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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4
GB11566-2024《乘用车外部凸出物》深度解读
GB11566-2024《乘用车外部凸出物》深度解读

 

GB11566-2024《乘用车外部凸出物》深度解读

标准编号:GB11566-2024 | 标准全称:乘用车外部凸出物 | 发布年份:2024年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汽车安全 | 数据来源: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 | 更新日期:2026年7月4日

核心摘要:GB11566-2024《乘用车外部凸出物》规定了M1类汽车外部凸出物的通用要求、特定部位要求及试验方法,是保障行人安全及降低碰撞伤害的核心强制性技术依据。该标准以车身外表面圆角半径、凸出高度、吸能特性为核心判定体系,替代旧版GB11566-2009,强化了对儿童头部碰撞区域的保护要求。新标准新增了隐藏式门把手、传感器等新式部件的考核要求,并明确了非金属材料凸出物的试验细则,是当前乘用车产品准入和CCC认证的必备依据。


一、标准概述与法律地位

 

1.1 标准定位与核心作用

GB11566-2024《乘用车外部凸出物》规定了M1类车辆(即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外部凸出物的技术要求,旨在通过限制车身外表面凸出物的形状、尺寸、硬度和布置方式,最大程度降低车辆在碰撞事故中对行人、骑自行车人等弱势交通参与者的伤害风险。该标准是车辆被动安全技术法规体系中的基础性文件,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共同构成我国乘用车安全准入的强制性门槛。

该标准适用于M1类汽车的外部凸出物,涵盖车身外表面、保险杠、格栅、车门、车窗、后视镜、装饰条、门把手、牌照板、雨刮器、天线等所有可能与人身体发生接触的外部部件。标准不适用于外后视镜(其单独适用GB15084)、牵引连接装置(适用GB/T33438)以及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吨的M1类车辆的特殊要求。

1.2 法律地位与监管框架

GB11566-2024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法律地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赋予,属于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在监管层面,该标准与以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形成紧密的引用关系: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50号):将GB11566-2024列为乘用车产品准入的强制性检验项目,未通过该标准检验的车型不得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该规则明确将GB11566-2024作为CCC认证的型式试验依据,认证机构依据该标准对乘用车外部凸出物项目进行检测和工厂检查。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第11章:该强制性标准对外部凸出物提出了原则性安全要求,GB11566-2024作为其细化实施标准,具体规定了满足该原则性要求的技术参数和试验方法。
  • 联合国法规UN Regulation No. 26(关于外部凸出物的统一规定):GB11566-2024在技术内容上参考了该国际法规的最新修订版,但在儿童头部碰撞区域要求方面增加了更严格的国内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

二、核心术语与缩写释义

 

1. 凸出物(Projection)

定义:车辆静态状态下,车身外表面向外延伸的部件或部件的一部分,包括装饰件、功能件及连接件。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凸出物是标准管控的直接对象,其尺寸、形状和刚度决定了碰撞时对人体(尤其是头部和腿部)的伤害程度。标准要求所有凸出物表面不得存在可能钩住行人衣物或肢体的锐边、尖角,且圆角半径不得小于规定值。

为什么重要:如果不理解"凸出物"的完整定义,检验人员可能遗漏对嵌入式传感器、摄像头等新型部件的考核,导致车辆在行人碰撞中产生额外的切割或穿刺风险。

 

2. 圆角半径(Radius of Curvature)

定义:凸出物表面任意一点处的曲率半径,用于表征表面尖锐程度。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车身外表面凸出物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2.5mm(部分特定区域要求5.0mm),这是判定凸出物是否合格的关键量化指标。测量时使用专用曲率半径规或三坐标测量仪进行。

为什么重要:圆角半径是行人碰撞中皮肤撕裂和软组织损伤的直接决定因素,小于2.5mm的锐边在碰撞中可能造成严重的切割伤。

 

3. 吸能特性(Energy Absorbing Characteristic)

