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GB17945-2010 | 全称: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 发布年份:2010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消防产品 | 数据来源: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 | 更新日期:2026年7月07日
核心摘要: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是消防应急照明产品生产、检验和认证的强制性技术依据。该标准将系统分为自带电源型、集中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三大类,并明确了应急转换时间、应急工作时间、地面最低照度等核心判定指标。现行有效版本为2010年版,替代了GB17945-2000。
结论1:GB17945-2010是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产品必须符合该标准要求。
结论2:该系统按电源形式分为自带电源型、集中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三类,按用途分为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和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三类。
结论3:标准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秒,高危区域使用的灯具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秒,该指标是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核心参数之一。
结论4:标准要求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分钟,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该要求直接决定了产品在火灾断电情况下的持续照明能力。
结论5:标准规定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在应急状态和主电状态均应不低于cd/m²,且均匀度不应大于10:1,该参数用于判定标志灯具的可见性和辨识度。
结论6:标准明确要求系统在应急状态下,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 lx,用于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关键疏散路径的照明判断。
结论7:标准规定了系统的试验方法涵盖基本功能试验、充放电试验、电压波动试验、转换电压试验、重复转换试验、绝缘耐压试验等十余项,每项均有明确的试验条件和合格判据。
结论8:标准要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主电故障时应自动转入应急状态,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该功能是保障系统可靠性的关键设计。
结论9:该标准对应的产品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目录,未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结论10:GB17945-2010是在GB17945-2000基础上修订而成,新标准删除了原标准中"应急电源"的相关定义,重新划分了系统分类,并提高了对应急转换时间和标志灯具亮度的技术要求。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消防产品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防护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等全部技术内容。该标准是消防应急照明产品设计、制造、检验、认证和使用的核心技术依据,也是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产品抽查和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
该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包括自带的或与其它设备组合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包括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等设备。标准同时适用于其他环境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如地铁、隧道、地下空间等特殊场所)。
该标准不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普通照明灯具(非消防应急用途);二是仅靠蓄电池供电但未设置应急转换功能的普通照明装置;三是矿用、船用、航空器等特殊领域的专用应急照明系统(这些领域有各自独立的行业标准)。
GB17945-2010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法律效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根据《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在消防产品领域,该标准被以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引用,形成了完整的监管链条:
1.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Fire Emergency Lighting System)
定义: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为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和继续开展救援工作而设置的应急照明系统。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是整个标准的两个核心对象之一,与疏散指示系统共同构成完整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为什么重要:不理解该定义会导致将普通应急灯与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混淆,前者不满足消防验收要求。
2.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Fire Emergency Marking Luminaire)
