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GB24545-2019 | 标准全称: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 发布年份:2019年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机动车安全部件 | 数据来源: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 | 更新日期:2026年7月17日
核心摘要:GB24545-201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规定了M类、N类机动车车速限制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是车辆安全准入与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强制性技术依据。该标准明确了最高车速限值设定范围、ASSL装置性能要求及整车道路试验方法,是判定车辆限速装置是否合格的核心判据。
结论1:GB24545-2019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M类、N类车辆在申请产品准入时必须满足该标准规定的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
结论2:标准规定最高车速限值设定范围必须满足特定区间要求,超速报警和限速控制功能是车速限制系统的两大核心判定指标。
结论3:相较于2009版标准,2019版新增了ASSL(自动车速限制系统)的技术要求,并将试验方法从模拟台架扩展至整车道路验证。
结论4:车速限制系统的性能判定通过整车道路试验完成,试验环境风速不得大于3m/s,试验路面应为干燥、平坦的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结论5:标准要求的试验样品为安装有完整车速限制系统的整车,而非部件单独送样,样品数量为1辆,试验前需完成至少1000km的磨合行驶。
结论6:该标准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类、N类车辆,不适用于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及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车辆。
结论7:车速限制系统的型式检验需在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报告是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必备技术文件。
结论8:生产一致性检查中,若发现车辆实际最高车速超出标准限值范围,将被判定为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面临停产整改处罚。
结论9:该标准的技术要求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 R89法规存在对应关系,但国标在限值设定和试验条件细节上结合了中国道路工况特点。
结论10:企业研发部门应依据标准第5章的技术要求进行限速装置选型和标定,重点验证超速报警响应时间及限速控制精度两项关键参数。
GB24545-201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车辆车速限制系统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识等内容。该标准是机动车产品安全准入体系中的基础性技术法规文件,直接服务于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车辆运行安全管理。
该标准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为车辆制造企业提供车速限制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标定依据;第二,为检测机构提供统一的型式检验方法和合格判定准则;第三,为车辆管理部门的准入审查和市场监督提供技术执法依据。标准通过强制限定车辆最高行驶速度,从源头降低因超速引发的交通事故风险,是道路安全法规体系的重要技术支撑。
该标准适用于M类(载客车辆)和N类(载货车辆)中最大设计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车辆,具体涵盖大型客车、重型货车、牵引车等商用车辆。不适用于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以及最高设计车速低于70km/h的车辆。同时,标准不涵盖纯电动车辆再生制动系统对车速控制的影响,该类车辆仍需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限速要求。
