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摘要:GB16710-2010《土方机械噪声限值》规定了土方机械的机外辐射噪声和司机位置处噪声限值,是土方机械产品进入市场的强制性环保准入依据。该标准对挖掘机、装载机等11类机械规定了A计权声功率级和司机位置处A计权声压级双重限值,替代了原GB16710.1-1996和GB16710.2-1996两项标准,限值加严幅度达3-8dB(A)。
结论1:GB16710-2010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土方机械产品必须满足其规定的噪声限值要求,违反者将面临产品下架、罚款及召回等行政处罚。
结论2:该标准规定了双重噪声限值体系,即机外辐射噪声(以A计权声功率级表征)和司机位置处噪声(以A计权声压级表征),两者必须同时满足方可判定为合格产品。
结论3:标准覆盖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平地机、压路机等11大类土方机械,每类机械按发动机净功率划分为4-5个功率段,分别规定不同的噪声限值。
结论4:相较于被替代的GB16710.1-1996,新标准机外辐射噪声限值整体加严3dB(A)以上,最大加严幅度达8dB(A),反映了国家对工程机械噪声污染控制要求的显著提升。
结论5:标准规定的噪声试验方法等效采用ISO 6395和ISO 6396国际标准,试验场地为半径为20米的反射平面上方自由场,背景噪声至少低于被测噪声6dB(A)。
结论6:司机位置处噪声限值与机外辐射噪声限值相互独立,即使机外噪声达标,若司机耳旁噪声超过88dB(A)(依机型不同),产品仍判定为不合格。
结论7:标准适用于GB/T 8498中定义的土方机械范畴,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平地机、铲运机、挖掘装载机、压路机、非公路自卸车等,不适用于公路用车辆和农用拖拉机。
结论8:企业在产品定型时需委托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噪声型式试验,批量生产阶段需进行出厂检验,两类检验的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在标准附录中分别规定。
结论9:标准实施后,原机械工业部发布的JB/T 7302等推荐性行业标准中关于噪声限值的规定自动失效,企业应统一执行GB16710-2010的强制性要求。
结论10:该标准与GB/T 19933系列(土方机械司机室环境)和GB/T 20418(土方机械照明)等标准共同构成土方机械安全环保标准体系,噪声限值不达标将直接影响产品获得型式批准证书和进入工信部公告目录。
GB16710-2010《土方机械噪声限值》是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全国土方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34)归口管理的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土方机械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运转时,机外辐射噪声和司机位置处噪声的限值要求,是评价土方机械噪声性能的唯一强制性技术依据。
该标准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作为产品准入的技术门槛,所有进入中国市场的土方机械必须通过噪声型式试验并取得合格报告;第二,作为环保监管的执法依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该标准对在售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噪声超标产品依法查处;第三,作为企业研发设计的目标值,指导主机制造商在发动机选型、消声器设计、结构优化等方面开展降噪工作。
该标准适用于GB/T 8498定义的土方机械范畴,具体包括履带式挖掘机、轮胎式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平地机、铲运机、挖掘装载机、自行式压路机、非公路自卸车等机型。不适用于公路用载货车辆、农用轮式拖拉机以及专门设计用于地下采矿的机械。
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16710-2010在法律法规层面具有明确的强制执行力。以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引用或间接关联该标准:
在监管实践中,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开展土方机械噪声监督抽查,检测依据即为GB16710-2010。若发现产品噪声超标,将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 A计权声功率级(A-weighted Sound Power Level,LWA)
定义:将声功率级经A计权网络修正后得到的噪声评价量,单位为dB(A),表征声源在单位时间内辐射的总声能量。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用于评价土方机械的机外辐射噪声水平,标准中第4章表1的限值即为LWA的允许最大值。判定规则是实测LWA不得超过表中对应机型、对应功率段的限值。
为什么重要:若混淆声功率级与声压级的概念,将导致试验方法选择错误(误用声压法代替声功率法),进而得出错误的合格判定结论。
2. A计权声压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LpA)
定义:在规定位置(司机耳旁)测得的经A计权修正的声压级,单位为dB(A),表征人耳感知位置的噪声强度。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用于评价土方机械司机位置处的噪声暴露水平,标准中第4章表2的限值为LpA的允许最大值,测量位置为司机座椅面中心上方0.7m±0.05m处。
