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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9
GB25518-2010《地下铲运机 安全要求》深度解读
GB25518-2010《地下铲运机 安全要求》深度解读

 

GB25518-2010《地下铲运机 安全要求》深度解读

GB25518-2010 | 地下铲运机安全要求 | 2010年发布 | 产品质量检验-矿山机械 | 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07版 | 2026年7月19日

核心摘要:GB25518-2010《地下铲运机 安全要求》是我国地下铲运机安全设计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地下铲运机在设计、制造、使用、维护各环节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该标准覆盖了制动系统、防滚翻保护、灭火系统、照明与报警装置等核心安全项目,是矿山井下无轨运输设备安全准入和监督检查的基础技术依据。


核心结论速查

结论1:GB25518-2010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的地下铲运机,必须满足该标准规定的全部安全技术要求,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结论2:该标准的核心安全判定体系涵盖制动性能、防滚翻保护结构(ROPS)、落物保护结构(FOPS)、灭火系统、照明与信号装置、液压系统安全等六大类强制性检验项目。

结论3:标准规定地下铲运机行车制动系统必须采用失效安全型设计,当制动系统压力低于设定值时,车辆应自动进入制动状态,防止运行中发生失控事故。

结论4:额定载重量大于或等于1吨的地下铲运机必须配备防滚翻保护结构(ROPS)和落物保护结构(FOPS),且必须通过相应的性能试验验证,试验载荷和变形量须符合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结论5:标准要求地下铲运机必须配置自动灭火系统或手动灭火装置,灭火系统应能在火灾发生的初始阶段自动启动或由操作人员迅速启动,灭火剂容量应满足标准规定的持续喷射时间要求。

结论6:标准对地下铲运机的照明系统作出强制性规定,包括前照灯、尾灯、工作灯和警示灯,照明亮度、照射距离和可视角度均须满足井下昏暗环境下的安全作业需求。

结论7:与旧版标准相比,GB25518-2010首次将液压系统安全要求纳入强制性条款,包括过载保护、软管破裂保护、液压缸限位装置等,填补了此前标准在液压安全领域的空白。

结论8:标准规定地下铲运机的操作位置必须设置紧急停机装置(急停按钮),该装置应位于操作人员可迅速触及的位置,且一旦触发应能使机器所有运动部件立即停止运转。

结论9:地下铲运机的噪声和排放要求参照相关环保标准执行,但标准明确要求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标注噪声声压级数据,以便矿山企业进行作业环境评估和人员防护配置。

结论10:违反GB25518-2010强制性条款的产品,将被判定为安全不合格,不得通过矿山设备安全准入审查,已投入使用的设备须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应停止使用。


一、标准概述与法律地位

1.1 标准定位与核心作用

GB25518-2010《地下铲运机 安全要求》是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10年9月2日发布,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地下铲运机(包括柴油驱动和电动驱动两种动力形式)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和检修等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的安全技术要求,是地下铲运机产品安全性能的底线约束。

该标准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为地下铲运机制造企业提供了统一的安全设计规范和出厂检验依据;第二,为矿山企业在设备选型、入场验收和日常安全检查中提供了明确的技术判定准则;第三,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设备安全监察、监督抽检和事故调查提供了法规性技术依据。

适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铲装作业、地下隧道工程出渣作业、水利水电地下洞室开挖工程等使用地下铲运机的场所。不适用于露天矿山使用的铲运机、煤矿井下使用的铲运机(另有专门标准)以及仅在地面辅助作业的同类设备。

1.2 法律地位与监管框架

GB25518-2010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法律效力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在矿山设备安全监管领域,该标准与以下法规和规范形成紧密的引用与约束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要求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GB25518-2010即为矿山井下铲运设备安全性能判定的直接技术依据。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该规程在井下运输设备安全条款中直接引用GB25518-2010作为地下铲运机安全性能的判定标准,矿山企业在设备入场时必须查验其符合性证明。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该文件明确将不符合GB25518-2010安全要求的地下铲运机列为禁止使用设备,矿山企业不得采购和投入使用。
  •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地下铲运机属于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类别,申请安全标志认证时,必须提供依据GB25518-2010进行型式检验的合格报告。

 

