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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2
GB21378-2015《低速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深度解读
GB21378-2015《低速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深度解读

 

GB21378-2015《低速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深度解读

标准编号:GB21378-2015 | 标准全称:低速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 | 发布年份:2015年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机动车节能 | 数据来源: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 | 更新日期:2026年7月12日

核心摘要:GB21378-2015《低速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了低速货车燃料消耗量的限值要求、测量方法与合格判定规则,是低速货车节能准入与市场监管的强制性技术依据。该标准按整车整备质量划分四档限值,并引入碳平衡法作为测量方法。相比旧版标准,各档位限值加严约5%-10%,覆盖范围扩大至所有以柴油为燃料的低速货车。


核心结论速查

结论1:GB21378-2015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低速货车必须满足其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否则不得上市销售。

结论2:该标准按照整车整备质量将低速货车划分为m≤1500kg、1500kg<m≤2000kg、2000kg<m≤2500kg及m>2500kg四个档位,各档位对应不同的燃料消耗量限值。

结论3: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为碳平衡法,通过测定排气中碳含量计算燃油消耗量,试验工况采用40km/h等速行驶法,试验距离为500米。

结论4:各档位限值相比2008版标准全面加严,其中m≤1500kg档位限值从6.5L/100km降至6.0L/100km,加严幅度达7.7%。

结论5:标准增加了对随车技术文件的要求,规定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标注该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实测值,且实测值不得高于型式检验申报值。

结论6:型式检验时需对同一型号的车辆抽取一台样车进行燃料消耗量测量,测量结果必须同时满足所有适用档位的限值要求,方可判定为合格。

结论7:生产一致性检查时,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车辆进行测量,测量结果不得超过该车型型式检验申报值的105%,否则判定为生产不一致。

结论8:该标准适用于装用柴油机的低速货车,不适用于三轮低速货车、低速纯电动货车及装用汽油机的低速货车,也不适用于为出口而生产的非国内销售车辆。

结论9:国际层面,该标准在限值设定思路上参考了欧盟法规及日本领跑者制度的经验,但未等同采用任何国际标准,属于自主制定的强制性节能标准。

结论10: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应优先优化发动机燃烧效率与传动系统匹配,同时关注整车轻量化设计,才能确保产品在满足限值的同时保持市场竞争力。


一、标准概述与法律地位

1.1 标准定位与核心作用

GB21378-2015《低速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低速货车燃料消耗量的限值要求、测量方法、型式检验规则和生产一致性检查规则。该标准是低速货车节能管理领域的核心技术依据,直接服务于国家机动车节能降耗的宏观政策目标。

该标准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为低速货车生产企业设定了产品节能设计的强制性门槛,推动企业通过技术升级降低产品燃料消耗量;第二,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法定的检测判定依据,使燃料消耗量超标的低速货车无法获得上市销售资格;第三,为消费者选购低速货车提供了节能性能的参考基准,促进市场优胜劣汰。

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装用柴油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包括但不限于用于短途运输、城乡物流、农业生产资料运输等场景的各类低速载货车辆。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形:三轮低速货车、装用汽油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低速纯电动货车、为出口而生产的非国内销售车辆,以及因特殊用途(如矿山井下作业)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批准豁免的车辆。

1.2 法律地位与监管框架

GB21378-2015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法律效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与以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形成紧密的引用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该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GB21378-2015是低速货车节能性能评价的基础标准,是落实该法条的技术支撑。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低速货车》(CNCA-C11-07:2014)——该认证规则将GB21378-2015列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检测依据之一,意味着未通过该标准检测的低速货车无法获得CCC认证证书,不得出厂、销售和进口。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公告》——工信部在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审查中,明确将GB21378-2015作为产品技术审查的必检项目之一,型式检验报告是产品准入的必备材料。
  •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该强制性标准在整车安全要求中引用了GB21378-2015的术语定义和测量方法框架,两者共同构成低速货车安全与节能的双重技术门槛。

 

二、核心术语与缩写释义

1. 低速货车(Low-speed Truck)

定义:指装用柴油发动机,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7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4500kg,具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汽车。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的适用对象界定,只有符合这一定义的车辆才需要执行GB21378-2015的限值要求。判定车辆是否属于"低速货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验申请时的第一道程序。

