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摘要:GB/T 15370系列共6部分,按功率段与行走机构划分拖拉机类型,2025年更新了50kW以上轮式拖拉机技术条件。本文梳理各部分的适用范围、关键技术指标差异及新旧版本衔接要点,帮助制造企业、检验机构快速定位适用的标准部分。
结论1:GB/T 15370系列按拖拉机功率段和行走机构分6个部分,选错部分将直接导致检验项目与判定指标失效。
结论2:50kW~130kW及130kW以上轮式拖拉机技术条件已于2025年完成修订,新增排放、噪声、安全防护等强制性技术要求。
结论3:履带拖拉机(第4部分)与轮式拖拉机(第1、2、3部分)在转向性能、制动性能、通过性指标上存在本质差异,不可互相参照。
结论4: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第5部分)仅适用于特定历史机型,新定型产品不再适用,检验时需确认产品铭牌与传动方式。
结论5:四轮驱动轮式拖拉机(第6部分)与第2、3部分存在覆盖关系,四轮驱动机型需同时满足第6部分和第2或第3部分的适用条款。
GB/T 15370《农业拖拉机通用技术条件》系列标准是我国农业拖拉机产品定型检验、出厂检验和质量监督抽查的核心依据,解决"不同功率、不同行走机构的拖拉机应满足哪些技术指标"这一根本问题。系列共分6个部分,覆盖50kW以下小型轮式拖拉机、50kW~130kW中型轮式拖拉机、130kW以上大型轮式拖拉机、履带拖拉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以及四轮驱动轮式拖拉机六大类产品。
该系列首次发布于1994年,2012年完成第一次全面修订,2025年对50kW以上轮式拖拉机(第2、3部分)进行了重大技术内容更新,新增了国四排放对应要求、驾驶室噪声限值、安全架/驾驶室防护性能等条款。适用范围涵盖农业拖拉机整机制造企业、农机鉴定机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及农机用户。
| 拖拉机类型 | 对应标准(部分号) | 关键技术指标 | 适用功率范围 | 检验侧重点 | 关键设备/条件 |
|---|---|---|---|---|---|
| 小型轮式拖拉机 | GB/T 15370.1-2012 | 牵引力、提升力、制动性能、安全防护 | <50kW | 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 | 牵引负荷车、PTO试验台、制动测试仪 |
| 中型轮式拖拉机 | GB/T 15370.2-2025 | 排放(国四)、噪声、驾驶室防护、液压悬挂 | 50kW~130kW | 排放合规、NVH性能、液压系统 | 排放分析仪、噪声测试系统、液压试验台 |
| 大型轮式拖拉机 | GB/T 15370.3-2025 | 动力输出轴功率、牵引效率、排放、智能控制 | >130kW | 动力性能、电控系统、排放 | 大功率PTO测功机、CAN总线分析工具 |
| 履带拖拉机 | GB/T 15370.4-2012 | 接地比压、转向离合性能、爬坡能力、通过性 | 不限(履带式) | 通过性、转向灵活性、附着性能 | 履带张力测试仪、坡道试验场、压力分布垫 |
| 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 GB/T 15370.5-2012 | 皮带轮动力输出、牵引力、制动 | 不限(皮带传动) | 皮带传动效率、安全性 | 皮带轮测功机、转速传感器 |
| 四轮驱动轮式拖拉机 | GB/T 15370.6-2016 | 四轮驱动啮合/脱开性能、前后轮转速匹配、转向协调 | 不限(4WD) | 前后桥转速比、转向干涉、差速锁功能 | 四轮测功机、转速同步采集系统 |
选方法建议:首先确认拖拉机额定功率和行走机构类型——50kW以下轮式选第1部分,50~130kW选第2部分,130kW以上选第3部分;履带式一律选第4部分;皮带传动老机型选第5部分;四轮驱动机型在选定功率段对应部分基础上,叠加第6部分进行补充检验。若产品同时涉及多个类型特征(如四轮驱动+130kW以上),需将对应部分的技术要求合并执行。
GB/T 15370系列最早发布于1994年,2012年完成首次全面修订,将原单一标准拆分为多部分结构,分别对应不同拖拉机类型。2016年新增第6部分(四轮驱动轮式拖拉机),填补了该细分领域的技术条件空白。2025年对第2、3部分进行了重大修订,核心变化包括:将排放指标更新至国四阶段限值、新增驾驶室噪声限值要求、强化安全防护结构(ROPS/FOPS)的试验方法、增加智能控制系统的功能要求。值得注意的是,第1、4、5部分仍为2012年版,已超过10年未修订,部分技术指标(如安全防护要求)与现行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差异,检验时需同时核对相关强制性国标的最新要求。
不能。履带拖拉机(第4部分)的制动系统结构和制动原理与轮式完全不同,其制动性能通过转向离合器和制动带实现,判定指标(如制动距离、停车坡度)均按履带式特点单独设定。直接套用轮式指标将导致误判。
需要。第6部分专门规定四轮驱动系统的啮合/脱开性能、前后轮转速匹配、转向干涉等技术要求,这些内容在第2部分中未作规定。正确做法是:按功率段选第2或第3部分作为基础检验,再叠加第6部分完成四轮驱动专项检验。
不适用。皮带传动方式在新型拖拉机中已淘汰,第5部分主要针对存量老机型的历史检验需求。新定型产品一律按功率段选择第1、2或第3部分执行,若产品声称皮带传动,检验机构应要求企业提供产品定型依据。
本文基于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检测实验室实操经验编写。具体检测参数以供试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