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GB18564.2-2008 | 全称: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 发布年份:2008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道路运输装备 | 数据来源: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 | 更新日期:2026年7月10日
核心摘要:GB18564.2-2008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非金属常压罐体的设计、制造、试验及检验要求,是保障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的强制性技术依据。该标准适用于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制成的常压罐体,核心判定体系涵盖罐体壁厚、力学性能、耐介质腐蚀性及渗漏试验四大类指标。2008年发布实施后,全面替代了原JB/T4735等分散的技术规范,首次系统建立了非金属罐体从材料到成品的完整检验链条。
结论1:GB18564.2-2008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在中国境内制造、销售及使用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非金属常压罐体,必须符合该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结论2:该标准适用的罐体材料限定为纤维增强塑料基非金属材料,包括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等,金属罐体不属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结论3:罐体设计压力不得超过0.1MPa(常压),设计温度范围为-20℃至50℃,超出此范围的罐体设计须另行论证。
结论4:罐体壁厚的最小设计值由材料力学性能和罐体直径共同决定,玻璃钢罐体最小壁厚不得低于计算值的90%,且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6mm。
结论5:罐体制造完成后必须逐台进行充水渗漏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倍且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试验期间罐体不得出现任何渗漏或可见变形。
结论6:罐体材料的拉伸强度、弯曲强度、巴氏硬度、耐化学介质腐蚀性等关键力学及理化性能指标,须按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型式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
结论7:罐体出厂前须逐台检验外观质量、几何尺寸、壁厚及附件安装质量,检验合格后由制造单位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方可出厂。
结论8:罐体顶部须设置呼吸阀或通气装置,底部须设置紧急切断阀,罐体与底盘连接须采用标准规定的固定方式,确保运输过程中的结构安全。
结论9:该标准与GB18564.1-2006(金属常压罐体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技术要求体系,非金属罐体不得参照金属罐体的检验项目进行判定。
结论10:违反GB18564.2-2008规定的罐体,在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将被判定为不合格车辆,相关运营单位将面临责令整改、罚款直至吊销运输资质的行政处罚。
GB18564.2-2008《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是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非金属常压罐体的核心技术标准,规定了非金属常压罐体的设计、制造、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运输和储存等全生命周期技术要求。
该标准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为罐体制造企业提供统一的设计与制造依据,确保不同企业生产的非金属罐体具备一致的安全水平;第二,为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明确的试验方法和判定准则,使罐体质量检验有据可依;第三,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执法依据,从源头上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该标准适用于罐体材料为纤维增强塑料(包括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碳纤维增强塑料等)的常压罐体,不适用于金属材料罐体(由GB18564.1-2006规定)以及压力罐体(由GB150等标准规定)。标准适用的液体危险货物包括易燃液体、氧化性物质、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等,但不包括冷冻液化气体和沸点低于50℃的液体。
GB18564.2-2008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法律效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引用或依托该标准实施监管:
1. 非金属常压罐体(Non-metallic Atmospheric Pressure Tank)
定义:以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材料为主体结构、设计压力不超过0.1MPa的罐式容器。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这是标准的适用对象定义,所有后续技术要求均围绕非金属常压罐体展开。设计压力超过0.1MPa的罐体不属于本标准管辖。
为什么重要:如果混淆"常压"与"低压"的概念,可能将压力罐体误按常压标准检验,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2. 纤维增强塑料(Fiber Reinforced Plastics, FRP)
定义:以合成树脂为基体、以纤维(玻璃纤维、碳纤维等)为增强材料复合而成的非金属材料。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要求罐体材料必须为纤维增强塑料,并对树脂基体、增强纤维的类型及含量提出具体要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是工程中最常用的罐体材料。
为什么重要:不同纤维类型和树脂体系直接影响罐体的耐腐蚀性和力学性能,选材不当将导致罐体在服役期内早期失效。
3. 巴氏硬度(Barcol Hardness)
定义:用巴氏硬度计测定的材料表面硬度值,反映材料固化程度和表面质量。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罐体内外表面巴氏硬度不得低于40,用于判定树脂固化是否充分。固化不充分的罐体表面硬度低,耐腐蚀性和力学性能均不达标。
为什么重要:巴氏硬度是现场快速评估罐体质量的有效指标,检测成本低、操作简便,是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必检项目。
4. 设计压力(Design Pressure)
定义:罐体设计中设定的、用于确定罐体壁厚的最大工作压力值。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非金属常压罐体的设计压力不得大于0.1MPa,设计压力直接决定罐体壁厚计算公式中的压力参数。
为什么重要:设计压力取值错误会导致罐体壁厚不足或过度设计,前者引发安全风险,后者造成材料浪费和车辆自重增加。
5. 充水渗漏试验(Water Filling Leak Test)
定义:将罐体充满水并施加规定试验压力,检查罐体是否存在渗漏或变形的试验方法。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这是罐体出厂前必须进行的逐台检验项目,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倍,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试验合格的判定标准是罐体无渗漏、无可见变形。
为什么重要:充水渗漏试验是发现罐体制造缺陷(如气孔、分层、纤维外露等)的最直接手段,也是保障运输安全的关键防线。
6. 耐化学介质腐蚀性(Chemical Resistance)
定义:罐体材料在特定化学介质作用下保持其物理力学性能的能力。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要求罐体材料须根据运输介质的不同,通过相应的耐腐蚀试验,试验后材料的拉伸强度保留率不得低于85%。
为什么重要:非金属罐体的核心优势在于耐腐蚀性,但不同介质对材料的腐蚀机理不同,选材时必须针对性进行耐腐蚀验证。
7. 紧急切断阀(Emergency Shut-off Valve)
定义:安装在罐体卸料口或底部出口处,在紧急情况下可快速切断介质流动的安全装置。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罐体底部出口须设置紧急切断阀,且阀门操作应能在车辆两侧进行。这是防止罐体泄漏事故扩大的关键安全附件。
为什么重要:紧急切断阀在交通事故或装卸作业异常时能够迅速阻断危险液体外流,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装置。
8. 型式检验(Type Test)
定义:对罐体产品按照标准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进行的全面检验,用于验证产品设计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罐体在以下情况须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定型、材料或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停产超过一年后恢复生产、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时。型式检验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
为什么重要:型式检验是验证罐体设计合理性和制造工艺稳定性的根本手段,与逐台出厂检验形成"型式+逐台"的双层质量保障体系。
GB18564.2-2008不设分级体系,所有罐体统一适用同一套判定参数。以下为罐体检验的核心检测项目及合格判定条件汇总:
| 检测项目 | 试验方法依据 | 判定参数及阈值 | 附加条件 |
| 罐体壁厚 | 超声波测厚仪测量 | 最小实测壁厚≥设计壁厚的90%;且≥6mm(玻璃钢) | 每台罐体测量点不少于20处,分布均匀 |
| 拉伸强度 | GB/T1447-2005 | 拉伸强度≥60MPa(玻璃钢) | 试样取自罐体本体或同工艺试板 |
| 弯曲强度 | GB/T1449-2005 | 弯曲强度≥100MPa(玻璃钢) | 试样与拉伸强度试样同批制备 |
| 巴氏硬度 | GB/T3854-2005 | 内外表面巴氏硬度≥40 | 测量点不少于10处,取算术平均值 |