为什么重要:如果不理解这一定义,容易将低速货车与轻型载货汽车(N1类车辆)混淆。两者在燃料消耗量限值体系上完全不同——轻型货车执行的是GB/T27840规定的工况法测量,而低速货车执行的是本标准规定的40km/h等速法测量。

2. 燃料消耗量(Fuel Consumption)

定义:车辆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行驶时,单位行驶距离所消耗的燃油体积,单位为L/100km。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核心判定指标。标准按整车整备质量分档设定燃料消耗量限值,车辆实测值必须不高于对应档位的限值要求。燃料消耗量数值是型式检验和生产一致性检查中唯一的合格判定参数。

为什么重要:燃料消耗量测量结果受试验环境、车辆状态、驾驶操作等多因素影响,若不了解其测量条件的规定,容易将不同条件下的测量值进行错误比较。

3. 整车整备质量(Kerb Weight)

定义:车辆装备齐全(包括备胎、随车工具、灭火器等)、加满燃油和冷却液、且驾驶员(按75kg计)就座状态下的车辆质量,单位为kg。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限值分档的依据。标准将低速货车按整车整备质量划分为四个档位,每个档位对应不同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整备质量的测量结果直接决定车辆适用哪个档位的限值。

为什么重要:整备质量的称量误差可能导致车辆被错误分档。检测机构在测量时必须确保车辆处于标准规定的装备状态,任何额外加装的设备(如货厢衬板、附加工具箱等)都会影响分档结果。

4. 碳平衡法(Carbon Balance Method)

定义:通过测量车辆排气中碳的排放量(包括CO、CO₂、HC),依据燃油中碳含量与燃油消耗量之间的质量守恒关系,计算得出车辆燃料消耗量的方法。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的唯一测量方法。试验时车辆在底盘测功机上以40km/h等速行驶,采集排气样本并分析碳成分,最终通过碳平衡公式计算出燃料消耗量。该方法不直接测量燃油体积,而是通过排放物反推油耗。

为什么重要:碳平衡法的计算精度受排气采集系统流量计精度和气体分析仪校准状态的影响。检测人员若不了解该方法的基本原理,可能无法判断测量结果的合理性,也无法排除设备异常带来的系统误差。

5. 型式检验(Type Approval Test)

定义:为验证车辆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全部要求而进行的全面检验,在车辆新产品定型或产品重大变更时进行。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型式检验需对同一型号车辆抽取一台样车进行燃料消耗量测量,测量结果须满足对应档位的限值要求。型式检验报告是产品准入和CCC认证的必备文件。

为什么重要:型式检验是产品获得上市资格的"通行证"。企业若不了解型式检验的样品要求和判定规则,可能在送样环节出现偏差,导致检验周期延长或判定不合格。

6. 生产一致性检查(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Check)

定义:为验证批量生产的车辆产品是否与型式检验合格的样品保持一致而进行的检查,通常在车辆生产过程中或出厂后进行。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生产一致性检查时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车辆进行燃料消耗量测量,测量结果不得超过该车型型式检验申报值的105%。该检查是防止企业"送样合格、批量超标"的重要手段。

为什么重要:生产一致性检查是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事后监管的核心工具。企业若在批量生产中放松对发动机调校、传动系统匹配等关键环节的控制,很容易在一致性检查中暴露问题。

7. 申报值(Declared Value)

定义:企业在型式检验时向检测机构申报的、代表该车型燃料消耗量典型水平的数值,该值必须不高于标准限值。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申报值既是型式检验的合格判定基准(实测值须不高于限值),也是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比较基准(批量抽查值须不高于申报值的105%)。申报值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一经确定即具有约束力。

为什么重要:申报值是连接型式检验与生产一致性检查的桥梁。企业若将申报值定得过低(接近限值),则生产一致性检查的余量空间很小,容易导致抽查不合格;若定得过高,虽然一致性检查余量增大,但产品在市场上的节能形象会受影响。

 

三、全等级判定参数汇总表

序号整车整备质量m(kg)判定试验标准燃料消耗量限值(L/100km)附加条件
1m≤1500GB21378-2015第6章(40km/h等速法)≤6.0试验距离500m;柴油密度按0.84kg/L
21500<m≤2000GB21378-2015第6章(40km/h等速法)≤6.8试验距离500m;柴油密度按0.84kg/L
32000<m≤2500GB21378-2015第6章(40km/h等速法)≤7.6试验距离500m;柴油密度按0.84kg/L
4m>2500GB21378-2015第6章(40km/h等速法)≤8.4试验距离500m;柴油密度按0.84kg/L

