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GB24568-2009 | 标准全称:牙膏工业用磷酸氢钙 | 发布年份:2009年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口腔护理原料 | 数据来源: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
核心摘要:GB24568-2009《牙膏工业用磷酸氢钙》规定了牙膏用磷酸氢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是牙膏摩擦剂原料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产品分为Ⅰ类和Ⅱ类两个等级,核心区别在于氟吸收量和杂质限量。作为强制性国标,该标准是牙膏用磷酸氢钙产品进入市场的法定门槛,也是口腔护理行业原料质量控制的基础技术依据。
结论1:GB24568-2009是牙膏工业用磷酸氢钙产品必须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不得作为牙膏原料生产、销售或进口。
结论2:该标准将牙膏工业用磷酸氢钙分为Ⅰ类和Ⅱ类两个类别,Ⅰ类产品氟吸收量≤0.5mg/g,Ⅱ类产品氟吸收量≤0.3mg/g,两类产品在理化指标上存在明显差异。
结论3:标准核心质量指标包括氟吸收量、pH值、灼烧失量、重金属含量、砷含量、氟含量和氯化物含量等七项理化指标,每项指标均有明确的限量要求。
结论4:GB24568-2009规定的试验方法包括氟吸收量测定、pH值测定、灼烧失量测定、重金属限量试验、砷限量试验等,各试验方法均有明确的原理和操作步骤。
结论5:标准对牙膏用磷酸氢钙的感官指标作出明确规定,产品须为白色粉末,无结块、无异物、无异臭,这一要求是原料验收的初筛依据。
结论6:该标准适用于以化学方法制得的牙膏工业用磷酸氢钙,包括无水磷酸氢钙和二水磷酸氢钙两种晶型,不适用于食品级和其他工业级磷酸氢钙产品。
结论7:标准规定每批产品出厂前须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涵盖全部感官指标和部分理化指标,型式检验则须覆盖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结论8:牙膏生产企业使用不符合GB24568-2009标准的磷酸氢钙作为原料,将导致成品牙膏不符合《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面临产品下架和行政处罚的风险。
结论9:与国际标准相比,GB24568-2009在重金属限量、砷限量等安全指标上设置了严格的阈值,部分指标严于国际通用标准,体现了我国对口腔护理产品安全的高要求。
结论10:牙膏用磷酸氢钙的检验检测须由具备CMA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检验报告是原料验收、市场监管和产品备案的关键技术文件。
GB24568-2009《牙膏工业用磷酸氢钙》是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09年首次发布并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牙膏工业用磷酸氢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是牙膏用磷酸氢钙原料质量控制的法定技术依据。
牙膏工业用磷酸氢钙是牙膏配方中最常用的摩擦剂之一,其质量直接影响牙膏的清洁能力、口感、稳定性以及安全性。该标准的核心作用在于:从源头上控制牙膏用磷酸氢钙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确保进入牙膏生产环节的原料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技术要求。标准通过对氟吸收量、重金属含量、砷含量等关键指标的限制,有效保障了牙膏产品的使用安全性和功效稳定性。
