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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7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深度解读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深度解读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深度解读

标准编号:GB25204-2010 | 标准全称: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发布年份:2010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消防产品 | 数据来源: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 更新日期:2026年7月

核心摘要: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是我国消防产品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术语定义、分类与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该系统通过智能探测与定位技术,实现火灾自动识别、精准射流灭火,是大空间建筑消防安全的必备技术装备。


核心结论速查

结论1:GB25204-2010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律效力等级高,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否则不得出厂、销售和投入使用。

结论2:该标准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划分为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两大类型,其中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按射流方式分为喷射型与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分为自动扫描射水灭火装置和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灭火装置。

结论3:标准规定的核心性能指标包括额定流量、额定工作压力、射程、定位时间、跟踪时间、灭火性能等六大关键参数,其中灭火性能试验要求系统在标准火源条件下,灭火时间不得超过90秒,且灭火后不得复燃。

结论4:与2004年发布的GA/T 227-2004相比,GB25204-2010首次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从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提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增加了系统分类、增加了灭火性能试验方法、提高了定位与跟踪时间的技术要求。

结论5: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共7项,包括外观检查、功能试验、密封性能试验、耐压强度试验、定位时间试验、跟踪时间试验和灭火性能试验,其中灭火性能试验为全系统综合性能验证,是判定产品合格与否的关键试验项目。

结论6:样品要求明确规定了试验用试样数量为3台,规格尺寸必须与设计图纸一致,试验前需在温度23℃±5℃、相对湿度45%-75%的环境条件下状态调节至少24小时,确保试验结果的可比性和可重复性。

结论7:该标准适用于大空间建筑(净空高度大于8米)的自动灭火系统,包括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候机楼、大型商场、仓库等场所,不适用于住宅建筑和普通办公场所的自动灭火系统设计。

结论8:产品通过型式检验是获得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检验依据即GB25204-2010,检验项目覆盖全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5年,期间需接受至少一次监督检验。

结论9:违反GB25204-2010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结论10:系统灭火性能的核心判定依据是标准第6.7节规定的灭火性能试验,试验火源采用A类标准火(木垛火),火源功率不低于1MW,系统需在自动状态下完成火灾探测、定位和射流灭火全流程,灭火时间≤90秒且无复燃方为合格。


一、标准概述与法律地位

1.1 标准定位与核心作用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规定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是我国大空间建筑自动灭火领域的基础性强制性技术标准。

该标准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三个层面:其一,为产品制造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确保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具有可比性和互换性;其二,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了法定的检验依据,使监督抽检和型式检验有章可循;其三,为工程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了产品选型和验收的技术准则,保障大空间建筑的消防安全水平。

该标准适用于以水为灭火介质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包括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两大类产品。不适用于气体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其他类型的自动灭火系统,也不适用于以干粉、气溶胶等为灭火介质的灭火装置。

1.2 法律地位与监管框架

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25204-2010在法律层面具有强制执行力,其法律效力源自以下法规和规章的引用和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认证依据即GB25204-2010。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要求消防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型式检验合格,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技术要求以GB25204-2010为准。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列为消防验收的必查内容,验收时核查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明文件。

 

二、核心术语与缩写释义

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Automatic tracking positioning je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定义:利用红外线、数字图像或其他火灾探测技术,在火灾初期自动探测火源位置,通过智能控制系统驱动灭火装置(消防炮或射流喷头)自动对准火源喷射灭火剂(通常为水)进行灭火的自动灭火系统。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这是标准的对象定义,界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判定一个产品是否属于本标准管辖,核心看其是否具备"自动探测+自动定位+自动射流"三大功能特征。

为什么重要:如果不理解这一定义,容易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与普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干式系统)混淆,导致选型和检验依据错误。

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Automatic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

定义:由自动消防炮、探测装置、控制装置和供水管网组成,消防炮可水平旋转和垂直俯仰转动,射流流量较大(通常≥20L/s),射程远(通常≥50m)的自动灭火系统。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将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作为第一大分类,规定了其额定流量范围为20-80L/s,额定工作压力为0.8-1.2MPa,射程不低于50m的总体技术要求。