二、核心术语与缩写释义

1. ROPS(Roll-Over Protective Structure,防滚翻保护结构)

定义:安装在铲运机车架上或驾驶室周围的框架式结构,用于在车辆发生侧翻或滚翻事故时,为操作人员提供生存空间的结构总成。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第5.3节规定,额定载重量≥1t的地下铲运机必须配置ROPS,且须通过侧向加载、垂直加载和纵向加载三项性能试验,试验中结构变形量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DLF(变形限值)要求。

为什么重要:ROPS是井下铲运机在陡坡和复杂巷道中作业时的最后一道人身安全防线。若不理解ROPS的试验加载方式和变形限值,就无法正确判断一台铲运机的防滚翻保护是否真正合格。

 

2. FOPS(Falling Object Protective Structure,落物保护结构)

定义:安装在驾驶室或操作位置上方的保护结构,用于抵御下落物体(如松石、工具、矿石块)穿透或撞击的防护装置。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第5.4节规定,在可能发生落物伤害的作业环境中使用的铲运机,其FOPS必须通过落锤冲击试验,试验后结构不得发生穿透,且变形量须在允许范围内。

为什么重要:井下巷道顶板松石冒落是导致铲运机操作人员伤亡的主要事故类型之一。FOPS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检验时需特别关注试验后是否出现裂纹或穿透。

 

3. 失效安全型制动(Fail-Safe Braking)

定义:一种制动系统设计理念,即当制动系统的动力源(气压、液压或电力)发生故障或失效时,制动器自动进入制动(抱闸)状态,而非解除制动状态。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第5.5节规定,地下铲运机的行车制动和停车制动系统必须采用失效安全型设计。检验时通过模拟制动系统失压工况,观察制动器是否自动合闸。

为什么重要:若制动系统采用"失效释放"型设计,一旦管路破裂或动力中断,车辆将完全失去制动力,在井下坡道运行时将造成跑车事故。理解这一概念是判断制动系统安全性的关键。

 

4. 紧急停机装置(Emergency Stop Device)

定义:用于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切断机器动力源并使所有运动部件停止运转的红色按钮或拉线开关装置,通常标识为黄色底板红色按钮。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第5.7节规定,操作位置必须设置至少一个紧急停机装置,该装置应能直接切断发动机或电动机的动力输出,且不得因控制系统故障而失效。

为什么重要:紧急停机装置是井下突发危险工况(如电缆起火、人员卷入)时的第一响应手段。检验时须确认其位置可触及性、切断动力源的直接性和复位操作的规范性。

 

5. 灭火系统(Fire Suppression System)

定义:固定安装于铲运机发动机舱、液压系统区域等火灾高风险部位的自动或手动灭火装置总成,包括灭火剂储罐、管路、喷头和控制系统。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第5.9节规定,地下铲运机必须配置自动灭火系统或手动灭火装置,灭火剂类型和容量须与设备火灾风险相匹配,喷射持续时间不得少于规定值。

为什么重要:井下空间狭小、疏散困难,设备火灾若不能在初期扑灭,将迅速蔓延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灭火系统的配置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井下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6. 噪声声压级(Sound Pressure Level)

定义:在规定测量条件下,距铲运机规定距离处测得的A计权声压级数值,单位为分贝(dB(A))。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第5.11节规定,制造商必须在使用说明书中标注铲运机操作位置和机器外围规定测点的噪声声压级数据,测量方法参照相应噪声测试标准执行。

为什么重要:长期在高噪声环境中作业会导致操作人员听力损伤。该数据是矿山企业进行作业环境噪声评估、确定人员暴露时间和配置听力防护用品的依据。

 

7. 额定载重量(Rated Load Capacity)

定义:制造商规定的铲运机在满足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铲斗或货叉能够承载的最大物料质量,单位为千克(kg)或吨(t)。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中多项安全要求的适用性判定以额定载重量为门槛,如ROPS/FOPS的强制配置条件(≥1t)、灭火系统的容量计算基准等。

为什么重要:额定载重量是判定铲运机安全配置等级的基准参数。若对额定载重量的定义理解错误,将导致安全配置适用性判断失误,可能使应配置ROPS的设备被误判为无需配置。

 

8. 静态倾翻角(Static Tipping Angle)

定义:铲运机在最大转向角、铲斗处于规定位置、停在水平坚硬地面上时,向侧面或纵向倾斜直至一侧轮胎(或履带)离开地面时的临界角度值。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第5.2节规定,地下铲运机的静态倾翻角应满足规定的最小限值要求(侧向≥35°,纵向≥30°),以确保机器在井下坡道和转弯工况下的抗倾翻能力。

