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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1
GB20073-201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深度解读
GB20073-201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深度解读

 

GB20073-201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深度解读

标准编号:GB20073-2018 | 标准全称: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 发布年份:2018年(本文基于2026年7月最新应用实践解读)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机动车安全 | 数据来源: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 | 更新日期:2026年7月11日

核心摘要:GB20073-2018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系统的性能要求及对应试验方法,是摩托车整车出厂安全检验和国家监督抽查的核心强制技术依据。该标准以制动距离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双指标构建判定体系,其中行车制动Ⅰ型试验(热衰退)和Ⅱ型试验(长坡持续制动)为新增关键考核项。与2006版相比,2018版对轻便摩托车制动距离要求加严约20%,并首次将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验证纳入标准正文。


核心结论速查

结论1:GB20073-2018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必须满足其制动性能要求方可获得公告准入和出厂合格判定。

结论2:该标准采用制动距离与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双指标并行判定体系,两个指标必须同时满足对应车型类别的限值要求,任何一项不达标即判定为不合格。

结论3:与2006版标准相比,2018版对轻便摩托车(L1类)行车制动距离要求从7米加严至5.5米,加严幅度约21.4%,是本次修订中变化最显著的技术指标。

结论4:该标准新增行车制动Ⅰ型试验(热衰退试验)和Ⅱ型试验(长坡持续制动试验),要求摩托车在连续多次制动或持续制动后仍保持规定的制动性能,热衰退后制动距离不得超过初始值的1.67倍。

结论5:标准规定驻车制动系统必须能使满载车辆在20%坡道上保持静止,此要求适用于所有两轮和三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且不依赖发动机动力。

结论6:制动性能试验在轮胎与路面附着系数不低于0.7的干燥、平整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上进行,试验时车辆处于空载状态但需配备一名驾驶员,驾驶员质量计入整车质量。

结论7:该标准明确规定了制动衬片(刹车片)的磨损极限报警要求,当衬片磨损至制造商规定极限时必须通过声学或光学信号向驾驶员发出报警。

结论8:配备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的车辆除满足常规制动性能要求外,还需验证ABS功能的有效性,包括在低附着系数路面上(附着系数≤0.3)的制动稳定性和方向可控性。

结论9: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1),GB20073-2018是摩托车CCC认证的关键检验项目,未通过该标准全项检验的车型无法获得CCC证书,不得上市销售。

结论10:该标准与国际通行法规UN R78(关于摩托车制动认证的统一规定)在核心指标上保持协调,但在轻便摩托车制动距离限值、Ⅰ型试验具体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出口企业需同时满足目标市场法规要求。


一、标准概述与法律地位

1.1 标准定位与核心作用

GB20073-201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行车制动系统和驻车制动系统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判定规则及制动衬片磨损报警要求。该标准是摩托车整车安全性能领域的核心强制性技术法规,直接关系到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该标准适用于装有至少两个车轮、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mL(或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轻便摩托车(L1类、L2类),以及发动机排量超过50mL(或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摩托车(L3类、L4类、L5类)。标准不适用于电动自行车(GB17761管辖范围)、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以及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的电动摩托车。

该标准在摩托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检查、出厂检验、市场监督抽查、CCC认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环节均具有不可替代的技术判定作用。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四方均以该标准为统一的技术准绳。

1.2 法律地位与监管框架

GB20073-2018在法律法规层面具有明确的强制效力,以下上位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引用该标准作为技术判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GB20073-2018即为摩托车制动安全的技术标准之一。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1:2020)——该规则将GB20073-2018列为摩托车CCC认证的必检标准,涵盖型式试验中的制动性能检验项目。
  •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50号)——该办法要求摩托车产品准入时须提交符合强制性标准(含GB20073-2018)的检验报告。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该标准第7章关于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的要求与GB20073-2018相衔接,GB7258规定整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时直接引用GB20073的试验方法和判定限值。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该细则将GB20073-2018列为监督抽查的判定依据,对制动距离和MFDD实施抽样检验。