GB24545-2019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法律效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在机动车管理领域,该标准被多个核心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引用,形成完整的技术监管链条。
主要引用该标准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
在监管架构上,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车辆产品准入阶段的型式检验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公安部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注册登记和年度检验环节执行相关核查。三个监管部门均以GB24545-2019的技术指标作为统一执法标尺,确保标准执行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1. 车速限制系统(Vehicle Speed Limitation System, VSLS)
定义:安装在机动车上,用于限制车辆最高行驶速度的整套装置,包括速度感知单元、控制单元和执行机构。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车速限制系统是标准的管控对象,其功能完整性、设定准确性及耐久可靠性直接决定车辆是否满足标准规定的合格判定要求。系统须确保车辆在任何道路条件和载荷状态下,实际行驶速度均不超过设定的最高限值。
为什么重要:不理解VSLS的完整构成,容易将限速装置误解为单一机械部件,导致在检测时忽视控制逻辑和信号交互的验证,造成判定失误。
2. 自动车速限制系统(Automatic Speed Limitation System, ASSL)
定义:通过预设限值或实时识别道路限速标志,自动调整车辆动力输出以维持车速不超过设定值的系统。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GB24545-2019首次引入ASSL的技术要求,规定其应具备手动关闭功能,且关闭后系统须以光学信号持续提示驾驶员。标准要求ASSL在识别到限速标志变化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自动调整车速至新限值以内。
为什么重要:ASSL是智能网联车辆的核心安全功能之一,混淆其与普通限速装置的区别,会导致企业在产品配置申报和检测项目选择上出现偏差。
3. 最高车速限值(Maximum Vehicle Speed Limit, Vlim)
定义:车速限制系统被设定允许车辆达到的最高行驶速度,单位为km/h。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最高车速限值是判定车速限制系统是否合格的核心参数。标准规定,设定值应不超过车辆制造厂申报的最高设计车速,且不得超过该车型对应的法规限值要求(如公路客车100km/h、货车90km/h等)。实际测量车速与设定值之间的允差须控制在特定范围内。
为什么重要:最高车速限值的设定直接关联车辆公告参数和道路限速法规,设定错误将导致车辆无法通过型式检验或在道路上构成超速隐患。
4. 超速报警(Overspeed Warning)
定义:当车辆行驶速度超过设定的报警阈值时,系统向驾驶员发出的声学和/或光学报警信号。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要求车速限制系统应具备超速报警功能,报警阈值与最高车速限值的差值不得超过规定范围。报警信号须在超速发生后规定时间内激活,且不能被驾驶员手动关闭(除ASSL关闭情形外)。
为什么重要:超速报警是限速系统的第一道防线,若报警功能失效或阈值设置不当,即使限速控制正常,车辆仍可能因驾驶员疏忽而短暂超速。
5. 限速控制精度(Speed Limitation Control Accuracy)
定义:在整车道路试验中,车速限制系统将车辆实际速度稳定控制在设定限值附近的能力,以实际车速与设定值的最大偏差表征。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在试验过程中,车辆实际速度超出设定限值的最大偏差不得超过规定值(如+3km/h或设定值的特定百分比)。该指标反映限速系统的动态响应特性和稳态控制能力。
为什么重要:限速控制精度是衡量系统性能优劣的关键量化指标,精度不足可能导致车辆在下坡或满载工况下实际速度超限,带来安全隐患。