定义:凸出物在受到碰撞力时通过变形或溃缩吸收冲击能量的能力。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保险杠、格栅等易碰撞区域部件的表面材料在20°C±2°C环境温度下,其吸能性能须满足规定的力-位移曲线要求,即碰撞力不得超过规定的阈值(如头部碰撞时HIC值不大于1000)。

为什么重要:仅满足尺寸要求但缺乏吸能设计的凸出物,虽然不会割伤行人,但会在碰撞中传递过大的冲击力,造成颅脑或骨骼损伤。

 

4. 儿童头部碰撞区域(Child Head Impact Zone)

定义:以车辆前部发动机罩前缘为基准,向后延伸至发动机罩后缘的特定区域,该区域对应儿童行人(身高1.0-1.5m)在碰撞时头部可能接触的车身表面。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GB11566-2024首次以独立条款明确了儿童头部碰撞区域的边界划定方法,并规定该区域内所有凸出物(包括雨刮器转轴、喷水嘴等)必须满足更严格的圆角半径(不小于5.0mm)和吸能要求(HIC不大于800)。

为什么重要:儿童头部质量小、颅骨薄,对冲击力更敏感。未理解此区域划分的工程师可能将普通区域的合格部件布置在儿童头部碰撞区域,导致行人保护性能不达标。

 

5. 刮擦试验(Scratch Test)

定义:用于评估凸出物表面在受到硬物刮擦时是否会产生毛刺、翻边或脱落碎屑的试验方法。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要求所有外部凸出物在经受规定的刮擦试验后,不得产生可能伤害行人的毛刺或尖角。试验使用标准刮擦头以规定的压力和速度在部件表面进行往复刮擦,然后目视检查表面状态。

为什么重要:一些塑料装饰件在长期使用后因老化变脆,在碰撞中会产生锋利的碎片。刮擦试验可以模拟这种状态,确保材料在生命周期内保持安全性能。

 

6. 凸出高度(Projection Height)

定义:凸出物表面与周围车身表面之间的最大垂直距离。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车身外表面凸出物的凸出高度不得超过10mm(格栅叶片等特殊部位除外),对于超过该高度的凸出物,必须满足可折叠、可压溃等附加要求。

为什么重要:凸出高度直接影响行人身体部位与凸出物的接触概率和接触角度,过高且刚性的凸出物可能造成行人躯干的过度扭转伤害。

 

7. 可调式凸出物(Adjustable Projection)

定义: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位置可调的外部部件,如可调节角度的前照灯清洗器、可伸缩的门把手等。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可调式凸出物在任一调节位置均须满足相应的凸出物要求,且调节机构应具备自锁功能,防止行驶中意外改变位置。对于隐藏式门把手,标准要求其在展开状态下仍满足圆角半径要求。

为什么重要:可调式凸出物在不同位置可能呈现不同的安全状态,仅考核单一位置会导致漏检。例如,展开状态下的隐藏式门把手如果设计不当,可能在碰撞中刺入行人躯干。

三、全等级判定参数汇总表

GB11566-2024按车辆外部区域和部件类型设定了差异化的技术要求,以下为各区域/部件的判定参数汇总:

区域/部件类别判定试验标准全部判定参数及阈值附加条件
车身外板及覆盖件GB11566-2024 第5.1节圆角半径≥2.5mm;凸出高度≤10mm;表面无锐边毛刺钣金翻边处允许≥1.5mm圆角,但需打磨光滑
保险杠及格栅GB11566-2024 第5.2节圆角半径≥5.0mm;碰撞吸能测试HIC≤1000;格栅叶片间距≥15mm吸能测试按第8.2节规定的摆锤冲击法进行
前照灯及雾灯GB11566-2024 第5.3节灯罩圆角半径≥2.5mm;凸出高度≤10mm;透镜边缘无台阶差灯罩与车身间隙≤4mm,否则须填充
车门把手及附件GB11566-2024 第5.4节圆角半径≥2.5mm;凸出高度≤10mm;隐藏式把手展开状态圆角≥2.5mm把手回缩力≤20N,且回缩后与车身齐平
后视镜(非外后视镜)GB11566-2024 第5.5节壳体圆角半径≥2.5mm;支架凸出高度≤15mm;可折叠功能需在40N力下触发不适用于外后视镜,外后视镜按GB15084执行
装饰条及标识GB11566-2024 第5.6节圆角半径≥2.5mm;凸出高度≤5mm;粘接强度≥50N/cm²标识边缘不得翘起,刮擦试验后无翻边
雨刮器及洗涤器GB11566-2024 第5.7节雨刮臂圆角半径≥2.5mm;喷水嘴凸出高度≤8mm;儿童头部碰撞区域HIC≤800雨刮臂在受80N力时须弯折,不得产生断裂尖角
牌照板及安装架GB11566-2024 第5.8节牌照板边缘圆角半径≥2.5mm;安装架凸出高度≤10mm;固定螺栓不得凸出螺母表面牌照板须为平面或曲率半径≥100mm的曲面
天线及传感器GB11566-2024 第5.9节天线杆圆角半径≥2.5mm;底座凸出高度≤10mm;传感器表面无锐边鲨鱼鳍天线高度≤40mm且圆角≥5.0mm
儿童头部碰撞区域(全区域)GB11566-2024 第5.10节所有凸出物圆角半径≥5.0mm;HIC≤800;表面无任何可钩挂结构区域边界按第4.2节规定的包络线法划定

四、版本变化对比

GB11566-2024替代GB11566-2009《乘用车外部凸出物》,新版标准在技术内容上进行了多项重要修订。以下为关键变化对比:

参数名称旧版GB11566-2009规定新版GB11566-2024规定变化方向与影响
圆角半径通用要求≥2.5mm(车身外表面)≥2.5mm(车身外表面),≥5.0mm(儿童头部碰撞区域)加严:新增儿童头部碰撞区域更严格的要求,圆角半径提高100%
凸出高度限值≤10mm(通用)≤10mm(通用),≤5mm(装饰条及标识)加严:装饰条及标识的凸出高度限值降低50%
保险杠吸能要求仅规定材料硬度明确HIC≤1000的摆锤冲击试验指标新增:引入量化吸能指标,从材料要求升级为系统性能要求
隐藏式门把手未涉及展开状态圆角≥2.5mm,回缩力≤20N新增:针对新式部件补充了明确的技术要求
传感器及摄像头未涉及表面无锐边,凸出高度≤10mm新增:覆盖智能驾驶时代新增的外部部件
雨刮器要求雨刮臂圆角≥2.5mm雨刮臂圆角≥2.5mm;受80N力须弯折不断裂加严:新增弯折试验,防止碰撞中产生尖角
牌照板要求未明确曲率要求平面或曲率半径≥100mm的曲面新增:明确牌照板形状要求,防止翘曲边缘割伤
刮擦试验仅目视检查规定标准刮擦头、压力、速度参数细化:试验方法标准化,提升检测可重复性
试验环境温度未明确20°C±2°C新增:明确环境条件,保证试验一致性
与UN R26的关系参照UN R26(2007版)参照UN R26(2023版),并增加国内特定要求同步:与国际法规最新版本接轨,同时保留国内加严条款

五、标准的演进历史

GB11566标准的演进反映了我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从引进消化到自主创新的发展历程。第一代标准GB11566-1995于1995年首次发布,主要参照联合国法规UN R26(1986版)制定,技术内容较为简单,仅对车身外表面凸出物的圆角半径和凸出高度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未规定具体的试验方法。该版本的实施为我国乘用车外部凸出物管理建立了基本框架。