 

二、核心术语与缩写释义

1. MFDD(Mean Fully Developed Deceleration,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定义:在制动过程中,车速从0.8V₀降至0.1V₀区间内计算得到的平均减速度,单位m/s²。V₀为制动初速度。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MFDD是行车制动性能的两大判定指标之一。标准规定,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紧急制动时,MFDD必须不小于对应车型类别的限值(如L3类摩托车必须不小于6.2m/s²)。
为什么重要:仅看制动距离会忽略车辆初速度差异和驾驶员反应时间的影响,MFDD直接反映制动系统本身产生减速效果的物理能力,是评价制动系统设计性能的核心参数。

2. 制动距离(Braking Distance)
定义:从驾驶员开始触动制动控制装置(手把或踏板)的瞬间到车辆完全停止所行驶的距离,单位m。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制动距离是行车制动性能的另一大判定指标。标准按车型类别和制动初速度分别规定了最大允许制动距离(如L3类摩托车在初速度60km/h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14.4m)。
为什么重要:制动距离是驾驶者最直观感知的安全参数,也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常用的技术指标,同时是监督抽查中最容易实施的检测项目。

3. Ⅰ型试验(Type Ⅰ Test,热衰退试验)
定义:模拟摩托车在连续下坡或频繁制动工况下制动器温度升高后,检验制动性能衰退程度的试验程序。试验要求以规定初速度和减速度连续进行6次制动,随后立即测量热态制动距离。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该试验是GB20073-2018新增的强制性考核项目。热态制动距离不得超过冷态制动距离的1.67倍(即衰退率不超过67%),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为什么重要:摩托车制动器在长下坡路段频繁使用时容易发生热衰退,导致制动力大幅下降。不了解此要求的企业可能设计出冷态性能优秀但热稳定性差的制动系统,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4. Ⅱ型试验(Type Ⅱ Test,长坡持续制动试验)
定义:模拟摩托车在长达6km、坡度为6%的长下坡路段上持续制动工况的试验。试验要求车辆以30km/h的恒定速度行驶6km下坡,仅使用行车制动器控制车速,试验结束后测量制动性能。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该试验同样是2018版新增的考核项目。试验结束后,制动系统必须仍能正常工作,且在随后的制动距离测量中满足对应车型的冷态限值要求。
为什么重要:长下坡持续制动时制动器长时间处于接合状态,极易导致制动液气阻、制动衬片烧蚀等问题。该试验检验的是制动系统在极端持续负荷下的可靠性,是保障山区道路行车安全的关键指标。

5. ABS(Anti-lock Braking System,防抱死制动系统)
定义:在制动过程中自动控制制动器制动力,防止车轮抱死的系统。ABS能保持车轮处于边滚边滑状态,维持轮胎与路面间的纵向和横向附着能力。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对配备ABS的车辆提出了附加要求——除满足常规制动性能指标外,还需在低附着系数路面(≤0.3)上进行制动试验,验证车辆在ABS介入时的制动稳定性和方向可控性,且ABS失效报警功能必须正常。
为什么重要:ABS是摩托车主动安全的核心配置,其性能好坏直接决定紧急制动时车辆是否侧滑、甩尾或翻车。仅考核制动距离无法反映ABS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标准因此设置了专项验证要求。

6. 驻车制动系统(Parking Braking System)
定义:用于使已停驶车辆保持静止状态的制动装置,可独立于行车制动系统,也可与行车制动系统共用部分部件(但操纵机构必须独立)。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驻车制动系统必须能使满载车辆在20%坡道上保持静止5分钟以上。该要求适用于所有类别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包括三轮摩托车。
为什么重要:驻车制动失效是摩托车溜车事故的主要原因,特别是在坡道停车场景下。该指标直接检验驻车制动系统在满载和坡道工况下的保持能力,是车辆安全停放的基本保障。

