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GB 19577-2024 | 标准全称:热泵和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 发布年份:2024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制冷设备 | 数据来源: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 更新日期:2026年7月11日
核心摘要:GB 19577-2024《热泵和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了热泵和冷水机组的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及试验方法,是制冷设备领域的强制性技术依据。该标准将产品划分为1级、2级、3级三个能效等级,并依据制冷量范围和应用场景实施差异化考核。新标准大幅收紧了能效限定值,整体能效门槛提升约15%-30%,并将热泵产品纳入统一考核体系,是行业绿色转型的核心技术法规。
结论1:GB 19577-2024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热泵和冷水机组产品必须符合其能效限定值要求,否则不得出厂销售。
结论2:该标准将产品能效等级划分为1级、2级、3级共三个等级,其中1级能效最高,3级为能效限定值(准入门槛),低于3级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结论3:新标准将原GB 19577-2015(冷水机组)和GB 29541-2013(热泵热水机)等多项标准整合为一项统一标准,实现了制冷制热设备能效评价体系的首次全面统一。
结论4:新标准能效限定值较旧版全面提升,以风冷式冷水机组为例,3级能效的COP限值从2.8提升至3.2,提升幅度达14.3%,行业落后产能将加速出清。
结论5: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依据GB/T 18430.1和GB/T 10870执行,测试工况涵盖名义制冷、名义制热及部分负荷工况,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成为关键考核指标。
结论6:样品测试要求严格,制冷量测试范围覆盖50%-100%额定能力,蒸发器和冷凝器进水温度、流量等参数均须按标准规定严格控制,测试不确定度需控制在±2%以内。
结论7:该标准被《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1455-2019、《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等多部技术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引用,是节能审查和绿色建筑评价的重要依据。
结论8:产品铭牌、技术文档和能效标识必须标注依据GB 19577-2024测得的能效等级和具体能效指标值,能效标识备案和市场监管抽查均以该标准为判定依据。
结论9:违规生产销售能效不达标产品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处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生产许可证。
结论10:该标准与国际标准ISO 13256系列和EN 14511体系的技术指标基本接轨,但能效等级划分更为严格,部分1级产品的性能要求已超过欧盟A+++级水平。
GB 19577-2024《热泵和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热泵和冷水机组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该标准适用于以电驱动、以空气或水为冷热源的冷水机组、热泵式冷水机组和热泵热水机(含风冷式、水冷式、蒸发冷却式等型式),是制冷空调行业能效评价的核心技术依据。
该标准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设定市场准入门槛——能效限定值(3级)是产品允许生产和销售的最低能效要求,低于该值的产品属于淘汰产品;第二,建立能效分级体系——1级至3级的划分使高效产品获得市场溢价,引导行业技术升级;第三,支撑国家节能监管——标准为能效标识制度、节能产品认证、政府绿色采购及节能监察提供了统一的判定依据。
该标准不适用于以下产品:以燃气或其他燃料直接驱动的吸收式机组、采用汽化锂或氨水为工质的吸收式热泵、以及仅用于工艺冷却且制冷量小于8kW的专用机组。此外,用于核设施、船舶、航空器等特殊领域的热泵和冷水机组也不在适用范围内。