定义:用于指示疏散出口、疏散路径、楼层指示等信息的灯具,包括安全出口标志灯具、疏散方向标志灯具和楼层标志灯具等。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对其表面亮度、应急转换时间、耐压性能等提出了明确的技术指标,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什么重要:该定义界定了标志灯具的范畴,避免将普通指示牌误认为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3. 应急转换时间(Emergency Conversion Time)
定义:从主电电源被切断或发生故障时起,到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自动转换到应急状态并达到规定照度或亮度所需的时间。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区域使用的灯具不应大于0.25s,标志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为什么重要:该参数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否在第一时间获得疏散照明,是产品型式检验的关键判定项目。
4. 应急工作时间(Emergency Working Time)
定义:系统在主电电源故障后,依靠蓄电池或集中电源供电,能够持续维持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功能的工作时间。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应小于灯具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为什么重要:应急工作时间不足意味着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照明可能中断,直接危及疏散安全。
5. 地面最低照度(Minimum Ground Illuminance)
定义:在应急状态下,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区域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用lx(勒克斯)表示。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应急状态下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 lx,用于保证人员疏散时的基本视觉需求。
为什么重要:照度不足会导致人员无法辨识疏散路径和障碍物,是消防验收中实测的重要指标。
6. 表面亮度(Surface Luminance)
定义:消防应急标志灯具发光表面在指定方向上的亮度值,用cd/m²表示。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在应急和主电状态下均不应低于cd/m²,且均匀度不大于10:1。
为什么重要:表面亮度是判定标志灯具可见性和辨识度的核心指标,亮度不足则标志在烟雾环境中不可辨识。
7. 重复转换(Repeated Conversion)
定义:系统在主电状态与应急状态之间进行多次转换操作的能力和性能表现。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要求系统应能进行重复转换,且转换过程中不应出现误动作或损坏,试验后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为什么重要:该指标反映系统在频繁电源切换情况下的可靠性,避免因反复转换导致系统失效。
8. 充放电试验(Charge and Discharge Test)
定义:对系统配备的蓄电池进行充电和放电性能验证的试验,包括正常充电、过充电、放电容量等测试。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了充放电试验的具体方法和合格判据,确保蓄电池在实际使用中能够满足应急工作时间的需求。
为什么重要:蓄电池是应急照明系统的核心储能部件,其性能衰减是导致系统失效的最常见原因。
9. 主电故障(Main Power Failure)
定义:系统接入的主用电源(通常为市电)发生中断、电压异常或频率异常等故障状态。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系统在主电故障时应自动转入应急状态,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以提示维护人员及时处理。
为什么重要:主电故障是触发应急状态的必要条件,系统不能正确识别主电故障就无法自动转入应急状态。
| 类别/类型 | 判定试验标准 | 全部判定参数及阈值 | 附加条件 |
|---|---|---|---|
|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 GB17945-2010 第6章 | 应急转换时间≤5s(高危区域≤0.25s);应急工作时间≥90min;地面最低照度≥0.5 lx | 主电故障时自动转入应急状态;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
|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 GB17945-2010 第6章 | 应急转换时间≤5s;表面亮度≥cd/m²;均匀度≤10:1;应急工作时间≥90min | 标志图案清晰、无眩光;主电和应急状态亮度均需满足要求 |
|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 | GB17945-2010 第6章 | 同时满足照明灯具和标志灯具的全部参数要求 | 照明功能和标志功能各自独立满足标准要求 |
| 应急照明控制器 | GB17945-2010 第6章 | 应能控制系统的应急转换;应能显示系统工作状态;应急转换时间≤5s | 控制器故障不应影响系统应急功能的实现 |
|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 GB17945-2010 第6章 | 应急工作时间≥90min;输出电压稳定;过载保护功能正常 | 主电故障时自动切换至蓄电池供电;切换时间≤5s |
| 应急照明配电箱 | GB17945-2010 第6章 | 主电故障时自动切换至应急供电;切换时间≤5s;绝缘电阻≥50MΩ | 配电箱应设明显标识;应有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的防护措施 |
| 参数名称 | GB17945-2000规定 | GB17945-2010规定 | 变化方向与影响 |
|---|---|---|---|
| 系统分类方式 | 按应急供电方式分为自带电源型、集中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 | 按电源形式分为自带电源型、集中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按用途分为照明灯具、标志灯具和复合灯具 | 分类维度增加,新增按用途分类,便于针对不同产品制定差异化技术指标 |
| 应急转换时间 | 照明灯具≤5s,标志灯具≤5s | 照明灯具≤5s,高危区域≤0.25s,标志灯具≤5s | 新增高危区域要求,对手术室、消防控制室等场所提出更严格的转换时间要求 |
| 应急工作时间 | ≥90min | ≥90min,且不小于标称值 | 增加"不小于标称值"要求,防止生产企业虚标应急工作时间 |
| 标志灯具表面亮度 | 应急状态≥cd/m² | 应急状态和主电状态均≥cd/m² | 新增主电状态亮度要求,确保正常供电时标志灯具同样清晰可见 |