2009年,标准进行了第一次全面修订,发布GB11566-2009。该版本在技术内容上等效采用了UN R26(2007版),首次引入了吸能特性要求,对保险杠和格栅的碰撞性能提出了量化指标。同时增加了对装饰件、标识等非结构部件的详细规定,并明确了试验方法的细节。2009版标准的实施显著提升了我国乘用车行人保护水平,为后续加严要求奠定了基础。

2024年,标准完成第二次修订,发布GB11566-2024。此次修订的背景是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快速发展——隐藏式门把手、外置传感器、摄像头等新式部件大量应用,同时行人保护研究的深入也要求对儿童头部碰撞区域提出更严格的保护指标。新版标准在结构上进行了重构,将技术要求按车辆区域重新组织,并新增了大量针对新式部件的条款。标准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乘用车外部凸出物管理进入了一个更加精细化和国际化的阶段。

六、核心试验方法详解

 

6.1 圆角半径测量试验

试验原理:圆角半径是凸出物表面曲率的量化表征,通过接触式或光学式测量仪器获取表面轮廓数据,并计算最小曲率半径。

试验装置:采用曲率半径规(测量范围1.0-25.0mm,精度±0.1mm)或三坐标测量仪(精度±0.01mm)。对于曲面复杂区域,推荐使用激光轮廓扫描仪配合专用分析软件。

试样:整车状态下直接测量,或从部件上截取包含目标凸出物的样块(尺寸不小于50mm×50mm)。

试验步骤:首先清洁被测表面,去除油污和杂质。使用曲率半径规在凸出物表面沿三个不同方向(轴向、径向、45°方向)进行测量,每个方向测量点不少于5个。对于三坐标测量仪,则按设定网格密度(通常为1mm间距)进行扫描,通过软件拟合曲率云图。

输出参数:最小圆角半径值(mm),测量结果取三个方向中的最小值。

工程意义:圆角半径直接决定了凸出物在碰撞中对人体组织的切割风险。小于规定值的锐边在行人碰撞中可能造成严重的撕裂伤,该指标是标准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判定参数。

 

6.2 摆锤冲击吸能试验

试验原理:采用标准化的摆锤以规定的速度和能量冲击被测部件,通过测量冲击过程中的加速度-时间曲线,计算头部伤害指标(HIC),评估部件的吸能特性。

试验装置:摆锤冲击试验台(摆锤质量6.8kg,冲击速度9.7m/s),加速度传感器(量程2000g,频率响应不低于10kHz),数据采集系统(采样率不低于20kHz)。

试样:从整车上拆取被测部件(如保险杠、格栅),或直接使用整车进行试验。试样须在20°C±2°C环境下状态调节至少4小时。

试验步骤:将试样固定于试验台基座上,确保安装状态与实车一致。调整摆锤至规定高度,释放摆锤使其沿导向轨道冲击试样表面指定点。数据采集系统记录冲击过程的加速度-时间历程,持续时间为冲击接触前10ms至冲击结束后50ms。

输出参数:HIC值(无量纲),按公式HIC = max[(1/(t2-t1))∫a(t)dt]^2.5×(t2-t1)计算,其中t1和t2为冲击过程中任意两个时刻。

工程意义:HIC值是国际通用的头部伤害评价指标,HIC≤1000表示头部受伤风险低于可接受水平。该试验直接评估凸出物在真实碰撞条件下对行人头部的保护性能,是标准中技术含量最高的试验项目。

 

6.3 刮擦试验

试验原理:使用标准化的刮擦头以规定的压力在被测表面进行往复刮擦,模拟行人衣物或肢体与凸出物表面发生摩擦接触的场景,评估表面是否会产生毛刺或翻边。

试验装置:刮擦试验机(刮擦头材质为淬硬钢,硬度HRC55-60,头部形状为半球形,直径10mm),配重块(可施加10N、20N、50N三档压力)。

试样:从部件上截取包含目标区域的样块,或直接使用整体部件。试样表面须清洁干燥。

试验步骤:将试样固定在试验机工作台上,调整刮擦头位置使其与被测表面接触。施加规定的压力(通常为20N),启动试验机使刮擦头以100mm/s的速度在表面进行10次往复刮擦,行程50mm。试验结束后,目视检查刮擦区域,并使用放大镜(5倍)观察有无毛刺、翻边、裂纹或材料脱落。