7. 制动衬片磨损报警装置(Brake Lining Wear Warning Device)
定义:当制动衬片(刹车片)磨损到制造商规定的极限厚度时,通过声学或光学信号向驾驶员发出报警的装置。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要求所有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必须配备制动衬片磨损报警装置(或采用目视检查孔方式),确保驾驶员能及时获知衬片磨损状态。
为什么重要:制动衬片磨损到极限后继续使用会导致制动效能急剧下降甚至制动失效。该要求确保驾驶员在衬片达到危险磨损程度前能获得明确警示,是预防性安全措施。

 

三、全类型判定参数汇总表

车辆类别制动初速度最大制动距离最小MFDD附加条件
L1类(轻便两轮摩托车)40km/h5.5m4.8m/s²制动距离和MFDD须同时满足;配备ABS的车辆附加低附着系数路面试验
L2类(轻便三轮摩托车)40km/h5.5m4.8m/s²同L1类;三轮车须保证任一车轮不抱死
L3类(两轮摩托车)60km/h14.4m6.2m/s²须通过Ⅰ型试验(热衰退)和Ⅱ型试验(长坡持续制动)
L4类(边三轮摩托车)60km/h14.4m6.2m/s²须通过Ⅰ型试验和Ⅱ型试验;边轮制动应协调
L5类(正三轮摩托车)60km/h14.4m6.2m/s²须通过Ⅰ型试验和Ⅱ型试验;满载时后轴制动力分配须合理
所有类别(驻车制动)———满载车辆在20%坡道上保持静止≥5分钟

注:L1类指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mL或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两轮轻便摩托车;L2类为轻便三轮摩托车;L3类为两轮摩托车;L4类为边三轮摩托车;L5类为正三轮摩托车。分类依据GB/T15089-2001。

 

四、版本变化对比

参数/要求GB20073-2006(旧版)GB20073-2018(现行版)变化方向与影响
L1类轻便摩托车制动距离(初速度40km/h)≤7.0m≤5.5m加严21.4%——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门槛大幅提升,部分老旧平台车型需重新匹配制动系统
L3类摩托车制动距离(初速度60km/h)≤15.0m≤14.4m加严4%——两轮摩托车制动距离要求小幅收紧
Ⅰ型试验(热衰退试验)无此要求新增——6次连续制动后热态制动距离≤冷态×1.67全新考核维度——制动器热稳定性首次成为强制要求,鼓式制动器设计面临更大挑战
Ⅱ型试验(长坡持续制动)无此要求新增——6km、6%坡道、30km/h持续制动后性能须达标全新考核维度——制动系统抗热衰退和持续工作可靠性被纳入强制检验
ABS性能验证未提及新增——低附着系数路面(≤0.3)制动稳定性和方向可控性验证填补空白——ABS不再是"选装加分项",而是必须验证其功能有效性的安全部件
制动衬片磨损报警仅要求"应便于检查"强制要求——必须配备声学或光学磨损报警装置,或设置目视检查孔加严——从"可检查"升级为"必须报警",防止因衬片过度磨损导致制动失效
驻车制动坡道角度18%坡道20%坡道加严11.1%——驻车制动能力要求提升,对手刹/脚刹机构设计和调整提出更高要求

 

五、标准的演进历史

5.1 第一代标准(1990年代)

GB20073-199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是该标准的第一代版本。该版本主要参照日本JIS D 5301和ISO 8706等国际标准制定,首次建立了我国摩托车制动性能的强制性技术指标体系。当时的标准仅规定了行车制动距离单一指标,试验方法也相对简单,未涉及热衰退、驻车制动坡道试验等复杂工况。该版本的制动距离限值较为宽松,反映了当时国内摩托车产业以100mL以下排量为主、技术水平较低的实际状况。

5.2 第二代标准(2006年修订)

GB20073-2006对1992版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变化包括:引入MFDD(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作为与制动距离并行的第二判定指标;将车辆分类与国际标准接轨(采用L类分类体系);增加了驻车制动性能要求(18%坡道);对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的制动距离限值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加严。该版本还首次引入了制动操纵力(手把力/脚踏力)的测量要求,确保制动性能的达成不是通过异常大的操纵力实现。2006版标准实施后,我国摩托车制动安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5.3 现行版本(2018年修订)