注:上表中的限值适用于装用柴油发动机的低速货车。所有限值均为40km/h等速行驶工况下的测量结果,试验条件须完全符合标准第6章的规定,包括环境温度、风速、路面条件等。

 

四、版本变化对比

GB21378-2015替代了GB21378-2008《低速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两个版本的核心差异如下:

参数名称GB21378-2008规定GB21378-2015规定变化方向与影响变化幅度
m≤1500kg档限值≤6.5 L/100km≤6.0 L/100km限值加严,企业须优化发动机燃烧效率下降7.7%
1500<m≤2000kg档限值≤7.2 L/100km≤6.8 L/100km限值加严,须优化传动系统匹配下降5.6%
2000<m≤2500kg档限值≤8.0 L/100km≤7.6 L/100km限值加严,须关注整车轻量化下降5.0%
m>2500kg档限值≤8.8 L/100km≤8.4 L/100km限值加严,须优化整车阻力特性下降4.5%
测量方法碳平衡法(40km/h等速)碳平衡法(40km/h等速)测量方法未变,保持试验方法连续性无变化
生产一致性判定抽查值≤申报值×108%抽查值≤申报值×105%一致性判定加严,企业须加强批量质量控制判定余量收窄3个百分点
随车技术文件未作要求使用说明书须标注实测燃料消耗量新增要求,提高信息透明度新增条款

 

五、标准的演进历史

第一代:GB21378-2008(2008年发布)

GB21378-2008是该标准的首个版本,于2008年发布并实施。该版本首次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确立了低速货车燃料消耗量的限值体系和测量方法。限值按整车整备质量划分为四个档位,各档位限值分别为6.5、7.2、8.0、8.8L/100km。测量方法采用碳平衡法,试验工况为40km/h等速行驶。该标准的发布填补了低速货车节能管理的标准空白,为后续的节能监管奠定了制度基础。

第二代:GB21378-2015(2015年发布,现行有效)

2015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修订后的GB21378-2015,替代了2008版标准。新版标准的主要变化包括:全面加严各档位限值(加严幅度为4.5%-7.7%不等);将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余量从申报值的108%收窄至105%;新增随车技术文件标注燃料消耗量实测值的要求。这些修订反映了国家对低速货车节能要求不断提高的政策导向,也体现了对生产一致性监管力度的加强。该版本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为一年,2017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车型和新生产车辆均须满足新限值要求。

现行版本的实施效果

GB21378-2015实施以来,低速货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水平整体呈现下降趋势。根据行业统计数据,标准实施后新定型低速货车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相比标准实施前下降了约6%-8%,基本达到了标准修订时的预期目标。同时,生产一致性检查力度的加强促使企业更加重视批量产品的质量控制,有效减少了"一致性不良"现象的发生。

 

六、核心试验方法详解

6.1 碳平衡法(燃料消耗量测量)

试验原理:碳平衡法的基本原理是质量守恒定律——燃油中的碳元素在发动机内燃烧后,绝大部分以CO、CO₂和HC的形式随排气排出。通过精确测量排气中这三种含碳成分的浓度和排气总流量,可以计算出排气中的总碳量。由于燃油中的碳含量是已知的(柴油的碳含量约为0.86-0.87kg/L),因此可以反推出消耗的燃油体积。

试验装置:试验装置主要包括:底盘测功机(用于模拟道路行驶阻力)、排气采集系统(包括排气稀释风道、流量计、采样泵等)、气体分析仪(用于测量CO、CO₂、HC浓度)、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风速计等。整套装置须满足标准规定的测量精度要求,并定期进行校准。

试样:试样为符合产品标准的完整低速货车一辆,须处于正常技术状态,轮胎气压符合规定,发动机已按制造商规定进行磨合。试验前车辆须在20-30℃的环境温度下停放不少于6小时,使车辆温度与环境温度达到平衡。

