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GB1495-2002 | 全称: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 发布年份:2002年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 | 数据来源: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 | 更新日期:2026年7月06日
核心摘要:GB1495-2002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M类和N类汽车加速行驶时车外噪声的限值及测量方法,是汽车产品准入和环保监管的基础技术依据。该标准按车辆最大总质量和发动机额定功率划分限值等级,替代了旧版GB1495-1979,噪声限值整体加严2-5dB(A)。该标准是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和出厂检验的强制判定依据。
结论1:GB1495-2002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的M类和N类汽车必须满足其规定的车外加速噪声限值方可上市销售。
结论2:该标准按车辆最大总质量将限值划分为三类,M1类乘用车限值为74dB(A),M2/M3和N类车辆限值在77-84dB(A)之间。
结论3:GB1495-2002替代了1979年发布的GB1495-1979,新标准对各类车辆的噪声限值加严了2-5dB(A),并引入了国际通用的ISO 362测量方法。
结论4: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要求车辆在加速行驶状态下进行,测试场地必须满足半径为50米的自由声场条件,背景噪声须低于实测值10dB(A)以上。
结论5:测量时车辆须以规定挡位和50km/h或发动机额定转速3/4的初速度开始加速,加速度须达到规定要求,否则判定无效。
结论6:标准要求测试场地为开阔平坦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声级计须满足IEC 61672-1标准,测量位置距车辆行驶中心线7.5米处。
结论7:GB1495-2002是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的强制性依据,未通过该标准检测的车型不得列入国家环保公告目录。
结论8:该标准适用于所有新定型和新生产的M类和N类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不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
结论9:与欧盟ECE R51法规相比,GB1495-2002在M1类车辆限值上严于同期欧盟标准1dB(A),但在N2/N3类车辆上略宽松。
结论10:企业在新车型研发阶段须将噪声控制纳入设计目标,常用的降噪措施包括优化排气消声器、发动机舱隔音和轮胎选型。
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了M类和N类汽车在加速行驶工况下,车外最大噪声的限值要求、测量方法和试验条件。该标准是汽车产品噪声排放控制的核心强制性技术法规,直接服务于机动车环保准入管理制度。
该标准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作为汽车产品型式核准的强制检测依据,所有新定型车型必须通过该标准规定的噪声测试方可获得环保公告;第二,作为汽车出厂检验的判定标准,批量生产的车辆须满足同一限值要求;第三,为城市环境噪声控制提供源头治理的技术支撑,从车辆制造环节控制交通噪声污染源。
该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M类(载客)和N类(载货)汽车,包括传统燃油车、纯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不适用于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拖拉机、专用作业车(如收割机、挖掘机)以及最高设计车速小于25km/h的车辆。对于在非道路上使用的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应参照其他专项标准执行。
GB1495-2002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法律效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授权条款。该标准在机动车环保管理法规体系中处于核心技术支撑地位,被以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引用:
在监管实践中,GB1495-2002的执法主体涉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保公告和型式核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CCC认证和出厂一致性检查)以及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在用车辆的年检和路检)。各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该标准对车辆噪声进行控制。
1. 加速行驶车外噪声(Acceleration Pass-by Noise)
定义:车辆在规定挡位和初速度条件下,全油门加速通过测试区时,在距行驶中心线7.5米处测得的A计权最大声级。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这是GB1495-2002唯一的判定参数,测量值须满足对应车辆类别的限值要求。M1类车辆限值为74dB(A),超过即判定不合格。
为什么重要:若混淆"加速噪声"与"匀速噪声"或"定置噪声",会导致测量方法错误,得出完全不同的数据。
2. M类车辆(Category M Vehicle)
定义:载客汽车,包括M1类(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汽车)、M2类(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吨)和M3类(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总质量超过5吨)。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M1类车辆适用最严格的74dB(A)限值;M2和M3类车辆根据发动机额定功率不同,适用77-82dB(A)的限值。
为什么重要:M类与N类车辆限值不同,若分类错误将导致适用错误的限值,可能造成误判。
3. N类车辆(Category N Vehicle)
定义:载货汽车,包括N1类(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吨)、N2类(最大总质量超过3.5吨但不超过12吨)和N3类(最大总质量超过12吨)。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N1类车辆限值为77dB(A),N2类限值为78dB(A),N3类根据发动机额定功率适用80-84dB(A)的限值。
为什么重要:N类车辆涵盖从轻型皮卡到重型牵引车的广泛范围,限值跨度大,须按总质量和功率双重指标确定具体限值。
4. 最大总质量(Gross Vehicle Mass, GVM)
定义:车辆制造厂申报的车辆满载质量,包括整车整备质量、额定载质量(或载客质量)及驾驶员质量之和。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GVM是确定车辆属于M2/M3或N1/N2/N3类别的关键参数,直接影响适用的噪声限值档位。
为什么重要:GVM申报不实将导致限值适用错误,企业须确保申报数据与实际设计参数一致。
5. 发动机额定功率(Rated Engine Power)
定义:发动机在额定转速下输出的最大净功率,单位为kW,按GB/T 17692规定的方法测定。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对于M2/M3和N2/N3类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P(kW)决定具体限值:P≤75kW时适用较低档限值,P>75kW时适用较高档限值。
为什么重要:功率档位的划分直接影响限值高低,功率测试方法须与GB/T 17692保持一致。
6. A计权声级(A-weighted Sound Level)
定义:用A计权网络滤波后测得的声压级,单位dB(A),模拟人耳对不同频率声音的敏感度特性。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的所有限值均为A计权声级值,测量仪器须具备A计权功能,频率范围覆盖10Hz-20kHz。
为什么重要:若误用C计权或Z计权测量,低频成分占比不同会导致结果偏差5dB(A)以上。
7. 背景噪声(Background Noise)
定义:在测试车辆不运行的情况下,测试场地及周围环境的合成噪声,包括风噪、交通噪声和其他环境声源。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背景噪声须低于实测车辆噪声10dB(A)以上,否则测量结果无效。若差值在3-10dB(A)之间,须按标准规定的修正公式进行修正。