为什么重要:不理解分类标准,就无法正确选择检验项目和判定依据。消防炮系统与射流灭火装置在流量、射程、定位精度等参数上要求完全不同,选错检验依据直接导致检验结论无效。

3. 自动射流灭火装置(Automatic jet extinguishing device)

定义:由射流喷头、探测装置和控制装置组成,射流流量较小(通常≤20L/s),射程较短(通常≤50m)的自动灭火装置,包括自动扫描射水灭火装置和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灭火装置两种形式。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将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作为第二大分类,规定了其流量范围为5-20L/s,射程不低于25m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净空高度8-20米的中大空间场所。

为什么重要: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与消防炮系统的核心区别在于流量和射程,设计选型时需根据保护场所的净空高度和火灾危险等级确定具体类型。

4. 定位时间(Positioning time)

定义:从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信号到灭火装置(消防炮或射流喷头)完成对火源点位的准确瞄准所经历的时间,单位为秒(s)。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第5.4.2节规定,系统定位时间应不超过120秒。定位时间越短,火灾初期控制效果越好,是衡量系统智能响应速度的核心指标。

为什么重要:定位时间超标的系统在真实火灾中可能错失最佳灭火时机,导致火势蔓延扩大。检验中若定位时间超过120秒,直接判为不合格。

5. 跟踪时间(Tracking time)

定义:在火源位置发生变化(如火焰漂移)的情况下,系统重新调整灭火装置射流方向并重新对准火源所经历的时间,单位为秒(s)。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第5.4.3节规定,系统跟踪时间应不超过60秒。这一指标模拟火灾中火焰摆动或火势蔓延导致火源位置偏移的场景。

为什么重要:跟踪时间过长意味着系统无法持续稳定地压制火源,可能出现"打偏"的情况,导致灭火效率大幅下降。

6. 灭火性能(Fire extinguishing performance)

定义:系统在自动工作状态下,对标准试验火源实施探测、定位、射流灭火并成功扑灭火灾的综合能力,以灭火时间和是否复燃为判定参数。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这是整个标准中最重要的综合性指标,标准第5.6节规定灭火性能试验中灭火时间不超过90秒,且灭火后持续观察10分钟无复燃为合格。

为什么重要:灭火性能是用户最关心的核心指标,直接决定系统能否在真实火灾中有效发挥作用。任何其他单项指标合格但灭火性能不合格的产品,均判定为不合格。

7. 额定流量(Rated flow rate)

定义:在额定工作压力下,灭火装置(消防炮或射流喷头)单位时间内喷射出的水的体积流量,单位为升每秒(L/s)。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第5.2节规定了不同型号产品的额定流量范围,自动消防炮为20-80L/s,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为5-20L/s。实测流量不得低于额定流量的95%。

为什么重要:流量不足直接导致灭火能力下降,可能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扑灭标准火源。流量过大则造成水资源浪费和管网负荷增加。

 

三、全类型判定参数汇总表

类型名称判定依据全部判定参数及阈值附加条件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喷射型)GB25204-2010
第5章
额定流量:20-80 L/s
额定工作压力:0.8-1.2 MPa
射程:≥50 m(流量≥40L/s时≥60m)
定位时间:≤120 s
跟踪时间:≤60 s
灭火时间:≤90 s
密封性能:无渗漏
灭火后10min无复燃;
喷射型射流为密集柱状水流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喷洒型)GB25204-2010
第5章
额定流量:20-80 L/s
额定工作压力:0.8-1.2 MPa
射程:≥40 m
定位时间:≤120 s
跟踪时间:≤60 s
灭火时间:≤90 s
密封性能:无渗漏
灭火后10min无复燃;
喷洒型射流为伞状分散水流
自动扫描射水灭火装置GB25204-2010
第5章
额定流量:5-20 L/s
额定工作压力:0.6-1.0 MPa
射程:≥25 m
定位时间:≤120 s
跟踪时间:≤60 s
灭火时间:≤90 s
密封性能:无渗漏
灭火后10min无复燃;
适用于净空高度8-20m场所
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灭火装置GB25204-2010
第5章
额定流量:5-20 L/s
额定工作压力:0.6-1.0 MPa
射程:≥30 m
定位时间:≤120 s
跟踪时间:≤60 s
灭火时间:≤90 s
密封性能:无渗漏
灭火后10min无复燃;
安装高度可达30m,适用于超高空间