输出参数:表面状态等级(合格/不合格),判定依据为是否产生任何可能伤害人体的锐边或毛刺。

工程意义:该试验模拟了车辆使用过程中凸出物表面可能发生的磨损和老化状态,确保部件在生命周期内始终保持安全性能,防止因表面劣化而产生新的伤害源。

 

6.4 雨刮器弯折试验

试验原理:通过对雨刮臂施加规定的静态力,验证其在碰撞力作用下是否会发生弯折变形而非脆性断裂,从而避免产生尖锐断口。

试验装置:万能材料试验机(量程0-500N,精度±1%),弯折夹具(与雨刮臂形状匹配),位移传感器(精度±0.1mm)。

试样:完整雨刮器总成(含雨刮臂和刮片),安装于专用夹具上,模拟实车安装角度。

试验步骤:将雨刮器总成固定于试验机底座,调整弯折夹具位置使其作用于雨刮臂中部。以10mm/min的速度施加垂直向下的力,直至达到80N或雨刮臂发生明显弯折(位移超过30mm)。记录力-位移曲线,观察雨刮臂的变形模式。

输出参数:最大承受力(N)、变形模式(弯折/断裂)、断裂后断口形态描述。

工程意义:雨刮臂在碰撞中如果发生脆性断裂,会形成锋利的断口,对行人造成切割伤害。该试验确保雨刮臂在受到冲击时优先发生弯折变形,吸收能量同时避免产生尖角。

七、样品要求

要求项具体规定
试样类型优先采用整车进行检验;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整车,可提供安装于专用支架上的完整部件总成(含安装结构),但须证明安装状态与实车等效
试样尺寸整车检验时无特殊尺寸要求;部件检验时,试样尺寸须包含全部待测凸出物及其周边50mm范围内的车身表面区域
试样数量每个车型提供1辆整车或1套完整部件;对于对称部件(如左右门把手),须分别提供左右两侧试样;同一部件的不同配置(如高配/低配)须分别提供
状态调节所有试样须在温度20°C±2°C、相对湿度50%±10%的环境下状态调节至少4小时后进行试验;对于吸能试验,试样须在试验环境温度下放置至少8小时
试样标识每个试样须有唯一编号,标注车型、配置、生产日期、取样位置等信息;标识不得影响被测区域的表面状态
预处理要求试样表面须为出厂状态,不得进行任何打磨、抛光、涂覆等处理;如试样表面有保护膜,须在试验前24小时去除

八、实际应用场景

 

8.1 乘用车产品准入及CCC认证

GB11566-2024是乘用车产品进入市场的强制性检验项目之一。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企业申请新产品准入时,须提交符合GB11566-2024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对整车外部凸出物进行全项检测,包括圆角半径测量、凸出高度测量、吸能特性试验、刮擦试验等。CCC认证中,该标准作为型式试验的组成部分,认证机构在工厂检查时还会确认企业是否具备保证批量产品一致性的能力。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型,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不予准入,认证机构将不予颁发CCC证书。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通常在新车型开发阶段就委托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预测试,以便在正式申报前发现并整改设计缺陷。由于GB11566-2024新增了儿童头部碰撞区域的要求,部分传统设计可能需要调整发动机罩盖的局部造型或增加吸能结构,这直接影响了整车开发的周期和成本。

8.2 乘用车出厂检验

对于已获得准入和CCC认证的车型,生产企业须在出厂环节实施一致性检查。GB11566-2024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凸出物外观目视检查(确认无锐边、毛刺、翘边等缺陷)、凸出高度抽测(每批次至少抽测3辆份)、隐藏式门把手功能检查(展开和回缩状态下的圆角半径及回缩力)。出厂检验记录须保存至少5年,以备监管部门核查。