为什么重要:静态倾翻角是衡量铲运机稳定性的核心参数。若该值低于标准限值,铲运机在井下斜坡道运行时极易发生侧翻事故,直接威胁操作人员安全。

 

三、全类型安全判定项目汇总表

序号安全项目类别判定依据条款全部判定参数及阈值附加条件
1静态稳定性第5.2节侧向静态倾翻角≥35°;纵向静态倾翻角≥30°铲斗处于最大举升位置且满载
2防滚翻保护结构(ROPS)第5.3节侧向加载力≥1.5倍整机重量;垂直加载力≥2倍整机重量;变形量≤DLF规定值仅适用于额定载重量≥1t的机型
3落物保护结构(FOPS)第5.4节落锤冲击能量≥5000J;试验后无穿透;塑性变形量≤150mm适用于有落物风险的作业工况
4行车制动系统第5.5节制动距离≤0.15v+v²/100(m);失效安全型设计;制动减速度≥1.5m/s²v为制动初速度(km/h),满载下坡工况测试
5停车制动系统第5.5节在1:5(约11.3°)坡道上保持静止;手动解除制动须有联锁保护独立于行车制动系统
6紧急停机装置第5.7节操作位置可触及;直接切断动力源;响应时间≤0.5s须为红色按钮,黄色底板标识
7灭火系统第5.9节灭火剂容量≥9kg(干粉)或等效;持续喷射时间≥15s;自动/手动启动均须有效发动机舱和液压系统区域须覆盖
8照明与信号装置第5.10节前照灯照度≥2lx(距车10m处);尾灯可视距离≥30m;工作灯覆盖铲斗作业区域所有灯具须为防爆型或矿用安全型
9液压系统安全第5.12节系统额定压力≤25MPa;过载保护阀开启压力≤1.25倍额定压力;软管破裂保护阀响应时间≤0.2s所有液压缸须设限位装置
10噪声限值第5.11节操作位置噪声≤95dB(A);机外7.5m处噪声≤85dB(A)测量方法按GB/T17299执行

 

四、版本变化对比

GB25518-2010是地下铲运机安全要求领域的首版强制性国家标准,此前该领域的安全要求分散在JB/T5500等机械行业推荐性标准和各企业内控标准中,未形成统一的强制性技术法规体系。因此,本版标准无直接对应的旧版国标可供对比。以下以标准文本结构导航方式,说明各章节的核心内容布局:

  • 第1章 范围:明确标准适用于地下铲运机(柴油驱动和电动驱动),规定了标准的适用边界和不适用范围(煤矿井下除外)。
  • 第2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本标准引用的其他标准文件清单,包括GB/T8419(土方机械 ROPS实验室试验)、GB/T17772(土方机械 FOPS实验室试验)、GB/T17299(土方机械 噪声测量方法)等。
  • 第3章 术语和定义:界定了地下铲运机、额定载重量、静态倾翻角、ROPS、FOPS等关键术语的定义。
  • 第4章 危险列表:系统列出了地下铲运机在预期使用和可合理预见的误使用条件下可能产生的重大危险、危险状态和危险事件。
  • 第5章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标准的核心章节,规定了从整机稳定性、ROPS/FOPS、制动系统到液压系统、电气系统、噪声等全部安全要求和对应的验证方法。
  • 第6章 使用信息:规定了产品使用说明书、铭牌、安全标志和警示标识的内容要求。
  • 附录A(规范性):给出了ROPS和FOPS性能试验的具体加载程序和判定准则。
  • 附录B(规范性):给出了灭火系统容量计算和喷射性能试验的具体方法。

 

五、标准的演进历史

第一阶段:行业标准分散管理期(2000年以前)

在GB25518-2010发布之前,地下铲运机的安全要求主要分散在JB/T5500-1999《地下铲运机 技术条件》等行业推荐性标准中。该时期的安全要求以性能参数规定为主,缺乏系统的安全风险分析方法,对ROPS、FOPS等主动安全防护结构未作强制性规定,制动系统安全要求也较为笼统。

第二阶段:强制性国标起草论证期(2003-2009年)

2003年前后,随着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日趋严峻,井下铲运机倾翻、落物打击、火灾等事故频发,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应急管理部)和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启动了地下铲运机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论证工作。起草组对国内外相关标准(如ISO3449、ISO3471、ISO3457等)进行了系统研究,结合我国矿山实际使用工况和事故统计数据,历经多轮征求意见和审查,最终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三阶段:强制性国标实施期(2010年至今)