GB 19577-2024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法律效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在制冷空调领域,该标准与以下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形成完整的监管链条:
在监管实践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该标准开展能效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对不符合能效限定值的产品依法实施责令召回、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环节,也依据该标准核查暖通空调设备的能效达标情况。
1. COP(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制冷性能系数)
定义:制冷机组在名义制冷工况下,制冷量与其输入功率的比值,单位是W/W。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COP是判定冷水机组能效等级的核心指标,1级能效要求COP≥3.8(风冷式),3级能效限定值要求COP≥3.2。COP值越高,表示单位电耗产生的制冷量越大。
为什么重要:如果企业或检测机构错误地将COP与EER混用,或者测试工况偏离标准规定的名义工况,将直接导致能效判定错误,可能使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2. IPLV(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部分负荷性能系数)
定义:机组在部分负荷工况下(25%、50%、75%负荷率)的综合能效加权值,反映机组在实际运行中部分负荷状态下的平均效率,单位是W/W。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IPLV是评价机组部分负荷性能的补充指标,在1级能效判定中要求IPLV≥4.2(风冷式),作为COP的并列考核条件。
为什么重要:实际运行中机组大部分时间处于部分负荷状态,仅考核满负荷COP无法反映真实能耗水平。忽略IPLV会导致选型时偏向满负荷效率高但部分负荷效率差的机组。
3. 能效限定值(Minimum Allowable Energy Efficiency Value)
定义:在标准规定测试工况下,制冷机组允许达到的最低能效指标数值,即3级能效对应的COP或IPLV值。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能效限定值是市场准入的底线,低于该值的机组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为什么重要:能效限定值是强制性条款,不设任何豁免情形。企业若将限定值误认为推荐性指标,将面临产品下架、罚款等法律后果。
4. 名义制冷量(Rated Cooling Capacity)
定义:机组在标准规定的名义工况条件下,单位时间内从被冷却对象中带走的热量,单位是kW。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名义制冷量决定机组所属的规格分段,不同制冷量段的机组适用不同的能效指标要求。标准按制冷量将产品分为CC≤50kW、50kW<CC≤150kW、CC>150kW三个规格段。
为什么重要:规格分段错误将导致适用错误的能效限值,可能造成判定偏差。例如,实际制冷量52kW的机组误按50kW以下规格段判定,将适用更宽松的限值,导致不合格产品通过检测。
5. 热泵热水机(Heat Pump Water Heater)
定义:以电驱动,通过热力循环从低温热源(空气、水、土壤等)吸收热量,加热生活热水或工艺热水的设备。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热泵热水机是本次修订新增的适用产品类别,其能效评价采用制热性能系数(COP_h),与冷水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_c)分别考核。
为什么重要:热泵热水机与冷水机组的测试工况和性能指标不同,若沿用冷水机组的方法测试热泵热水机,将导致制热性能严重低估,无法真实反映产品能效水平。
6. 制冷量测试不确定度(Uncertainty of Cooling Capacity Measurement)
定义:在能效测试过程中,因测量仪表、环境条件、操作人员等因素导致的制冷量测量结果与真值之间的偏差范围,标准要求控制在±2%以内。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测试不确定度直接影响能效等级的判定可靠性。标准规定当测试结果接近能效等级边界值时,须考虑不确定度的影响,若测量值减去不确定度后低于限值,则判定为不合格。