为什么重要:该指标直接关联操作人员的职业健康防护,若只关注机外噪声而忽视司机位置噪声,可能导致产品在型式试验中因司机位置噪声超标而被判不合格。
3. 发动机净功率(Net Engine Power,Pnet)
定义:发动机在额定转速下,带全部附件(含冷却风扇、消声器等)时曲轴端输出的有效功率,单位为kW,按GB/T 1147.1规定的方法测定。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作为划分噪声限值功率段的依据。标准表1和表2将每类机械按发动机净功率分为P≤40kW、40kW<P≤80kW、80kW<P≤160kW、P>160kW等功率段,不同功率段对应不同限值。
为什么重要:功率段的划分直接决定适用的限值数值,若功率测定方法不当或数据错误,将导致选取错误的限值行,造成误判。
4. 机外辐射噪声(External Radiated Noise)
定义:土方机械在规定的试验工况下运转时,向机械外部环境辐射的噪声,以A计权声功率级LWA表征,测量方法按GB/T 20471(等效ISO 6395)执行。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控制土方机械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噪声污染,是环保部门进行施工机械噪声排放监管的技术依据。
为什么重要:机外辐射噪声是城市施工噪声投诉的主要来源,该指标不达标将直接影响施工项目的环保验收。
5. 司机位置处噪声(Noise at Operator's Position)
定义:土方机械作业时,司机耳旁位置的噪声水平,以A计权声压级LpA表征,测量方法按GB/T 20471(等效ISO 6396)执行。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保护土方机械操作人员的听力健康,与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关于噪声的职业接触限值(85dB(A))形成配套管控体系。
为什么重要:长期暴露于超过88dB(A)的噪声环境将导致不可逆的听力损伤,该指标是企业进行驾驶室隔音设计时必须满足的硬性要求。
6. 背景噪声(Background Noise)
定义:被测土方机械不运转时,在测量位置测得的环境噪声(含风噪声),以A计权声压级表征。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作为试验有效性的判定条件。按GB/T 20471规定,背景噪声(含风噪声)应至少比被测噪声低6dB(A),否则测量结果无效,需重新选择试验场地或时段。
为什么重要:若背景噪声超标仍进行测量,测试结果将因信噪比不足而失真,可能导致合格产品被判超标或超标产品被判合格,产生错误结论。
GB16710-2010按机械类型和发动机净功率段规定了机外辐射噪声限值(LWA)和司机位置处噪声限值(LpA),具体数值如下:
| 机械类型 | 发动机净功率P(kW) | 机外辐射噪声限值LWA(dB(A)) | 司机位置处噪声限值LpA(dB(A)) | 附加条件 |
|---|---|---|---|---|
| 履带式挖掘机 | P≤40 | 102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液压系统空载 |
| 履带式挖掘机 | 40<P≤80 | 104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液压系统空载 |
| 履带式挖掘机 | 80<P≤160 | 106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液压系统空载 |
| 履带式挖掘机 | P>160 | 108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液压系统空载 |
| 轮胎式挖掘机 | P≤40 | 103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液压系统空载 |
| 轮胎式挖掘机 | 40<P≤80 | 105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液压系统空载 |
| 轮胎式挖掘机 | 80<P≤160 | 107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液压系统空载 |
| 轮胎式挖掘机 | P>160 | 109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液压系统空载 |
| 装载机 | P≤40 | 103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铲斗空载 |
| 装载机 | 40<P≤80 | 105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铲斗空载 |
| 装载机 | 80<P≤160 | 107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铲斗空载 |
| 装载机 | P>160 | 109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铲斗空载 |
| 推土机 | P≤40 | 104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铲刀提起 |
| 推土机 | 40<P≤80 | 106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铲刀提起 |
| 推土机 | 80<P≤160 | 108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铲刀提起 |
| 推土机 | P>160 | 110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铲刀提起 |
| 平地机 | P≤40 | 103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铲刀提起 |