该标准适用于以化学方法制得的牙膏工业用磷酸氢钙产品,包括无水磷酸氢钙(CaHPO₄)和二水磷酸氢钙(CaHPO₄·2H₂O)两种化学形态。标准不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用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氢钙以及其他工业用途的磷酸氢钙产品,这些产品分别执行各自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GB24568-2009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这意味着牙膏工业用磷酸氢钙的生产企业、进口商和牙膏制造商均须严格遵守该标准的各项技术要求。
该标准在监管体系中与以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形成联动关系:
1. 磷酸氢钙(Dicalcium Phosphate,DCP)
定义:磷酸氢钙是一种无机化合物,化学式为CaHPO₄,其二水合物化学式为CaHPO₄·2H₂O,为白色结晶性粉末,微溶于水,溶于稀盐酸和硝酸。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磷酸氢钙是牙膏配方中的主要摩擦剂成分,其硬度适中(莫氏硬度2.0-2.5),既能有效去除牙面附着物,又不会过度磨损牙釉质。标准规定产品须为白色粉末,无结块、无异物、无异臭。
为什么重要:不了解磷酸氢钙的化学特性,就无法理解标准中各项理化指标设定的逻辑依据,也无法正确判断检验结果的合理性。
2. 氟吸收量(Fluoride Uptake)
定义:氟吸收量是指单位质量的磷酸氢钙在特定条件下从含氟溶液中吸收氟离子的能力,以mg/g表示。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氟吸收量是牙膏用磷酸氢钙最核心的功能性指标。Ⅰ类产品氟吸收量≤0.5mg/g,Ⅱ类产品氟吸收量≤0.3mg/g。氟吸收量过高会导致牙膏中有效氟离子浓度下降,影响牙膏的防龋功效。
为什么重要:氟吸收量直接决定牙膏的防龋效果,是区分产品类别和判定合格与否的关键指标。若忽视该指标,可能导致牙膏中氟化物与磷酸氢钙发生反应生成难溶氟磷灰石,使游离氟浓度不足,产品功效不达标。
3. 灼烧失量(Loss on Ignition,LOI)
定义:灼烧失量是指样品在高温(通常为800℃±25℃)灼烧至恒重后失去的质量占原始样品质量的百分比。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灼烧失量用于控制产品中的结晶水和挥发性杂质的含量。标准规定灼烧失量≤8.0%,这一指标既能确认产品为二水磷酸氢钙(理论结晶水含量约7.5%),又能防止产品中混入过量游离水分或其他挥发性杂质。
为什么重要:灼烧失量过高说明产品可能受潮或混入杂质,影响牙膏配方的稳定性;灼烧失量过低则提示产品可能已失去结晶水,晶型发生变化,影响其作为摩擦剂的性能。
4. pH值(pH Value)
定义:pH值是表示溶液酸碱程度的数值,为溶液中氢离子活度的负对数。标准中规定的是磷酸氢钙水悬浮液的pH值。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pH值范围为7.0-9.0(20g/L悬浮液)。这一弱碱性范围确保磷酸氢钙在牙膏体系中不会对口腔黏膜产生刺激,同时与牙膏中其他成分(如氟化物、表面活性剂)具有良好的配伍性。
为什么重要:pH值超出规定范围可能导致牙膏体系不稳定,引发氟化物沉淀、增稠剂降解等问题,甚至引起口腔刺激。检测pH值是判断产品适用性的快速筛查手段。
5. 重金属(以Pb计)(Heavy Metals,as Pb)
定义:重金属限量试验中,以铅(Pb)为标准物质,在规定条件下与硫代乙酰胺试液反应生成有色硫化物沉淀,通过比色法判定重金属总量是否超过限量。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重金属(以Pb计)≤30mg/kg。该指标控制产品中铅、汞、镉、铋等能与硫代乙酰胺反应的有害金属离子总量,保障牙膏使用安全。
为什么重要:重金属在体内具有蓄积性,长期通过口腔黏膜接触吸收可能对健康造成损害。不了解重金属检测的比色原理,就无法评估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局限性。
6. 砷(As)(Arsenic)
定义:砷是一种类金属元素,其三价和五价化合物均有毒性。标准采用古蔡氏法(Gutzeit法)测定样品中的总砷含量。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砷(As)≤3mg/kg。砷是牙膏原料中重点监控的有毒元素之一,其限量远低于重金属总量限量,体现了对高毒元素单独设限的安全管控思路。