为什么重要:背景噪声过高是测试无效的常见原因,测试时须选择安静时段并避开强风天气。
8. 自由声场(Free Sound Field)
定义:声波在无反射、无吸收的理想介质中自由传播的声场条件,测试场地须满足全反射面以上的半自由声场要求。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测试场地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应无大的声反射物(如建筑物、围墙、停放的车辆等),地面须为混凝土或沥青等硬质材料。
为什么重要:声反射会导致测量值偏高2-3dB(A),造成合格车辆被误判为不合格。
| 车辆类别 | 最大总质量/功率条件 | 限值 dB(A) | 附加条件 |
|---|---|---|---|
| M1类 | 座位数≤9座 | 74 | 所有M1类车辆,不论发动机类型 |
| M2类 | GVM≤5t;P≤75kW | 77 | — |
| M2类 | GVM≤5t;P>75kW | 78 | — |
| M3类 | GVM>5t;P≤75kW | 77 | — |
| M3类 | GVM>5t;75kW<P≤150kW | 78 | — |
| M3类 | GVM>5t;P>150kW | 80 | — |
| N1类 | GVM≤3.5t | 77 | — |
| N2类 | 3.5t<GVM≤12t | 78 | — |
| N3类 | GVM>12t;P≤75kW | 80 | — |
| N3类 | GVM>12t;75kW<P≤150kW | 82 | — |
| N3类 | GVM>12t;150kW<P≤250kW | 83 | — |
| N3类 | GVM>12t;P>250kW | 84 | — |
注:表中P为发动机额定功率(kW),GVM为最大总质量(t)。所有限值均为A计权声级,测量方法须符合GB1495-2002第5章规定。对于同时满足多个类别条件的车辆,应取最严格的限值执行。
| 对比项目 | 旧版 GB1495-1979 | 新版 GB1495-2002 | 变化方向与影响 |
|---|---|---|---|
| M1类限值 | 78dB(A) | 74dB(A) | 加严4dB(A),降幅5.1% |
| 测量方法 | 规定工况模糊,未引用国际标准 | 完整引用ISO 362测量方法 | 方法科学性和可重复性显著提升 |
| 车辆分类 | 仅按总质量分2类 | 按M/N类别+总质量+功率分11档 | 分类精细化,限值匹配更合理 |
| 测试场地 | 未明确声学条件 | 明确自由声场半径50m要求 | 确保测量结果不受场地反射干扰 |
| 背景噪声修正 | 无明确规定 | 规定≥10dB(A)有效,3-10dB(A)修正 | 数据有效性判定更加科学严谨 |
| 仪器要求 | 未明确标准 | 须满足IEC 61672-1 1型精度 | 测量精度有据可依 |
GB1495-2002标准文本共分7章和3个附录,各章节内容如下:
第一代:GB1495-19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
1979年发布,是我国第一部机动车噪声限值标准。该标准将车辆分为两大类(总质量≤4.5吨和>4.5吨),限值分别为84dB(A)和89dB(A)。测量方法参照当时苏联标准制定,工况规定较为粗糙,未规定测试场地的声学条件。该标准在80年代至90年代对控制机动车噪声污染发挥了基础性作用,但随着汽车工业技术发展和国际标准进步,其限值水平和测量方法的科学性已明显滞后。
第二代: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2002年1月1日发布,2002年10月1日实施。新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全面修订,核心变化包括:将限值加严2-5dB(A),M1类从78dB(A)降至74dB(A);车辆分类体系与国际接轨,采用M/N分类法并结合总质量和功率细分为11档;测量方法完整采用ISO 362国际标准;明确了测试场地的自由声场条件和背景噪声修正规则。该标准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机动车噪声控制进入与国际接轨的新阶段。
现行状态与未来趋势
截至2026年7月,GB1495-2002仍为现行有效版本。根据生态环境部标准制修订计划,新的《汽车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修订版正在起草中,拟将M1类限值进一步加严至68-70dB(A),并引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 R51-03法规的噪声测量新方法(含城市工况和匀速工况)。同时,针对纯电动汽车的噪声特性(低速提示音、高频电机噪声),新标准拟增加相应测量要求。企业应密切关注修订动态,提前做好技术储备。