| 地面最低照度 | 未明确规定具体数值 | ≥0.5 lx | 首次明确具体限值,为检测和验收提供了量化依据 |
| 术语定义 | 包含"应急电源"定义 | 删除"应急电源"定义,新增"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配电箱"等定义 | 术语体系重构,与系统化设计理念一致,覆盖更多系统组件 |
| 试验方法 | 基本功能试验、充放电试验等 | 新增电压波动试验、转换电压试验、重复转换试验、绝缘耐压试验等 | 试验项目大幅增加,检测覆盖更全面,提高了产品准入门槛 |
| 检验规则 | 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 明确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增加出厂检验项目 | 检验规则更加严格,对批量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提高 |
第一代:GB17945-2000(2000年发布)
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是该标准的首个版本,于2000年1月发布,2000年10月实施。该版本主要参照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598-2-22标准的技术框架,将消防应急灯具按供电方式分为自带电源型、集中电源型和子母电源型三类,规定了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5秒、应急工作时间不小于90分钟等基本要求。该版本的发布实施,结束了我国消防应急灯具无统一国家标准的历史,为消防应急照明产品的质量监管提供了技术依据。
第二代:GB17945-2010(2010年发布,现行有效)
随着我国建筑消防技术的发展和消防产品认证制度的完善,原标准已不能适应实际需求。2008年,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器具配件分技术委员会(TC113/SC5)启动了标准的修订工作。2010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于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新标准在名称上将"消防应急灯具"扩展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反映了标准适用范围的扩大——从单一的灯具产品扩展到包含控制器、集中电源、配电箱等在内的完整系统。技术内容上,新标准新增了高危区域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0.25秒的要求,明确了地面最低照度不低于0.5 lx的量化指标,增加了电压波动试验、转换电压试验、重复转换试验等多项试验方法,并对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提出了主电和应急双重状态要求。
现行状态与未来展望
截至2026年7月,GB17945-2010仍为现行有效版本。该标准自实施以来,对提升我国消防应急照明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规范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LED照明技术、智能控制技术和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正在向智能化、网络化方向发展。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已将标准的再次修订列入工作计划,预计新版标准将在系统智能化要求、灯具光效指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接口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以适应当前技术发展和建筑防火设计的需求。
试验原理:通过模拟主电正常和主电故障两种工作状态,检验系统能否在主电正常时处于主电工作状态、在主电故障时自动转入应急状态,并验证系统的各项基本功能是否正常。
试验装置:试验需要配备可调交流电源(能够模拟主电正常和故障状态)、计时器(精度不低于0.1s)、照度计(精度不低于0.01 lx)或亮度计(精度不低于0.1 cd/m²)、万用表等基本测量仪器。
试样:完整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或单台灯具,试样数量按检验规则确定,通常为3台(套)。
试验步骤:首先将试样接入额定电压的主电电源,检查其是否处于正常的主电工作状态,指示灯指示是否正确。然后切断主电电源,同时启动计时器,测量系统从主电切断到转入应急状态并达到规定照度或亮度的时间,即为应急转换时间。继续观察系统在应急状态下的工作情况,直至应急工作时间结束或达到标称时间。最后恢复主电电源,检查系统能否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并对蓄电池进行充电。
输出参数:应急转换时间(s)、应急工作时间(min)、主电恢复后的充电功能、声光故障信号是否正常发出。
工程意义:基本功能试验是判定产品是否满足标准要求的最基础试验,其输出参数直接对应该标准第5章规定的核心技术要求。任何一项参数不达标,即判定产品不合格。
试验原理:通过对蓄电池进行规定的充电和放电循环,验证蓄电池的实际容量是否满足产品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要求,同时检验充电电路的充电性能和过充电保护功能。
试验装置:恒流恒压充电电源、可调放电负载、电压表、电流表、计时器、温度记录仪(监测蓄电池表面温度)。
试样:完整的灯具或系统(含蓄电池),试样数量为3台(套)。
试验步骤:首先以额定电压对试样连续充电24小时(或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充电时间),使蓄电池达到完全充电状态。然后切断主电电源,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连续放电直至系统自动停止工作或蓄电池放电终止,记录放电持续时间即为实测应急工作时间。放电结束后,立即恢复主电电源进行再充电,检验充电功能和充电电流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整个充放电循环应重复进行,以验证蓄电池的循环寿命和容量保持率。
输出参数:实测应急工作时间(min)、充电电流(A)、充电时间(h)、蓄电池表面温度(℃)、循环充放电后的容量衰减率(%)。
工程意义:充放电试验直接验证蓄电池这一核心部件的实际性能。标准要求实测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分钟且不小于标称值,该试验能够有效识别虚标容量、劣质蓄电池等问题。
试验原理:通过调节输入电源电压在规定的范围内波动,检验系统在电压异常情况下的工作稳定性和应急转换的可靠性。该试验模拟实际电网中电压波动的使用场景。
试验装置:可调交流电源(能够输出85%~110%额定电压范围的连续可调电压)、电压表、计时器、照度计或亮度计。
试验步骤:将试样接入额定电压的主电电源,待稳定后,将电压调至额定电压的85%,保持30分钟,观察系统是否正常工作、有无误动作。然后将电压调至额定电压的110%,同样保持30分钟,观察系统工作状态。在每个电压条件下,均应检查系统的充电功能、指示灯状态和应急转换功能是否正常。最后将电压恢复至额定值,检查系统能否恢复正常工作。