为什么重要:砷化物为原浆毒物,可干扰细胞正常代谢。原料中砷含量超标将直接导致牙膏产品不合格,且砷的测定方法(古蔡氏法)对操作条件敏感,需由有经验的检测人员执行。
7. 氯化物(Chloride)
定义:氯化物是指以氯离子(Cl⁻)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无机化合物总量,以Cl⁻的质量分数表示。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氯化物(以Cl⁻计)≤0.05%。氯化物含量过高可能来源于生产过程中未洗净的盐酸残留,过量的氯离子可能影响牙膏的口感,并对牙膏金属包装产生腐蚀作用。
为什么重要:氯化物指标是判断生产工艺中洗涤工序是否到位的间接指标,也是保障牙膏感官质量和包装相容性的重要技术参数。
以下表格汇总了GB24568-2009中Ⅰ类和Ⅱ类牙膏工业用磷酸氢钙的全部技术指标及判定限值:
| 项目 | Ⅰ类指标 | Ⅱ类指标 | 试验方法 | 附加条件 |
| 感官指标 | 白色粉末,无结块、无异物、无异臭 | 白色粉末,无结块、无异物、无异臭 | 目视、鼻嗅检查 | 取样量不少于50g |
| 氟吸收量 | ≤0.5 mg/g | ≤0.3 mg/g | 氟吸收量测定法(标准附录A) | 以氟离子选择性电极为检测手段 |
| pH值(20g/L悬浮液) | 7.0-9.0 | 7.0-9.0 | pH计法 | 悬浮液需充分搅拌分散 |
| 灼烧失量 | ≤8.0% | ≤8.0% | 800℃±25℃灼烧至恒重 | 灼烧时间不少于2h |
| 重金属(以Pb计) | ≤30 mg/kg | ≤30 mg/kg | 硫代乙酰胺比色法(限量试验) | 铅标准溶液浓度梯度比对 |
| 砷(As) | ≤3 mg/kg | ≤3 mg/kg | 古蔡氏法(砷斑法) | 与标准砷斑比较不得更深 |
| 氟含量(F) | ≤0.005% | ≤0.005% | 氟离子选择性电极法或蒸馏-比色法 | 以干基计 |
| 氯化物(以Cl⁻计) | ≤0.05% | ≤0.05% | 硝酸银比浊法 | 与标准氯化钠溶液比对 |
注:Ⅰ类与Ⅱ类产品的唯一区别在于氟吸收量指标,其余各项理化指标要求完全相同。生产企业应根据下游牙膏产品的配方需求和功效定位选择生产相应类别的产品。
GB24568-2009是本标准的第一版发布,此前牙膏工业用磷酸氢钙产品主要参照《牙膏用原料规范》(GB 22115-2008)中关于原料的一般性要求以及行业通行做法进行质量控制,没有专门针对该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由于GB24568-2009为该标准的首次发布,无旧版本可直接对比。以下以《标准文本结构导航》形式说明标准各章节的技术内容分布:
| 章节/附录 | 规定内容 | 技术要点 |
| 第1章 范围 | 标准适用范围 | 明确适用于牙膏工业用磷酸氢钙,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
| 第2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 引用的其他标准 | 包括GB/T 601、GB/T 602、GB/T 603等基础化学试剂标准 |
| 第3章 产品分类 | 产品类别划分 | 按氟吸收量分为Ⅰ类和Ⅱ类 |
| 第4章 技术要求 | 全部质量指标 | 含感官指标和7项理化指标,阈值详见本文第三部分 |
| 第5章 试验方法 | 各指标的检测方法 | 规定了氟吸收量、pH值、灼烧失量、重金属、砷、氟含量、氯化物的具体测定步骤 |
| 第6章 检验规则 |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 规定了检验分类、组批规则、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 |
| 第7章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 产品标识和储运要求 | 规定了包装材料、标志内容、运输条件和贮存期限 |
| 附录A | 氟吸收量测定方法 | 详细的氟离子选择性电极法操作流程,含试剂配制、标准曲线绘制和计算 |
| 附录B | 重金属限量试验方法 | 硫代乙酰胺比色法的操作细节和判定规则 |