GB20073-2018是现行有效版本,于2018年1月发布,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订的核心驱动力有两个:一是与国际法规UN R78(第5修订版)的技术协调需求;二是国内摩托车产业升级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对更高制动安全水平的要求。2018版的主要变化已在第四章版本对比中详细列出,其中最核心的是新增Ⅰ型试验和Ⅱ型试验、加严轻便摩托车制动距离限值、增加ABS性能验证要求。该版本实施后,国内摩托车制动系统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整体上了一个新台阶,特别是推动了盘式制动器和ABS在摩托车上的普及应用。

 

六、核心试验方法详解

6.1 行车制动性能试验(0型试验)

试验原理:在规定的初速度下,驾驶员对行车制动操纵装置施加规定的操纵力(手操纵力≤200N,脚操纵力≤350N),使车辆紧急制动直至完全停止,同时测量制动距离和MFDD。该试验检验的是制动系统在冷态(制动器初始温度≤100℃)条件下的基本制动效能。

试验装置:试验在专用的制动性能测试跑道(或符合要求的直线试验路段)上进行,路面须为干燥、平整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轮胎与路面的峰值附着系数不低于0.7。测量设备包括第五轮仪(或非接触式光学测速仪)、制动距离测量装置(精度±1%)、制动操纵力传感器(精度±2%)、制动器温度测量装置(热电偶或红外测温仪)。

试样:试验车辆为完成磨合的成品摩托车,处于空载状态,配备一名驾驶员(质量按75kg计入),轮胎气压调整至制造商规定值。

试验步骤:首先将车辆加速至超过规定初速度(L1/L2类为40km/h,L3/L4/L5类为60km/h)的105%,然后切断动力,当车速回落至规定初速度时瞬间施加制动操纵力并保持至车辆完全停止。试验中须记录制动距离、MFDD、制动操纵力、制动器初始温度和试验环境风速(应≤3m/s)。

输出参数:制动距离(m)、MFDD(m/s²)、制动操纵力(N)、制动器温度(℃)。

工程意义:0型试验是制动性能最基础的考核项目,直接反映制动系统在常规工况下的制动能力。该试验结果也是Ⅰ型试验和Ⅱ型试验性能对比的基准参考值。

6.2 Ⅰ型试验(热衰退试验)

试验原理:模拟摩托车在连续下坡路段频繁使用制动器的热负荷工况。通过连续多次的制动操作使制动器温度显著升高,然后立即测量热态制动距离,检验制动器在高温状态下保持制动效能的能力(即抗热衰退性能)。

试验装置:与0型试验相同的测试跑道和测量设备。需增加制动器温度实时监测装置,确保每次制动前的制动器初始温度在规定的温度窗口内(通常为100-120℃)。

试样:与0型试验相同的车辆和驾驶员配置。试验前需测量冷态制动距离作为基准值。

试验步骤:按标准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初速度和减速度(通常为3.0m/s²)连续进行6次制动操作,每次制动间隔时间按标准规定(通常为45秒)。完成第6次制动后,立即(在60秒内)以规定初速度进行一次紧急制动,测量热态制动距离。热态制动距离与冷态制动距离之比即为衰退率。

输出参数:热态制动距离(m)、衰退率(热态/冷态比值)、制动器峰值温度(℃)。

工程意义:热衰退是摩托车制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在山区长下坡路段。该试验能有效暴露制动器散热设计缺陷、制动衬片高温性能不足等问题。根据GB20073-2018规定,热态制动距离不得超过冷态制动距离的1.67倍。

6.3 Ⅱ型试验(长坡持续制动试验)

试验原理:模拟摩托车在6km长、6%坡度的连续下坡路段上行驶的极端工况。车辆以30km/h的恒定速度行驶,仅依靠行车制动器控制车速(不利用发动机制动),持续制动6km,检验制动系统在长时间连续负荷下的可靠性和抗热衰退能力。

