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GB 19340-2014 | 标准全称:鞋和箱包用胶粘剂 | 发布年份:2014年(2015年实施)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轻工化工 | 数据来源: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 更新日期:2026年7月10日
核心摘要:GB 19340-2014《鞋和箱包用胶粘剂》规定了鞋类和箱包生产用胶粘剂中有害有机溶剂的限量要求,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产品按用途分为鞋用和箱包用两类,统一管控苯、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等7项有害物质,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市场监管的法定判定依据。
结论1:GB 19340-2014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的鞋和箱包用胶粘剂必须符合其限量要求,违反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和产品下架。
结论2:该标准将产品分为鞋用胶粘剂和箱包用胶粘剂两大类,两类产品的有害物质限量值完全相同,但检测项目侧重点因产品用途不同而有差异。
结论3:标准管控的核心指标是苯含量≤5g/kg、甲苯+乙苯含量≤150g/kg、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含量≤10g/kg,这三项是判定产品合格与否的关键参数。
结论4:苯被列为第一类管控物质,其限量值5g/kg远低于其他有机溶剂,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无苯配方或彻底更换溶剂体系才能达标。
结论5: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均采用气相色谱法(GC),样品需经溶剂萃取后进样分析,检测机构需配备FID检测器及毛细管色谱柱。
结论6:样品抽样规则要求每批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单元,每个包装单元取样量不少于100g,总量不少于300g,同时需提供空白基材作为对照。
结论7:该标准适用于溶剂型胶粘剂,不适用于水基型胶粘剂和热熔型胶粘剂,这两类产品无需执行本标准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结论8:鞋类生产企业应建立胶粘剂入厂检验制度,每批次胶粘剂需查验型式检验报告,重点关注苯和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两项指标是否持续达标。
结论9:箱包用胶粘剂与鞋用胶粘剂在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指标上执行相同标准,但箱包生产环境相对封闭,该指标的实际超标风险高于鞋类生产线。
结论10: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和企业自我声明的唯一有效证据,企业委托检测时应确认机构具备GB 19340-2014全项检测能力。
GB 19340-2014《鞋和箱包用胶粘剂》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其前身为GB 19340-2003。该标准规定了鞋和箱包用胶粘剂中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正己烷、丁酮等有害有机溶剂的限量要求及试验方法,是保障消费者健康、规范胶粘剂生产企业质量行为的基础技术法规。
该标准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提供法定判定依据;第二,为制鞋和箱包制造企业提供胶粘剂入厂验收的质量准绳;第三,为胶粘剂生产企业设定产品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强制性底线。标准适用于以有机溶剂为分散介质的溶剂型胶粘剂,包括氯丁橡胶类、聚氨酯类、SBS类等常见鞋用和箱包用胶粘剂产品。不适用于水基型胶粘剂、热熔型胶粘剂以及无溶剂型反应型胶粘剂。
GB 19340-2014的法律地位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标准被以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引用:
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GB 19340-2014是判定鞋和箱包用胶粘剂产品合格与否的直接依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没收和罚款等行政强制措施。
1. 苯(Benzene)