牙膏工业用磷酸氢钙的质量控制经历了从无标准到行业自律、再到强制性国标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8年以前):无专项标准阶段。在GB24568-2009发布之前,牙膏用磷酸氢钙的生产和质量控制主要参照《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钙》(GB 1889-2004)和《牙膏用原料规范》(GB 22115-2008)中关于原料的一般性要求。然而,牙膏用磷酸氢钙与食品级磷酸氢钙在技术指标上存在显著差异——牙膏用产品对氟吸收量有专门要求,而食品级标准中并无此指标。这一标准空白导致牙膏原料市场质量参差不齐,部分企业使用工业级或饲料级磷酸氢钙替代,给牙膏产品的安全性和功效稳定性带来隐患。
第二阶段(2009年-2015年):强制性国标确立阶段。2009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GB24568-2009《牙膏工业用磷酸氢钙》,这是我国首个专门针对牙膏用磷酸氢钙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的出台填补了标准空白,首次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规定了氟吸收量、重金属限量、砷限量等关键安全指标,为牙膏原料市场的规范化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准实施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陆续开展针对牙膏原料的专项抽检,不符合标准的产品被逐步清退出市场。
第三阶段(2016年至今):监管深化与配套完善阶段。近年来,随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和《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牙膏被正式纳入化妆品监管体系,牙膏原料的质量管控进一步强化。GB24568-2009作为牙膏用磷酸氢钙的强制性标准,其法律效力在配套法规中得到了进一步确认和强化。当前,牙膏备案人须在备案资料中提交原料的质量安全信息,包括符合GB24568-2009要求的检验报告,该标准已成为牙膏备案和市场监管中不可或缺的技术支撑。
试验原理:氟吸收量测定基于氟离子选择性电极法。将一定量磷酸氢钙样品置于含已知浓度氟化钠的溶液中,在恒温条件下振荡反应一定时间。磷酸氢钙表面的钙离子会与溶液中的氟离子反应生成难溶的氟磷灰石或氟化钙沉淀,导致溶液中游离氟离子浓度降低。通过测定反应前后溶液中氟离子浓度的差值,即可计算出单位质量样品吸收的氟离子量。
试验装置:主要仪器包括氟离子选择性电极、饱和甘汞参比电极、离子计或pH计(精度±0.1mV)、恒温振荡器(控温精度±1℃)、分析天平(感量0.1mg)、聚乙烯容量瓶和烧杯等。所有接触含氟溶液的器皿须为聚乙烯或聚丙烯材质,避免玻璃器皿对氟离子的吸附。
试样制备: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约10g,在105℃±2℃干燥至恒重后,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准确称取干燥后样品约1g(精确至0.0001g),置于100mL聚乙烯锥形瓶中,待测。
试验步骤:首先配制氟离子标准系列溶液(浓度范围覆盖0.1-10mg/L),绘制电极电位与氟离子浓度的对数标准曲线。然后向盛有样品的锥形瓶中加入50.0mL浓度为100mg/L的氟化钠标准溶液,盖紧瓶塞,置于恒温振荡器中,在37℃±1℃条件下以150r/min振荡2小时。静置澄清后取上清液,用氟离子选择性电极测定电位值,从标准曲线查得残余氟离子浓度。
输出参数:氟吸收量X(mg/g)按公式X =(C₀V - C₁V)/ m计算,其中C₀为初始氟离子浓度(mg/L),C₁为反应后残余氟离子浓度(mg/L),V为溶液体积(L),m为样品质量(g)。取两次平行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结果,两次测定值的相对偏差不得超过10%。
工程意义:氟吸收量是评价牙膏用磷酸氢钙与氟化物配伍性的核心指标。在牙膏配方中,磷酸氢钙作为摩擦剂与单氟磷酸钠或氟化钠等氟源共存,若磷酸氢钙的氟吸收量过高,游离氟离子将被大量固定,导致牙膏的游离氟浓度低于标准要求(GB 22115规定游离氟浓度须≥0.05%),防龋功效大幅降低。因此,氟吸收量指标直接决定了磷酸氢钙能否用于含氟牙膏配方。