输出参数:电压波动期间系统的工作状态、有无误转入应急状态、有无元器件损坏、恢复额定电压后的功能状态。
工程意义:电压波动试验模拟了实际电网中电压不稳定对系统的影响。标准要求系统在85%~110%额定电压范围内应能正常工作,不误动作、不损坏,该试验能够有效检验系统的电源适应性和电路设计的可靠性。
试验原理:通过对系统的带电部分与外壳(或非带电金属部分)之间施加规定的试验电压,检验系统的绝缘强度和耐压性能,确保系统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会发生漏电或击穿危险。
试验装置:耐压测试仪(能够输出AC 1500V/50Hz或DC 500V的试验电压,精度不低于2%)、绝缘电阻测试仪(测量范围不低于1000MΩ)、计时器。
试验步骤:首先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在系统的带电部分与外壳之间施加DC 500V测试电压,持续1分钟后读取绝缘电阻值,要求不低于50MΩ。然后进行耐压试验:在相同位置施加AC 1500V/50Hz试验电压,持续1分钟(对额定电压不超过50V的部件,试验电压为AC 500V),试验期间应无击穿、无闪络现象。试验结束后,再次测量绝缘电阻,其值不应明显下降。
输出参数:绝缘电阻值(MΩ)、耐压试验是否通过(有无击穿或闪络)、试验后的绝缘电阻复测值。
工程意义:绝缘耐压试验是保障使用者人身安全的关键试验项目。消防应急照明产品安装于建筑物内,使用环境复杂,一旦绝缘失效可能导致触电事故,该试验是型式检验和CCC认证的必检项目。
| 要求项 | 具体规定 |
|---|---|
| 试样类型 | 完整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含控制器、集中电源、配电箱、灯具等全部组件)或单台灯具/标志灯具。送检样品应与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不得进行任何特殊处理或改造。 |
| 试样尺寸 | 无特殊尺寸要求,但样品应包含全部功能组件。对于标志灯具,标志面板的图案、文字、尺寸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标注。 |
| 试样数量 | 型式检验:同一型号产品送样不少于3台(套)。出厂检验:按批抽取,每批数量按GB/T 2828.1规定的抽样方案执行。CCC认证检验:按认证机构规定的样品数量执行,通常不少于3台(套)。 |
| 状态调节 | 试样在试验前应在环境温度15℃~35℃、相对湿度25%~75%的条件下放置至少4小时,使其达到温度平衡。蓄电池应在完全充电状态下进行试验。 |
| 样品标识 | 样品上应清晰标注产品型号、额定电压、额定功率、生产日期、制造商名称等信息。样品标识应与申请检验时提交的技术资料一致。 |
| 随附资料 | 送检时应同时提交产品使用说明书、技术参数表、电路原理图、关键元器件清单(含蓄电池型号规格)等资料,以便检验机构核对样品与申报资料的一致性。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定期对流通和使用环节的消防应急照明产品实施监督抽检,依据GB17945-2010对产品进行全项目或部分项目检验。在监督抽检中,检验机构通常重点关注应急转换时间、应急工作时间、表面亮度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核心指标。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已获得CCC认证的产品,如果监督抽检发现严重不合格项,认证机构将暂停或撤销该产品的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告。监督抽检是保障消防应急照明产品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生产企业必须重视的合规风险点。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GB17945-2010应用的另一个重要场景。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验收过程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安装质量、产品选型、系统功能等均需符合GB17945-2010和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消防验收现场,验收人员会重点核查:安装的消防应急照明产品是否持有有效的CCC认证证书;产品的型号、规格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系统的应急转换功能是否正常;标志灯具的设置位置和指示方向是否正确;地面照度是否满足0.5 lx的最低要求。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需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消防应急照明产品生产企业在新产品研发阶段,需要依据GB17945-2010的各项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设计验证。研发人员需确保产品设计满足应急转换时间、应急工作时间、表面亮度等全部技术指标,并通过内部试验验证设计的符合性。产品定型后,还需委托具有CMA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方可申请CCC认证。
在日常生产中,企业按照标准第7章的规定实施出厂检验,对每批产品进行基本功能试验、充放电试验和绝缘电阻测试等项目。出厂检验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以备市场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核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熟悉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确保出厂产品批批合格。
对于计划开展消防应急照明产品检测业务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GB17945-2010是CMA资质认定扩项的核心依据。检验检测机构需按照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针对GB17945-2010的每个试验方法编制作业指导书,配备相应的试验设备和环境设施,培训具备资质的检验人员。
CMA扩项评审时,评审组会重点关注:试验设备的配置和校准状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人员是否具备标准理解和操作能力;质量体系能否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取得CMA资质后,机构方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目前全国具备GB17945-2010全项目检测能力的CMA检验机构主要分布在各省市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和部分综合性检测机构。
Q1: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超过5秒,是否一定判定为不合格?