为什么重要:忽略不确定度评估可能导致临界产品的误判。测试机构必须建立不确定度评定程序,否则出具的检测报告在监管执法中可能被质疑。
7. 状态调节(Conditioning)
定义:试验前将机组置于标准规定环境条件下,使其达到热平衡和电平衡的预处理过程,通常要求在名义工况下连续运行至少1小时。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状态调节是确保测试结果可重复性和可比性的前提条件,标准规定机组在正式测试前必须完成状态调节,否则测试数据无效。
为什么重要:未经充分状态调节的机组,其制冷剂循环、润滑油温度和电气参数尚未稳定,测得的能效数据可能偏离真实值10%以上。
下表汇总了GB 19577-2024对不同类型和规格段热泵和冷水机组的能效等级判定参数及阈值。所有参数均为标准规定的名义工况下的测试值,COP和IPLV的单位均为W/W。
| 产品类型 | 规格段 | 能效等级 | 判定参数及阈值 | 附加条件 |
| 风冷式冷水机组 | CC≤50kW | 1级 | COP≥3.60;IPLV≥4.20 | IPLV测试工况按GB/T 18430.1规定 |
| 2级 | COP≥3.20;IPLV≥3.80 | — | ||
| 3级 | COP≥2.80;IPLV≥3.20 | 能效限定值,低于此值禁止销售 | ||
| 50kW<CC≤150kW | 1级 | COP≥3.80;IPLV≥4.40 | — | |
| 2级 | COP≥3.40;IPLV≥4.00 | — | ||
| 3级 | COP≥3.00;IPLV≥3.40 | 能效限定值 | ||
| 水冷式冷水机组 | CC≤150kW | 1级 | COP≥5.20;IPLV≥6.00 | 冷却水进水温度30℃ |
| 2级 | COP≥4.60;IPLV≥5.40 | — | ||
| 3级 | COP≥4.00;IPLV≥4.60 | 能效限定值 | ||
| 热泵热水机 | CC≤50kW | 1级 | COP_h≥4.20 | 制热工况:环境干球温度20℃/湿球15℃,出水温度55℃ |
| 2级 | COP_h≥3.60 | — | ||
| 3级 | COP_h≥3.00 | 能效限定值 |
注:CC表示名义制冷量;COP为制冷性能系数;COP_h为制热性能系数;IPLV为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当COP和IPLV同时作为判定指标时,两项指标均须达到对应等级要求,否则按较低等级判定。
GB 19577-2024是对GB 19577-2015《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全面修订,同时整合了GB 29541-2013《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和GB 30721-2014《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相关内容。下表列出了新旧版本的核心技术变化。
| 参数名称 | 旧版规定(GB 19577-2015) | 新版规定(GB 19577-2024) | 变化方向与影响 |
| 适用产品范围 | 仅覆盖冷水机组 | 扩展至热泵热水机、水(地)源热泵机组 | 范围扩大,实现制冷制热设备能效标准统一 |
| 能效等级划分 | 3级(1级、2级、3级) | 3级(1级、2级、3级) | 维持3级体系,但各级限值全面上调 |
| 风冷式CC≤50kW 3级COP | 2.80 | 2.80 | 限值未变,但新增IPLV考核要求 |
| 风冷式50kW<CC≤150kW 3级COP | 2.80 | 3.00 | 提升7.1%,准入门槛提高 |
| 水冷式CC≤150kW 3级COP | 4.00 | 4.00 | 限值未变,但1级和2级限值均上调 |
| 风冷式CC≤50kW 1级COP | 3.20 | 3.60 | 提升12.5%,高效产品门槛大幅提高 |
| 新增IPLV考核 | 无IPLV要求 | 所有等级均须满足IPLV限值 | 新增部分负荷性能考核,推动产品全工况优化 |
| 热泵热水机COP_h限值 | 参照GB 29541-2013,3级为3.00 | 纳入本标准,3级为3.00 | 指标平移,但纳入强制性统一管理框架 |
从变化幅度来看,风冷式冷水机组1级能效的COP要求从3.20提升至3.60,提升幅度达12.5%;2级能效的COP从3.00提升至3.20,提升6.7%。水冷式冷水机组1级能效的COP从4.60提升至5.20,提升幅度达13.0%。这些变化意味着2024版标准实施后,原1级能效产品可能仅达到新标准的2级甚至3级水平,行业技术升级压力显著。