试验原理:pH值测定基于玻璃电极法。将磷酸氢钙样品分散于纯水中制成规定浓度的悬浮液,利用玻璃电极对溶液中氢离子活度的响应特性,通过pH计直接读取悬浮液的pH值。磷酸氢钙在水中存在微弱的溶解和水解平衡,其悬浮液的pH值反映了产品的酸碱特性。
试验装置:pH计(精度±0.01pH单位,带温度补偿功能)、分析天平、100mL烧杯、玻璃搅拌棒、恒温水浴锅(控温精度±1℃)。
试样制备:准确称取经105℃干燥至恒重的样品2.0g(精确至0.01g),置于100mL烧杯中,加入100mL新煮沸并冷却至室温的纯水(电导率≤2μS/cm),用玻璃搅拌棒剧烈搅拌1分钟使样品充分分散,制成20g/L的悬浮液。
试验步骤:先用pH 6.86和pH 9.18两种标准缓冲溶液对pH计进行两点校准。将制备好的悬浮液置于恒温水浴中,在25℃±1℃条件下恒温5分钟。取出烧杯,将冲洗干净的pH电极插入悬浮液中,轻轻摇动烧杯使电极与悬浮液充分接触,待读数稳定(1分钟内变化不超过0.02pH单位)后读取pH值。
输出参数:直接输出pH值读数,保留一位小数。取两次平行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结果,两次测定值的差值不得超过0.1pH单位。
工程意义:pH值对牙膏配方的稳定性具有重要影响。磷酸氢钙的pH值若偏低(<7.0),在牙膏体系中可能引起酸性条件下钙离子溶出增加,与氟化物反应生成不溶性氟化钙,降低游离氟浓度;若pH值偏高(>9.0),则可能导致牙膏膏体碱性过强,刺激口腔黏膜,同时影响增稠剂(如羧甲基纤维素钠)的流变性能。标准规定的7.0-9.0范围是兼顾安全性和配方相容性的最优区间。
试验原理:灼烧失量测定基于重量分析法。将样品在800℃±25℃高温下灼烧,样品中的结晶水全部蒸发逸出,同时可能存在的有机杂质被氧化分解为气态产物逸出。灼烧前后样品的质量差即为灼烧失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试验装置:马弗炉(控温范围不低于900℃,控温精度±25℃)、瓷坩埚(30mL)、分析天平(感量0.1mg)、干燥器(内置有效干燥剂)。
试样制备:将瓷坩埚置于马弗炉中,在800℃±25℃灼烧30分钟,取出后在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并记录空坩埚质量。准确称取约2g样品(精确至0.0001g)置于坩埚中,记录样品与坩埚的总质量。
试验步骤:将盛有样品的坩埚放入马弗炉中,在800℃±25℃温度下灼烧2小时。关闭马弗炉电源,待炉温降至200℃以下时,用坩埚钳取出坩埚,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约40分钟)。称量灼烧后坩埚与残渣的总质量。再次放入马弗炉中灼烧30分钟,冷却后称量,直至前后两次称量差值不超过0.5mg,即视为恒重。
输出参数:灼烧失量X(%)按公式X =(m₁ - m₂)/(m₁ - m₀)×100计算,其中m₀为空坩埚质量(g),m₁为灼烧前坩埚与样品总质量(g),m₂为灼烧后坩埚与残渣总质量(g)。取两次平行测定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结果。
工程意义:灼烧失量是判断磷酸氢钙晶型和含水状态的关键指标。二水磷酸氢钙(CaHPO₄·2H₂O)的理论结晶水含量为7.53%左右,与标准规定的≤8.0%高度吻合。若灼烧失量显著低于理论值,说明产品可能已部分脱水转化为无水磷酸氢钙,其硬度、溶解性和氟吸收特性均会发生变化;若灼烧失量偏高,则可能含有过量游离水分或杂质。该指标也是牙膏配方中水分平衡计算的重要参考数据。
试验原理:重金属限量试验基于硫代乙酰胺比色法。在弱酸性介质中,硫代乙酰胺水解产生硫化氢(H₂S),硫化氢与样品中的铅、汞、镉、铋等重金属离子反应生成不溶性有色硫化物沉淀。在pH 3.5的醋酸盐缓冲液中,以铅(Pb²⁺)为标准物质,将样品溶液与铅标准溶液在相同条件下显色,通过目视比色法判定样品中重金属总量是否超过规定限量。
试验装置:纳氏比色管(50mL,配套比色管架)、分析天平、电热板或水浴锅、pH计、移液管、量筒等。所有玻璃器皿须经稀硝酸浸泡过夜后用纯水充分冲洗,避免器壁吸附重金属离子造成误差。
试样制备:准确称取样品1.0g(精确至0.01g),置于瓷坩埚中,在电热板上低温炭化至无烟,然后移入马弗炉中在500℃±25℃灰化2小时。取出冷却后,加入5mL盐酸溶液(1+1)和3滴硝酸,在水浴上蒸干。残渣用5mL盐酸溶液(1+3)溶解,用纯水转移至50mL纳氏比色管中,备用。