| 平地机 | 40<P≤80 | 105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铲刀提起 |
| 平地机 | 80<P≤160 | 107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铲刀提起 |
| 平地机 | P>160 | 109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铲刀提起 |
| 铲运机 | P≤40 | 104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铲斗空载 |
| 铲运机 | 40<P≤80 | 106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铲斗空载 |
| 铲运机 | 80<P≤160 | 108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铲斗空载 |
| 铲运机 | P>160 | 110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铲斗空载 |
| 挖掘装载机 | P≤40 | 103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液压系统空载 |
| 挖掘装载机 | 40<P≤80 | 105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液压系统空载 |
| 挖掘装载机 | P>80 | 107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液压系统空载 |
| 自行式压路机(振动) | P≤40 | 104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振动系统开启 |
| 自行式压路机(振动) | 40<P≤80 | 106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振动系统开启 |
| 自行式压路机(振动) | 80<P≤160 | 108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振动系统开启 |
| 自行式压路机(振动) | P>160 | 110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振动系统开启 |
| 自行式压路机(静碾) | P≤40 | 102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 |
| 自行式压路机(静碾) | 40<P≤80 | 104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 |
| 自行式压路机(静碾) | 80<P≤160 | 106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 |
| 自行式压路机(静碾) | P>160 | 108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 |
| 非公路自卸车 | P≤40 | 104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空载 |
| 非公路自卸车 | 40<P≤80 | 106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空载 |
| 非公路自卸车 | 80<P≤160 | 108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空载 |
| 非公路自卸车 | P>160 | 110 | 88 | 测量工况:发动机额定转速、空载 |
注:以上限值适用于标准规定的定型试验(型式检验)条件。实际测量结果需按GB/T 20471规定进行背景噪声修正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后,与表中限值比较判定。
GB16710-2010替代了GB16710.1-1996《工程机械噪声限值》和GB16710.2-1996《工程机械噪声测定方法》两项标准,将限值要求与测定方法整合为一项完整的强制性标准。关键变化如下:
| 参数名称 | 原GB16710.1-1996规定 | 现行GB16710-2010规定 | 变化方向与影响 |
|---|---|---|---|
| 标准结构 | 限值与测定方法分列两项标准 | 整合为一项标准,限值+方法+判定规则一体化 | 结构优化——消除两标准间引用不一致的风险,使用者只需查阅一份文件 |
| 机外辐射噪声限值(以挖掘机P>160kW为例) | 112dB(A) | 108dB(A) | 限值加严4dB(A)——声能量降低约60%,对整机降噪设计提出更高要求 |
| 机外辐射噪声限值(以装载机80<P≤160kW为例) | 112dB(A) | 107dB(A) | 限值加严5dB(A)——需重新评估发动机舱隔声、排气消声器插入损耗 |
| 司机位置处噪声限值 | 90dB(A)(原标准统一值) | 88dB(A)(全机型统一值) | 加严2dB(A)——驾驶室密封性和吸声处理要求提高,需关注门窗密封条和地板隔振设计 |
| 功率段划分 | 3档(≤40kW、40-100kW、>100kW) | 4档(≤40kW、40-80kW、80-160kW、>160kW) | 档位细分——80-160kW和>160kW功率段限值分别设定,避免大功率机型适用过松限值 |
| 试验方法引用 | 引用GB/T 13802-1992(声压法) | 引用GB/T 20471-2006(等效ISO 6395/6396,声功率法) | 方法升级——声功率法测量结果不受测量距离和反射影响,可重复性和可比性显著提高 |
| 测量不确定度 | 未规定 | 要求按ISO 4872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 | 新增要求——判定时需考虑不确定度影响,实验室间比对结果差异有量化依据 |