 

四、版本变化对比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是首次以国家标准形式发布的强制性标准,此前该领域仅有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227-2004《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从行业标准到国家标准的升级,体现了国家对这一消防产品领域监管力度的加强。

对比项目GA/T 227-2004(旧版)GB25204-2010(现行版)变化方向与影响
标准性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升级为强制性标准,法律效力显著提升,违反即违法
系统分类仅分为自动消防炮和自动射流装置两大类细分为自动消防炮(喷射/喷洒)和自动射流装置(扫描射水/高空水炮)四类分类更加细化,有利于精准检验和选型
定位时间要求≤180 s≤120 s缩短60秒,响应速度要求提升33%,对探测定位算法提出更高要求
跟踪时间要求≤90 s≤60 s缩短30秒,跟踪响应能力要求提升33%
灭火性能试验无统一标准火源要求采用A类标准火(木垛火),火源功率≥1MW新增标准火源规定,灭火试验可重复性和可比性大幅提升
灭火时间要求未明确规定≤90 s新增灭火时间上限,灭火效能有了量化判定依据
复燃判定未明确规定灭火后持续观察10min无复燃新增复燃观察要求,更贴近真实火灾场景
检验规则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要求不明确明确了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条件和判定规则检验规则更加规范,有利于监督执法和产品追溯

 

五、标准的演进历史

第一代:GA/T 227-2004(2004年发布)

2004年,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制定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227-2004《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这是我国首个针对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专项技术标准。该标准首次定义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技术框架,规定了基本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为当时刚刚兴起的大空间自动灭火技术提供了初步的技术依据。然而,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其约束力有限,且部分技术指标(如定位时间180秒)相对宽松,难以完全满足实际工程需求。

第二代:GB25204-2010(2010年发布,现行有效)

2010年,在原GA/T 227-2004的基础上,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牵头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25204-2010。该标准于2010年9月2日发布,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升级为强制性国标后,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全面纳入国家强制性监管范畴。与行业标准相比,GB25204-2010在技术指标上更加严格(定位时间从180秒缩短至120秒),在分类体系上更加科学(细分为四类产品),在试验方法上更加完善(增加了标准火源和复燃判定),在检验规则上更加规范(明确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具体要求)。

现行状态与未来展望

截至2026年7月,GB25204-2010仍为现行有效版本,尚未有修订版发布。但随着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技术在消防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以及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等新一批消防工程规范的发布实施,GB25204-2010的修订工作已列入相关标准化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预期未来的修订将在智能探测(视频图像识别)、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自诊断等方面增加新的技术要求。

 

六、核心试验方法详解

6.1 定位时间试验

试验原理:通过模拟真实火灾场景中的火源信号,检验系统从探测到火源到完成瞄准定位的响应速度。试验中利用标准火源(酒精火)产生红外辐射信号,系统探测装置应能识别火源位置并驱动灭火装置转向火源。

试验装置:标准试验场地(净空高度不低于8米)、标准火源盘(直径500mm,内装无水乙醇)、计时装置(精度0.1秒)、角度测量装置。

试样:完整系统一套,包含探测装置、控制装置和灭火装置,按制造商规定的安装方式固定于试验场地。

试验步骤:首先将系统置于自动工作状态,然后点燃火源盘中的酒精,待火焰稳定后启动计时器,观察灭火装置是否自动转向火源方向。当灭火装置射流中心线与火源中心线的偏差角度小于等于±5°时,停止计时。

