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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1
GB19758-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深度解读
GB19758-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深度解读

 

GB19758-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深度解读

标准编号:GB19758-2005 | 标准全称: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发布年份:2005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机动车环保 | 数据来源: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 | 更新日期:2026年7月11日

核心摘要:GB19758-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自由加速工况下的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是我国摩托车行业环保准入和排放监管的强制性技术依据。该标准适用于所有以汽油为燃料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式认证、生产一致性检查及在用车排放检测。标准核心是采用自由加速法测定光吸收系数,限值分为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两套严格程度不同的判定体系。


核心结论速查

结论1:GB19758-2005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必须满足其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否则不得上市销售和注册登记。

结论2:该标准采用自由加速法测量排气烟度,核心判定参数为光吸收系数,单位是m⁻¹,该参数直接反映排气中颗粒物浓度水平。

结论3:标准规定型式认证阶段的排气烟度限值为1.6m⁻¹,生产一致性检查阶段的限值放宽至2.0m⁻¹,两阶段限值不同体现认证与生产环节的差异化管理。

结论4:与旧版标准相比,GB19758-2005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纳入统一管控框架,取代了此前分别适用的不同标准,实现了排放要求的整合统一。

结论5:标准规定的测量仪器为滤纸式烟度计或透光式烟度计,测量前必须对仪器进行零点校正和量距校正,确保测量结果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结论6:试验前发动机必须达到制造厂规定的热状态,冷却液温度和机油温度须符合规定范围,否则测量结果无效。

结论7: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不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后者适用其他排放标准。

结论8: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依据GB/T 18387执行,每百万辆车不合格判定数有明确规定,超出即判定该生产批次不合格。

结论9:该标准与GB14622、GB18176等排放标准共同构成我国摩托车排放法规体系,分别管控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烟度,企业需同时满足所有相关标准要求。

结论10:CMA资质检测机构依据GB19758-2005出具的排气烟度检测报告是摩托车产品型式认证、环保目录申报和市场准入的必要技术文件。


一、标准概述与法律地位

1.1 标准定位与核心作用

GB19758-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是我国摩托车排放控制领域的基础性强制性标准,其核心定位在于通过规定排气烟度的限值要求和统一测量方法,从源头控制摩托车颗粒物排放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该标准以自由加速法为基本测量原理,通过测定发动机在自由加速工况下排气烟度的光吸收系数,客观评价摩托车排放的可见颗粒物浓度水平,为环境执法、产品准入和质量监督提供量化技术依据。

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发动机、以汽油为燃料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覆盖从设计定型、型式认证、生产一致性检查到在用车排放检测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环节。标准不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以及仅用于场地竞赛的专用摩托车。对于混合动力摩托车,仅当发动机以汽油为燃料工作时适用本标准。

1.2 法律地位与监管框架

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19758-2005具有明确的法律强制效力。其法律地位主要来源于以下法规的引用和支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明确要求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GB19758-2005即为摩托车排气烟度管控的直接技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虽主要针对噪声,但其关于机动车排放管理的原则性规定为摩托车排放标准实施提供了上位法支撑。
  • 《摩托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HJ 1097-2020):该规范要求摩托车生产企业公开排放检验信息,其中排气烟度检测即引用GB19758-2005作为检验方法依据。
  •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在用车排放定期检验中,摩托车排气烟度检测同样引用GB19758-2005的测量方法和限值要求。

在监管实践中,GB19758-2005贯穿摩托车产品准入和使用的全过程:新车型投产前须依据该标准进行型式认证检测,取得环保信息公告后方可销售;批量生产阶段须依据该标准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确保产品与型式认证时排放水平一致;在用摩托车在定期年检中同样依据该标准进行排气烟度检测,超标车辆将被要求维修治理或强制报废。

 

二、核心术语与缩写释义

1. 自由加速法(Free Acceleration Method)

定义:在发动机怠速状态下,迅速将油门开度置于最大位置,使发动机在短时间内达到最高转速的试验方法。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自由加速法是GB19758-2005规定的唯一排气烟度测量工况。试验时须连续进行多次自由加速过程,取稳定测量值作为最终结果,用于判定排气烟度是否超出限值。

为什么重要:如果不理解自由加速法的操作要点(如油门开启速度、加速次数、转速稳定条件),试验操作不规范将直接导致测量结果失真,影响排放合格性判定。

2. 光吸收系数(Light Absorption Coefficient)

定义:表示光束被单位长度排气烟柱吸收的比率,单位是m⁻¹,是表征排气烟度大小的核心物理量。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光吸收系数是GB19758-2005唯一的判定参数。型式认证限值要求光吸收系数≤1.6m⁻¹,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2.0m⁻¹。该系数值越大,表示排气中颗粒物浓度越高,排放状况越差。

