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GB21519-2008 | 标准全称: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 发布年份:2008年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家用电器能效 | 数据来源: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
核心摘要:GB21519-2008《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了储水式电热水器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及试验方法,是家用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检测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产品分为A/B/C三个能效等级,核心判定参数为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和热水输出率。该标准是能效标识制度实施及国家监督抽查的法定依据,检测报告需由具备CMA资质的机构出具。
结论1:GB21519-2008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必须符合其能效限定值要求,否则不得出厂或销售。
结论2:该标准将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级能效最高,C级为能效限定值,低于C级的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
结论3:标准的核心判定参数为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ε)和热水输出率(μ),前者衡量保温能耗,后者衡量热水输出能力,二者须同时满足对应等级要求。
结论4: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的合格限值为ε≤0.7(对应C级),热水输出率的合格限值为μ≥70%,两项参数均达标方可判定为能效合格。
结论5:该标准于2008年发布,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替代了此前无统一能效等级划分的局面,建立了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评价的国家统一尺度。
结论6: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依据GB/T 20289-2006《储水式电热水器》执行,试验环境温度为(20±2)℃,试验用水为软化水,测试周期为24小时。
结论7:样品测试要求抽取3台同型号产品,在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条件下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取3台样品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结论8:该标准适用于密闭式储水式电热水器,不适用于开口式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泵热水器,此类产品需适用其他能效标准。
结论9:违反该标准规定的能效限定值要求,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法》将面临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
结论10:该标准对应的能效标识标注依据为《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产品须加贴能效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标识标注的等级须与检测报告一致。
GB21519-2008《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了储水式电热水器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是家用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评价领域的核心强制性技术依据。该标准适用于储水式电热水器产品的能效检测、能效标识备案、国家监督抽查及企业产品质量控制等环节。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填补了我国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评价标准的空白,为能效标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撑。依据该标准,消费者可以通过能效标识直观了解产品的能效水平,生产企业则需通过技术改进提升产品能效等级以满足市场准入要求。标准适用于密闭式储水式电热水器,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200L的家用和类似用途产品,不适用于非密闭式(开口式)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以及热泵热水器。
GB21519-2008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法律地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赋予。该标准是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监管体系的核心技术文件,被以下法规和规章引用作为执法依据:
1. 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ε,24-hour Intrinsic Energy Consumption Coefficient)