输出参数:定位时间(单位:秒)。标准要求定位时间≤120秒。

工程意义:定位时间是系统响应速度的量化体现,直接关系到火灾初期的控制效果。定位时间越短,系统越能在火灾初期(阴燃或小火阶段)实施有效灭火,避免火势蔓延。

6.2 灭火性能试验

试验原理:灭火性能试验是系统综合性能的终极考验,检验系统在完全自动状态下,能否独立完成"探测→定位→射流→灭火"全流程,并在规定时间内扑灭标准火源且无复燃。

试验装置:标准试验场地、A类标准火源(木垛火,火源功率≥1MW)、计时装置、温度记录仪、热流计、摄像机(全程录像)。

试样:完整系统一套,包含全部探测、控制和灭火组件,按制造商规定安装。

试验步骤:首先在试验区域中央布置标准木垛(规格:1.0m×1.0m×1.0m,含水率8%-12%),引燃木垛使其达到稳定燃烧状态(火源功率≥1MW),然后开启系统至自动工作状态。系统应自动探测火源、自动定位、自动启动射流灭火。记录从系统启动到火源完全熄灭的时间(灭火时间),灭火后停止系统射流,持续观察10分钟,记录是否有复燃现象。

输出参数:灭火时间(单位:秒)和复燃情况(有/无)。判定标准:灭火时间≤90秒且10分钟内无复燃为合格。

工程意义:灭火性能是系统有效性的最终体现,任何单项指标优秀但灭火性能不合格的产品均不能投入使用。该试验结果直接决定产品能否通过型式检验并获得市场准入资格。

6.3 密封性能试验

试验原理:检验灭火装置在额定工作压力下各连接部位和密封件的密封可靠性,防止系统在待机或工作状态下发生渗漏,造成水渍损失或系统失效。

试验装置:压力源(水泵或压力试验机)、压力表(精度1.5级)、计时装置、渗漏观察装置。

试样:灭火装置(消防炮或射流喷头)单台,数量3台。

试验步骤:将灭火装置进水口与压力源连接,缓慢升压至额定工作压力的1.5倍,保持压力5分钟,期间观察各连接部位、法兰、密封面是否有渗漏现象。然后泄压至额定工作压力,再保持5分钟,继续观察渗漏情况。

输出参数:渗漏情况(有/无)。判定标准:整个试验过程中无任何可见渗漏为合格。

工程意义:密封性能不合格的产品在实际运行中可能发生渗漏,轻则造成水资源浪费和建筑水渍损失,重则导致系统水压不足无法有效灭火。

6.4 射程试验

试验原理:在额定工作压力和流量条件下,测定灭火装置喷射水流所能达到的最远水平距离,验证产品的射程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试验装置:标准试验场地(长度不小于100米的平坦地面)、压力表、流量计、刻度尺(或激光测距仪)。

试样:灭火装置单台,数量3台。

试验步骤:将灭火装置固定于试验场地一端,调整至水平仰角30°(标准试验角度),启动供水系统,调节至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流量。待射流稳定后,测量水流落地点的最远水平距离,即为射程。每个试样测量3次,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射程值。

输出参数:射程(单位:米)。判定标准:自动消防炮(喷射型)≥50m,自动消防炮(喷洒型)≥40m,自动扫描射水灭火装置≥25m,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30m。

工程意义:射程决定了单台灭火装置的保护半径,直接影响系统布置密度和工程造价。射程不足可能导致保护区域存在盲区,火灾无法被有效覆盖。

 

七、样品要求

要求项具体规定
试样类型完整系统(含探测装置、控制装置、灭火装置全套)用于功能试验和灭火性能试验;单台灭火装置(消防炮或射流喷头)用于密封性能、耐压强度和射程试验
试样数量完整系统3套(用于功能试验和灭火性能试验);单台灭火装置3台(用于密封性能、耐压强度和射程试验)
试样尺寸试样规格、型号应与制造商设计图纸完全一致,不得为试验目的进行任何特殊加工或改装
状态调节试验前,试样应在温度23℃±5℃、相对湿度45%-75%的环境条件下状态调节至少24小时,确保试样性能稳定
安装条件试样应按制造商规定的安装方式和要求进行安装,安装高度、间距、方向等参数应与产品说明书一致
试验介质试验用水应为清洁自来水,水温5℃-35℃,水中不得含有影响试验结果的杂质或添加剂