定义:苯是最简单的芳香烃,化学式C₆H₆,常温下为无色透明液体,具有特殊芳香气味,是I类致癌物。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苯是鞋和箱包用胶粘剂中限值最严格的有害物质,限量值为≤5g/kg。判定时需使用气相色谱法(FID检测器)测定,超过5g/kg即判定为不合格。
为什么重要:苯是强致癌物,长期接触可导致白血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如果忽略苯的管控,使用含苯胶粘剂的工人在制鞋和箱包生产过程中将面临严重的职业健康风险。
2. 甲苯(Toluene)与乙苯(Ethylbenzene)
定义:甲苯(C₇H₈)和乙苯(C₈H₁₀)是胶粘剂中常用的有机溶剂,均为无色液体,具有刺激性气味。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甲苯和乙苯合并计算总量,限量值为≤150g/kg。这一指标是判定产品合格与否的第二大核心参数,超过150g/kg即判定为不合格。
为什么重要:甲苯和乙苯虽非I类致癌物,但具有神经毒性和生殖毒性,长期接触可导致头痛、眩晕、记忆力减退。若不理解合并计算规则,企业可能误以为甲苯和乙苯分别限值150g/kg,导致实际超标。
3.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Free TDI)
定义: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是聚氨酯胶粘剂的主要原料,化学式C₉H₆N₂O₂,未反应的TDI单体即为"游离TDI"。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游离TDI限量值为≤10g/kg,适用于聚氨酯类胶粘剂产品。检测方法为气相色谱法(内标法),使用三氯苯作内标物。
为什么重要:游离TDI是强烈的呼吸道致敏原,可引发哮喘和过敏性皮炎。若企业不了解该指标仅针对聚氨酯类产品,可能将氯丁橡胶类产品误送检测造成不必要的成本。
4. 正己烷(n-Hexane)
定义:正己烷(C₆H₁₄)是脂肪族饱和烃,是鞋用胶粘剂中常见的溶剂组分,具有高挥发性。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正己烷限量值为≤50g/kg,适用于所有溶剂型鞋和箱包用胶粘剂。该指标主要管控胶粘剂中作为稀释剂或溶剂的正己烷含量。
为什么重要:正己烷具有周围神经毒性,长期接触可导致四肢麻木、肌肉萎缩。若忽视该指标,使用正己烷超标的胶粘剂将直接威胁生产工人的神经系统健康。
5. 丁酮(Methyl Ethyl Ketone, MEK)
定义:丁酮(C₄H₈O)又称甲乙酮,是胶粘剂中常用的中沸点酮类溶剂,具有优良的溶解性能。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丁酮限量值为≤50g/kg,适用于所有溶剂型鞋和箱包用胶粘剂。该指标与正己烷限量值相同,均为50g/kg。
为什么重要:丁酮对眼睛和呼吸道有刺激性,高浓度接触可导致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若企业用丁酮替代苯作为溶剂,需确保其含量不超过50g/kg,否则同样判定为不合格。
6. 二甲苯(Xylene)
定义:二甲苯(C₈H₁₀)是邻、间、对三种异构体的混合物,是胶粘剂中重要的芳香烃类溶剂。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二甲苯限量值为≤150g/kg,与甲苯+乙苯的合并限量值相同。三种异构体合并计算总量。
为什么重要:二甲苯具有麻醉作用和刺激性,长期接触可损害神经系统和肝脏。若企业仅关注甲苯而忽略二甲苯,可能在检测时因二甲苯超标导致整体不合格。
| 产品类别 | 检测项目 | 限量值 | 试验方法 | 附加条件 |
| 鞋用胶粘剂 | 苯 | ≤5 g/kg | 气相色谱法(FID检测器) | 所有溶剂型产品均须检测 |
| 鞋用胶粘剂 | 甲苯+乙苯 | ≤150 g/kg | 气相色谱法(FID检测器) | 合并计算总量 |
| 鞋用胶粘剂 | 二甲苯 | ≤150 g/kg | 气相色谱法(FID检测器) | 三种异构体合并计算 |
| 鞋用胶粘剂 |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 | ≤10 g/kg | 气相色谱法(内标法) | 仅限聚氨酯类产品 |
| 鞋用胶粘剂 | 正己烷 | ≤50 g/kg | 气相色谱法(FID检测器) | 所有溶剂型产品均须检测 |
| 鞋用胶粘剂 | 丁酮 | ≤50 g/kg | 气相色谱法(FID检测器) | 所有溶剂型产品均须检测 |
| 箱包用胶粘剂 | 苯 | ≤5 g/kg | 气相色谱法(FID检测器) | 所有溶剂型产品均须检测 |
| 箱包用胶粘剂 | 甲苯+乙苯 | ≤150 g/kg | 气相色谱法(FID检测器) | 合并计算总量 |
| 箱包用胶粘剂 | 二甲苯 | ≤150 g/kg | 气相色谱法(FID检测器) | 三种异构体合并计算 |
| 箱包用胶粘剂 |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 | ≤10 g/kg | 气相色谱法(内标法) | 仅限聚氨酯类产品 |
| 箱包用胶粘剂 | 正己烷 | ≤50 g/kg | 气相色谱法(FID检测器) | 所有溶剂型产品均须检测 |
| 箱包用胶粘剂 | 丁酮 | ≤50 g/kg | 气相色谱法(FID检测器) | 所有溶剂型产品均须检测 |