| 背景噪声修正 | 要求背景噪声低于被测噪声3dB(A)以上 | 要求背景噪声低于被测噪声6dB(A)以上 | 修正要求加严——试验场地环境要求更高,户外试验需更严格选择时段和地点 |
上述变化中,限值加严是核心变化。以最常用的20吨级履带式挖掘机(发动机功率约110-130kW,属于80<P≤160kW功率段)为例,机外辐射噪声限值从112dB(A)降至106dB(A),降幅达6dB(A),声能量降低约75%。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对发动机舱进行全面的隔声包裹设计,并优化冷却风扇的叶片形状和转速匹配,才能满足新限值要求。
第一代:GB16710.1-1996《工程机械噪声限值》
1996年发布实施,是我国工程机械领域第一项噪声限值强制性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机型机外辐射噪声和司机位置处噪声的限值,机外噪声限值范围在105-115dB(A)之间(按功率段递增),司机位置处噪声统一限值为90dB(A)。测定方法引用GB/T 13802-1992,采用精密声级计在距机械表面7m处测量声压级。
该代标准实施时期,我国工程机械行业正处于引进消化吸收阶段,产品噪声水平普遍偏高,标准限值相对宽松,主要目的是淘汰噪声特别严重的落后产品,而非推动行业整体降噪。
第二代:GB16710.2-1996《工程机械噪声测定方法》
与GB16710.1-1996配套使用,规定了噪声测量的仪器要求、试验场地条件、测量工况、测点布置和数据处理方法。该标准在制定时参考了ISO 6395和ISO 6396的早期版本,但具体测量布置与国际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国内测量结果与国际同类产品数据可比性较差。
第三代:GB16710-2010《土方机械噪声限值》(现行有效)
2010年发布,2011年7月1日实施。该标准在以下方面实现了代际跨越:
第一,标准名称从"工程机械"改为"土方机械",与GB/T 8498的分类体系对齐,适用范围更精确。第二,测量方法全面转向声功率法,机外辐射噪声以A计权声功率级表征,等效采用ISO 6395:2008,司机位置处噪声等效采用ISO 6396:2008,实现了与国际标准的完全接轨。第三,限值大幅加严,各机型、各功率段限值在1996版基础上整体加严3-8dB(A)。第四,增加了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要求,使合格判定更加科学严谨。
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发布后经历了近10年的过渡期,期间行业企业逐步完成了产品降噪设计改进。截至2026年,市场上主流品牌的土方机械产品噪声水平已基本能够满足该标准限值,但部分中小企业的低端产品在监督抽查中仍时有超标情况。
试验原理:在反射平面上方的自由声场中,以被测机械为中心布置测量半球面,在半球面上均匀分布若干测量点,通过测量各点的A计权声压级,计算得到声功率级LWA。声功率级是声源固有属性的表征,不受测量距离和环境反射的影响。
试验装置:需配备符合GB/T 3785.1规定的1型声级计或积分声级计,配备A计权网络和1/3倍频程滤波器;声校准器(校准精度±0.3dB(A)以内);风速计(测量范围0-10m/s,精度±0.5m/s);温度计和气压计(用于环境条件记录)。
试样:被测土方机械应为按制造商规定磨合完毕的成品,液压油、燃油、冷却液加注至规定液位,各机构运转正常。
试验步骤:第一步,在半径为20m的试验场地中央标记机械停放位置,场地应为混凝土或沥青等坚实反射面,无雪、草等吸声覆盖物。第二步,按标准附录A布置测量点,在20m半径的半球面上布置6个测量点(高度分别为1.5m、3.0m、4.5m、6.0m、7.5m、9.0m)。第三步,启动发动机至额定转速,液压系统空载运转,待转速稳定后开始测量。第四步,在每个测量点测量至少2个A计权声压级读数,取平均值。第五步,测量完成后立即关闭发动机,测量背景噪声。第六步,按公式LWA=LpA(平均值)+10lg(2πr²)计算声功率级,并进行背景噪声修正。
输出参数:A计权声功率级LWA(dB(A)),同时记录各测量点的声压级数据和背景噪声数据。
工程意义:机外辐射噪声限值直接决定了土方机械在施工现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背景下,夜间施工噪声投诉频发,该指标已成为环保部门对施工机械进行排放检测的重点项目。
试验原理:在机械作业时,于司机耳旁位置测量A计权声压级,评价操作人员实际承受的噪声暴露水平。该测量是直接声压级测量,不涉及声功率计算,但需确保测量位置准确、工况稳定。
试验装置:与机外辐射噪声测量相同,需1型声级计和声校准器。声级计应固定在三脚架上,传声器朝向司机正常作业时的面部方向。
试样:同机外辐射噪声测量要求。驾驶室门窗应处于正常作业状态(关闭),空调或暖风系统按制造商规定运行或不运行(需在报告中注明)。
试验步骤:第一步,将声级计传声器置于司机座椅面中心上方0.7m±0.05m处,距座椅中心线水平距离0.2m±0.02m。第二步,启动发动机至额定转速,液压系统空载运转或按标准规定的作业工况运转。第三步,待转速和液压系统稳定后,连续测量至少30s,记录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LpAeq。第四步,测量结束后关闭发动机,测量背景噪声,确认背景噪声低于被测噪声6dB(A)以上。
输出参数:司机位置处等效连续A计权声压级LpAeq(dB(A))。
工程意义:该指标直接关联操作人员的听力保护和职业健康。根据GBZ 2.2规定,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为85dB(A)(8小时等效),而土方机械司机位置处噪声限值88dB(A)略高于此值,意味着司机若长时间操作需佩戴听力防护用品。企业通过优化驾驶室隔声设计降低该指标,可提升产品的人性化竞争力和操作舒适性。
试验原理:依据ISO 4872规定的方法,对噪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进行评定,包括A类不确定度(测量重复性)和B类不确定度(仪器精度、环境条件等)。