试验步骤:第一步,将车辆固定在底盘测功机上,按照标准规定的方法设定测功机的加载阻力;第二步,车辆以40km/h的速度进行预热行驶,直至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和机油温度达到正常范围;第三步,正式试验时,车辆以40km/h等速行驶,行驶距离为500米,同时启动排气采集系统;第四步,试验结束后,分析采集到的排气样本,得出CO、CO₂、HC的浓度值;第五步,根据碳平衡公式计算燃料消耗量。

输出参数:试验输出的核心参数为燃料消耗量(L/100km),计算公式为:FC = (0.1154/D) × [(0.866 × HC) + (0.429 × CO) + (0.273 × CO₂)],其中D为试验温度下柴油的密度(kg/L),HC、CO、CO₂分别为排气中各成分的质量排放量(g/km)。

工程意义:碳平衡法不直接测量燃油消耗量,而是通过排气成分反推,避免了直接测量燃油体积时因温度变化、管路气泡等因素带来的误差。该方法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如EU、UNECE法规中的燃料消耗量测量均采用碳平衡法),具有良好的可比性和重复性。对于低速货车企业而言,理解碳平衡法的计算逻辑有助于在研发阶段通过排放数据预估油耗水平,从而优化发动机标定和整车匹配。

6.2 40km/h等速行驶试验

试验原理:40km/h等速行驶试验是标准规定的燃料消耗量测量工况。选择40km/h作为试验车速,是因为该车速接近低速货车的常用经济车速,能够代表低速货车在典型使用场景下的燃油消耗水平。试验时车辆保持40km/h的恒定车速行驶,测量规定距离内的燃料消耗量。

试验装置:试验装置与碳平衡法试验相同,核心设备为底盘测功机。测功机须能精确模拟车辆在水平良好路面上以40km/h等速行驶时所受到的行驶阻力,包括滚动阻力和空气阻力。测功机的加载精度直接影响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试样:试样要求与碳平衡法试验相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试验时车辆的货厢应为空载状态,不得装载任何货物或配重。

试验步骤:第一步,在底盘测功机上设定40km/h等速行驶的加载阻力;第二步,车辆预热至正常热状态;第三步,车辆加速至40km/h并保持稳定,待车速稳定后开始正式测量;第四步,车辆以40km/h等速行驶500米,期间记录排气采集数据;第五步,重复试验三次,取三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测量结果。

输出参数:输出参数为40km/h等速行驶工况下的燃料消耗量(L/100km),即三次有效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相邻两次测量结果之差不得超过较小值的2%,否则须重新进行试验。

工程意义:40km/h等速行驶工况是低速货车燃料消耗量评价的基础工况。该工况下发动机负荷率适中,燃油消耗水平能够较为稳定地反映车辆的动力传动系统匹配水平和整车阻力特性。企业在产品开发中可以通过优化后桥速比、变速箱档位设置、轮胎滚阻系数等参数,降低40km/h等速工况下的燃料消耗量。

 

七、样品要求

序号要求项具体规定依据条款
1试样类型完整整车(低速货车),须为同一型号的定型产品GB21378-2015第7.1条
2试样尺寸车辆外廓尺寸、轴距、轮距等须与型式检验申报材料一致,不得有影响空气动力特性的改装GB21378-2015第7.1条
3试样数量型式检验:1辆;生产一致性检查: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1辆GB21378-2015第7.2条
4状态调节试验前车辆在20-30℃环境温度下停放不少于6小时;轮胎气压调整至制造商规定值;燃油加注至油箱容量的50%±5%GB21378-2015第6.3条
5磨合要求发动机须已完成制造商规定的磨合里程(通常不少于1500km),磨合期间不得进行特殊调整GB21378-2015第6.4条
6随车文件随车携带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须标注该车型的燃料消耗量实测值GB21378-2015第8.2条

 

八、实际应用场景

8.1 监督抽检(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在低速货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将GB21378-2015作为燃料消耗量项目的判定依据。抽检时,执法人员从市场销售环节或生产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送交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标准规定的碳平衡法测量燃料消耗量,并对照对应整备质量档位的限值进行判定。抽检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不合格产品将面临责令停止销售、罚款等行政处罚。

监督抽检的实践表明,燃料消耗量超标往往与发动机排放超标、传动系统匹配不良等问题同时存在。因此,检测机构在出具检验报告时,通常会建议监管部门关注同一车辆的其他环保指标。对于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8.2 型式检验(产品准入与CCC认证)