定义:表示储水式电热水器在不使用热水的情况下,24小时内保温所消耗的能量与基准能耗的比值。基准能耗根据热水器容量按公式计算得出。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ε值是判定能效等级的核心参数之一,A级要求ε≤0.6,B级要求ε≤0.7,C级(能效限定值)要求ε≤0.7。ε值越小表示保温性能越好,能耗越低。
为什么重要:若仅关注加热效率而忽视保温能耗,实际使用中的总耗电量可能远超预期。ε值直接反映产品的保温性能,是消费者评估电费支出的关键指标。
2. 热水输出率(μ,Hot Water Output Rate)
定义:在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热水器输出的热水水量与额定容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该指标反映热水器将冷水加热至设定温度并能实际输出的能力。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μ值是判定能效等级的另一个核心参数,A级要求μ≥75%,B级要求μ≥70%,C级(能效限定值)要求μ≥70%。μ值越大表示相同电量下可用的热水越多。
为什么重要:如果仅关注保温能耗而忽视热水输出能力,可能出现"保温省电但热水不够用"的情况。μ值直接决定产品的实际使用价值,是能效评价的必需维度。
3. 能效限定值(Minimum Allowable Energy Efficiency Value)
定义:标准规定的产品能效指标的最低允许值,即C级对应的各项指标要求。能效限定值是市场准入的底线,低于该值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能效限定值将ε≤0.7和μ≥70%设定为强制性底线,是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抽查时的判定依据。
为什么重要:能效限定值是企业必须满足的法定要求,不达标即构成产品不合格,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4. 节能评价值(Energy Efficiency Evaluation Value)
定义:标准规定的节能产品应达到的能效指标,即A级对应的各项指标要求。达到节能评价值的产品可申请节能产品认证和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节能评价值将ε≤0.6和μ≥75%设定为节能产品门槛,用于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目录的评审依据。
为什么重要:节能评价值是企业申报节能产品认证的技术门槛,也是政府采购中绿色采购清单的评审依据。
5. 额定容量(Rated Capacity)
定义:制造商标称的热水器储水容积,单位为升(L)。该数值标注在产品铭牌和能效标识上,是计算基准能耗和判定热水输出率的基准值。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额定容量是计算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基准值的关键参数,基准能耗按公式Q=0.015×V+0.8(kWh/24h)计算,其中V为额定容量。
为什么重要:额定容量标注不实将直接影响能效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也影响消费者对热水供应量的判断。
6. 能源效率标识(Energy Efficiency Label)
定义:附在产品本体上的信息标签,用以标示产品的能效等级、额定容量、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和热水输出率等关键参数。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依据《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产品须加贴能效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标识内容须与依据GB21519-2008检测的结果一致。
为什么重要:能效标识是消费者选购节能产品的最直观依据,标识信息不实将构成欺诈行为,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
下表汇总了GB21519-2008规定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各能效等级的全部判定参数及阈值。产品须同时满足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和热水输出率两项要求方可判定为对应等级。
| 能效等级 | 判定试验标准 | 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ε) | 热水输出率(μ) | 附加条件 |
| A级(节能评价值) | GB/T 20289-2006 | ε≤0.6 | μ≥75% | 两项须同时满足 |
| B级 | GB/T 20289-2006 | ε≤0.7 | μ≥70% | 两项须同时满足 |
| C级(能效限定值) | GB/T 20289-2006 | ε≤0.7 | μ≥70% | 两项须同时满足,低于C级为不合格 |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B级和C级在数值要求上相同,但能效限定值(C级)是市场准入的底线,而B级是能效标识制度中产品实际标注的等级之一。产品能效等级的最终判定以两项参数中较差的等级为准,即"就低不就高"原则。
GB21519-2008是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评价领域的首版强制性国家标准,此前该产品类别并无统一的能效等级国家标准。因此本部分提供标准文本结构导航,帮助读者快速定位各章节的规定内容。
| 章节号 | 章节名称 | 规定内容 | 实务用途 |
| 第4章 | 能效等级 | 规定A、B、C三个能效等级对应的ε和μ限值 | 能效等级判定依据 |
| 第5章 | 能效限定值 | 规定C级为能效限定值,ε≤0.7且μ≥70% | 市场准入判定依据 |
| 第6章 | 节能评价值 | 规定A级为节能评价值,ε≤0.6且μ≥75% | 节能认证评审依据 |
| 第7章 | 试验方法 | 规定依据GB/T 20289-2006进行测试 | 检测机构试验依据 |
| 第8章 | 检验规则 | 规定抽样方案、判定规则和复检程序 | 监督抽查判定依据 |