试验装置:无需额外装置,利用已有测量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试样:同一台被测机械的多次重复测量数据。
试验步骤:对同一测量点进行至少3次独立测量,计算标准偏差;结合声级计校准证书给出的扩展不确定度,合成标准不确定度;按95%置信概率取包含因子k=2,计算扩展不确定度U。
输出参数:扩展不确定度U(dB(A)),一般要求U≤2dB(A)。
工程意义:测量不确定度是合格判定的重要修正因素。当实测值接近限值时,需将测量不确定度纳入判定:若实测值+U≤限值,判定合格;若实测值-U≥限值,判定不合格;若实测值在限值±U范围内,则需进一步测量或采用更精确的方法确定。
进行GB16710-2010噪声试验时,对被测样品(土方机械)的具体要求如下:
| 要求项 | 具体规定 |
|---|---|
| 样机状态 | 应为制造商按出厂技术条件装配完毕的成品,完成磨合运行(按制造商规定),各系统工作正常,液压油、燃油、冷却液加注至制造商规定的液位 |
| 样机数量 | 型式试验:同一型号产品1台;监督抽查:按抽样方案执行,一般不少于2台 |
| 样机尺寸 | 无特殊尺寸限制,但样机应能安全驶入试验场地,并在测量半球面(半径20m)内完整停放 |
| 试验工况 | 发动机处于额定转速;液压系统空载运转(挖掘机、装载机等);铲刀提起(推土机、平地机);振动系统开启(振动压路机);变速箱置于空挡或制造商规定位置 |
| 状态调节 | 试验前样机应在试验场地停放至少30分钟,使发动机温度降至环境温度;试验时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应达到制造商规定的正常工作温度范围 |
| 环境条件 | 环境温度-5℃~+35℃;风速不大于5m/s(测量期间最大风速变化不大于2m/s);无雨、雪、雾等降水天气;试验场地为半径至少20m的坚实反射平面(混凝土或沥青地面) |
| 附加要求 | 样机应清洁,无泥土附着(泥土会增加结构阻尼,导致测量结果偏低);测量期间除驾驶员外,其他人员应撤离测量半球面区域 |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开展土方机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噪声限值作为强制性指标被纳入检验项目。监督抽查的抽样地点包括生产企业成品库、销售门店和施工现场,抽样基数不少于5台,抽样数量2台(1台检验,1台备样)。检验依据为GB16710-2010,判定原则为"机外辐射噪声和司机位置处噪声两项指标同时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任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在实际监督抽查中,机外辐射噪声超标是最常见的不合格项,占比约70%。超标原因主要集中在:消声器设计不良或损坏、发动机舱隔声材料缺失、冷却风扇叶片变形等。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土方机械制造商在新产品定型、产品重大设计变更或转厂生产时,必须委托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噪声型式检验,取得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后方可申请产品公告和销售。型式检验项目包含机外辐射噪声和司机位置处噪声全部两项指标,检验样品为1台,检验费用一般在2-5万元之间,检验周期约5-10个工作日。
批量生产阶段,企业需按照GB16710-2010第6章规定的出厂检验方案执行。出厂检验可为企业自检,但检测设备和人员需满足标准要求。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为: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台进行噪声检测,若不合格则加倍抽样复检,复检仍不合格则整批产品不得出厂。
对于拟开展土方机械噪声检测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需按照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和GB16710-2010的要求进行CMA扩项。扩项准备工作包括:配置符合GB/T 3785.1规定的1型声级计和声校准器;建设满足标准要求的20m半径试验场地(需通过声学环境验证);培训检测人员取得相关上岗资格;建立作业指导书和原始记录模板;参加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
CMA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将重点核查:试验场地的声学条件是否符合自由场要求(通过现场声源衰减测试验证);检测人员的操作熟练程度;原始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通过评审后,检测机构即可在批准的范围内出具具有CMA标志的噪声检测报告。
对于土方机械主机制造商,GB16710-2010是企业研发设计阶段必须考虑的关键约束条件。在概念设计阶段,研发团队需根据目标机型的功率段确定噪声限值目标,并将噪声指标分解到各子系统:发动机选型时需评估其声功率级水平;冷却风扇设计需平衡散热需求与噪声产生;排气系统需设计合适的消声器插入损耗;驾驶室需进行隔声和吸声处理设计。
在样机试制阶段,企业通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预测试,验证设计目标是否达成。若测试结果超标,需进行噪声源识别(通常采用声强法或近场声压法定位主要噪声源),针对性地实施降噪改进措施,然后重新测试验证。这一"设计-测试-改进-再测试"的循环通常需要2-3轮,每轮周期约2-4周,费用约3-6万元。
Q1:土方机械噪声测试结果刚好等于限值(例如实测106.0dB(A),限值106dB(A)),这种情况算合格还是不合格?