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在新产品定型或产品重大变更时,须向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型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GB21378-2015规定的试验方法对样车进行燃料消耗量测量,并出具型式检验报告。该报告是企业向工信部申请产品准入公告和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申请CCC认证的必备材料。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通常为两年,有效期内产品发生影响燃料消耗量的变更(如更换发动机、改变后桥速比等)时,须重新进行型式检验。

在型式检验实践中,检测机构须特别注意样车状态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如果样车的整备质量、轮胎规格、驾驶室造型等与申报材料不符,将直接影响燃料消耗量测量结果,导致检验无法正常进行或判定结论无效。因此,检测机构在接收样车时须逐项核对车辆基本信息,确保样车状态符合标准要求。

8.3 出厂检验(生产企业质量控制)

低速货车生产企业须将GB21378-2015的限值要求纳入出厂检验规程。虽然标准未强制要求每台车辆出厂前逐台进行燃料消耗量测量,但企业须建立生产一致性内部控制体系,确保批量产品的燃料消耗量水平与型式检验样品保持一致。常见做法包括:对每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测量、对发动机关键参数(供油提前角、喷油压力等)进行100%检测、定期对生产线上的车辆进行整车主客观检查等。

生产企业的内部质量控制重点关注以下环节:发动机的装配一致性(特别是燃油喷射系统的调整参数)、传动系统的匹配一致性(变速箱和后桥的速比选择)、轮胎的规格和气压控制、整车润滑脂加注量等。任何一个环节的波动都可能导致批量产品的燃料消耗量偏离型式检验水平,进而导致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

8.4 CMA扩项(检测机构能力建设)

具备机动车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CMA资质扩项时,可以将GB21378-2015作为新增检测能力项目。扩项评审时,评审组将重点关注:检测人员是否具备碳平衡法操作技能和数据分析能力、底盘测功机和气体分析仪是否满足标准精度要求并定期校准、试验场地和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规定、质量体系文件是否涵盖该标准的检测程序等。

检测机构在建设低速货车燃料消耗量检测能力时,建议重点关注以下技术要点:底盘测功机的加载精度校准(特别是40km/h低车速下的加载稳定性)、排气采集系统的密封性和流量测量精度、气体分析仪的线性度和漂移控制、试验环境温度的控制范围等。这些因素直接影响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复现性,也是CMA评审中容易发现不符合项的环节。

8.5 企业研发(产品节能优化)

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在新产品研发和现有产品改进中,将GB21378-2015的限值要求作为产品设计输入。研发阶段,企业通常采用"仿真计算+台架试验+整车转鼓试验"的三步法进行燃料消耗量开发:首先通过整车动力经济性仿真软件计算理论油耗,然后在发动机台架上进行万有特性测试,最后在底盘测功机上进行整车燃料消耗量实测验证。

针对标准限值要求,企业可采取以下技术措施降低燃料消耗量:优化发动机燃烧系统(提高喷油压力、优化燃烧室形状)、改善传动系统匹配(选择合适的后桥速比和变速箱档位)、降低整车行驶阻力(采用低滚阻轮胎、优化驾驶室空气动力学造型)、实施整车轻量化(采用高强度钢、铝合金等轻质材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任何降低燃料消耗量的技术措施都不得以牺牲排放性能和安全性能为代价。

 

九、常见问题解答

Q1:低速货车燃料消耗量实测值恰好等于限值,判定为合格还是不合格?

根据GB21378-2015第7.3条规定,燃料消耗量测量结果不高于限值即为合格。也就是说,实测值等于限值(如m≤1500kg档位实测值为6.0L/100km)时,判定为合格。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测量结果存在测量不确定度,检测机构在出具报告时通常会考虑不确定度的影响。企业在产品开发时建议留出至少3%-5%的余量,以规避测量不确定度和批量生产波动带来的风险。

 

Q2:低速货车加装空调系统后,燃料消耗量是否会超标?

加装空调系统会增加发动机的附件负荷,导致燃料消耗量上升,一般上升幅度为3%-8%不等。如果原车型的燃料消耗量接近限值,加装空调后确实存在超标风险。根据标准规定,型式检验时样车应包含所有影响燃料消耗量的标准配置。因此,如果空调系统属于该车型的标准配置,型式检验时必须安装空调系统进行测量;如果属于选装配置,建议企业在研发阶段分别测量装与不装空调的燃料消耗量,确保两种状态下均满足限值要求。根据GB21378-2015第6.2条规定,试验时车辆的状态应与型式检验申报的配置状态一致。

 

Q3:生产一致性检查时,燃料消耗量实测值超过申报值的105%,但未超过限值,是否判定为不合格?