| 参数名称 | GB 19340-2003(旧版) | GB 19340-2014(现行版) | 变化方向与影响 |
| 标准适用范围 | 鞋和箱包用胶粘剂(含溶剂型) | 鞋和箱包用胶粘剂(明确排除水基型、热熔型) | 范围更加明确,排除了水基和热熔型产品,避免误用 |
| 苯限量值 | ≤5 g/kg | ≤5 g/kg | 无变化,保持最严格管控 |
| 甲苯限量值 | ≤150 g/kg | 甲苯+乙苯合并≤150 g/kg | 管控范围扩大,新增乙苯并合并计算,防止企业用乙苯替代甲苯规避监管 |
|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 | ≤10 g/kg | ≤10 g/kg | 无变化 |
| 正己烷 | 无单独限量(纳入"其他溶剂"管理) | ≤50 g/kg | 新增独立限量指标,加强脂肪烃类溶剂管控 |
| 丁酮 | 无单独限量(纳入"其他溶剂"管理) | ≤50 g/kg | 新增独立限量指标,加强酮类溶剂管控 |
| 试验方法 | 气相色谱法(填充柱) | 气相色谱法(毛细管柱) | 方法升级,分离度和灵敏度显著提高,检测限更低 |
| 产品分类 | 未明确分类 | 明确分为鞋用和箱包用两类 | 分类更清晰,便于检测机构和企业对标执行 |
第一代:GB 19340-2003版。该版本于2003年首次发布,是我国针对鞋和箱包用胶粘剂有害物质管控的首部强制性国家标准。该版本主要管控苯、甲苯、二甲苯和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四项指标,试验方法采用填充柱气相色谱法。该版本的发布实施,首次从国家层面为制鞋和箱包行业胶粘剂的有害物质管控设立了法定底线。
第二代:GB 19340-2014版。该版本于2014年发布,2015年实施,替代了2003年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将甲苯和乙苯合并计算总量、新增正己烷和丁酮两项独立限量指标、试验方法升级为毛细管柱气相色谱法、明确产品分类为鞋用和箱包用两类。这些修订反映了行业溶剂体系从芳香烃向脂肪烃和酮类转移的趋势,以及检测技术从填充柱向毛细管柱升级的技术进步。
该标准的演进体现了两个方向:一是管控物质范围逐步扩大,从最初的4项扩展到7项,堵住了企业通过替换溶剂种类规避监管的漏洞;二是检测技术不断升级,毛细管柱替代填充柱后,分离度和灵敏度大幅提升,能够更准确地定量低浓度有害物质。
试验原理:试样经溶剂稀释后直接进样,在气相色谱仪中通过毛细管色谱柱分离各组分,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检测,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外标法定量。
装置:气相色谱仪(配备FID检测器、毛细管色谱柱如DB-WAX或HP-INNOWAX,柱长30m,内径0.32mm,膜厚0.25μm)、微量进样器(10μL)、分析天平(感量0.1mg)、容量瓶、移液管等。
试样:取胶粘剂样品约1g(精确至0.1mg),置于10mL容量瓶中,用N,N-二甲基甲酰胺(DMF)溶解并定容至刻度,摇匀后经0.45μm滤膜过滤,取滤液待测。
步骤:设置气相色谱仪进样口温度250°C,检测器温度280°C,柱温采用程序升温(40°C保持2min,以10°C/min升至200°C保持5min)。待仪器稳定后,用微量进样器吸取1μL试样溶液进样,记录色谱图。同时制备苯、甲苯、乙苯、二甲苯的标准系列溶液,绘制标准曲线,计算各组分含量。
输出参数:苯、甲苯、乙苯、二甲苯的含量(g/kg),甲苯和乙苯合并计算总量,二甲苯三种异构体合并计算总量。
工程意义:该方法是判定胶粘剂产品是否合格的核心试验,直接决定产品能否上市销售。检测机构需定期使用标准物质校准仪器,确保定量准确性。
试验原理:试样用乙酸乙酯溶解后,加入内标物1,2,4-三氯苯,经气相色谱分离后,用FID检测器检测,以被测组分与内标物的峰面积比进行定量。
装置:气相色谱仪(配备FID检测器、毛细管色谱柱如SE-30或OV-101,柱长30m,内径0.32mm)、微量进样器(10μL)、分析天平(感量0.1mg)、具塞锥形瓶等。
试样:取胶粘剂样品约2g(精确至0.1mg),置于25mL具塞锥形瓶中,加入10mL乙酸乙酯和1mL内标溶液(1,2,4-三氯苯的乙酸乙酯溶液,浓度约5mg/mL),振摇溶解后静置,取上层清液待测。
步骤:设置气相色谱仪进样口温度250°C,检测器温度280°C,柱温180°C恒温。待仪器稳定后,吸取1μL试样溶液进样,记录色谱图。同时制备游离TDI标准系列溶液(含固定浓度内标物),绘制标准曲线,计算游离TDI含量。
输出参数: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含量(g/kg)。
工程意义:该指标仅适用于聚氨酯类胶粘剂,是判定聚氨酯类产品安全性的关键参数。生产企业可通过调整TDI与多元醇的配比、延长反应时间、添加清除剂等方式降低游离TDI含量。
试验原理:试样经溶剂稀释后直接进样,在气相色谱仪中通过毛细管色谱柱分离,用FID检测器检测,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外标法定量。
装置:气相色谱仪(配备FID检测器、毛细管色谱柱如DB-1或HP-1,柱长30m,内径0.32mm,膜厚1.0μm)、微量进样器(10μL)、分析天平(感量0.1mg)等。