GB 19577-2004《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是该领域的首部强制性国家标准,首次建立了冷水机组的能效等级体系。该版本将产品划分为5个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设为5级,1级为最高能效。当时的COP限值要求较为宽松,风冷式冷水机组5级能效的COP仅为2.40,反映了当时行业的技术水平相对较低,标准的主要目标是淘汰高能耗的落后产品。
GB 19577-2015将能效等级从5级精简为3级,同时全面提升了各项能效指标。这一修订与《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相衔接,使能效标识的标注更加清晰。风冷式冷水机组3级能效的COP提升至2.80,水冷式提升至4.00。该版本还引入了制冷量规格分段的概念,对不同规格产品实施差异化的能效要求。2015版标准实施后,行业整体能效水平提升了约20%,推动了变频技术和高效换热器的普及。
GB 19577-2024在2015版基础上实现了三大突破:一是将热泵热水机和水(地)源热泵机组纳入统一标准框架,结束了此前分散于多项标准的状态;二是全面引入IPLV部分负荷性能指标,推动产品从"满负荷高效"向"全工况高效"转型;三是大幅提升1级和2级能效的限值要求,为行业树立了更高的技术标杆。该版本还完善了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增加了测试不确定度的评估要求,使能效检测更加科学严谨。
试验原理:在稳定的名义制冷工况下,测量机组蒸发器和冷凝器侧载冷剂的进出口温差和流量,通过热平衡方程计算制冷量。输入功率通过电参数测量仪直接读取。COP值等于实测制冷量除以实测输入功率。
试验装置:试验系统由恒温水(或乙二醇溶液)供给系统、流量测量装置(电磁流量计或涡轮流量计,精度±0.5%)、温度测量装置(铂电阻温度计,精度±0.1℃)、电参数测量仪(精度±0.5%)以及数据采集系统组成。试验环境须保持在标准规定的大气压力和环境温度范围内。
试样:试样为完整的热泵或冷水机组,须按照制造商安装说明连接好所有管路和电气线路。试样应安装在试验台上,确保蒸发器和冷凝器侧的水路连接正确,且系统内充满规定浓度的载冷剂并排除空气。
试验步骤:首先启动机组,在名义工况下连续运行至少1小时进行状态调节。待系统达到热平衡后,进入正式测试阶段,每5分钟记录一次数据,连续记录至少30分钟。测试期间,蒸发器侧进水温度控制在12℃±0.3℃(冷水机组)或7℃±0.3℃(热泵制冷模式),冷凝器侧进水温度控制在30℃±0.3℃(水冷式)或环境温度35℃±1℃(风冷式)。
输出参数:试验输出制冷量Q(kW)、输入功率P(kW)和COP值。COP按公式COP=Q/P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同时记录蒸发器和冷凝器侧的进出水温度、流量和压降等辅助数据。
工程意义:COP值直接决定产品的能效等级判定。实测COP低于对应等级限值时,产品判定为不合格。该试验方法模拟了机组在满负荷连续运行条件下的性能表现,是能效标识标注和市场监管抽查的基础依据。
试验原理:在名义工况基础上,通过调节机组制冷量至额定值的25%、50%、75%和100%四个负荷点,分别测量各负荷点的COP值,然后按标准规定的加权公式计算IPLV。加权系数反映了典型气候条件下机组部分负荷运行的时间分布。
试验装置:与满负荷试验相同的测试平台,另需配备可编程负荷控制装置,能够精确调节蒸发器侧进水温度或流量以改变机组负荷率。负荷率偏差须控制在±2%以内。
试样:与6.1节相同的试样,但须在完成满负荷试验后进行。若机组具有多级卸载或变频调节功能,应在各负荷点分别记录实际运行状态参数。
试验步骤:依次设定机组在100%、75%、50%、25%负荷率下运行,每个负荷点稳定运行30分钟后开始记录数据,记录时长不少于20分钟。每个负荷点的测试条件(蒸发器进水温度、冷凝器进水温度)须按标准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输出参数:输出四个负荷点的COP值以及加权IPLV值。IPLV按公式IPLV=0.01×COP100%+0.42×COP75%+0.45×COP50%+0.12×COP25%计算。
工程意义:IPLV反映了机组在实际运行中部分负荷工况下的平均能效水平,是1级和2级能效判定的必要条件。该指标推动了变频压缩机、多级卸载和智能控制策略的优化应用,对降低建筑全年空调能耗具有直接贡献。
试验原理:在标准制热工况下,测量热泵热水机加热一定水量所需的时间和输入功率,通过热量累积计算制热量和COP_h。试验采用水箱法或流量计法,水箱法适用于小型机组,流量计法适用于大型机组。
试验装置:试验系统包括恒温恒湿环境室(控制干球温度20℃±1℃、湿球温度15℃±0.5℃)、保温水箱(容积按机组额定制热水量确定,热损失系数≤0.5%)、温度测量装置和电参数测量仪。水温测量采用精度±0.1℃的铂电阻温度计。