根据GB16710-2010第5章判定规则,当实测值加上测量不确定度U后仍不超过限值时,判定为合格。具体而言,若实测LWA=106.0dB(A),测量不确定度U=1.5dB(A),则实测值+U=107.5dB(A)>106dB(A),此时不能直接判定合格,应进行复测。若复测结果仍为106.0dB(A)且U≤0.5dB(A),则可判定合格。建议企业在委托检测时明确要求检测机构在报告中给出测量不确定度,以便准确判定。
Q2:我公司生产的挖掘机机外噪声实测105dB(A),但司机位置处噪声实测89dB(A),超过了88dB(A)的限值,产品还能出厂销售吗?
不能。GB16710-2010规定机外辐射噪声和司机位置处噪声必须同时满足限值要求,任一项超标即判定产品不合格。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将面临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您优先检查驾驶室密封条是否完好、地板隔振垫是否安装到位、发动机舱与驾驶室之间的隔声处理是否有效,针对性地提升驾驶室隔声性能。
Q3:我公司计划将产品出口到欧盟市场,GB16710-2010的限值是否与欧盟指令一致?产品满足国标后能否直接满足欧盟要求?
GB16710-2010的试验方法等效采用ISO 6395和ISO 6396,与欧盟2000/14/EC指令(噪声排放指令)的试验方法基础一致,但限值不完全相同。欧盟2000/14/EC对挖掘机(功率≤500kW)的声功率级限值约为102-107dB(A),与GB16710-2010的限值水平相当,但各功率段的划分和具体数值存在差异。此外,欧盟指令还要求加贴噪声标签并符合CE标志要求。因此,产品满足国标不代表自动满足欧盟要求,出口欧盟仍需按2000/14/EC进行单独认证。
Q4:我公司采购的二手进口挖掘机在国内工地使用,是否需要满足GB16710-2010的噪声限值?由谁来监管?
需要满足。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和《进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口土方机械在办理海关申报时需提供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证明文件,包括噪声检测报告。对于已在国内使用的二手进口挖掘机,生态环境部门在施工项目环保检查中可依据GB16710-2010对其进行噪声抽测,若超标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建议进口商在采购二手设备时要求卖方提供符合GB16710-2010的检测报告,或委托检测机构进行预检测。
Q5:我公司正在进行装载机降噪设计,目前发动机舱隔声包裹已经做得很厚,但噪声仍然超标,下一步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根据噪声源识别经验,装载机主要噪声源按贡献度排序通常为:排气噪声(约30%)、冷却风扇噪声(约25%)、发动机本体辐射噪声(约20%)、进气噪声(约15%)、液压系统噪声(约10%)。建议您按以下顺序排查:第一,检查排气消声器的插入损耗是否足够,排气管路是否存在泄漏;第二,优化冷却风扇设计,采用变截面叶片或增加导风罩减少湍流噪声;第三,在发动机油底壳和正时齿轮室盖等大面积辐射面增加阻尼贴片;第四,检查进气系统空滤器是否堵塞导致进气噪声增大。建议采用声强法进行近场扫描,精确定位主要噪声辐射面后再针对性治理。
Q6:我公司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上没有标注测量不确定度,这份报告是否有效?
根据GB16710-2010第5.2条规定,检测报告应包含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结果。若报告缺少测量不确定度信息,则该报告不符合标准要求,不能作为产品合格判定的有效依据。在型式检验、监督抽查或招投标等场景中,此类报告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建议您要求检测机构补充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内容,或选择具备完整能力的CMA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北京清析技术研究院可为您提供符合标准全部要求的噪声检测服务,报告包含完整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信息。
Q7:我公司生产的非公路自卸车发动机功率为250kW,按照标准应适用哪个功率段的限值?
根据GB16710-2010表1和表2的规定,非公路自卸车按发动机净功率划分功率段,250kW属于P>160kW功率段,对应的机外辐射噪声限值为110dB(A),司机位置处噪声限值为88dB(A)。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发动机净功率应按GB/T 1147.1规定的方法测定,不能直接使用发动机制造商标称的额定功率。若实际测定净功率与标称值存在差异,应以实测值为准选择功率段。建议在型式试验前先进行发动机净功率测试,确认功率段归属后再进行噪声试验。
以下资源可帮助您进一步了解GB16710-2010的技术细节和实施要求:
与GB16710-2010密切相关的标准包括: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16710-2010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7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