 

八、实际应用场景

8.1 监督抽检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据GB25204-2010对生产、销售领域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实施监督抽检。抽检项目通常聚焦于关键安全指标,包括定位时间、跟踪时间、灭火性能、密封性能等。抽检样品从市场在售产品或生产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检验依据即GB25204-2010的相应条款。

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时,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相关企业实施处罚。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行政处罚和司法裁判的证据。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出厂产品持续符合GB25204-2010的要求。

8.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产品获得市场准入的关键环节,检验依据即GB25204-2010全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型式检验适用于新产品投产前、产品设计重大变更、停产超过一年后恢复生产等情形。检验机构为具备CMA/CNAS资质的国家级消防产品检验中心。

型式检验项目覆盖标准规定的全部7项试验,包括外观检查、功能试验、密封性能试验、耐压强度试验、定位时间试验、跟踪时间试验和灭火性能试验。任何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产品型式检验不通过。通过型式检验后,检验机构出具型式检验报告,报告有效期为5年,期间产品设计、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需重新进行型式检验。

8.3 CMA扩项

对于拟开展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检验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需依据GB25204-2010申请CMA(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扩项。扩项评审时,评审组重点核查检测机构的试验场地条件(包括大空间试验场地、标准火源制备能力)、仪器设备配置(包括流量计、压力表、计时装置、温度记录仪等)、人员技术能力(包括标准理解、试验操作、结果判定)以及质量体系文件(包括检验实施细则、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等)。

CMA扩项通过后,检测机构方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检测机构在开展GB25204-2010检验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执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8.4 企业研发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生产企业在新产品研发过程中,将GB25204-2010作为设计输入的核心技术依据。研发人员需深入理解标准中各项技术指标的内涵和试验方法,将标准要求转化为产品设计参数。例如,定位时间≤120秒的要求驱动研发团队优化探测算法和控制策略;灭火时间≤90秒的要求促使研发团队提高射流流量和喷射精度。

研发过程中,企业通常利用内部试验装置进行预检验,提前发现和解决不符合标准的问题。预检验的项目和方法应与GB25204-2010保持一致,确保最终型式检验一次通过。同时,企业应关注标准的修订动态和技术发展趋势,提前布局下一代产品的技术储备。

 

九、常见问题解答

Q1: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安装后,消防验收时是否需要提供GB25204-2010的型式检验报告?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属于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安装前必须取得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供系统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出厂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现场安装调试记录。消防验收机构将核查产品型号是否与型式检验报告一致、安装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和标准要求。未提供有效型式检验报告的,消防验收不予通过。根据GB25204-2010第8章规定,型式检验报告应包含产品型号、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等完整信息。

 

Q2:我公司生产的产品实测定位时间为135秒,其他指标全部合格,能否出厂销售?

不能出厂销售。GB25204-2010第5.4.2条明确规定,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定位时间应不超过120秒。实测135秒已超出标准限值,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建议贵公司从以下方面排查定位时间超标原因:一是检查探测装置的响应灵敏度,二是检查控制算法的运算速度,三是检查驱动机构的动作时间,四是检查系统启动流程是否存在冗余环节。定位时间超标是产品研发中的常见问题,通过优化算法和提升硬件性能通常可以在3-6个月内解决。

 

Q3:我单位承接的项目净空高度为25米,应该选用哪一类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根据GB25204-2010第4章分类规定和行业工程实践,净空高度25米属于超高空间场所,建议选用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灭火装置。该类产品的设计安装高度可达30米,射程不低于30米,适用于净空高度20-30米的超高大空间。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虽然射程更远(≥50米),但其设计安装高度通常不超过20米,在25米净空条件下安装难度较大且保护效果不佳。自动扫描射水灭火装置的设计安装高度为8-20米,无法满足25米净空高度的安装要求。具体选型时,还需结合保护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建筑面积、供水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议咨询具有消防设计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

 

Q4:GB25204-2010中灭火性能试验的火源功率为什么要求不低于1MW?木垛火的具体规格是什么?