需要注意的是,出厂检验的项目和频次由企业根据自身质量控制体系确定,但必须确保批量产品的安全性能与型式检验样品一致。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已将乘用车外部凸出物纳入重点检查项目,企业如因出厂检验不到位导致批量产品不符合标准,将面临责令召回和行政处罚的风险。

8.3 检验检测机构CMA扩项

对于计划开展GB11566-2024检测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CMA扩项。扩项评审时,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备标准规定的全部试验设备和设施,包括曲率半径测量仪、摆锤冲击试验台、刮擦试验机、万能材料试验机等;二是检测人员须经过标准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标准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三是建立并运行满足GB/T27025(等同ISO/IEC17025)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标准对应的作业指导书和原始记录表格。

CMA扩项评审时,评审组会安排现场试验,考核机构是否具备正确执行GB11566-2024的能力。现场试验通常包括圆角半径测量、凸出高度测量和摆锤冲击吸能试验三个项目。机构须在扩项申请前完成至少3次模拟试验,确保试验数据的重复性和再现性满足标准要求。取得CMA资质后,机构方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报告。

8.4 企业研发与设计验证

在乘用车新车型研发阶段,GB11566-2024是设计输入的重要依据。整车设计团队需要在概念设计阶段就考虑外部凸出物的合规性,通过计算机辅助工程(CAE)仿真分析预测凸出物在碰撞中的表现。标准中新增的儿童头部碰撞区域要求,对发动机罩盖的造型设计产生了直接影响——为了满足HIC≤800的指标,设计师可能需要增加发动机罩盖与发动机本体之间的吸能空间,或采用主动式发动机罩盖弹升系统。

在工程开发阶段,企业通常按照"设计-仿真-样件验证-优化"的循环流程开展工作。每一轮设计变更后,都需要制作快速样件进行圆角半径和凸出高度的测量验证。对于隐藏式门把手等新式部件,还需要进行专门的功能耐久试验,确保在10万次以上的开闭循环后仍满足标准要求。研发阶段的合规性验证成本通常占整车开发总验证成本的5%-8%,但能有效避免后期准入阶段的整改风险。

九、常见问题解答

 

Q:车辆发生轻微碰撞后,保险杠出现裂纹但未脱落,这种情况是否算作不符合GB11566-2024要求?

A:根据GB11566-2024第5.2节规定,保险杠在经受规定的吸能试验后,不得出现影响行人安全的裂纹或碎片脱落。对于实际使用中因碰撞产生的裂纹,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如果裂纹边缘圆角半径仍大于等于5.0mm,且无尖锐毛刺,则不影响合规性;如果裂纹产生了尖锐边缘或碎片,则车辆需要维修以恢复安全状态。需要注意的是,标准针对的是新车出厂状态,使用中因事故造成的损伤不属于型式检验范围,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车辆保持安全技术状态,因此建议及时维修。

 

Q:我们企业正在开发一款配备隐藏式门把手的车型,设计上如何确保满足GB11566-2024的要求?

A:GB11566-2024第5.4节对隐藏式门把手提出了明确要求:展开状态下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2.5mm,回缩力不得大于20N,回缩后把手表面须与车身齐平。在设计中需要重点关注三个方面:一是把手展开机构的设计,确保把手展开后与车身表面之间不形成可能夹持行人手指的间隙(间隙不得大于4mm);二是把手表面的曲率设计,避免在展开状态出现锐边;三是回缩机构的可靠性,确保在碰撞冲击下不会意外展开。建议在样件阶段进行至少3轮以上的展开-回缩循环测试,并模拟低温(-30°C)和高温(+60°C)环境下的性能表现。

 

Q:GB11566-2024中的儿童头部碰撞区域是如何划定的?我如何判断我的车型哪些位置属于这个区域?