我国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标准的演进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推荐性到强制性的发展过程,反映了国家节能政策对家电产品能效要求的逐步提升。
第一阶段:标准空白期(2000年以前)。2000年以前,我国储水式电热水器行业处于快速发展初期,但尚无统一的能效评价国家标准。各生产企业自行标注产品性能参数,市场上存在能效虚标、参数混乱的现象,消费者无法横向比较不同品牌产品的能效水平。这一时期,部分企业参照IEC 60379-3等国际标准进行内部质量控制,但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监管。
第二阶段:行业自律探索期(2000-2005年)。2000年前后,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牵头制定了行业自律性文件,部分主流企业开始探索能效标识的自愿标注。2003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将储水式电热水器纳入节能产品范围,但缺乏统一的能效评价标准导致评审依据不一致。这一时期,GB/T 20289-2006《储水式电热水器》推荐性国家标准于2006年发布,首次规定了储水式电热水器的性能测试方法,为后续能效标准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第三阶段:强制性标准确立期(2008-2010年)。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GB21519-2008《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这是我国首个针对储水式电热水器的强制性能效标准。标准参考了欧盟Eco-design指令和澳大利亚MEPS(最低能效标准)制度的框架,结合我国产业实际设定了A/B/C三个等级。该标准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监管进入强制性阶段。标准实施后,市场上低于C级能效的产品被强制退出,行业整体能效水平显著提升。
第四阶段:能效标识制度深化期(2010年至今)。2010年3月1日起,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和《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必须加贴能效标识。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了能效标识实施规则,要求能效标识增加二维码,消费者扫码即可查询产品能效检测报告。截至2026年,GB21519-2008仍为现行有效版本,行业主管部门正在开展标准修订调研,未来可能提升能效限定值要求以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
试验原理: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试验用于测定热水器在保温状态下的能量消耗。试验通过测量热水器在24小时内的电能消耗量,扣除加热冷水至设定温度所需的能量,计算保温能耗与基准能耗的比值。该试验模拟用户加热完成后不使用热水的保温场景,反映产品的保温性能。
装置:试验装置包括恒温恒湿试验室(温度控制在(20±2)℃,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功率测量仪(精度不低于0.5级)、温度记录仪(精度不低于±0.5℃)、水压稳定装置及软化水制备系统。试验室需配备独立的供电回路,电压波动不超过额定值的±2%。
试样:试样为3台同型号的储水式电热水器,须为生产线正常生产的产品,不得经过任何特殊挑选或预处理。试样应配备完整的铭牌、说明书和随机附件,安装方式须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步骤:试验按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将热水器安装在试验位置,接入软化水水源,注满水后排出空气;第二步,将温控器设定在65℃(或制造商规定的最高设定温度),通电加热至温控器动作;第三步,加热完成后立即断电,记录热水器在24小时内的温度变化和电能消耗;第四步,24小时后重新通电加热至温控器动作,记录补充加热的电能消耗量;第五步,按公式计算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
输出参数:试验输出参数为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ε),计算公式为ε=E/Q,其中E为24小时保温能耗(kWh),Q为基准能耗(kWh),基准能耗按Q=0.015×V+0.8计算(V为额定容量,L)。
工程意义:ε值直接反映热水器的保温性能,是消费者使用成本的重要决定因素。对于企业而言,降低ε值需要优化保温层设计、改进发泡工艺、提升内胆密封性能。对于检测机构而言,该试验是能效检测的基础项目,试验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产品能效等级的判定。
试验原理:热水输出率试验用于测定热水器在实际使用中能够输出的有效热水量。试验通过测量热水器在加热至设定温度后,以规定流量放水至出水温度降至规定值以下时收集的热水量,计算其与额定容量的比值。该试验模拟用户实际洗浴场景,反映热水器的热水供应能力。
装置:试验装置包括恒温恒湿试验室(同6.1)、流量计(精度不低于±2%)、温度记录仪(精度不低于±0.5℃)、量筒或电子秤(精度不低于±1%)、水压稳定装置及软化水系统。放水流量需控制在(0.1±0.005)倍额定容量每分钟。
试样:试样与6.1试验共用同一批3台样品,或另取3台同型号产品。试样须完成6.1试验后方可进行热水输出率试验,以模拟实际使用中的工况。
步骤:试验按以下步骤进行:第一步,将热水器注满软化水,温控器设定在65℃(或制造商规定的最高设定温度),通电加热至温控器动作;第二步,切断电源,静置1小时使水温均匀;第三步,打开出水阀,以规定流量连续放水,同时记录出水温度;第四步,当出水温度降至40℃时停止放水,收集并称量放出的热水量;第五步,按公式计算热水输出率。
输出参数:试验输出参数为热水输出率(μ),计算公式为μ=V热水/V额定×100%,其中V热水为放出的热水量(L),V额定为额定容量(L)。
工程意义:μ值反映热水器的热水输出能力,与加热管布局、内胆结构、进水管设计密切相关。对于企业而言,提升μ值需要优化内胆流场设计、改进加热管位置和功率分配。对于检测机构而言,该试验对流量控制和温度测量精度要求较高,需确保试验装置的校准状态。