试验装置:需要一条实际坡度为6%±0.5%、长度不少于6km的下坡路段,或使用底盘测功机(带坡度模拟功能)进行室内试验。室外试验时需配备随行的安全车辆和通讯设备。

试样:与0型试验相同的车辆配置。试验前需确认制动器处于冷态(≤100℃)。

试验步骤:车辆从坡顶出发,以30km/h的恒定速度下坡,全程仅使用行车制动器控制车速。下坡过程中持续监测制动器温度。完成6km下坡后,立即在平直路段上进行一次规定初速度的紧急制动试验,测量制动距离和MFDD,与冷态基准值进行对比。

输出参数:试验后制动距离(m)、试验后MFDD(m/s²)、制动器峰值温度(℃)、制动液温度(℃)。

工程意义:长坡持续制动是摩托车制动系统最严苛的工况之一。该试验能有效检验制动液的高温抗气阻性能、制动衬片的高温摩擦稳定性以及制动系统散热设计的合理性。根据标准要求,Ⅱ型试验结束后车辆的制动性能必须仍满足对应车型的冷态限值要求。

6.4 驻车制动性能试验

试验原理:检验驻车制动系统在坡道上保持车辆静止的能力。通过在实际坡道或模拟坡道上施加驻车制动,验证车辆在满载状态下能否在规定坡度的坡道上保持静止不溜车。

试验装置:标准坡道(坡度20%±1%,干燥、平整混凝土或沥青路面)或带有坡度模拟功能的驻车制动试验台。需配备车辆位移监测装置(精度±5mm)。

试样:车辆处于满载状态(按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总质量配载),轮胎气压正常。

试验步骤:车辆驶上坡道后停稳,施加驻车制动(不依赖行车制动),记录车辆位置。保持驻车制动状态5分钟,持续监测车辆是否发生位移。若车辆在5分钟内无任何位移,则判定为合格。试验分别在坡道朝上和朝下两个方向各进行一次。

输出参数:驻车制动操纵力(N)、车辆位移量(mm)、保持时间(min)。

工程意义:驻车制动性能直接关系到车辆坡道停放安全。该试验能检验驻车制动机构的机械强度、自锁性能以及制动器在静态负荷下的保持能力。GB20073-2018将坡道角度从18%加严至20%,意味着驻车制动系统需要提供更大的制动力矩。

 

七、样品要求

要求项具体规定
试样类型成品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须完成制造商的磨合程序(通常不少于500km),制动系统各部件(制动器、制动管路、制动液、ABS等)均为量产状态,不得进行任何特殊调整或改装
试样尺寸车辆外形尺寸、轴距、轮距等须与制造商公告参数一致,轮胎规格及型号须与公告一致,轮胎花纹深度不低于新胎的50%
试样数量型式检验时不少于2辆(1辆用于0型试验和Ⅰ型试验,1辆用于Ⅱ型试验和驻车制动试验);监督抽查时按抽样方案确定(通常为1辆)
状态调节试验前车辆须在环境温度15-30℃、相对湿度45%-75%的条件下放置不少于8小时;制动器初始温度须控制在100℃以下;轮胎气压调整至制造商规定值(误差±10kPa)
配载要求行车制动性能试验:空载+驾驶员(75kg);驻车制动试验:满载(按制造商最大总质量配载,配载物须牢固固定,均匀分布)
磨合要求制动衬片与制动鼓/制动盘的磨合须按制造商规定的程序进行,磨合后检查制动衬片接触面积(应不小于衬片面积的80%)
制动液要求制动液规格须符合制造商规定(通常为DOT3或DOT4),液位处于上限标记处,制动管路内无空气(须进行排气操作)

 

八、实际应用场景

8.1 监督抽检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对市场上销售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实施制动性能专项监督抽查。抽样环节通常在生产企业成品库、销售门店或口岸仓库进行,抽样基数不少于10辆,抽样数量为1辆。检验机构按照GB20073-2018规定的试验方法对制动距离和MFDD进行检测,同时核查制动衬片磨损报警装置、ABS功能等配置要求。