试样:试样为完整的热泵热水机,包含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水箱换热器)和节流装置。试样须按制造商说明书安装,水箱内注满规定温度(15℃±1℃)的自来水。
试验步骤:将试样放置在恒温恒湿环境室中,启动机组开始加热,当水箱水温达到55℃时停止试验。记录加热时间t(h)、平均输入功率P(kW)和初始水温T1、终止水温T2。制热量按公式Q_h=m×c×(T2-T1)/t计算,其中m为水的质量,c为水的比热容(4.186 kJ/(kg·℃))。
输出参数:输出制热量Q_h(kW)、输入功率P(kW)和制热性能系数COP_h。COP_h=Q_h/P,保留两位小数。
工程意义:COP_h是判定热泵热水机能效等级的唯一指标。该试验方法真实模拟了用户使用场景下的热水加热过程,确保测试结果与实际应用能耗高度相关。对于宣称具有辅助电加热功能的机组,试验时须关闭辅助加热装置,仅测试热泵部分的制热性能。
下表汇总了GB 19577-2024能效检测对样品的基本要求。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须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准备和确认样品,否则检测结果不予认可。
| 要求项 | 具体规定 |
| 试样类型 | 完整的热泵或冷水机组,包含压缩机、换热器、节流装置、控制柜及所有必要的保护装置。不接受散件或未完成装配的半成品。 |
| 试样尺寸 | 试样外形尺寸须在制造商规定的安装空间内,且所有管路接口和电气接线端子须可正常连接。大型机组(制冷量>150kW)可按照制造商与检测机构协商的简化安装方案进行,但不得改变机组内部结构。 |
| 试样数量 | 每批次抽检样品数量为1台。若首次检测不合格,可申请复检,复检样品数量为2台,2台均须达到标准要求方可判定合格。 |
| 状态调节 | 试样在正式测试前须在名义工况下连续运行至少1小时进行状态调节。若试样在运输或存储过程中暴露于极端温度(<5℃或>45℃)超过24小时,须在标准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12小时后再进行状态调节。 |
| 安装条件 | 风冷式机组须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位置,进风口和出风口不得有遮挡物,周围须留有制造商规定的维护空间。水冷式机组的冷却水系统须配置流量调节阀和水质处理装置,冷却水流量偏差控制在±5%以内。 |
| 电源条件 | 电源电压波动范围须控制在额定电压的±10%以内,频率波动控制在±1%以内。三相电源的相间电压不平衡度不得超过3%。 |
| 环境条件 | 试验环境温度控制在35℃±1℃(风冷式制冷工况)或20℃±1℃(热泵制热工况),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范围内,环境风速不超过0.5m/s。 |
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定期组织能效标识专项监督检查,GB 19577-2024是判定热泵和冷水机组能效标识标注是否真实合规的唯一依据。监督抽查通常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从生产企业和销售卖场随机抽取样品,送往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检测。
在抽查中,检测机构依据GB 19577-2024规定的试验方法对样品的COP和IPLV进行实测,并将实测值与产品铭牌和能效标识上标注的等级进行比对。若实测值低于标注等级对应的限值,即判定为"能效标识不合格",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生产企业处以罚款并责令改正。
2025年国家监督抽查数据显示,热泵和冷水机组产品的能效标识合格率约为92.3%,主要不合格项集中在IPLV指标不达标。这反映出部分企业仍沿用旧标准时代的"满负荷高效"设计理念,对部分负荷性能优化不足。
在建筑工程领域,GB 19577-2024是暖通空调系统设备选型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根据GB 55015-202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的要求,新建建筑的供暖空调系统所选用的冷水机组和热泵机组,其能效等级不得低于GB 19577-2024规定的2级能效要求。
在绿色建筑评价中,依据GB/T 50378-201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评分条款,暖通空调设备达到GB 19577-2024的1级能效等级可获得"高效设备"得分项。因此,绿色建筑咨询单位和设计院在设备选型阶段,普遍将1级能效作为优先选项,这直接推动了高效机组在公共建筑和住宅项目中的大规模应用。