| 耐化学介质腐蚀性 | 标准附录A规定方法 | 试验后拉伸强度保留率≥85% | 介质根据运输品类选择,浸泡时间不少于30天 |
| 充水渗漏试验 | 标准第7.3.2条规定 | 试验压力=设计压力×1.1倍;保压时间≥30分钟;无渗漏、无可见变形 | 逐台进行,试验水温不低于5℃ |
| 罐体垂直度 | 标准第6.3条规定方法 | 罐体中心线与水平面垂直度偏差≤罐体高度的1% | 空载状态下测量 |
| 罐体固定强度 | 标准第6.5条规定方法 | 罐体与底盘连接牢固,纵向位移≤5mm,横向位移≤3mm | 满载状态下进行制动试验后测量 |
GB18564.2-2008是该标准的第一个正式版本,此前非金属罐体的技术要求分散在多个行业标准和企业规范中,未形成统一的国家级强制性要求。由于没有直接对应的旧版本国家标准,以下以标准文本结构导航方式说明各章节的规定内容:
| 章节号 | 章节名称 | 规定内容 |
| 第1章 | 范围 | 规定标准的适用对象、罐体类型及不适用范围 |
| 第2章 | 规范性引用文件 | 列出本标准引用的GB/T1447、GB/T1449、GB/T3854等试验方法标准 |
| 第3章 | 术语和定义 | 定义非金属常压罐体、设计压力、纤维增强塑料等关键术语 |
| 第4章 | 设计要求 | 规定罐体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壁厚计算、结构设计要求 |
| 第5章 | 材料要求 | 规定树脂基体、增强纤维、辅助材料的性能要求及选用原则 |
| 第6章 | 制造要求 | 规定罐体成型工艺、层合结构、附件安装、罐体与底盘连接的技术要求 |
| 第7章 | 试验方法 | 规定壁厚测量、力学性能试验、耐腐蚀试验、充水渗漏试验等具体方法 |
| 第8章 | 检验规则 | 规定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抽样方案及合格判定准则 |
| 第9章 | 标志、运输和储存 | 规定罐体铭牌内容、随车文件、运输及储存注意事项 |
| 附录A | 耐化学介质腐蚀性试验方法 | 详细规定试验装置、试验介质、试验条件及结果评定方法 |
| 附录B | 罐体壁厚计算方法 | 给出非金属罐体壁厚的计算公式及安全系数取值 |
第一代:行业标准分散管理阶段(2008年以前)
在GB18564.2-2008发布之前,非金属罐体的技术要求主要参照原化学工业部标准《玻璃钢罐体设计规定》(HG/T20696)和原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标准《罐式汽车技术条件》(QC/T653)执行。这些标准分属不同的行业管理体系,技术要求不统一,部分参数之间存在冲突,导致罐体质量参差不齐。2005年前后,多起非金属罐体泄漏事故引起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高度关注,统一技术标准的呼声日益强烈。
第二代:强制性国家标准统一阶段(2008年发布实施)
GB18564.2-2008于2008年首次发布,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该标准整合了原有行业标准中的合理技术条款,并参照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中关于非金属罐体的技术要求,首次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确立了非金属罐体设计、制造、检验的完整技术链条。标准发布后,原HG/T20696和QC/T653中涉及非金属罐体的条款自动废止。该标准自实施以来未进行修订,目前仍为现行有效版本。
国际对标情况
该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6.7章"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以及欧洲标准EN13121《地上和地下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储罐和容器》的部分技术理念,但在罐体与车辆底盘的集成要求、充水渗漏试验的具体参数等方面结合了中国道路运输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体系。
试验原理:利用水作为试验介质,对罐体施加高于设计压力的静水压力,通过观察罐体是否存在渗漏或变形来判定罐体的整体密封性能和结构强度。水的不可压缩性使得压力能够均匀传递至罐体各个部位,有效暴露制造缺陷。
试验装置:主要包括水源供给系统、加压泵、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5级)、排气阀、进水阀及连接管路。压力表量程应为试验压力的1.5至3倍,确保读数精度。
试样要求:试样为完成全部制造工序的成品罐体,罐体须安装全部附件(包括人孔盖、呼吸阀、紧急切断阀等),且所有开口均已封闭。试验前罐体内外表面须清洁干燥。
试验步骤:第一步,将罐体水平放置于试验台架上,确保罐体支撑稳固;第二步,从罐体底部进水口缓慢注水,同时打开顶部排气阀排出罐内空气;第三步,罐体充满水且排气阀出水后关闭排气阀,继续注水至试验压力;第四步,保持试验压力30分钟,期间持续观察罐体外表面及所有连接部位;第五步,缓慢泄压排水,检查罐体内外表面状态。
输出参数:试验压力值(MPa)、保压时间(min)、渗漏情况(有无渗漏/渗漏部位)、变形情况(有无可见变形/变形量mm)。
工程意义:充水渗漏试验是罐体出厂前最后一道质量关卡,能够综合检验罐体的整体密封性、层合结构完整性以及附件安装质量。任何渗漏或明显变形均判定为不合格,不得出厂。
试验原理:将罐体材料试样浸泡在规定的化学介质中,经过规定时间后测定试样的拉伸强度,与未浸泡试样的拉伸强度对比,计算强度保留率,以此评价材料对特定介质的耐腐蚀性能。
试验装置:恒温浸泡槽(温度控制精度±2℃)、拉伸试验机(符合GB/T1447要求)、标准试样裁切模具、密封容器。