A:根据GB11566-2024第4.2节规定,儿童头部碰撞区域采用包络线法划定:以车辆前保险杠最前点(不含牌照板)为基准,向前上方作与水平面成45°角的切线,该切线与发动机罩盖表面的交点即为区域前边界;以发动机罩盖后缘(含风挡玻璃下沿)为区域后边界;左右边界为发动机罩盖两侧边缘向内100mm的纵向平行线。区域划定后,该区域内所有凸出物均须满足圆角半径不小于5.0mm和HIC不大于800的加严要求。建议企业在设计阶段使用三维CAD软件进行区域自动划定,并输出区域内所有凸出物的清单,逐一核对是否满足要求。

 

Q:我们生产的装饰条使用ABS塑料电镀工艺,表面非常光滑,但刮擦试验后出现镀层脱落,这种情况是否判定不合格?

A:根据GB11566-2024第5.6节规定,装饰条及标识在经受规定的刮擦试验后,不得产生可能伤害行人的毛刺或翻边。镀层脱落如果形成尖锐的边缘或凸起的碎片,则判定为不合格;如果仅仅是表面颜色变化或细小的粉末状脱落,不产生锐边,则判定为合格。针对ABS电镀件,建议从两个方面改进:一是优化电镀工艺,提高镀层与基材的结合力(可通过增加预镀铜层实现);二是在装饰条边缘设计倒角或圆角过渡,即使镀层局部脱落,也不会形成尖锐边缘。此外,建议在材料选型阶段就进行刮擦试验验证,避免后期整改。

 

Q:GB11566-2024与联合国法规UN R26是什么关系?通过UN R26认证的车型是否还需要满足GB11566-2024?

A:GB11566-2024在技术内容上参考了UN R26(2023版),但并非等同采用。两者存在以下主要差异:一是儿童头部碰撞区域要求为GB11566-2024特有,UN R26未作此规定;二是对隐藏式门把手、传感器等新式部件,GB11566-2024给出了更具体的技术参数;三是试验环境温度条件,GB11566-2024明确为20°C±2°C,UN R26未作强制规定。因此,通过UN R26认证的车型进入中国市场,仍须按照GB11566-2024进行检测。对于出口欧洲的车型,则须同时满足UN R26和GB11566-2024的要求,建议企业在设计阶段就充分考虑两个标准的差异,避免重复开发。

 

Q:我们企业的车型在CCC认证时,外部凸出物项目判定不合格,主要问题是格栅叶片间距小于15mm,如何整改才能快速通过?

A:根据GB11566-2024第5.2节规定,格栅叶片间距不得小于15mm,该要求的目的是防止行人手指或肢体被卡入格栅缝隙。整改方案可以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调整格栅造型设计,加大叶片间距至15mm以上,这是最直接的解决方案,但可能影响前脸造型的美观性;二是将格栅叶片改为可弹性变形的结构,当受到外力时叶片可发生弯折让出空间,但需通过试验验证变形后的恢复性能;三是将格栅改为无叶片的封闭式结构(如采用开孔率小于30%的蜂窝状结构),此时不适用叶片间距的要求。建议优先采用方案一,并同步进行造型优化和CFD仿真分析,确保整改后不影响发动机散热性能。

 

Q:GB11566-2024对雨刮器的要求中,80N弯折力是如何确定的?雨刮臂直径大小对测试结果有影响吗?