试验步骤:取3支纳氏比色管,分别加入样品溶液、铅标准溶液(含铅30μg)和纯水(空白对照)。向各管中加入5mL醋酸盐缓冲液(pH 3.5)和2mL硫代乙酰胺试液,用纯水稀释至50mL刻度,摇匀。静置15分钟后,在白色背景下自上而下观察各管的颜色深度。样品管的颜色不得深于标准管的颜色,即判定为合格。
输出参数:结果为定性的"合格/不合格"判定,不输出具体浓度数值。若样品管颜色深于标准管,则判定重金属总量超过30mg/kg的限量要求。
工程意义:重金属限量试验是牙膏用磷酸氢钙安全性评价的重要防线。重金属在人体内具有不可逆的蓄积毒性,长期摄入即使微量也可能对肝、肾、神经系统等造成损伤。该试验方法虽然为半定量比色法,但操作简便、成本低廉、灵敏度能够满足限量控制需求,特别适合作为原料入厂检验的常规筛查手段。对于需要精确量化重金属含量的场景,可进一步采用原子吸收光谱法(AAS)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进行确认。
GB24568-2009对检验样品的取样和制备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如下:
| 要求项 | 具体规定 |
| 取样方法 | 按GB/T 6678规定,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个包装单元,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元的上、中、下三个部位等量取样,混合均匀后采用四分法缩分至检验所需量 |
| 试样类型 | 出厂检验样品须为同一批号、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型式检验样品须为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 |
| 试样尺寸 | 样品为粉末状,无需进行尺寸加工;但用于氟吸收量测定的样品须通过250μm试验筛(R40/3系列) |
| 试样数量 | 每批产品取样量不少于500g,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复检备查、一份留存备查(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
| 状态调节 | 样品须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5%的标准环境下放置不少于2小时,使样品与环境达到平衡后方可进行检验 |
| 样品保存 | 样品须密封保存在洁净、干燥的聚乙烯袋或广口瓶中,避免受潮和污染;留样保存期自出厂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 |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对牙膏用磷酸氢钙生产企业开展不定期监督抽检。抽检程序通常包括:执法人员持证到企业成品库房随机抽样,样品当场封样并填写抽样单,由承检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检验项目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项目覆盖标准规定的全部7项理化指标,任何一项不合格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后果具有法律强制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抽检结果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影响企业的市场信誉和后续融资、招投标等活动。
牙膏制造企业在采购磷酸氢钙原料时,须对每批次来料进行质量验证。典型的验收流程为:来料时核对供应商随货附带的出厂检验报告(须为CMA资质实验室出具),确认报告中的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判定结论均符合GB24568-2009要求。随后由企业质检部门按抽样方案对来料进行抽检,重点复核氟吸收量、pH值、灼烧失量和重金属四项关键指标。抽检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批次须隔离存放并通知供应商退货或换货。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牙膏备案人(即品牌方)对牙膏原料的质量安全承担最终责任。即使原料供应商提供了合格的检验报告,备案人仍须对原料质量进行审核确认,并留存相关质量证明材料备查。因此,牙膏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原料供应商审核制度,定期对供应商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核。