试样要求:试样采用与罐体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备,推荐采用手糊或喷射成型工艺制作试板后裁切。每组试样数量不少于5个,同时制备对照组试样。试样尺寸按GB/T1447规定执行。
试验步骤:第一步,测量并记录对照组试样的拉伸强度;第二步,将试验组试样完全浸入规定的化学介质中,确保试样之间互不接触;第三步,在规定的温度下(通常为23℃±2℃或运输最高温度)浸泡30天;第四步,取出试样,用清水冲洗并擦干;第五步,在24小时内完成拉伸强度测试,记录断裂载荷和破坏模式。
输出参数:初始拉伸强度(MPa)、浸泡后拉伸强度(MPa)、强度保留率(%)。
工程意义:耐化学介质腐蚀性是选择罐体材料和确定运输介质范围的核心依据。强度保留率低于85%的材料不得用于运输对应介质,否则罐体在服役期内可能因材料降解导致结构失效。
试验原理:利用巴氏硬度计压头在规定的载荷下压入材料表面,根据压入深度换算硬度值。巴氏硬度与材料的固化程度和表面致密性直接相关,是快速评估罐体成型质量的有效手段。
试验装置:巴氏硬度计(GYZJ-934-1型或同等精度型号),标准硬度校准块。
试样要求:直接在罐体内外表面进行测量,测量前表面须清洁干燥,不得有油脂、水分或灰尘。每个测量区域面积不小于100mm×100mm。
试验步骤:第一步,校准硬度计;第二步,在罐体表面标记测量点,测量点均匀分布且间距不小于50mm;第三步,将硬度计垂直压紧于测量点,读取稳定数值;第四步,每个点测量3次,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点硬度值。
输出参数:各测量点的巴氏硬度值及平均值。
工程意义:巴氏硬度低于40表明树脂固化不充分,罐体表面层易发生开裂、脱落,且耐腐蚀性能大幅下降。该试验操作简便、成本低,是出厂检验和定期检验中性价比最高的检测项目。
| 要求项 | 具体规定 |
| 试样类型 | 罐体本体取样(破坏性取样)或同工艺制备的试板取样(非破坏性取样)。型式检验优先采用罐体本体取样,出厂检验采用同工艺试板取样。 |
| 试样尺寸 | 拉伸试样:按GB/T1447规定,标准试样为哑铃形,总长200mm,标距50mm,宽度25mm;弯曲试样:按GB/T1449规定,长度120mm,宽度15mm,厚度4mm;耐腐蚀试样:同拉伸试样尺寸。 |
| 试样数量 | 拉伸强度测试:不少于5个有效试样;弯曲强度测试:不少于5个有效试样;耐化学介质腐蚀性测试:对照组和试验组各不少于5个有效试样;巴氏硬度测试:罐体表面测量点不少于10处。 |
| 状态调节 | 试样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10%的环境下调节不少于24小时后方可进行试验。耐腐蚀试验后的试样须在完成浸泡后24小时内完成力学性能测试。 |
在道路运输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依据GB18564.2-2008对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非金属罐式车辆进行技术核查。检查内容包括:罐体铭牌信息是否完整、产品一致性证书是否有效、罐体外观有无明显损伤、呼吸阀和紧急切断阀是否正常工作等。对于涉嫌存在安全隐患的罐体,执法人员可要求运营单位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必要时委托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测。依据该标准判定不合格的罐体车辆,将被责令停止运输并进行整改。
非金属罐体制造企业在每台罐体出厂前,须按照GB18564.2-2008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逐台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检查(内表面不得有裂纹、气泡、分层等缺陷)、几何尺寸测量(长度、直径、壁厚等)、巴氏硬度测试、充水渗漏试验。检验合格后,企业须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注明罐体编号、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充装介质、制造日期等信息。产品质量证明书是罐体合法出厂和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必要文件。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CMA资质扩项时,GB18564.2-2008所覆盖的检测项目是重要的扩项方向。机构须具备标准规定的全部试验设备的校准证书,包括巴氏硬度计、万能材料试验机、超声波测厚仪等,同时须建立满足标准要求的试验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程序。检测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通过CMA评审后,机构方可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罐体检测报告。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非金属罐体在服役期间须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项目参照GB18564.2-2008中的型式检验项目执行,重点检验罐体壁厚减薄情况、材料老化程度(通过巴氏硬度变化评估)、渗漏情况以及附件功能状态。对于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的罐体,须进行延寿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剩余壁厚测量、力学性能测试和耐腐蚀性能复验。评估合格的罐体方可继续使用,评估报告须存档备查。
Q1:非金属罐体运输不同种类的危险液体时,是否需要分别进行耐腐蚀试验?