6. 型式检验(Type Approval Test)
定义:由检测机构对车辆制造厂提交的代表性样车进行的全项检验,以确认其是否符合标准全部技术要求的检验活动。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型式检验是车辆产品获得准入公告的前提条件。按照GB24545-2019的规定,型式检验项目涵盖系统配置核查、功能检查、整车道路试验和电磁兼容性验证等完整测试矩阵。检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为什么重要:型式检验是车辆进入市场的"通行证",企业若对检验流程或判定准则理解不到位,将直接导致产品准入周期延长和成本增加。
7. 生产一致性(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COP)
定义:批量生产的车辆与已通过型式检验的样车在车速限制系统配置和性能方面保持一致性的特性。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要求制造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批量生产车辆的车速限制系统与型式检验样车一致。监管部门可随时从市场或生产线抽取车辆进行一致性核查,核查项目包括限速值设定、报警功能及系统标识等。
为什么重要:生产一致性是型式检验制度有效性的保障,企业忽视一致性管理将面临停产整顿和撤销公告的严厉处罚。
| 序号 | 检测项目 | 判定依据条款 | 全部判定参数及阈值 | 附加条件 |
| 1 | 系统配置核查 | 第5.1条 | 须安装车速限制系统;系统各部件标识清晰完整;限速值设定方式须防止非授权更改 | 核查整车及随车文件,限速值须在车辆铭牌或随车说明书中明示 |
| 2 | 超速报警功能 | 第5.2条 | 报警阈值Vwarn与最高车速限值Vlim的关系:0 < Vwarn - Vlim ≤ 3 km/h;报警响应时间≤ 3s | 报警信号须为声学信号(≥85dB(A))和光学信号(红色闪烁)同时激活 |
| 3 | 限速控制功能 | 第5.3条 | 稳态车速最大值Vmax ≤ Vlim + 3 km/h;瞬时超调量≤ 5 km/h(持续时间≤ 5s) | 试验在满载状态下进行;包含3次重复试验,每次均须满足限值要求 |
| 4 | ASSL手动关闭功能 | 第5.4条 | 关闭操作须为有意识动作(如长按按钮≥2s);关闭后光学信号持续点亮;车速超限时声学信号激活 | 仅适用于装备ASSL的车辆;关闭后系统须在下次点火循环时自动恢复 |
| 5 | 整车道路试验 | 第6.3条 | 试验风速≤ 3 m/s;路面干燥、平坦;环境温度0℃~40℃;试验载荷为满载 | 车辆磨合行驶≥ 1000km;轮胎气压符合制造厂规定;试验前车辆预热至正常状态 |
| 6 | 电磁兼容性验证 | 第5.5条 | 依据GB34660-2017规定:辐射抗扰场强30V/m(20MHz~2GHz);传导抗扰等级III级;试验期间限速功能不失效 | 仅适用于电动助力转向或电子油门控制的车辆;试验在暗室中进行 |
| 7 | 系统耐久性验证 | 第5.6条 | 连续运行1000h无失效;限速精度漂移≤ 2 km/h;报警功能全程正常 | 耐久试验可在台架或道路上进行;试验后须重新进行限速控制功能验证 |
GB24545-2019替代了原GB/T24545-200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由推荐性国家标准升级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两个版本在性质定位、技术框架和具体指标上均有显著变化,下表列示了核心差异。
| 参数名称 | GB/T24545-2009(旧版) | GB24545-2019(新版) | 变化方向与影响 |
| 标准性质 | 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 升级为强制性——企业必须执行,违反即违法。监管力度显著加强,检测报告成为准入必备文件 |
| 适用范围 | M类、N类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 | M类、N类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明确排除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及Vmax<70km/h车辆 | 适用范围精确化——排除条款消除边界歧义,减少企业误判适用性的风险 |
| ASSL系统 | 未涉及 | 新增第5.4条完整技术要求(手动关闭、光学提示、自动恢复) | 新增关键章节——反映智能网联车辆技术发展趋势,填补自动限速系统的监管空白 |
| 超速报警阈值 | Vwarn - Vlim ≤ 5 km/h | 0 < Vwarn - Vlim ≤ 3 km/h | 报警阈值收紧40%——更早触发报警,提升预警有效性;下限从"无要求"变为">0",防止报警与限速同时触发 |