试验原理:车辆以规定的初速度和挡位行驶至测试区起点线时全油门加速,通过测试区过程中,在距行驶中心线7.5米处布置的声级计记录A计权最大声级。该方法模拟车辆在城市道路交叉口或人行横道前加速起步的实际工况,反映车辆在典型加速场景下的噪声辐射水平。
试验装置:主要设备包括:满足IEC 61672-1规定的1型声级计(具备A计权、F快档响应);声级校准器(精度±0.3dB(A));风速仪(测量高度1.2米处风速);温度计;发动机转速表(精度±2%);车辆速度测量装置(精度±1km/h)。测试场地须为半径50米范围内无反射物的开阔区域,地面为干燥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试样准备:测试车辆须为符合出厂技术条件的成品车,轮胎气压调整至制造厂规定值,轮胎花纹深度不低于新胎的50%。车辆须预热至正常运转温度,关闭空调、风扇等辅助设备。测试前须确认车辆处于空载状态(仅含驾驶员和必要测试设备),自动变速器车辆须按制造厂推荐挡位操作。
试验步骤:第一步,在测试场地中心线两侧7.5米处各布置一个声级计,话筒高度1.2米,轴线垂直于行驶方向;第二步,确定测试区(AA'线至BB'线,间距20米)和加速起点位置;第三步,车辆以规定初速度(M1类为50km/h或发动机额定转速3/4对应车速,取较低者)稳定行驶至起点线;第四步,全油门加速通过测试区,记录声级计最大读数;第五步,车辆完全离开测试区后停止加速,每个方向至少测量4次,取各次有效测量的平均值。
输出参数:每次测量的最大A计权声级LAFmax(单位dB(A)),最终结果为左右两侧各4次有效测量的算术平均值,修约至小数点后一位。
工程意义:该测量值直接与GB1495-2002第4章限值比较,判定车辆是否合格。测量值低于限值2dB(A)以上视为安全余量充足;若接近限值(差值≤1dB(A)),企业须考虑批量生产一致性波动,建议在设计阶段预留至少2dB(A)的余量。
试验原理:背景噪声是影响测量结果有效性的关键干扰因素。通过测量车辆不运行时的环境噪声水平,判断其对实测值的影响程度,并按标准规定进行修正或判定无效。
试验装置:与6.1节相同的声级计和校准器,无需额外设备。
试样准备:测试车辆停放在测试区外至少20米处并熄火,测试区域内无其他人员活动和车辆通行。
试验步骤:第一步,在每次车辆噪声测量前和后,分别测量背景噪声各一次;第二步,声级计设置为与车辆测量相同的A计权和F快档;第三步,每个测点记录1分钟内的最大A计权声级;第四步,取两次背景测量的平均值作为背景噪声值。
输出参数:背景噪声值Lbg(单位dB(A)),用于判定实测车辆噪声值Lveh的有效性。
工程意义:若Lveh-Lbg≥10dB(A),测量有效,无需修正;若3dB(A)≤Lveh-Lbg<10dB(A),测量值须按标准规定公式修正(Lcorr=10lg(10^(0.1Lveh)-10^(0.1Lbg)));若Lveh-Lbg<3dB(A),测量无效,须降低背景噪声后重新测量。该规则确保测量结果不受环境噪声干扰,是测试数据可信度的基础保障。
试验原理:通过标准声源的声压级衰减特性验证测试场地是否满足自由声场条件。在理想自由声场中,声压级随距离加倍衰减6dB(A);实际场地中因地面反射和周围物体散射会产生偏差。
试验装置:标准声源(满足IEC 60942规定的1级声校准器或扬声器系统);声级计;三脚架;卷尺。
试样准备:测试场地须清洁干燥,无积雪、积水或松散碎石。
试验步骤:第一步,将标准声源放置在测试区中心位置,声源高度1.2米;第二步,在距声源5米、10米、20米、30米、40米处分别测量声压级;第三步,每个距离点测量3次取平均值;第四步,计算各距离点实测值与理论值(按6dB(A)/倍程衰减)的偏差。
输出参数:各距离点的声压级偏差值(单位dB(A)),标准要求偏差不超过±1dB(A)。
工程意义:声学校准是确保测试场地合格的前置条件。若场地不满足自由声场要求,车辆噪声测量结果可能偏差2-5dB(A),导致误判。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场地声学校准,并保存校准记录备查。
| 要求项 | 具体规定 |
|---|---|
| 试样类型 | M类和N类汽车整车,须为制造厂生产的成品车,符合出厂技术条件 |
| 试样尺寸 | 车辆外形尺寸须与制造厂公告参数一致,不得加装额外附件(如行李架、扰流板) |
| 试样数量 | 型式核准试验至少1辆代表车型;出厂检验按生产批量抽样,抽样方案按相关规则执行 |
| 状态调节 | 车辆须预热至发动机冷却液温度≥80°C,机油温度达到正常工作范围;轮胎气压调至制造厂规定值 |
| 轮胎要求 | 轮胎须为原厂配套规格,花纹深度不低于新胎的50%,胎压偏差不超过±10kPa |
| 载荷条件 | 空载(仅含驾驶员和测试设备),不得装载货物或乘客 |