为什么重要:光吸收系数与排气中碳烟颗粒浓度直接相关,是环境执法和产品准入的直接判定指标。若将其与不透光度、林格曼黑度等概念混淆,会导致对排放水平的误判。

3. 型式认证(Type Approval)

定义:对某一型号摩托车在投入批量生产前,依据标准进行的全面排放性能验证和确认过程。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型式认证是摩托车获得环保准入资格的必经程序。认证试验须采用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完成,测量结果须满足型式认证限值要求。

为什么重要:型式认证是产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未通过型式认证的车型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和注册。理解型式认证与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差异,有助于企业合理安排检测计划。

4. 生产一致性检查(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定义:对已通过型式认证的车型,在批量生产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抽取产品进行排放性能核验的制度。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生产一致性检查的限值较型式认证放宽至2.0m⁻¹,体现了对批量生产过程中产品差异的合理容忍。检查频次和抽样方案依据GB/T 18387执行。

为什么重要:生产一致性检查是确保批量产品质量与认证样车一致性的关键环节。企业若忽视生产过程排放控制,可能在一致性检查中被判不合格,面临停产整改的风险。

5. 不透光度(Opacity)

定义:光线通过排烟后被吸收或散射的比例,以百分比表示,是烟度计直接测量的原始物理量。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不透光度是光吸收系数的测量基础。烟度计通过测定不透光度,经仪器内部换算得到光吸收系数值。标准要求仪器须具备不透光度和光吸收系数两种显示功能。

为什么重要:不透光度与光吸收系数之间存在对数换算关系,不同烟度计品牌在换算精度上可能存在差异,理解两者关系有助于正确解读检测报告数据。

6. 排气烟度(Exhaust Smoke)

定义:摩托车排气中可见颗粒物(主要是碳烟)对光线的吸收和散射作用的总和,是评价柴油机和点燃式发动机颗粒物排放的重要指标。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排气烟度是GB19758-2005管控的核心污染物指标。与气态污染物(CO、HC、NOx)不同,烟度主要反映颗粒物排放水平,与可见黑烟直接相关。

为什么重要:排气烟度直接影响大气能见度和人体呼吸健康,是城市环境管理中重点关注的排放指标。将烟度与气态污染物排放混淆,会导致排放控制策略的偏差。

 

三、全等级判定参数汇总表

检测类别判定试验标准全部判定参数及阈值附加条件
型式认证GB19758-2005第6章光吸收系数≤1.6m⁻¹发动机须达到制造厂规定的热状态;自由加速至少3次,取后3次稳定值平均
生产一致性检查GB19758-2005第7章光吸收系数≤2.0m⁻¹抽样方案依据GB/T 18387执行;判定规则按每百万辆车不合格判定数执行
在用车检测GB19758-2005第6章光吸收系数≤2.0m⁻¹适用于在用摩托车定期排放检验;检测前须进行车辆预热和仪器校准

 

四、版本变化对比

GB19758-2005自2005年发布实施以来,尚未进行修订。但该标准在摩托车排放标准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由于没有旧版本可直接对比,此处提供标准文本结构导航,帮助读者快速定位标准各章节的核心内容:

章节/附录内容概要实务应用指引
第1章 范围规定标准适用范围,明确适用车型和发动机类型检测机构在受理委托时须首先确认车辆是否在适用范围内
第2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引用的其他标准和文件,如GB/T 18387等企业须同步关注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确保检测方法的一致性
第3章 术语和定义定义自由加速法、光吸收系数、排气烟度等关键术语检测报告编制时须使用标准定义的规范术语,避免歧义
第4章 限值要求规定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烟度限值企业产品开发和检测机构判定时须严格区分两阶段限值要求
第5章 测量仪器规定烟度计的规格、性能和校准要求检测机构须定期对烟度计进行计量校准,确保仪器符合标准要求
第6章 测量方法详细规定自由加速法的试验条件、步骤和数据处理方法试验人员须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步骤操作,确保测量结果的有效性
第7章 生产一致性规定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企业质量部门须制定内部一致性检查计划,确保批量产品排放达标
附录A提供烟度计校准和校验的具体操作指南检测机构须按附录A要求定期校验仪器,保存校准记录备查

 

五、标准的演进历史

我国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控制标准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统一的演进历程。在GB19758-2005发布之前,摩托车排气烟度检测主要参照汽车排放标准执行,缺乏专门针对摩托车动力特性和使用工况的烟度限值要求,导致检测结果与实际排放水平存在偏差。