| 限速控制精度 | 稳态偏差≤ 5 km/h(未区分瞬时超调) | 稳态偏差≤ 3 km/h;瞬时超调≤ 5 km/h(持续≤5s) | 稳态精度提升40%,新增瞬时超调限制——对系统动态响应提出更高要求,下坡等工况下的控制能力得到约束 |
| 试验方法 | 以模拟台架试验为主,整车道路试验为可选 | 整车道路试验为必须项,台架试验仅用于耐久性验证 | 试验方法根本性调整——道路试验更真实反映实际使用工况,检测成本上升但结果可信度大幅提高 |
| 电磁兼容性 | 未单独规定 | 新增第5.5条,引用GB34660-2017 | 新增EMC要求——电子限速系统须通过电磁兼容验证,防止干扰导致限速功能失效 |
| 生产一致性 | 原则性要求,无具体核查方法 | 明确核查项目(限速值、报警功能、标识),规定核查方法 | 可操作性大幅增强——监管部门有明确执法依据,企业一致性管理有清晰对标 |
GB24545-2019的演进历程反映了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从无到有、从推荐到强制的制度变迁脉络,也体现了监管思路从"引导"到"强制"的根本转变。
第一代:起步阶段(2005年以前)。我国早期没有专门的车速限制系统国家标准,车辆限速要求散见于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仅规定"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20km/h的机动车应安装限速装置",但没有具体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导致市场上限速装置质量参差不齐,部分装置形同虚设。这一阶段的监管处于"有要求、无标准"的模糊状态。
第二代:推荐性标准阶段(2009年-2019年)。2009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T24545-2009《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首次以专门标准的形式系统规定了车速限制系统的术语、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该标准参照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 R89法规的技术框架,结合中国道路条件和车辆特点进行了本地化调整。然而,由于标准性质为推荐性,企业执行意愿参差不齐,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选择不安装或安装不合格的限速装置。据统计,2010年至2018年间,因限速装置失效导致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占长途客车事故总数的比例居高不下,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第三代:强制性标准阶段(2019年至今)。2019年10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GB24545-2019,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新版标准在保留原标准合理技术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性升级:将标准性质由推荐性提升为强制性;引入ASSL自动限速系统的技术要求;提高超速报警和限速控制的精度指标;将整车道路试验确立为型式检验的必须项目;新增电磁兼容性验证条款。2020年7月1日起,所有新申请型式认证的M类、N类车辆均须按照新版标准进行检验;2021年7月1日起,所有在生产车型须完成标准切换,不符合新标准的车型将被撤销公告。
标准的升级路径清晰体现了"事故驱动—标准响应—监管强化"的演进逻辑。从推荐性到强制性的转变,不仅提升了技术指标的门槛,更重要的是建立了从型式检验到生产一致性核查的闭环监管链条,从根本上改变了限速装置"装而不限、限而不准"的行业乱象。
试验原理:在规定的道路和环境条件下,让车辆以设定的限速值持续行驶,通过高精度GPS测速装置记录车辆实际速度曲线,验证车速限制系统能否将车速稳定控制在设定限值范围内。该试验直接模拟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实际运行工况,是判定限速控制功能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
试验装置:试验须配备双频RTK-GPS测速系统(测量精度≤0.1km/h,采样频率≥10Hz),用于精确记录车辆速度;同时配备车载数据采集系统,同步记录发动机转速、油门踏板位置、限速系统控制信号等参数。此外,还需配备风速仪、温湿度计、轮胎气压表等辅助测量设备。