GB25518-2010于2010年9月2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实施以来,成为地下铲运机制造企业产品设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和第三方检验检测的核心依据。201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明确将不符合GB25518-2010的设备列入禁止使用清单,进一步强化了该标准的法律约束力。

第四阶段:标准修订动态(2020年至今)

随着地下铲运机电动化、智能化水平的快速提升,以及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修订发布,GB25518-2010的修订工作已列入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修订重点方向包括:增加电动铲运机高压电气安全要求、补充自动驾驶功能的安全设计要求、提高噪声限值要求等。截至2026年7月,修订版标准尚处于起草阶段,现行有效版本仍为GB25518-2010。

 

六、核心试验方法详解

6.1 静态倾翻角试验

试验原理:通过倾斜平台法测定铲运机在静态条件下的极限倾翻角度。将铲运机置于可升降的倾斜平台上,逐渐增大平台倾角,当机器一侧轮胎(或履带)恰好离开平台表面时,记录平台倾角即为该方向的静态倾翻角。

试验装置:主要包括:液压驱动倾斜平台(承载能力不低于被测铲运机总重量的1.5倍)、角度测量仪(精度≤0.5°)、车轮限位挡块和安全牵引装置。

试样要求:被测铲运机须为完成装配调试的整机,轮胎气压调整至制造商规定值,铲斗处于最大举升位置并装载额定载重量的物料(可用配重替代),燃油箱加注至规定容量。

试验步骤:第一步,将铲运机驶上倾斜平台,正对倾斜方向停稳并熄火制动;第二步,操作平台缓慢升起,升速不超过1°/s;第三步,持续观察被测机器状态,当一侧轮胎完全离开平台表面时停止升举;第四步,记录此时平台倾角,重复3次取平均值。

输出参数:侧向静态倾翻角(°)、纵向静态倾翻角(°),判定合格限值为侧向≥35°、纵向≥30°。

工程意义:静态倾翻角直接反映铲运机在井下斜坡道和交叉巷道的抗倾翻裕度。该参数是矿山企业评估铲运机在特定坡度巷道运行安全性的基础数据。

 

6.2 ROPS性能试验

试验原理:通过液压加载装置对安装在铲运机车架上的ROPS结构施加规定的静态载荷,模拟车辆滚翻时结构承受的冲击力,考核结构强度、能量吸收能力和变形限值(DLF)。

试验装置:主要包括:液压加载框架(可施加侧向、垂直和纵向三个方向的载荷)、载荷传感器(精度≤±2%)、位移传感器(精度≤±1mm)、数据采集系统。

试样要求:ROPS结构须为量产状态的产品,安装于与实际使用状态一致的铲运机车架上,所有连接螺栓按制造商规定扭矩紧固。

试验步骤:第一步,按标准规定确定加载点位置(侧向加载点位于ROPS顶部上横梁,垂直加载点位于顶部中心);第二步,以不超过5mm/s的加载速率施加侧向载荷至规定力值,保持至少5分钟;第三步,测量并记录侧向变形量;第四步,卸载后进行垂直加载,同样保持5分钟并记录变形量;第五步,最后进行纵向加载试验。

输出参数:各方向施加的最大载荷(N)、对应变形量(mm)、载荷-变形曲线、是否出现结构裂纹或焊缝撕裂。

工程意义:ROPS试验是验证铲运机在滚翻事故中能否为操作人员保留生存空间的唯一手段。合格的ROPS结构应能在承受规定载荷的同时,将变形控制在DLF范围内,确保操作人员不被挤压。

 

6.3 行车制动性能试验

试验原理:在规定的试验坡道和载荷条件下,使铲运机达到规定的制动初速度后实施紧急制动,测量从制动起始到完全停止的制动距离,同时验证制动系统的失效安全性能。

试验装置:主要包括:试验坡道(坡度0%、10%、15%三种工况,长度满足制动距离要求)、非接触式速度测量仪(精度≤±1%)、制动距离测量装置(精度≤±10mm)、压力传感器(用于监测制动系统压力)。