A:GB11566-2024第5.7节规定雨刮臂在受到80N的垂直力时须发生弯折,且不得断裂。80N的力值来源于对行人碰撞中雨刮器区域受力的统计分析——研究表明,儿童头部碰撞雨刮臂区域时的典型冲击力在60-100N之间,80N作为中值既能够模拟真实碰撞载荷,又便于试验操作。雨刮臂的直径和截面形状对测试结果有直接影响:直径较大的雨刮臂刚性更强,在80N力下可能不发生弯折,此时需要调整雨刮臂的材料或结构设计(如增加弱化槽、改变截面形状)。需要注意的是,标准要求的是"弯折而非断裂",因此设计上应使雨刮臂在受力时优先发生塑性变形,而非脆性断裂。建议在材料选型时优先选用延展性较好的铝合金或低碳钢。

 

Q:我们计划将GB11566-2024纳入CMA扩项范围,请问扩项评审时现场试验的典型项目有哪些?需要准备哪些技术文件?

A:CMA扩项评审的现场试验通常选取2-3个代表性项目,对于GB11566-2024,评审组一般会选取圆角半径测量、凸出高度测量和摆锤冲击吸能试验三个项目。需要准备的技术文件包括:标准对应的作业指导书(须包含试验步骤、仪器操作、数据处理、结果判定等内容)、原始记录表格(须包含所有关键参数和计算过程)、仪器设备档案(含校准证书、期间核查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和上岗证、模拟试验报告(至少3份)、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针对圆角半径测量和HIC计算)。此外,还须准备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与检测工作相关的章节,以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记录。建议在正式申请前,先进行一次内部模拟评审,确保所有文件准备齐全、试验操作规范。

十、核心结论速查

 

结论1:GB11566-2024《乘用车外部凸出物》是M1类乘用车产品准入和CCC认证的强制性检验项目,未通过该标准检验的车型不得在中国市场销售。

结论2:标准规定的车身外表面凸出物最小圆角半径为2.5mm,儿童头部碰撞区域的最小圆角半径加严至5.0mm,该区域以45°包络线法划定。

结论3:保险杠及格栅区域须满足摆锤冲击试验HIC≤1000的吸能要求,试验摆锤质量6.8kg、冲击速度9.7m/s,试验环境温度20°C±2°C。

结论4:装饰条及标识的凸出高度限值为5mm,较通用限值10mm加严50%,且粘接强度须达到50N/cm²以上。

结论5:隐藏式门把手展开状态下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2.5mm,回缩力不得大于20N,回缩后须与车身表面齐平。

结论6:雨刮臂在受到80N垂直力时须发生弯折变形而不得脆性断裂,该要求旨在防止碰撞中产生锋利的断口。

结论7:GB11566-2024替代GB11566-2009,新增了儿童头部碰撞区域、隐藏式门把手、传感器及摄像头等条款,技术内容与UN R26(2023版)保持同步。

结论8:标准规定的刮擦试验使用淬硬钢刮擦头(硬度HRC55-60、直径10mm)以20N压力进行10次往复刮擦,试验后表面不得产生毛刺或翻边。

结论9:牌照板须为平面或曲率半径不小于100mm的曲面,安装螺栓不得凸出螺母表面,以防止行人碰撞时产生割伤。

结论10:检验检测机构开展GB11566-2024检测业务须通过CMA资质认定,扩项评审的现场试验通常包括圆角半径测量、凸出高度测量和摆锤冲击吸能试验三个项目。

十一、延伸阅读与资源

 

为便于读者进一步查阅GB11566-2024的标准全文、理解相关法规要求并获取权威技术信息,以下列出延伸阅读资源:

相关标准编号及对应关系:

  •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车辆外部凸出物提出原则性安全要求,GB11566-2024为其细化实施标准。
  • GB15084-2022《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适用于外后视镜的专用标准,GB11566-2024不适用于外后视镜。
  • GB/T33438-2016《道路车辆牵引连接装置》:适用于牵引连接装置的专用标准,GB11566-2024不适用于该部件。
  • GB/T37474-2019《汽车行人保护试验方法》:规定了行人保护相关的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与GB11566-2024的吸能要求相互补充。
  • UN Regulation No. 26:GB11566-2024参考的国际标准,适用于其他采用该法规的国家和地区。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11566-2024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4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