试样:试验车辆须为安装完整车速限制系统的量产状态整车,已完成至少1000km的磨合行驶。试验载荷为满载(最大设计总质量),乘员质量按75kg/人计入。轮胎气压调整至制造厂规定的满载压力值。
试验步骤:首先,在试验道路上进行车辆预热行驶,使发动机冷却液温度、机油温度达到正常工作范围。然后,将车辆加速至限速设定值附近,稳定行驶至少500m后开始正式记录。试验过程中,驾驶员将油门踏板踩至最大位置,保持该状态持续行驶至少2km或2分钟(取先到者)。试验往返方向各进行一次,取两次试验中最大车速作为判定值。试验期间须持续记录风速,若风速超过3m/s应立即中止试验。
输出参数:试验输出的核心参数为稳态最高车速Vmax(单位km/h),即试验过程中连续3秒以上保持的最高车速;以及瞬时超调量(单位km/h),即车速超出稳态值的最大瞬时偏差。判定准则为:Vmax ≤ Vlim + 3km/h,且瞬时超调量≤ 5km/h(持续时间≤5s)。
工程意义:该试验全面考核车速限制系统在极限工况下的控制能力,包括速度感知单元的测量精度、控制单元的逻辑响应速度、执行机构(油门控制或燃油喷射限制)的动态调节能力。试验结果直接决定车辆能否通过型式检验,也是生产一致性核查的核心比对项目。
试验原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人为将车速提升至报警阈值以上,验证报警装置能否在规定时间内发出符合要求的声学和光学报警信号。该试验验证的是限速系统的"预警"功能,是保障驾驶员知情权和安全意识的重要环节。
试验装置:除整车试验所需的GPS测速系统外,还需配备声级计(测量精度≤0.5dB(A))用于测量报警声学信号的声压级;配备光亮度计或视频记录系统用于验证光学信号的可见性;配备计时装置(精度≤0.1s)用于测量报警响应时间。
试样:与整车最高车速试验相同的试验车辆,试验载荷可为半载(整备质量+50%额定载荷),以降低试验风险。
试验步骤:车辆在平坦道路上以低于报警阈值的速度稳定行驶,然后缓慢加速至报警阈值以上2km/h。从车速超过报警阈值的瞬间开始计时,记录报警信号激活的时间。声学报警信号须在驾驶员耳边位置测得声压级≥85dB(A),光学报警信号须在驾驶员正前方视野内可见(发光面积≥5cm²,颜色为红色)。每种工况重复试验3次,每次试验间隔须使报警系统完全复位。
输出参数:核心输出参数为报警响应时间(单位s),即从车速超过报警阈值到报警信号完全激活的时间间隔;以及报警声压级(单位dB(A))和光学信号可见性(定性判定)。判定准则为:响应时间≤3s,声压级≥85dB(A),光学信号清晰可见。
工程意义:超速报警功能是限速系统的第一道安全防线,其响应速度和信号强度直接关系到驾驶员能否及时感知超速状态并采取减速措施。该试验确保报警功能在关键时刻"叫得响、看得见",避免因报警延迟或信号微弱导致驾驶员忽视超速风险。
试验原理:针对装备ASSL系统的车辆,验证其在识别道路限速标志变化后,能否自动调整车速至新的限速值以内。该试验模拟车辆从高速公路(限速120km/h)驶入限速80km/h路段时,系统自动降速的全过程。
试验装置:需配备交通标志模拟系统(或选择实际限速标志变化的试验路段)、车载CAN总线数据记录仪(用于读取ASSL控制指令和车速信号)、高精度GPS测速系统。
试样:装备ASSL系统的量产状态整车,系统软件版本与量产状态一致,试验前已完成系统自检和标定。
试验步骤:车辆以120km/h的设定速度在试验道路上巡航行驶,当车辆前保险杠与限速标志(80km/h)平齐时开始计时。记录ASSL系统识别标志、发出控制指令、车速开始下降、车速降至80km/h以下四个关键节点的时间戳。试验要求ASSL系统在识别到新限速值后,应在10秒内将车速调整至新限速值的+3km/h范围内。同时验证驾驶员手动关闭ASSL功能时,系统是否发出持续的光学提示信号,且关闭后车辆能够正常加速。
输出参数:核心输出参数为降速响应时间(单位s),即从车辆通过限速标志到车速降至新限值+3km/h以内的时间;以及ASSL关闭后的光学信号持续状态。判定准则为:降速响应时间≤10s,光学信号在关闭期间持续点亮,下次点火循环系统自动恢复。
工程意义:ASSL功能是智能网联车辆的核心安全特性之一,该试验验证系统在真实道路环境下的感知-决策-执行全链条响应能力。试验结果不仅关乎型式检验合格与否,更是评估车辆智能驾驶辅助功能安全等级的重要参考数据。
| 要求项 | 具体规定 |
| 试样类型 | 安装有完整车速限制系统的量产状态整车(M类或N类),不得使用改装车、试验样车或手工打造样车替代 |
| 试样尺寸 | 车辆外廓尺寸、轴距、轮距等参数须与制造厂公告参数一致,偏差不得超过±1% |
| 试样数量 | 型式检验提供1辆整车;若试验中车辆发生影响判定结果的故障,须重新提供样车并重新进行全部试验 |
| 状态调节 | 试验前车辆须完成至少1000km的磨合行驶;磨合期间不得更换限速系统部件;试验前车辆须在环境温度10℃~35℃条件下静置至少8小时 |
| 载荷条件 | 整车最高车速试验和超速报警试验须在满载条件下进行(最大设计总质量);ASSL试验可为半载;乘员质量按75kg/人计入载荷 |