第三方检测机构拟开展牙膏用磷酸氢钙检验业务,须在现有CMA资质基础上申请扩项。扩项申请流程包括:按照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GB24568-2009全部检验项目的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格,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氟离子选择性电极、pH计、马弗炉、分析天平等)并完成计量校准,组织检测人员进行方法验证和实操考核。
方法验证的核心内容包括:对氟吸收量测定方法进行精密度和准确度验证,通过测定有证标准物质或参加能力验证计划来确认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对重金属限量试验进行检出限和定量限确认,确保方法的灵敏度满足标准限量的判定需求。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后,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扩项申请,经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合格后,取得含GB24568-2009检验能力的CMA资质证书。
牙膏研发部门在开发新配方或优化现有配方时,需要深入理解GB24568-2009各技术指标对最终产品性能的影响机制。例如,在开发含氟防龋牙膏时,研发人员需要根据配方中氟化物的种类和用量,选择合适类别的磷酸氢钙。若选用氟吸收量较高的Ⅰ类产品,则需相应提高氟化物的添加量,以补偿被磷酸氢钙固定的氟离子损失;若选用氟吸收量较低的Ⅱ类产品,则可适当降低氟化物用量,在保证防龋功效的同时降低配方成本。
研发阶段还须关注磷酸氢钙的pH值和灼烧失量对牙膏膏体稳定性的影响。磷酸氢钙的pH值波动可能导致牙膏体系的酸碱平衡偏移,进而影响增稠剂的水合状态和膏体的流变特性。灼烧失量异常则提示原料晶型可能已发生变化,需通过X射线衍射(XRD)分析确认晶型后调整配方工艺参数。研发阶段的原料验证通常需要与CMA资质实验室合作,获取全面的质量数据以支持配方决策。
Q1:牙膏用磷酸氢钙的氟吸收量超标,是否可以通过调整牙膏配方来解决?
根据GB24568-2009第4章的规定,氟吸收量是判定产品合格与否的强制性指标,Ⅰ类产品须≤0.5mg/g,Ⅱ类产品须≤0.3mg/g。如果原料的氟吸收量超过标准限量,该原料即属于不合格产品,依法不得用于牙膏生产。理论上,提高配方中氟化物的添加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氟吸收造成的游离氟损失,但这种做法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增加配方成本,二是可能导致氟化物总浓度超过《牙膏用原料规范》(GB 22115-2008)规定的限量要求。因此,正确做法是更换符合标准的合格原料,而非通过配方调整来规避原料质量问题。
Q2:牙膏用磷酸氢钙和食品级磷酸氢钙可以互相替代使用吗?
不可以。虽然两者化学组成相同,但执行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存在本质差异。牙膏用磷酸氢钙执行GB24568-2009,核心控制指标是氟吸收量(≤0.5mg/g或≤0.3mg/g),这是牙膏配方中氟化物配伍性的关键参数;而食品级磷酸氢钙执行GB 188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钙》,其核心控制指标是铅(≤2mg/kg)、砷(≤3mg/kg)、氟(≤50mg/kg)等食品安全指标,并无氟吸收量要求。反之,牙膏用磷酸氢钙的重金属限量(≤30mg/kg)宽于食品级标准(铅≤2mg/kg),因此牙膏用磷酸氢钙也不得用于食品。生产企业须严格区分产品用途,按对应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
Q3:牙膏用磷酸氢钙的检验报告有效期是多久?每批次原料都需要检验吗?