在2020年以来的国家监督抽查中,制动性能不合格的主要表现为:制动距离超差(尤其是轻便摩托车)、Ⅰ型试验热衰退率超标、驻车制动坡道保持能力不足。对于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罚款等行政措施。生产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复查申请。

8.2 型式试验与CCC认证

摩托车生产企业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前,须向具备CMA/CNAS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型式试验。GB20073-2018全项试验是型式试验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0型试验、Ⅰ型试验、Ⅱ型试验、驻车制动试验以及ABS性能验证(如配备)。检验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后,企业凭报告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申请CCC认证证书。

在CCC认证过程中,认证机构还会安排初始工厂检查,确认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满足认证要求。获证后,认证机构每年实施监督复查,包括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按GB20073-2018的制动距离项目)和生产一致性检查。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验证批量生产的车辆制动性能与型式试验样车的一致性。

8.3 出厂检验

摩托车生产企业在每辆整车下线后,须按照GB20073-2018规定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通常采用台架试验方式(使用制动性能检测台),检验项目包括:行车制动效能(通过制动力或制动距离判定)、驻车制动效能、制动操纵力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需要注意的是,GB20073-2018规定的道路试验方法(0型试验等)主要用于型式检验和监督抽查,出厂检验可以使用经校准的台架设备进行等效检测。但台架检测的判定限值须与道路试验结果建立相关性,企业须通过对比试验确定台架检测的合格判定阈值。出厂检验记录须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8.4 企业研发与质量改进

对于摩托车整车企业和制动系统供应商而言,GB20073-2018是产品研发设计阶段必须满足的强制性技术底线。在制动系统设计阶段,工程师需要根据目标车型类别确定设计目标值(如L3类摩托车制动距离≤14.4m、MFDD≥6.2m/s²),并据此进行制动器选型、制动管路设计、ABS匹配标定等工作。

研发阶段的验证通常采用"仿真分析+台架试验+道路试验"三结合的方式。仿真分析用于初步评估制动距离和MFDD是否满足目标;台架试验用于验证制动衬片的摩擦特性、热衰退性能以及ABS的控制逻辑;道路试验则严格按照GB20073-2018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最终确认。值得注意的是,Ⅰ型试验和Ⅱ型试验对制动器的散热设计和衬片材料配方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在研发阶段须重点关注制动器的热容量计算和散热结构优化。

 

九、常见问题解答

Q1:我公司生产的电动轻便摩托车(两轮)是否适用GB20073-2018的制动性能要求?

根据GB20073-2018第1章的规定,该标准适用于装有至少两个车轮、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mL或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的轻便摩托车。对于电动轻便摩托车,如果其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则同样属于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但需注意,如果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且整车质量符合电动自行车相关要求,则可能被归类为电动自行车,适用GB17761-2018而非GB20073-2018。建议企业根据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最高车速、整车质量、电机功率)对照GB/T15089-2001的车辆分类标准进行确认。

 

Q2:我们的摩托车制动距离测试合格,但Ⅰ型试验(热衰退试验)不通过,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改进?

Ⅰ型试验不通过说明制动系统在高温工况下制动力矩衰减过大。根据GB20073-2018第6.3节的规定,热态制动距离不得超过冷态制动距离的1.67倍。改进方向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优化制动器散热设计——增大制动盘直径或厚度、增加散热筋片、改善制动器周围空气流动;第二,更换高温性能更好的制动衬片——选择耐温等级更高、高温摩擦系数衰减更小的衬片配方;第三,检查制动液规格——确保使用DOT4或更高等级制动液,防止高温下产生气阻;第四,优化制动操纵系统——检查制动主缸和卡钳的匹配是否合理,确保高温下仍能提供足够的制动力。

 

Q3:消防验收或产品公告审查时,制动性能检验报告需要由什么资质的机构出具?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产品公告和CCC认证的制动性能型式试验报告,必须由具备CMA资质认定和CNAS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机构的资质范围须涵盖GB20073-2018对应的检测能力。企业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检验报告的出具日期须在资质有效期内,且检验依据的标准版本须为现行有效版本(即GB20073-2018)。

 

Q4:我公司生产的摩托车配备ABS系统,在CCC认证时除GB20073-2018外还需要满足什么标准要求?