| 轮胎条件 | 轮胎规格须与公告一致;气压调整至制造厂规定的满载压力值±10kPa;轮胎花纹深度须≥1.6mm |
| 燃料及油液 | 燃油或电量须充足,确保完成全部试验项目;发动机机油、冷却液、制动液等液位须在制造厂规定范围内 |
| 随车文件 | 须提供车辆铭牌照片、限速值设定说明、系统工作原理图、软件版本号及标定记录等文件 |
车辆制造企业在申请新产品公告时,须向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提交样车进行GB24545-2019全项型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对样车进行系统配置核查、超速报警功能试验、整车最高车速试验、ASSL功能试验(如适用)和电磁兼容性验证,并出具正式的型式检验报告。该报告是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审查的必备文件,未取得合格报告的产品无法获得准入资格。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面临检验周期长(通常需要2-4周)、试验失败整改成本高等挑战。建议企业在送检前,利用内部测试能力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预测试,确保样车状态完全符合标准要求后再正式送检。同时,企业技术部门应仔细核对车辆铭牌上的限速值标注、随车文件中的系统说明是否与标准第7章的规定一致,避免因文件不符合要求导致退检。
车辆获得准入公告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检查方式包括:从生产线末端或经销商库存中随机抽取车辆,按照GB24545-2019规定的项目进行核查。核查重点包括:实际安装的限速系统型号是否与型式检验样车一致、限速值设定是否与公告参数一致、超速报警功能是否正常、系统标识是否清晰完整。
若核查发现车辆不符合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车型的销售。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撤销该车型的公告。因此,企业须建立完善的批产一致性管理流程,在生产线末端设置限速系统功能检查工位,确保每辆下线车辆的关键参数在受控范围内。
在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年检)环节,检测站按照GB38900-2020的规定,对在用车辆的车速限制系统进行外观检查和功能核查。检查项目包括:限速装置是否完好、限速值标识是否清晰、超速报警功能是否正常。虽然年检不进行整车最高车速试验(因场地和时间限制),但外观和功能核查仍可发现部分限速系统失效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GB38900-2020中关于车速限制系统的检查项目直接引用了GB24545-2019的判定准则。例如,年检中发现车辆限速值设定超出标准规定范围,或报警功能失效,将判定为安全性能不合格,车辆须维修合格后方可复检。这一环节将GB24545-2019的监管链条延伸至车辆全生命周期,确保在用车辆持续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对于车辆制造企业和限速系统供应商,GB24545-2019是产品研发和标定的核心输入文件。研发团队须根据标准第5章的技术要求,进行限速控制策略的软件算法开发、执行机构(电子油门控制或燃油喷射限制)的选型匹配、报警阈值和响应时间的标定优化等工作。
在标定阶段,研发团队须通过大量整车试验,验证不同载荷、不同坡度、不同风速条件下限速系统的控制精度和稳定性。标准规定的3km/h稳态偏差和5km/h瞬时超调量是标定工作的"硬约束",工程师须通过优化PID控制参数、增加坡度补偿算法等手段,确保在所有工况下均满足标准要求。此外,标准新增的电磁兼容性要求也促使企业在硬件设计阶段就考虑抗电磁干扰能力,避免在后续EMC测试中出现整改困难。
Q1:企业生产的车辆安装了限速装置,但实际最高车速超出标准限值范围,在型式检验中会被判定为不合格吗?
是的,会被判定为不合格。根据GB24545-2019第6.3条整车最高车速试验的判定准则,稳态最高车速Vmax不得超过设定限值Vlim与3km/h之和。如果实际测量车速超出该范围,检测机构将出具不合格结论。此时企业须排查限速系统故障原因——可能是执行机构响应迟滞、速度传感器标定偏差或控制算法缺陷——修复后重新送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超出的幅度很小(如仅超出1km/h),检测报告仍然会判定为不合格,标准不设宽容偏差。
Q2:车速限制系统在满载和空载工况下的限速效果是否一致?企业标定时应以哪种载荷状态为准?