试样:取胶粘剂样品约1g(精确至0.1mg),置于10mL容量瓶中,用N,N-二甲基甲酰胺(DMF)溶解并定容至刻度,摇匀后经0.45μm滤膜过滤,取滤液待测。
步骤:设置气相色谱仪进样口温度200°C,检测器温度250°C,柱温采用程序升温(40°C保持3min,以8°C/min升至120°C保持2min)。待仪器稳定后,吸取1μL试样溶液进样,记录色谱图。同时制备正己烷、丁酮的标准系列溶液,绘制标准曲线,计算各组分含量。
输出参数:正己烷含量(g/kg)、丁酮含量(g/kg)。
工程意义:正己烷和丁酮是鞋和箱包用胶粘剂中常见的替代溶剂,该两项指标的设立有效防止了企业用脂肪烃和酮类溶剂替代芳香烃溶剂后忽视职业健康风险的问题。
| 要求项 | 具体规定 |
| 试样类型 | 溶剂型鞋用胶粘剂、溶剂型箱包用胶粘剂,包括氯丁橡胶类、聚氨酯类、SBS类等常见产品 |
| 试样尺寸/包装 | 样品应为原包装或密闭容器盛装,每个独立包装单元容量不少于500mL或质量不少于500g |
| 试样数量 |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单元,总量不少于300g(或300mL);抽样基数不少于10个包装单元 |
| 状态调节 | 样品应在温度23°C±2°C、相对湿度50%±5%的环境下放置至少4小时后进行检测 |
| 样品保存 | 样品应密封避光保存,保存温度不超过30°C,保存期不超过6个月;检测完成后留样保存至少3个月以备复检 |
| 空白对照 | 检测时应同时制备空白溶液(不含胶粘剂,仅含溶剂)作为对照,排除溶剂本底干扰 |
在每年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中,鞋和箱包用胶粘剂是重点抽查品类之一。市场监管部门依据GB 19340-2014对生产企业和流通领域的胶粘剂产品实施抽样检验,重点检测苯、甲苯+乙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等核心指标。
监督抽查的抽样程序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抽样人员需持有效证件,现场填写抽样单,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样品一式两份,一份送检,一份留存备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企业整改。
胶粘剂生产企业应按照GB 19340-2014的要求,对每批次产品实施出厂检验,检验项目至少包括苯、甲苯+乙苯、二甲苯三项。出厂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销售。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标准的全项指标,当原材料、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也需进行型式检验。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质量记录体系,包括原材料检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这些记录是应对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和企业质量追溯的重要依据。
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申请GB 19340-2014检测能力扩项时,需按照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扩项评审时,评审组将重点核查气相色谱仪等关键设备的配置、标准溶液的溯源、人员操作能力及方法验证报告。
检测机构在日常检测中,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操作,定期使用有证标准物质进行质量控制,参加能力验证计划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可靠性。检测报告应包含样品信息、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判定结论等完整信息,并加盖CMA章。
制鞋企业和箱包生产企业应将GB 19340-2014作为胶粘剂供应商准入和年度审核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企业采购部门应要求胶粘剂供应商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并每半年更新一次。
在胶粘剂入厂时,企业质检部门应核对产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批次号与检验报告的一致性,并按批次进行苯和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两项快检。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批次,应执行退货或隔离处理,并追溯已使用的同批次产品,评估在制品和成品的风险。
Q1:我公司生产的胶粘剂用于运动鞋粘接,但产品标签上只标注了"鞋用胶粘剂",请问是否必须执行GB 19340-2014的全部限量指标?