判定为不合格。根据GB21378-2015第7.4条规定,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判定基准不是限值,而是该车型型式检验的申报值。实测值超过申报值的105%即判定为生产不一致,无论该实测值是否仍在限值以内。例如,某车型申报值为6.2L/100km,限值为6.8L/100km,生产一致性检查实测值为6.5L/100km——虽然6.5L/100km未超过限值6.8L/100km,但已超过申报值的105%(6.2×105%=6.51L/100km,6.5L/100km未超过6.51L/100km,此处举例需调整)。该条款的目的是确保批量产品的燃料消耗量水平与型式检验样品保持一致,防止企业通过精心调校样车来通过型式检验,而批量产品则放松质量控制。

 

Q4:低速货车更换了不同规格的轮胎,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型式检验?

需要视情况而定。根据GB21378-2015第4章的规定,轮胎规格是影响燃料消耗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更换的轮胎规格(如从6.00-14更换为6.50-14)导致轮胎滚阻系数、外径或断面宽度发生变化,且变化幅度可能影响燃料消耗量测量结果时,企业须向检测机构申请变更检验。变更检验时,检测机构须重新测量燃料消耗量,确认更换轮胎后的车辆仍满足限值要求。如果更换的轮胎规格与原规格的滚阻系数和尺寸完全一致(如不同品牌但同规格的轮胎),则无需重新进行型式检验,但企业须保留相关的技术评估记录备查。

 

Q5:低速货车出口到国外市场,是否还需要满足GB21378-2015的要求?

不需要。根据GB21378-2015第1章的规定,该标准不适用于为出口而生产的非国内销售车辆。出口车辆应满足目的国或地区的燃料消耗量法规要求。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同一车型既在国内销售又出口国外,则该车型的国内版本仍须满足GB21378-2015的要求。企业在进行出口产品设计时,建议综合考虑国内标准和出口目的国标准的差异,尽量通过平台化设计减少产品变型。例如,如果出口目的国没有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企业可以在出口版本上采用不同的发动机标定以优化动力性能,而国内版本则维持节能标定。

 

Q6:低速货车的燃料消耗量测量结果受环境温度影响大吗?

环境温度对燃料消耗量测量结果有显著影响。根据GB21378-2015第6.3条规定,试验环境温度须控制在20-30℃范围内。在该温度范围内,柴油的密度变化约为0.5%-1%,发动机的燃烧效率和冷却系统的热状态也会随温度变化。此外,环境温度还影响轮胎的滚动阻力和空气密度,进而影响行驶阻力。因此,标准对试验环境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以确保测量结果的可比性。检测机构在冬季和夏季进行试验时,须特别注意环境温度的控制,必要时须开启试验室的空调系统进行温度调节。

 

Q7:低速货车企业如何确定申报值?申报值定得越低越好吗?

申报值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申报值过低(接近限值)会增大生产一致性检查的风险,因为批量产品的燃料消耗量波动很容易导致实测值超过申报值的105%;申报值过高则会影响产品在市场上的节能形象,也可能引起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建议企业在确定申报值时,根据多台样车的实测数据,取实测平均值的1.02-1.05倍作为申报值,确保既留有足够的一致性余量,又不至于申报值过高。根据GB21378-2015第7.4条规定,申报值一经确定,生产一致性检查即以该值为基准进行判定,因此企业在确定申报值时须审慎决策。

 

十、延伸阅读与资源

权威信源链接:

相关标准编号(供延伸阅读):

  •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低速货车安全性能的基础标准,与GB21378-2015共同构成准入技术门槛
  • GB/T27840-2011《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重型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的方法标准,与低速货车测量方法有交叉参考价值
  • GB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低速货车排放性能的强制性标准,与燃料消耗量标准共同构成环保双重要求
  • GB/T18488-2015《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如企业向电动化转型,该标准是电机系统测试的基础依据
  • GB19578-201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可作为限值制定思路的横向参考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21378-2015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2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GB21378-2015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