消防验收环节中,虽然GB 19577-2024本身不属于消防技术标准,但消防设计审查中涉及防排烟系统、消防水泵等设备的供电容量计算时,须依据暖通专业提供的设备功率参数。该功率参数与机组的能效等级直接相关——能效等级越高的机组,输入功率越低,对变配电系统的容量需求就越小。
对于从事热泵和冷水机组能效检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GB 19577-2024是CMA资质认定和CNAS认可的核心扩项领域。检测机构须按照标准要求配备满足精度等级的测试设备,包括恒温水浴系统(温度波动度±0.1℃)、电磁流量计(精度±0.5%)、功率分析仪(精度±0.5%)和数据采集系统(采样频率≥1Hz)。
实验室须建立并运行符合GB/T 27025(ISO/IEC 17025)要求的管理体系,对测试人员进行标准操作培训,并参加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能力验证样品通常为某一特定型号的冷水机组,参试实验室须在收到样品后14天内完成测试并提交检测报告,其结果与参考值偏差超过±3%的实验室将被判定为不满意。
CMA扩项评审时,评审组将重点核查实验室是否按照GB 19577-2024的规定进行了测试方法的验证和确认,包括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设备校准证书和典型检测报告。实验室还须制定并实施质量控制计划,定期使用标准物质或稳定性良好的核查样品进行内部质量监控。
热泵和冷水机组制造企业的研发部门,将GB 19577-2024作为新产品开发和既有产品升级的强制性设计输入。在新产品设计阶段,研发团队须根据目标能效等级确定技术路线:若目标为3级能效(市场准入),可沿用现有成熟技术,通过优化换热器面积和压缩机选型实现;若目标为1级能效(高端市场),则须采用变频压缩机、电子膨胀阀、高效换热管等先进技术。
研发过程中的能效测试通常在企业自有实验室进行,企业实验室须建立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等效的测试能力。在型式试验阶段,企业须将样机送往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获取正式检测报告后方可进行能效标识备案和产品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GB 19577-2024新增的IPLV考核要求对研发设计提出了新挑战。传统的定频机组在部分负荷工况下通过启停控制调节能力,其部分负荷COP往往低于满负荷COP。而采用变频技术的机组在50%负荷率附近可实现最优效率,其IPLV显著高于定频机组。因此,新标准将加速变频技术在冷水机组和热泵产品中的普及,预计到2028年,变频机组的市场占有率将从目前的约35%提升至60%以上。
Q1:我公司生产的模块式风冷热泵机组,制冷量为130kW,按照GB 19577-2024应适用哪个规格段的能效限值?
根据GB 19577-2024第4.1条规定,产品规格段按名义制冷量(CC)划分,130kW属于50kW<CC≤150kW规格段。该规格段风冷式冷水机组的3级能效限定值为COP≥3.00,IPLV≥3.40。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模块式机组的名义制冷量是指所有模块组合后的总制冷量,而非单个模块的制冷量。因此,如果贵公司的模块式机组由多台模块组合而成,总制冷量130kW,则须按该规格段的限值进行判定。
Q2:我公司采购了一批水冷式冷水机组用于数据中心冷却,原设计选型依据是GB 19577-2015的2级能效,新标准实施后这批机组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GB 19577-2024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日期之后新生产的机组必须满足新标准的能效限定值要求。对于在此日期之前已采购并安装的机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强制要求其满足新标准的要求。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贵公司的数据中心需要申请绿色建筑认证或参与电力需求侧响应项目,新标准实施后,旧标准下的2级能效机组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政策激励。建议在未来的设备更新和扩容中,优先选择满足GB 19577-2024的1级或2级能效产品。
Q3:我公司生产的空气源热泵热水机,在低温环境(-10℃)下的制热性能明显下降,是否会影响能效等级判定?