根据GB24545-2019第6.3.2条规定,整车最高车速试验必须在满载条件下进行,即车辆处于最大设计总质量状态。这是因为满载工况下车辆惯性更大、动力系统负荷更高,限速系统需要输出更强的控制力矩才能将车速稳定在限值以内,是限速系统工作的最严苛工况。企业在标定时应以满载工况为基准进行控制参数整定,并验证空载工况下系统不会出现过度限速(即实际车速远低于设定值)的现象。标准虽未对空载工况的限速精度作具体规定,但过度限速会影响车辆运营效率,建议企业在空载工况下将稳态车速控制在Vlim - 5km/h至Vlim + 3km/h的范围内。
Q3:车辆加装了ASSL自动车速限制系统,是否还需要安装传统的机械式限速装置?
根据GB24545-2019第5.4条的规定,ASSL系统被视为满足车速限制要求的一种技术方案,但前提是ASSL系统必须通过标准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验证,包括手动关闭功能、光学提示信号、自动恢复机制和降速响应时间等。如果ASSL系统能够完全满足这些要求,企业可以选择仅装备ASSL而不安装独立的机械式限速装置。然而,在实际产品开发中,考虑到ASSL系统依赖电子传感器和控制单元,存在失效风险,多数企业仍选择保留机械式限速装置作为冗余备份。标准不强制要求双重配置,但从功能安全角度出发,建议企业进行失效模式分析后决定是否采用冗余设计。
Q4: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是多久?报告过期后企业是否需要重新送检?
GB24545-2019本身未对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作明确规定,但根据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车辆产品准入的技术审查报告有效期为3年。报告到期后,企业须重新送样进行检验,以确认产品仍符合现行有效的标准要求。此外,如果企业在报告有效期内对车辆的车速限制系统进行了设计变更(如更换控制单元型号、修改控制软件逻辑、调整限速设定值等),须就变更内容进行差异检验,并取得补充报告。建议企业建立型式检验报告台账,在报告到期前6个月启动复检流程,避免因报告过期影响新产品公告申请或现有车型的生产销售。
Q5:进口车辆是否需要满足GB24545-2019的要求?如何完成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进出口机动车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到中国境内销售的M类、N类车辆,同样须满足GB24545-2019的强制性技术要求。进口车辆在海关通关前,须由海关认可的检测机构按照标准进行型式检验,并取得合格报告。对于已在出口国获得UN R89法规认证的车辆,可部分采信其海外检测数据,但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补充试验,验证车辆在中国的道路条件、燃油品质和电磁环境下限速系统的适用性。进口企业的实际操作流程与国产车辆基本一致,但需额外提供出口国的认证证书和检测报告作为参考文件。
Q6:车速限制系统的限速值设定为多少才符合标准要求?企业可以自行决定限速值吗?
GB24545-2019第5.1条规定,最高车速限值Vlim的设定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不得超过车辆制造厂申报的最高设计车速;第二,不得超过该车型对应的法规限值要求。根据GB7258-2017的规定,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及车长大于9m的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最高车速限值设定不得超过100km/h;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专用校车不得超过80km/h;其他载货汽车、牵引车不得超过90km/h。企业在设定限速值时,应综合考虑车辆的设计用途、公告参数和运营场景,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选择合理的限速值。需要强调的是,限速值一旦设定并写入公告,企业在生产一致性核查中必须确保批产车辆与该设定值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Q7:车辆在年检时发现车速限制系统被改装或拆除,会面临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拆除或改装车速限制系统属于擅自改变车辆安全装置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年检中发现此类情况,将判定车辆安全性能不合格,不予通过年检。同时,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擅自改变车辆技术参数的行为将被处以警告或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如果因拆除限速装置导致车辆超速行驶并引发交通事故,驾驶人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可能以此为由拒绝赔付。因此,车辆所有人应保持车速限制系统的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调整或屏蔽。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24545-2019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7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