| 辅助设备 | 测试期间关闭空调、风扇、暖风等辅助设备;自动变速器车辆须置于D挡(或制造厂指定挡位) |
注:对于纯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还须确保动力电池电量在50%-90%范围内,且测试前车辆已按制造厂规定完成充放电循环。
市场监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依据GB1495-2002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时,通常从销售渠道随机购买样车,送至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噪声测量。抽检判定规则为:实测值不超过限值即为合格;超过限值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监督抽检中常见的问题包括:部分车型为通过型式核准而进行了"优化标定",但批量生产车辆的实际噪声水平高于型式核准样车。对此,监管部门会重点关注噪声接近限值的车型,加大抽检频次。企业应确保批量生产车辆与型式核准样车的噪声一致性,建议在生产线末端设置抽检环节。
汽车制造企业的出厂检验环节须依据GB1495-2002对每辆下线车辆进行噪声测量。实际操作中,企业通常采用"线上全检+线下抽检"相结合的方式:生产线末端设置简易噪声测试工位,对每辆车进行快速测量(仅测单侧一次);定期(如每月)抽取一定比例车辆送至专业实验室进行完整测量。
出厂检验的合格判定标准与型式核准一致,但企业内控标准通常严于国家标准。例如,若GB1495-2002限值为74dB(A),企业内控目标可能设定为≤72dB(A),以预留批量波动余量。对于噪声超标的车辆,企业须查明原因(如排气系统泄漏、消声器故障、发动机异常等)并返修后重新测量。
检测机构申请CMA资质扩项时,GB1495-2002是常见的扩项参数之一。扩项申请须满足以下条件:具备满足标准要求的测试场地(半径50米自由声场);配备符合IEC 61672-1的1型声级计及校准设备;具有2名以上熟悉该标准的检测人员;建立完整的质量体系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原始记录模板、报告格式等)。
CMA评审时,评审组会重点关注:现场见证试验(评审专家现场观看检测人员操作,评估其熟练度和规范性);设备校准证书的有效性;场地声学校准记录;原始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检测机构在扩项准备阶段,建议安排检测人员参加标准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同时与已具备该参数资质的机构进行实验室间比对。
汽车企业在新车型研发阶段,须将GB1495-2002的限值要求纳入设计输入。研发流程中通常包含以下噪声控制工作:概念设计阶段进行噪声目标设定(通常设定为限值-2dB(A)至-3dB(A));详细设计阶段通过仿真分析预测排气噪声、发动机噪声和轮胎噪声的贡献量;样车试制阶段进行噪声测试验证,对超标项进行整改。
常用的降噪措施包括:优化排气消声器结构(增加容积、改进内部隔板布局);发动机舱增加隔音材料(吸音棉、隔音垫);优化进气系统(谐振腔设计);选用低噪声轮胎;车身底板增加阻尼材料。研发阶段的噪声测试通常在整车半消声室或满足GB1495-2002要求的外场进行,测试数据作为设计验证和定型依据。
Q1:我公司生产的轻型货车(总质量2.8吨,发动机功率85kW),应该适用哪个噪声限值?
根据GB1495-2002第4章规定,总质量2.8吨的载货汽车属于N1类(GVM≤3.5t),适用限值为77dB(A)。需要注意的是,N1类车辆不按发动机功率划分限值档位,无论发动机功率大小,均适用77dB(A)限值。若该车辆同时符合M类(载客)用途,须按更严格的限值执行。建议在设计阶段以77dB(A)为目标,预留至少2dB(A)的批量生产余量。
Q2:我们的车型在型式核准时噪声实测值为73.5dB(A),但批量生产后抽检发现部分车辆达到74.8dB(A),这种情况是否合规?
根据GB1495-2002第4章和第7章的规定,型式核准限值为74dB(A),批量生产车辆的噪声值不得超过该限值。74.8dB(A)已超过限值0.8dB(A),属于不合格产品。出现该情况的原因通常是批量生产中的零部件差异(如消声器焊接质量、密封件老化、装配工艺波动)导致噪声性能劣化。建议企业:一是排查生产过程中的关键工艺参数(如消声器内部结构尺寸、排气管路密封性);二是将内控标准设定为≤72dB(A),确保批量生产一致性;三是对已出厂的不合格车辆进行召回整改。
Q3:纯电动汽车是否需要进行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测量?测量方法与燃油车有何不同?