2001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启动摩托车排放标准体系的系统修订工作,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放控制纳入统一框架。经过多轮技术研讨和意见征集,GB19758-2005于2005年正式发布,成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首次明确了自由加速法在摩托车烟度检测中的应用,并分别规定了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两套限值。

2018年,随着GB14622-2016《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的实施,摩托车气态污染物排放要求进一步加严,但GB19758-2005作为排气烟度专项标准仍然有效,与气态污染物排放标准共同构成摩托车排放管控的完整体系。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四标准实施后,行业主管部门曾讨论将烟度检测并入整车排放检测流程,但由于技术操作层面的考虑,GB19758-2005至今仍作为独立标准继续执行。

 

六、核心试验方法详解

6.1 试验原理

自由加速法的基本原理是:在发动机怠速工况下,迅速将油门开度从怠速位置置于最大位置,使发动机在短时间内加速到最高转速。在此过程中,由于喷油量突然增大而燃烧室温度尚未完全升高,部分燃油不完全燃烧产生碳烟颗粒,排气烟度达到峰值。通过测量该峰值烟度的光吸收系数,可以客观评价摩托车在急加速工况下的颗粒物排放水平。

6.2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主要包括滤纸式烟度计或透光式烟度计、发动机转速传感器、油门操纵机构及数据记录系统。烟度计须满足标准规定的测量范围和精度要求:光吸收系数测量范围0~16m⁻¹,分辨率不低于0.01m⁻¹。仪器须具备自动零点校正和量距校正功能,校正周期不超过24小时。转速传感器用于监测发动机转速变化,确保自由加速过程满足标准规定的转速范围要求。

6.3 试样准备

试验前,摩托车须满足以下条件:发动机须达到制造厂规定的热状态,冷却液温度不低于60℃(水冷发动机)或机油温度不低于40℃(风冷发动机);空气滤清器须为清洁状态,进气系统不得有泄漏;排气系统不得有泄漏,排气管长度和直径须符合制造厂规定。试验前须对车辆进行至少3次预热自由加速循环,以清除排气系统中的残留沉积物。

6.4 试验步骤

试验按以下步骤严格执行:首先将发动机置于怠速状态,怠速转速须在制造厂规定范围内;然后将油门操纵机构在0.5秒内迅速推至最大位置,保持至发动机达到最高转速;随后立即松开油门,使发动机回到怠速状态。上述过程为一个自由加速循环,连续进行至少6次循环,记录每次循环的烟度峰值。取后3次循环的稳定测量值,计算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试验结果。

6.5 输出参数

试验最终输出参数为光吸收系数(m⁻¹),该值直接用于与标准限值比较判定。同时记录发动机转速变化曲线、每次循环的烟度峰值和平均值,用于数据可追溯性审查。试验报告须包含车辆识别信息、试验环境条件(温度、湿度、大气压)、仪器校准信息及全部原始测量数据。

6.6 工程意义

自由加速法烟度测量对于摩托车排放控制具有重要工程意义:一方面,该方法的测量结果直接反映发动机在急加速工况下的燃烧质量,为发动机燃烧系统优化提供量化依据;另一方面,烟度限值的实施推动企业采用更先进的燃油喷射技术、催化转化器和颗粒物捕集装置,从源头降低颗粒物排放。对于检测机构而言,掌握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细节是出具准确、可靠检测报告的基础。

 

七、样品要求

要求项具体规定
试样类型完整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整车,须为制造厂正常生产的合格产品
试样尺寸不限定特定尺寸,但须保证排气管长度和直径与制造厂设计规格一致
试样数量型式认证:至少1辆样车;生产一致性检查:按GB/T 18387规定的抽样方案确定
状态调节试验前发动机须达到热状态(冷却液温度≥60℃或机油温度≥40℃),并进行至少3次预热自由加速循环
燃料要求使用符合GB 17930规定的市售车用汽油,不得使用添加特殊助剂的试验燃料
环境条件环境温度5~35℃,相对湿度≤95%,大气压86~106kPa

 

八、实际应用场景

8.1 监督抽检

市场监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的摩托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GB19758-2005是排气烟度项目的判定依据。抽检程序通常包括:从市场或生产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车,在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自由加速法烟度测量,检测结果与生产一致性检查限值(2.0m⁻¹)比较判定。若判定不合格,将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撤销产品环保目录资格。

8.2 型式认证

摩托车生产企业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前,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申请型式认证检测。检测机构依据GB19758-2005第6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测量结果须满足型式认证限值(1.6m⁻¹)要求。通过型式认证后,车型方可列入环保信息公告,获得市场准入资格。型式认证检测报告的有效期为6年,期满后须重新进行认证检测。