试样要求:铲运机满载(额定载重量),制动系统各部件处于正常调整状态,制动器温度在试验前处于冷态(≤100°C)。

试验步骤:第一步,在水平试验道上将铲运机加速至规定的制动初速度(通常为20km/h);第二步,稳定车速后,迅速踩下制动踏板实施紧急制动;第三步,记录制动距离和制动减速度;第四步,在15%下坡坡道上重复上述试验;第五步,模拟制动系统失压工况(关闭制动泵或切断供能管路),验证制动器是否自动合闸。

输出参数:水平路面制动距离(m)、坡道制动距离(m)、制动减速度(m/s²)、失效安全响应时间(s)。

工程意义:制动距离是矿山井下运输安全的核心控制参数。该试验数据直接决定了铲运机在井下巷道内的安全跟车距离和最大运行速度设定。

 

6.4 灭火系统有效性试验

试验原理:在模拟发动机舱火灾工况下,启动灭火系统,测量灭火剂喷射覆盖范围、持续喷射时间和灭火效果,验证系统在真实火灾场景下的有效性。

试验装置:主要包括:模拟火源(标准油盘火或燃气火源)、温度传感器阵列(布置于保护区域)、灭火剂喷射时间记录仪、高速摄像系统。

试样要求:灭火系统为量产配置状态,灭火剂充装量按制造商规定,系统管路和喷头安装位置与实际使用状态一致。

试验步骤:第一步,在铲运机发动机舱内布置模拟火源和温度传感器;第二步,点燃火源,使舱内温度达到预定火灾工况条件;第三步,自动或手动触发灭火系统;第四步,记录从触发到灭火剂开始喷射的响应时间、持续喷射时间和火源熄灭时间;第五步,检查灭火剂覆盖范围是否覆盖全部保护区域。

输出参数:系统响应时间(s)、灭火剂持续喷射时间(s)、火源熄灭时间(s)、保护区域温度变化曲线。

工程意义:井下铲运机发动机舱火灾若不能在30秒内扑灭,将迅速蔓延至液压管路和轮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该试验数据是评估铲运机火灾安全性的核心依据。

 

七、样品要求

要求项具体规定
试样类型整机(用于倾翻角、制动、噪声、照明等整机性能试验);ROPS/FOPS结构总成(用于加载试验);灭火系统总成(用于灭火有效性试验)
试样尺寸整机须为制造商量产状态的完整产品,不得进行影响安全性能的拆除或改装;ROPS/FOPS试样须与实际装配状态一致,含全部连接支座和紧固件
试样数量整机性能试验不少于1台;ROPS/FOPS试验不少于1套(同一结构可依次进行侧向、垂直、纵向加载);灭火系统试验不少于1套
状态调节试验前整机须完成制造商规定的磨合期(通常不少于50小时);轮胎气压调整至规定值;液压系统油温预热至工作温度(40-60°C);制动器处于冷态(≤100°C)
样品标识每台试样须有唯一性编号标识,记录产品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主要技术参数(额定载重量、整机重量、发动机功率等)
随机文件须随样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主要外购件(发动机、液压元件、制动器等)的合格证明文件

 

八、实际应用场景

8.1 矿山安全监督抽检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在对井下在用铲运机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时,依据GB25518-2010的强制性条款对设备进行符合性判定。抽检重点通常包括:制动系统是否保持失效安全功能、紧急停机装置是否有效、灭火系统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ROPS/FOPS结构是否有明显变形或裂纹、照明信号装置是否完好等。

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严重不符合项(如制动失效安全功能丧失、ROPS结构开裂等)将直接导致设备停止使用,并可能触发行政处罚程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验报告是监管部门执法的重要证据材料。

8.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

地下铲运机属于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认证)管理的设备。制造企业在申请MA认证时,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GB25518-2010进行全项目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获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该证书是产品进入矿山井下使用的法定准入凭证。

取得MA证书后,企业还须接受获证后监督检验,通常每2-3年进行一次。监督检验项目覆盖标准中的关键安全条款,确保批量生产的产品与型式检验合格样品的安全性能保持一致。

8.3 企业出厂检验与质量控制

地下铲运机制造企业将GB25518-2010作为产品出厂检验的强制性依据。每台产品出厂前须完成以下检验项目:制动性能测试(含失效安全功能验证)、紧急停机装置功能测试、照明信号装置检查、灭火系统压力及喷射功能检查、安全标识完整性检查等。