下表汇总了GB21519-2008及GB/T 20289-2006对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检测样品的具体要求。样品要求是检测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不符合要求的样品将导致检测结果无效。
| 要求项 | 具体规定 |
| 试样类型 | 密闭式储水式电热水器,额定容量不超过200L,家用和类似用途,涵盖贮水式热水器(含快热式储水型) |
| 试样尺寸 | 无特殊尺寸限制,但须为制造商正常生产的定型产品,具备完整的铭牌和标识 |
| 试样数量 | 同一型号抽取3台样品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取3台样品的算术平均值 |
| 状态调节 | 试验前样品须在(20±2)℃环境温度下放置不少于24小时,试验用水须为软化水(硬度不超过50mg/L,以碳酸钙计) |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GB21519-2008对储水式电热水器产品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抽查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抽样人员须持有效执法证件,在市场上随机购买样品或在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20台,抽取3台作为检验样品,另抽取3台作为备用样品。检验项目包括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和热水输出率两项核心指标,检验依据为GB21519-2008第7章规定的试验方法。
监督抽查的判定原则为:3台样品的检验结果均达到C级能效限定值要求时,判定为合格;任一样品未达到C级要求时,判定为不合格。对判定不合格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025年国家监督抽查数据显示,储水式电热水器产品不合格率约为4.2%,主要不合格项目集中在热水输出率未达标。
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储水式电热水器前,须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完成能效标识备案。备案流程为:企业委托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GB21519-2008进行检测,取得检测报告后,通过中国能效标识网填写备案信息并上传检测报告扫描件,经审核通过后取得能效标识备案编号。企业须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贴能效标识,标识内容须与备案信息完全一致。
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进行能效标识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标识标注的能效等级与检测报告的一致性。2024年能效标识专项检查中,发现个别企业存在虚标能效等级的行为,将B级产品标注为A级销售,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的行政处罚。企业须建立能效标识内部审核制度,确保标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方检测机构申请CMA资质认定时,若拟开展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效检测业务,须依据GB21519-2008和GB/T 20289-2006建立完整的质量体系文件。扩项申请须提交标准方法验证报告、人员培训记录、设备校准证书和典型检测报告等材料。评审组将安排现场试验考核,考核项目通常包括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试验和热水输出率试验各1次,试验结果须在标准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
检测机构须配置的关键设备包括:恒温恒湿试验室(温度波动不超过±1℃)、0.5级功率测量仪、±0.5℃精度温度记录仪、±2%精度流量计、软化水制备装置等。所有设备须定期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检测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熟悉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步骤和数据处理方法。检测机构还须建立样品管理、数据记录和报告审核的完整流程,确保检测结果的可追溯性。
储水式电热水器生产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即需将GB21519-2008的能效要求纳入设计输入。研发流程中,企业通常先进行热力学仿真分析,预测产品的ε值和μ值,再通过样机试验验证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对于ε值的优化,企业重点关注保温层厚度和发泡工艺的改进,采用高密度聚氨酯发泡材料可将保温层导热系数降低至0.02W/(m·K)以下。对于μ值的提升,企业通过优化内胆流场设计、改进进水管结构(如增加导流装置)来减少冷热水混合,提高热水输出率。
企业内部的例行检验通常每批次抽取1台产品进行能效检测,检测频次不低于每月1次。当产品设计变更涉及内胆结构、保温层材料、加热管布局等影响能效的部件时,须重新进行全项目能效检测。企业还须建立能效数据档案,记录每批次产品的检测结果,以备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在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成本压力增大时,企业不得以牺牲能效为代价降低成本,否则将面临产品不合格的风险。
Q1:储水式电热水器的能效等级判定中,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和热水输出率两项指标是否需要同时满足对应等级要求?