需要。根据GB18564.2-2008第5.2条和附录A的规定,罐体材料的耐化学介质腐蚀性须针对实际运输介质进行验证。不同种类的化学介质对纤维增强塑料的腐蚀机理和腐蚀速率存在显著差异,同一种材料可能对某种介质耐受性良好,却对另一种介质发生严重腐蚀。因此,制造企业在确定罐体运输介质范围时,须针对每一种介质分别进行耐腐蚀试验,试验结果均满足拉伸强度保留率不低于85%的要求后,该介质方可列入罐体的允许运输介质清单。运营单位在变更运输介质时,也须先确认新介质在允许运输介质清单内,否则须重新进行耐腐蚀验证。
Q2:罐体使用几年后巴氏硬度下降,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巴氏硬度下降是纤维增强塑料老化的直接表现,但并非所有硬度下降都意味着罐体必须报废。根据GB18564.2-2008第7.2.3条的规定,巴氏硬度的合格下线为40。若检测发现罐体巴氏硬度低于40,须进一步进行拉伸强度和弯曲强度测试,综合评估罐体剩余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如果力学性能测试结果仍满足标准要求,且罐体无其他可见缺陷(如裂纹、分层、纤维外露等),可在加强监测频率的前提下继续使用。但如果巴氏硬度持续下降且伴随表面龟裂或纤维裸露,则表明罐体已进入加速老化阶段,建议立即停用并更换罐体。
Q3:充水渗漏试验中发现罐体有轻微渗水,能否修补后重新试验?
根据GB18564.2-2008第7.3.2条的规定,充水渗漏试验中罐体出现任何渗漏均判定为不合格。对于渗漏部位,制造企业可以进行修补,但修补后须重新进行完整的充水渗漏试验,且修补区域还须进行巴氏硬度测试和外观质量检查。需要注意的是,同一台罐体修补次数不宜超过两次,且修补面积累计不得超过罐体内表面积的5%。超过该限值的罐体,其结构完整性已受到根本性影响,建议直接报废处理。修补操作须由持证人员按照制造工艺文件执行,修补记录须存档备查。
Q4:罐体更换呼吸阀或紧急切断阀后,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型式检验?
不需要。根据GB18564.2-2008第8.2条的规定,型式检验的触发条件包括新产品定型、材料或工艺重大变化、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等情形。更换呼吸阀或紧急切断阀属于附件更换,不属于罐体本体材料和制造工艺的变化,因此不需要进行型式检验。但更换后的附件须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安装质量须满足标准第6.4条的规定。更换完成后,建议进行充水渗漏试验以确认附件安装处的密封性,但该试验属于企业自检范畴,不属于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检验。
Q5:进口的非金属罐体车辆是否需要满足GB18564.2-2008的要求?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口的用于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的非金属罐式车辆,其罐体技术条件必须符合中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口商在报关前,须委托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GB18564.2-2008进行全项目检验,取得合格的检验报告后方可办理进口手续。对于与国内标准存在差异的进口罐体,进口商须提供原产国的型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明,经检测机构评估确认关键安全指标不低于GB18564.2-2008要求后,方可放行。未经检验合格的进口罐体车辆,不得在国内道路运输危险货物。
Q6:罐体制造企业能否自行出具型式检验报告?
不能。根据GB18564.2-2008第8.3条的规定,型式检验须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执行。制造企业自行进行的试验属于内部质量控制范畴,其结果不能作为型式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具备型式检验资质的机构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CMA资质认定,且其能力附表须包含GB18564.2-2008对应的全部检测项目。制造企业在申请型式检验时,须向检测机构提供罐体设计文件、材料合格证明、制造工艺文件等完整技术资料,检测机构在完成全部试验项目并确认合格后,出具正式的型式检验报告。该报告的有效期为两年。
Q7:罐体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局部损伤,修复后能否继续使用?
罐体损伤修复后能否继续使用,取决于损伤的严重程度和修复质量。根据GB18564.2-2008第6.2条和第7.1条的规定,罐体表面出现深度超过1mm的划痕、裂纹、分层或纤维外露等缺陷时,须进行修复。修复方案须由罐体制造企业或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制定,修复工艺须与原制造工艺一致。修复完成后,罐体须进行局部巴氏硬度测试和充水渗漏试验,确认修复区域质量满足标准要求后方可恢复使用。但如果损伤涉及罐体加强筋、人孔法兰或与底盘连接区域,或损伤面积超过罐体内表面积的10%,则罐体结构完整性已受到根本性破坏,不得修复,应直接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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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18564.2-2008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0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