纯电动汽车属于M类和N类汽车范畴,须满足GB1495-2002规定的噪声限值要求。测量方法上,纯电动汽车与燃油车的主要区别在于:加速过程中无发动机噪声贡献,主要噪声源为轮胎噪声、电机高频噪声和风噪;测试时须确保动力电池电量在50%-90%范围内,避免因电量不足导致加速性能下降;由于纯电动汽车低速时几乎无声,测试时须注意背景噪声的影响,建议选择更安静的测试时段。另外,纯电动汽车在低速行驶时须满足《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相关标准要求,但这与GB1495-2002的加速噪声测量是两项独立的检测项目。
Q4:我们的测试场地周围新建了一栋建筑物,距离测试中心约45米,是否影响测试结果?
根据GB1495-2002第5.1.3条规定,测试场地中心半径50米范围内应无大的声反射物。45米处的建筑物位于50米范围内,属于声反射物,会对测量结果产生影响。建筑物对声波的反射会导致测量点处的声压级偏高,偏差量与建筑物的高度、面积和表面材料有关,通常可达1-3dB(A)。建议措施:一是测量建筑物与测试中心的实际距离和反射影响,进行场地声学校准(按标准附录A方法);二是若校准结果不满足±1dB(A)要求,须寻找新的测试场地;三是在测试记录中注明场地条件变化情况,确保数据可追溯。
Q5:我公司计划将一款车型出口到欧盟市场,欧盟的噪声限值与GB1495-2002有何差异?
欧盟市场执行UN R51-03法规(最新修订版),M1类车辆限值为72dB(A)(2024年起新车型为70dB(A)),严于GB1495-2002的74dB(A)。N1类车辆欧盟限值为72-74dB(A),也严于国内标准。此外,UN R51-03引入了新的测量方法(含城市工况和匀速工况),测量结果与GB1495-2002的加速工况不完全可比。建议企业在出口车型设计阶段,直接以UN R51-03限值为目标进行噪声开发,同时兼顾国内标准要求。由于两套标准的测量方法和限值不同,建议分别进行测试验证,确保同时满足两个市场的准入要求。
Q6:噪声测试中,自动变速器车辆的挡位选择有何特殊要求?
根据GB1495-2002第5.4.2条规定,自动变速器车辆应使用D挡(行驶挡)进行测试,但须确保加速过程中变速器不自动升挡。若车辆在加速过程中发生升挡,会导致发动机转速下降、加速度减小,影响测量结果的代表性。处理方法:一是使用变速器的手动模式或限制挡位(如L挡或S挡),锁定在固定挡位;二是若车辆无手动模式,可适当降低初速度(但不得低于50km/h或发动机额定转速3/4对应车速的较低值),确保加速过程中不升挡。对于无级变速器(CVT)车辆,须确认加速过程中传动比变化不影响加速度要求,必要时与检测机构协商确定测试方案。
Q7:车辆在噪声测试中,轮胎磨损程度对测量结果有多大影响?
轮胎磨损程度对噪声测量结果有显著影响。新轮胎的胎面花纹噪声通常比磨损后轮胎高1-2dB(A),而磨损不均匀的轮胎可能产生周期性噪声,进一步增加测量值。GB1495-2002第5.4.3条要求轮胎花纹深度不低于新胎的50%,这是保证测量结果可重复性的基本要求。建议企业在型式核准和出厂检验中使用同一批次、同一磨损状态的轮胎进行测试,并在测试记录中注明轮胎品牌、规格和花纹深度。若轮胎磨损程度差异较大,建议更换符合要求的新轮胎后再进行测试。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1495-2002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06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GB1495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