根据GB 19340-2014第4.1条规定,所有溶剂型鞋用胶粘剂必须执行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仅限聚氨酯类)、正己烷、丁酮全部限量指标。即使产品标签未明确标注具体类型,只要产品实际用于鞋类粘接且为溶剂型,就必须执行该标准全部适用项目。建议企业核实产品配方和用途,确保所有指标达标后再出厂销售。
Q2:我公司生产的聚氨酯类胶粘剂,游离TDI检测值一直在8-12g/kg之间波动,请问如何调整配方才能稳定控制在10g/kg以下?
根据GB 19340-2014第5.3条规定,游离TDI限量值为≤10g/kg。检测值波动在8-12g/kg说明配方中TDI与多元醇的配比或反应条件存在不稳定因素。建议从三方面调整:一是适当提高多元醇与TDI的摩尔比(NCO/OH比控制在1.0-1.2之间),确保TDI充分反应;二是延长反应时间并提高反应温度(控制在80-90°C保持2小时以上);三是添加适量的游离TDI清除剂(如对甲苯磺酸异氰酸酯或氨基甲酸酯类化合物),在反应结束后与残留TDI反应生成稳定化合物。调整后建议连续检测5批次验证稳定性。
Q3:我公司生产的胶粘剂使用正己烷作为主要溶剂,检测值为48g/kg,是否合格?如果换用其他溶剂替代正己烷,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GB 19340-2014第4.1条规定,正己烷限量值为≤50g/kg,检测值48g/kg在限量值以内,判定为合格。但48g/kg已接近限量值,存在批次波动导致超标的合规风险。建议企业适当降低正己烷的添加比例或使用环己烷、庚烷等替代溶剂。换用替代溶剂时需注意两点:一是替代溶剂本身不得含有苯、甲苯等管控物质;二是替代后需重新进行全项检测,确保所有指标均符合限量要求,特别是新增的丁酮指标(≤50g/kg)。
Q4:我公司生产的水基型胶粘剂是否适用GB 19340-2014?如果不适用,水基型产品需要执行什么标准?
根据GB 19340-2014第1章"范围"规定,该标准不适用于水基型胶粘剂和热熔型胶粘剂。水基型胶粘剂产品无需执行本标准的限量指标。水基型胶粘剂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如HG/T 2492-2018《水性聚氨酯胶粘剂》或QB/T 4196-2011《建筑用聚氨酯胶粘剂》等。但需注意,水基型胶粘剂中的有害物质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约束,建议企业参照GB 19340-2014的管控思路,主动控制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
Q5:我公司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苯含量为4.2g/kg,但企业自检结果为5.8g/kg,请问以哪个结果为准?
根据GB 19340-2014第7章"检验规则"规定,当企业自检结果与第三方检测结果不一致时,以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企业自检结果与第三方结果差异较大,建议从以下方面排查:一是检查企业自检使用的标准溶液是否在有效期内且溯源正确;二是确认企业自检的气相色谱仪是否经过校准并处于良好状态;三是检查样品取样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存在样品污染。如企业自检方法无误,建议重新取样送两家不同的CMA检测机构进行比对检测。
Q6:箱包生产企业采购的胶粘剂批次检测不合格,但该批次胶粘剂已用于部分箱包产品,请问如何处理已生产的箱包产品?
已使用不合格胶粘剂生产的箱包产品存在有害物质超标的潜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建议企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立即隔离该批次箱包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二是委托CMA检测机构对已生产的箱包成品进行有害物质迁移量检测,评估实际风险;三是若检测结果显示成品有害物质迁移量符合相关标准,可申请市场监管部门评估后放行;四是对已出厂销售的该批次箱包产品,启动产品召回程序。
Q7:我公司新研发的胶粘剂产品使用了一种新型溶剂,该溶剂不在GB 19340-2014管控的7项物质范围内,是否需要检测?
GB 19340-2014管控的是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正己烷、丁酮共7项有害物质。对于不在管控范围内的新型溶剂,标准未设定限量值,无需按本标准进行检测。但需注意两点:一是该新型溶剂不得含有上述7项管控物质,否则仍需按相应项目检测;二是该新型溶剂本身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的职业健康要求。建议企业在使用新型溶剂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毒理学评估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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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 19340-2014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0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GB 19340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