根据GB17945-2010第5.2.2条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秒,高危区域使用的灯具不应大于0.25秒。如果实测转换时间超过5秒,该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需要注意的是,"高危区域"的界定应参照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手术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场所。对于这些场所使用的灯具,转换时间超过0.25秒同样判定为不合格。因此,生产企业应针对不同应用场景设计不同性能等级的产品,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适用场所。
Q2: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在应急状态下和主电状态下要求是否一致?
GB17945-2010第5.2.3条规定,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在应急状态和主电状态下均不应低于cd/m²,且均匀度不应大于10:1。也就是说,两种状态下的最低亮度要求是一致的。但需要注意,标准同时规定标志灯具在应急状态下的亮度不应大于主电状态下的亮度,这是为了避免应急状态下亮度突然变化造成视觉不适。生产企业应通过电路设计确保两种状态下的亮度差异在合理范围内,同时满足最低亮度要求。
Q3:我公司生产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是否必须取得CCC认证才能销售?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中的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自2013年起,国家认监委已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纳入CCC认证目录。因此,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作为该系统的组成部分,必须随系统或单独取得CCC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CCC认证证书擅自出厂销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将面临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Q4:消防应急照明产品的蓄电池使用寿命到期后,更换蓄电池是否影响产品的认证有效性?
这是一个涉及CCC认证一致性的典型问题。根据CCC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包括蓄电池)发生变更时,生产企业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变更,经认证机构确认后方可实施变更。如果蓄电池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蓄电池技术参数不低于原型号,认证机构通常要求企业提供变更后蓄电池的检测报告,确认其满足标准要求后批准变更。如果企业未申报变更即更换蓄电池,将导致认证证书与产品实际状态不一致,在监督抽检中可能被判定为"认证一致性不符"而面临证书暂停或撤销的风险。
Q5:消防验收时,对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安装位置和间距有哪些具体要求?
消防验收中对标志灯具的设置要求主要依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节的规定,而非GB17945-2010本身。GB17945-2010规定的是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要求,GB50016规定的是工程安装要求。具体来说:疏散走道转角区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且标志灯具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袋形走道的标志灯具间距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标志灯具与转角边的距离不应大于1米。设置在顶棚下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2米。消防验收时,验收人员会使用照度计实测地面照度、使用卷尺测量标志灯具的安装间距,核验是否满足上述要求。
Q6:我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做GB17945-2010型式检验,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委托型式检验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一是正式的检验委托书,加盖委托单位公章;二是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参数表,应包含产品型号、额定电压、额定功率、应急工作时间、光源类型、蓄电池型号等关键信息;三是产品电路原理图和印刷线路板图;四是关键元器件清单,包括蓄电池、光源、控制芯片等的型号规格和生产厂家;五是产品样品3台(套),样品状态应与正常生产产品一致。部分检验机构还会要求提供产品设计图纸和CCC认证证书复印件(如有)。建议在送检前先与检验机构沟通确认具体的送样要求,避免因材料不全影响检验进度。
Q7:GB17945-2010中规定的"高危区域"具体指哪些场所?
GB17945-2010第5.2.2条提出了"高危区域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秒"的要求,但标准正文并未对"高危区域"作出具体定义。在实际执行中,应参照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0.3.3条的规定,高危区域主要包括:手术室、抢救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这些场所在火灾时仍需维持正常运转,因此对照明的连续性和转换速度要求更高。生产企业和设计单位应依据GB50016的规定确定产品使用场所,选择满足0.25秒转换时间要求的产品。
权威标准全文与信息查询:
相关标准与规范: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17945-2010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07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