GB25204-2010第6.7节规定灭火性能试验采用A类标准火(木垛火),火源功率不低于1MW。1MW火源功率的设定依据是《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中对大空间建筑火灾热释放速率的统计研究结果。大空间建筑(如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的典型火灾场景中,单个火灾热释放速率通常在1-5MW区间,取1MW作为下限值既能验证系统的基本灭火能力,又兼顾了试验场地和安全的可行性。标准木垛的规格为:长1.0米、宽1.0米、高1.0米,由截面尺寸为50mm×50mm的松木方条交错堆叠而成,木条含水率控制在8%-12%之间。引燃方式为在木垛底部放置引燃物(通常为浸透柴油的棉纱),确保木垛在2-3分钟内达到稳定燃烧状态。

 

Q5:我公司产品已通过型式检验,但客户要求提供每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出厂检验应包含哪些项目?

根据GB25204-2010第8.2节规定,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功能试验和密封性能试验三项。外观检查主要检验产品标识、铭牌、表面涂层、紧固件等是否完好;功能试验检验探测装置、控制装置和灭火装置的基本动作是否正常,包括手动操作和自动操作两种模式;密封性能试验按标准第6.3节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产品在额定工作压力下有无渗漏。出厂检验由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实施,每台产品均需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出具出厂检验合格证。需要注意的是,出厂检验不能替代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报告是产品市场准入的法定证明文件,有效期为5年。客户要求提供出厂检验报告是合理的质量控制措施,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Q6: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维护保养周期是多长?日常维护应关注哪些项目?

GB25204-2010未对系统投入使用后的维护保养周期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和《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建议按以下周期实施维护:每月进行一次外观巡检,检查灭火装置是否有锈蚀、变形、漏水,探测装置是否有遮挡、污损,控制装置指示灯是否正常;每季度进行一次功能测试,在手动模式下操作灭火装置水平旋转和俯仰动作,验证驱动机构灵活性;每半年进行一次自动模式模拟试验,利用模拟火源信号检验系统自动探测、定位和射流功能;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建议委托具备CMA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GB25204-2010的试验方法对系统进行性能检测。日常维护中应重点关注探测装置的清洁度和灵敏度、控制装置的电源可靠性、电磁阀的动作灵活性以及管网的压力稳定性。

 

Q7:我公司采购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产品上标明的型号为ZSS-25,如何确认该型号是否在GB25204-2010的适用范围内?

根据GB25204-2010第4.3节规定,产品型号编制应包含系统类型代号和主要参数。型号ZSS-25中,"ZSS"为自动扫描射水灭火装置的代号(其中Z代表自动、S代表扫描、S代表射水),"25"代表额定流量为25L/s。根据标准第4.1节分类,自动扫描射水灭火装置的额定流量范围为5-20L/s,额定流量25L/s已超出该范围。因此,型号为ZSS-25的产品不属于GB25204-2010中"自动扫描射水灭火装置"的类别。该产品可能属于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额定流量20-80L/s),也可能是不符合标准分类的非标产品。建议贵公司核实产品铭牌和型式检验报告,确认产品的实际分类和适用的标准条款。如果产品类型不明确,建议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全项目检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GB25204-2010的技术要求。

 

十、延伸阅读与资源

以下资源可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GB25204-2010的技术内容和应用要求:

与GB25204-2010密切相关的标准包括:

  • GB50084-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 GB25201-2010《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 GB55036-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 GA/T 227-2004《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已被GB25204-2010替代)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25204-2010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7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GB25204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