信誉、规避法律风险的基础。
8.3 第三方检测机构CMA/CNAS扩项
检测机构在申请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扩项时,GB 19877系列标准是重要的扩项依据。机构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如恒温培养箱、气体检测仪等)、建立符合标准要求的作业指导书,并通过能力验证或测量审核来证明其检测能力。获得资质后,方可向社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
8.4 企业研发与配方优化
研发部门在开发新型特种香皂时,需将GB 19877系列标准的要求作为配方设计的“天花板”。例如,研发抑菌香皂时,需筛选出既能达到≥90%抑菌率,又不影响产品pH值、总有效物等理化指标的抑菌成分。标准中的试验方法(如抑菌率试验)也为研发人员提供了验证配方有效性的工具,指导他们进行配方迭代和优化。
Q1:我的产品宣称“抑菌香皂”,但抑菌率只达到85%,是否算合格?
A1:根据GB 19877.1-2005《特种香皂 第1部分:抑菌香皂》的规定,抑菌型特种香皂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大肠杆菌的抑菌率应≥90%。因此,85%的抑菌率不符合标准要求,该产品不能被标注为“抑菌香皂”。如果企业继续使用该宣称,将面临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的处罚,包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产品和罚款。建议企业重新优化配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
Q2:我们公司生产的是“祛痱香皂”,但标准里没有具体的祛痱率数值要求,该如何判定?
A2:GB 19877.3-2005《特种香皂 第3部分:祛痱香皂》确实没有像抑菌率那样给出具体的百分比阈值。标准要求的是“通过人体试用或皮肤模型试验,证实具有祛痱效果”。因此,判定依据不是单一的数值,而是需要通过标准附录A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提供科学的试验报告,证明产品能有效预防或缓解痱子。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效果评价,并保留完整的试验记录和报告,以备市场监管检查。
Q3:我们的香皂添加了中草药成分,有“除臭”效果,但包装上只写“清香型香皂”,需要执行GB 19877.2吗?
A3:不需要。GB 19877.2-2005《特种香皂 第2部分:除臭香皂》的适用范围是明确宣称具有“除臭”功能的香皂。如果您的产品包装和宣传材料上未使用“除臭”“去除异味”等字眼,仅描述为“清香型”,则不属于特种香皂范畴,应执行QB/T 2484-2000《香皂》行业标准。但请注意,如果产品的实际除臭效果显著,而企业未主动标注,可能错失市场卖点;反之,如果标注了“除臭”但未达标准,则构成违法。
Q4:标准要求总有效物≥53%,我们配方调整后总有效物只有51%,但清洁效果感觉不错,可以出厂吗?
A4:不可以。GB 19877系列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中总有效物≥53%是必须满足的理化指标。即使产品在感官上清洁效果良好,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总有效物是衡量香皂中有效清洁成分含量的关键指标,51%低于标准下限,表明产品中填充物或水分过多,会影响产品的起泡性、去污力和使用体验。企业必须调整配方,确保总有效物达到≥53%才能出厂销售。
Q5:我们在市场上发现竞争对手的“抑菌香皂”没有标注GB 19877.1,是否违规?
A5:是的,这属于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产品包装上标注执行的标准编号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如果产品宣称具有“抑菌”功能,却未标注GB 19877.1-2005,消费者和监管部门无法判定其是否满足该标准的强制性要求。企业应在其产品包装上清晰、准确地标注执行的标准号。您可以将此情况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
结论1:GB 19877.1-2005~.3-2005系列标准是特种香皂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宣称具有抑菌、除臭、祛痱功能的香皂都必须执行该标准。
结论2:抑菌型特种香皂(GB 19877.1)的核心技术指标是抑菌率,对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大肠杆菌的抑菌率必须≥90%。
结论3:除臭型特种香皂(GB 19877.2)的核心技术指标是除臭率,对氨气和硫化氢的除臭率必须≥80%。
结论4:祛痱型特种香皂(GB 19877.3)必须通过标准附录规定的试验方法,提供科学证据证明其具有祛痱效果。
结论5:所有特种香皂都必须满足共同的理化指标:干燥失重≤15%、pH值在8.0~10.0之间、游离苛性碱≤0.10%、总有效物≥53%。
结论6:特种香皂的卫生指标必须符合GB 15979-2002的要求,细菌总数≤1000 CFU/g,且不得检出致病菌。
结论7:企业出厂检验必须至少包含感官、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功能性指标需通过型式检验定期验证。
结论8:产品包装上必须清晰标注执行的标准编号,未标注或标注错误均属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
结论9: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香皂的监督抽检将依据该系列标准进行,不合格产品将面临严厉处罚。
结论10:企业在研发特种香皂时,应将GB 19877系列标准的要求作为配方设计的底线,确保产品合规上市。
以下资源可帮助您更深入地理解GB 19877.1-2005~.3-2005系列标准及其应用:
相关标准编号:GB 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QB/T 2484-2000《香皂》、GB/T 13171.1-2009《洗衣皂》、JJF 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 19877.1-2005~.3-2005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5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