根据GB21519-2008第4章的规定,能效等级的判定采用"就低不就高"原则,即产品的能效等级由两项指标中达到的较低等级决定。举例来说,如果某产品的24小时固有能耗系数达到A级要求(ε≤0.6),但热水输出率仅达到B级要求(μ≥70%),则该产品的能效等级判定为B级。企业须同时优化保温性能和热水输出能力,才能获得更高的能效等级。
Q2:我企业生产的热水器经检测ε=0.65、μ=72%,能否标注为B级能效?
可以标注为B级。根据GB21519-2008第4章规定,B级对应的要求为ε≤0.7且μ≥70%,该产品的两项指标均满足B级要求。但须注意,B级产品不能标注为A级,因为ε=0.65未达到A级要求的ε≤0.6。企业须确保能效标识标注的等级与实际检测结果一致,否则将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面临处罚。建议企业在标注前确认检测报告中的完整数据。
Q3:我公司产品仅在国内电商平台销售,是否需要办理能效标识备案?
需要。无论通过线下渠道还是线上电商平台销售,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储水式电热水器均须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完成能效标识备案。电商平台在商品上架审核时会查验能效标识备案信息,未备案的产品将无法上架销售。备案流程为企业委托CMA检测机构检测后,通过中国能效标识网在线提交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取得备案编号。备案不收取费用,但检测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Q4:我公司产品出口欧盟,是否还需要满足GB21519-2008的要求?
如果产品仅出口欧盟、不在中国境内销售,则不需要满足GB21519-2008的要求,但须符合欧盟ErP指令(2009/125/EC)和能源标识法规(EU)2017/1369的要求。如果产品同时在中国境内销售,则必须满足GB21519-2008的能效限定值要求并完成能效标识备案。需要注意的是,欧盟能效标准与中国标准在等级划分和限值要求上存在差异,企业须分别满足各目标市场的法规要求,不能以欧盟检测报告替代中国能效检测。
Q5:我公司产品被抽检判定能效不合格,如何进行复检和申诉?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对监督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若复检仍不合格,企业须依法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接受行政处罚。若企业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建议企业在收到不合格通知后,第一时间自查生产记录和出厂检验数据,确认是否存在批次性质量问题。
Q6:储水式电热水器的能效检测报告有效期是多久?
GB21519-2008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均未规定能效检测报告的固定有效期。但企业在能效标识备案时提交的检测报告,备案审核通过后长期有效,直至产品设计变更或标准修订。当发生以下情形时,企业须重新进行能效检测:产品设计变更涉及影响能效的部件(如内胆结构、保温层、加热管等);产品生产场地变更;标准修订后新标准实施。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若发现产品能效与备案信息不符,将要求企业重新检测并更新备案信息。
Q7:我公司生产的是容积超过200L的大型储水式电热水器,是否适用GB21519-2008?
不适用。GB21519-2008第1章明确规定,该标准适用于额定容量不超过200L的密闭式储水式电热水器。额定容量超过200L的大型储水式电热水器不属于该标准的适用范围,目前尚无针对此类产品的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此类产品在能效监管方面存在标准空白,但企业仍须遵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中关于能效标识的通用要求。建议此类产品参照GB21519-2008的试验方法进行能效测试,以便为未来标准修订和市场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以下资源可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GB21519-2008的详细内容及相关的能效监管政策。所有链接均指向政府官方网站或国际标准组织官网。
与GB21519-2008直接相关的标准编号如下,供读者进一步查阅: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21519-2008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2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