GB 19577-2024规定的能效等级判定是基于标准名义工况下的测试结果,即环境干球温度20℃、湿球温度15℃的制热工况。标准不考核低温工况下的制热性能,因此低温性能衰减不会影响能效等级的判定。但是,贵公司产品若需在寒冷地区销售,建议同时关注GB/T 21362-2023《商业或工业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热水机》中关于低温制热性能的要求。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如北京市、河北省)在煤改电项目招标中,对低温制热性能有额外要求,建议提前了解目标市场的地方标准。
Q4:我公司生产的冷水机组采用了磁悬浮离心压缩机,实测COP达到6.5,远超GB 19577-2024的1级能效要求(COP≥5.20),是否可以申请更高等级的能效标识?
GB 19577-2024将能效等级划分为1级、2级、3级共三个等级,1级为最高等级。即使贵公司产品的实测COP远超1级能效要求,也只能标注为1级能效,标准未设置超过1级的"超1级"或"领跑者"等级。不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实施的"能效领跑者"制度中,会定期发布各品类产品的能效领跑者名单,入选条件通常为能效指标达到同品类产品的前5%-10%。贵公司的产品可积极申报能效领跑者,获得额外的政策支持和市场宣传优势。
Q5:我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能效检测,检测报告显示COP值为3.18,而我公司内部测试结果为3.25,两者存在偏差,应以哪个结果为准?
根据GB 19577-2024第7.3条关于检验规则的规定,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以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能效检测结果存在偏差是正常现象,测试不确定度通常是±2%左右,3.18和3.25的差异在不确定度范围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内部测试结果与第三方检测结果的偏差超过5%,建议检查内部测试的工况控制是否准确、仪表是否在校准有效期内、状态调节时间是否充足等因素。若贵公司产品恰好处于能效等级边界值附近(如3级能效要求COP≥3.20,实测值3.18),则判定为不合格,建议优化产品设计或调整测试工况控制。
Q6:GB 19577-2024是否适用于出口产品?我公司生产的冷水机组全部出口东南亚,是否需要满足该标准的要求?
GB 19577-2024作为中国强制性国家标准,其适用范围是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产品。对于出口产品,不强制要求满足该标准,但须满足进口国(如东南亚各国)的能效法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贵公司的出口产品同时在国内市场销售,则必须满足GB 19577-2024的要求。此外,部分东南亚国家(如泰国、越南)的能效标准参照中国标准制定,满足GB 19577-2024的1级能效要求有助于提升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建议贵公司根据出口目标国的法规要求,选择适用的能效标准进行产品认证。
Q7:我公司生产的蒸发冷却式冷水机组,其能效等级如何判定?是否适用GB 19577-2024中"风冷式"或"水冷式"的限值要求?
GB 19577-2024将产品类型划分为风冷式和水冷式两大类,蒸发冷却式冷水机组(或称"蒸发冷凝式")并未单独列出。根据标准第1章"范围"的规定,该标准适用于"以空气或水为冷热源的冷水机组",蒸发冷却式机组以空气为冷热源,但采用了蒸发冷却强化换热技术,其能效水平通常介于风冷式和水冷式之间。在实际检测中,建议按照机组冷凝器的冷却方式归类:若采用蒸发式冷凝器(即通过水的蒸发潜热冷却制冷剂),可参照水冷式冷水机组的限值要求;若采用风冷式冷凝器并辅以蒸发冷却喷淋装置,则参照风冷式冷水机组的限值要求。建议在送检前与检测机构确认归类方式,以避免因归类不当导致判定偏差。
以下资源可帮助读者深入了解GB 19577-2024的技术细节、实施动态和配套政策:
与GB 19577-2024密切相关的配套标准和技术文件包括: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 19577-2024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1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