配备ABS的摩托车在CCC认证时,除满足GB20073-2018规定的制动性能要求(包括ABS专项验证)外,还需注意以下标准的适用:第一,如果ABS系统涉及电子控制单元,则需满足GB/T 37127-201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补充要求;第二,涉及电磁兼容性(EMC)的,需满足GB 34660-2017《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第三,如果ABS系统包含传感器和线束,还需考虑GB/T 28046系列关于道路车辆电气电子设备环境条件的要求。建议企业在认证前与检验机构充分沟通,确认所有适用的标准项目。

 

Q5:GB20073-2018规定的制动距离限值是否包含驾驶员反应时间对应的距离?

不包含。GB20073-2018定义的制动距离是从"驾驶员开始触动制动控制装置"的瞬间开始测量的,即制动操纵装置开始动作的时刻起,到车辆完全停止为止所行驶的距离。这与实际交通中常说的"停车距离"(包括驾驶员感知-反应时间内的行驶距离)不同。在交通事故鉴定中,如果需要计算实际停车距离,须额外估算驾驶员的感知-反应时间(通常取0.5-1.5秒)并加上对应的行驶距离。这一点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司法鉴定中非常重要,建议相关从业人员注意区分。

 

Q6:我们的三轮摩托车在满载状态下驻车制动试验无法通过20%坡道测试,有什么整改建议?

驻车制动无法在20%坡道保持车辆静止,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驻车制动操纵力不足——检查驻车制动操纵杆/踏板机构的杠杆比是否合理,能否产生足够的操纵力作用于制动器;第二,驻车制动器制动力矩不足——对于鼓式驻车制动器,检查制动蹄与制动鼓的间隙是否过大、制动蹄摩擦片是否磨损;对于盘式驻车制动器,检查卡钳活塞行程是否正常;第三,制动力分配问题——三轮摩托车驻车制动通常只作用于一个或两个车轮,须确认驻车制动所作用的车轮在满载状态下有足够的垂直载荷(即轴荷分配是否合理)。建议企业优先从操纵机构杠杆比和制动器间隙调整入手,这两个因素是最常见的故障原因。

 

Q7:GB20073-2018与联合国法规UN R78在摩托车制动性能要求上有什么主要差异?

GB20073-2018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UN R78(第5修订版),但两者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第一,轻便摩托车制动距离限值——GB20073-2018对L1类轻便摩托车在40km/h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要求为≤5.5m,而UN R78对应要求为≤7.0m,中国标准明显更严格;第二,Ⅰ型试验程序——GB20073-2018规定的制动次数和间隔时间与UN R78不完全一致,中国标准的试验条件更为严苛;第三,ABS性能验证——UN R78对ABS的验证要求更为详细(包括多种路面条件和车速组合),GB20073-2018的要求相对简化;第四,驻车制动坡道角度——GB20073-2018要求20%坡道,UN R78要求18%坡道。对于出口欧盟等采用UN R78法规市场的企业,建议在满足GB20073-2018的基础上,同时对照UN R78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验证。

 

十、延伸阅读与资源

10.1 权威信源链接

10.2 相关标准与法规

  •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摩托车整车安全性能的上位标准,制动性能要求与GB20073-2018衔接
  •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L类分类的定义依据
  • GB/T37127-201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防抱死制动系统(AB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ABS系统专项性能要求
  • GB34660-2017《道路车辆 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含ABS电子部件的EMC要求
  • CNCA-C11-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CC认证实施规则,明确GB20073-2018的认证检验地位
  • UN R78(第5修订版)——联合国摩托车制动认证法规,GB20073-2018的参考蓝本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20073-2018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1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