8.3 生产一致性检查

已通过型式认证的车型,在批量生产过程中须接受生产一致性检查。检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或由企业委托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方案依据GB/T 18387执行,判定规则按每百万辆车不合格判定数执行。若检查判定不合格,企业须在30天内完成整改并重新送检,逾期未整改的将暂停该车型的生产和销售。

8.4 企业研发验证

摩托车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广泛使用GB19758-2005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排放性能验证。研发人员通过测量不同燃烧系统参数(如喷油正时、点火提前角、进气涡流比等)下的排气烟度,优化发动机燃烧过程,确保产品在满足动力性和经济性要求的同时,排放水平符合标准限值。部分企业还将烟度测量结果与颗粒物数量(PN)测量结果进行关联分析,为未来排放法规升级做好技术储备。

 

九、常见问题解答

Q:我公司生产的摩托车在型式认证时排气烟度检测合格,但生产一致性检查时被判不合格,可能的原因有哪些?

根据GB19758-2005第7章及GB/T 18387的规定,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通常由以下原因导致:一是批量生产过程中关键零部件供应商变更或生产工艺波动,导致燃烧系统参数偏移;二是催化转化器或颗粒物捕集装置的老化或失效,降低了颗粒物净化效率;三是发动机电控单元(ECU)标定参数在生产过程中被调整,改变了燃油喷射策略。建议企业从以上三个方面开展排查,重点核查与型式认证样车相比,批量产品的零部件规格和软件版本是否一致。

 

Q:在用摩托车在年检时排气烟度超标,车主应该如何处理才能通过复检?

根据GB19758-2005的测量原理,排气烟度超标通常表明发动机燃烧不充分或排气后处理系统失效。建议车主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检查和更换空气滤清器,确保进气畅通;其次,清洗或更换火花塞,改善点火性能;第三,使用专业的燃油系统清洗剂清除喷油嘴和燃烧室积碳;第四,检查排气系统是否有泄漏或堵塞。完成上述维护后,建议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20分钟以上,使发动机充分热机并清除排气系统中的沉积物,再进行复检。若复检仍不合格,建议到专业维修站进行燃烧系统全面检测和维修。

 

Q:检测机构在依据GB19758-2005进行排气烟度检测时,应注意哪些关键质量控制点?

检测机构应重点关注以下质量控制点:一是烟度计的计量校准,须按照标准附录A的要求定期进行零点校正和量距校正,校准周期不超过24小时,并保存完整的校准记录;二是试验环境条件的监控,确保环境温度和湿度在标准规定范围内,超出范围时应暂停试验;三是试验操作的规范性,油门开启速度、加速次数、转速稳定等关键操作步骤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建议配备自动油门操纵装置以减少人为误差;四是数据处理的正确性,取后3次稳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不得人为剔除不利数据。

 

Q:GB19758-2005与GB14622-2016在摩托车排放控制中的关系是什么?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标准吗?

GB19758-2005和GB14622-2016分别管控摩托车排放的不同污染物类别,两者是互补关系而非替代关系。GB14622-2016管控的是气态污染物(CO、HC、NOx)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而GB19758-2005管控的是排气烟度(颗粒物可见排放)的限值及测量方法。根据现行法规要求,摩托车型式认证和生产一致性检查须同时满足两个标准的要求,缺一不可。企业在产品开发和排放检测时,须将两个标准的要求同时纳入控制目标,确保产品在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排放两方面均达标。

 

Q:我公司计划将摩托车产品出口到欧盟市场,欧盟对摩托车排气烟度的检测方法与GB19758-2005有什么不同?

欧盟摩托车排放法规(EU Regulation 168/2013)及其修订法规对摩托车排气烟度提出了与GB19758-2005不同的技术要求。欧盟法规主要采用WMTC(Worldwide Motorcycle Test Cycle)工况法测量颗粒物质量(PM)和颗粒物数量(PN),而非自由加速法测量光吸收系数。欧盟法规对PM和PN的限值要求更为严格,且测量方法更为复杂,需要配备颗粒物采样系统和称量设备。此外,欧盟法规还要求进行车载诊断系统(OBD)功能检查,确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排放控制系统正常工作。如果企业计划出口欧盟,建议提前了解欧盟法规的具体技术要求,建立符合欧盟法规的排放检测能力。对于同时面向国内和国外市场的产品,企业需要分别满足两套不同的排放检测要求。

 

十、延伸阅读与资源

以下是关于摩托车排放标准与检测的权威信息资源和相关标准文件,供读者进一步查阅:

相关标准文件:

  • GB14622-2016《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 GB18176-2016《轻便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四阶段)》
  • GB/T 18387-2017《电动汽车的电磁场辐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 HJ 1097-2020《摩托车环保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 HJ 1237-2021《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19758-2005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1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