GB24568-2009第6章规定,每批产品出厂前均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氟吸收量、pH值、灼烧失量和重金属限量。型式检验(覆盖全部项目)须在下列情况下进行:新产品投产时、原料来源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通常为6个月至1年,但具体有效期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牙膏生产企业作为使用方,建议对每批次来料均进行关键指标的验证检验,不宜仅依赖供应商提供的检验报告。
Q4:牙膏用磷酸氢钙的pH值偏酸或偏碱,对牙膏成品质量有什么具体影响?
根据GB24568-2009规定,牙膏用磷酸氢钙的pH值(20g/L悬浮液)须在7.0-9.0范围内。若pH值低于7.0,磷酸氢钙在酸性条件下溶解度增大,释放出的钙离子会与牙膏中的氟化物反应生成不溶性氟化钙,导致游离氟浓度下降,牙膏的防龋功效降低。同时,酸性环境可能引起牙膏增稠剂(如羧甲基纤维素钠)的酸性水解,导致膏体变稀、分层。若pH值高于9.0,碱性过强可能刺激口腔黏膜,引起使用者不适,同时可能影响牙膏中某些香精和防腐剂的稳定性。因此,pH值超标不仅影响产品质量,还可能引发消费者投诉和监管风险。
Q5:牙膏用磷酸氢钙的灼烧失量偏高或偏低,分别说明什么问题?
灼烧失量(≤8.0%)是判断磷酸氢钙晶型和含水状态的重要指标。若灼烧失量显著高于8.0%(例如超过10%),说明产品可能含有过量游离水分、未充分干燥的结晶水或有机杂质。游离水分过高会导致牙膏配方中水相比例失衡,影响膏体稠度和微生物稳定性。若灼烧失量明显低于理论值(二水磷酸氢钙的理论结晶水含量约7.5%),则提示产品可能已部分或全部脱水转化为无水磷酸氢钙。无水磷酸氢钙的硬度高于二水物,用于牙膏可能增加对牙釉质的磨损风险。同时,晶型变化也会改变氟吸收量和pH值特性。因此,灼烧失量异常时应进一步通过XRD或热重分析确认晶型和含水量,确保原料适用性。
Q6:牙膏用磷酸氢钙和牙膏用二氧化硅作为摩擦剂,如何选择?
磷酸氢钙和二氧化硅是牙膏中两种主流摩擦剂,各有优缺点,选择依据包括:一是氟相容性,磷酸氢钙存在氟吸收问题(尽管GB24568-2009已通过氟吸收量指标加以控制),而二氧化硅与氟化物完全相容,因此含氟牙膏更倾向于选用二氧化硅或低氟吸收的Ⅱ类磷酸氢钙;二是清洁力,磷酸氢钙硬度适中(莫氏硬度2.0-2.5),清洁力强但磨损性略高,二氧化硅硬度较低(莫氏硬度约5.0,但多孔结构可调节磨损性),可通过粒径和结构调控实现温和清洁;三是口感,磷酸氢钙的密度较高,膏体有"厚重感",部分消费者偏好,二氧化硅膏体较轻,口感清爽;四是成本,磷酸氢钙原料成本通常低于二氧化硅。实际配方中,两者也常复配使用以兼顾清洁力和温和性。
Q7:牙膏用磷酸氢钙在贮存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根据GB24568-2009第7章的规定,牙膏用磷酸氢钙的贮存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防潮,产品应密封贮存在干燥通风的库房内,库房相对湿度不超过70%,避免产品吸潮结块和晶型转变;二是防高温,库房温度不宜超过40℃,避免高温加速二水磷酸氢钙脱水向无水物转变;三是防酸碱污染,不得与酸性或碱性物质混存,防止发生中和反应导致pH值改变;四是保质期管理,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一般为12个月,超过保质期的产品须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牙膏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料先进先出的库存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原料的状态,发现结块、变色、异味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隔离并复检。
以下资源可供进一步查阅标准文本和相关法规信息:
与本标准密切相关的其他标准编号: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24568-2009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7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