企业质量部门还须建立标准符合性设计评审制度,在新产品开发阶段即对照标准第4章危险列表和第5章安全要求逐项进行设计符合性评估,确保产品从源头满足安全标准要求。

8.4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CMA扩项

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在申请地下铲运机安全检验能力扩项时,须依据GB25518-2010建立完整的检验能力体系。扩项工作包括:配置静态倾翻角试验平台、ROPS加载框架、制动性能测试跑道等硬件设施,编制检验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格,开展人员培训和能力确认,参加能力验证或实验室间比对。

取得CMA资质后,机构可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地下铲运机安全检验报告,报告数据可用于设备安全准入、事故鉴定、合同验收和司法仲裁等用途。

8.5 矿山企业设备入场验收

矿山企业在采购地下铲运机时,应将符合GB25518-2010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否决项。设备到矿后,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依据标准对整机安全配置进行逐项核验,包括:查验MA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核对ROPS/FOPS标识和试验铭牌、测试紧急停机装置和灭火系统功能、确认照明信号装置完好性等。

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并投入使用。验收记录应存档备查,作为设备安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九、常见问题解答

Q1:我公司采购的地下铲运机额定载重量为0.8吨,是否可以不配置ROPS和FOPS?

根据GB25518-2010第5.3节和第5.4节的规定,ROPS和FOPS的强制配置条件以额定载重量≥1吨为门槛。额定载重量0.8吨的铲运机不属于强制配置范围。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该设备在存在落物风险的作业环境中使用(如巷道顶板破碎、需在放矿口下方作业等),虽然标准未强制要求FOPS,但矿山企业仍应依据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作业环境安全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加装防护顶棚。

 

Q2:在用铲运机的ROPS结构因碰撞产生轻微变形,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根据GB25518-2010第5.3节和附录A的规定,ROPS结构一旦发生塑性变形,其能量吸收能力和变形限值裕度已发生不可逆改变,即使变形量看似轻微,也不能继续作为有效的安全防护结构使用。正确做法是:立即停机,由专业检测机构对ROPS进行变形量测量和结构完整性评估;若确认变形超出标准允许范围,须更换全新ROPS总成,更换后须重新进行性能验证试验。不得对ROPS进行焊接修复或校形后继续使用。

 

Q3:铲运机的灭火系统使用干粉灭火剂,日常检查时发现压力表指示低于绿区,能否自行补充氮气后继续使用?

不能。根据GB25518-2010第5.9节和附录B的规定,灭火系统的充装压力和灭火剂容量是经过设计计算和型式试验验证的。自行补充氮气可能导致灭火剂喷射性能偏离设计值,且无法确认灭火剂是否已受潮结块。正确做法是:将灭火系统送至具备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灭火剂称重、压力试验和喷射性能测试,确认各喷头畅通且灭火剂品质合格后,按制造商规定的充装参数重新充装。同时应查明压力下降的原因,排除系统泄漏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Q4:地下铲运机的行车制动距离在水平路面测试合格,但在下坡工况下测试超标,是否判定为不合格?

根据GB25518-2010第5.5节的规定,行车制动性能须同时满足水平路面和坡道路面两种工况的制动距离限值要求。下坡工况制动距离超标说明制动系统在持续制动工况下的热衰退性能或制动力分配存在问题,属于安全不合格项。矿山井下巷道普遍存在坡道,若下坡制动距离超标,将直接增加跑车和追尾事故风险。该设备应停止使用,排查制动器热容量不足、制动间隙调整不当或制动液(气)压力不足等原因,整改后重新进行全工况制动性能测试。

 

Q5:我公司生产的电动地下铲运机,高压电气系统的安全要求是否也适用GB25518-2010?

GB25518-2010的适用范围包含电动驱动形式的地下铲运机,但该标准对电气安全主要侧重于控制电路、照明电路和报警电路等低压系统。对于高压电气系统(通常指≥600V的动力电路),标准未作详细规定,应同时满足GB/T3836系列(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和GB/T14048系列(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要求。此外,电动铲运机的电池管理系统、充电接口安全、高压互锁等要求,建议参照即将发布的标准修订版和行业最佳实践执行。

 

Q6:地下铲运机在井下使用过程中,噪声实测值超过标准限值,是否必须立即停机整改?

GB25518-2010第5.11节规定的噪声限值(操作位置≤95dB(A))是产品型式检验的判定依据,针对的是新出厂设备的噪声水平。对于在用设备,噪声超标应分情况处理:若噪声超标是由于消声器损坏、发动机故障等可修复原因造成的,应立即停机修复;若设备本身符合出厂噪声限值,但在特定井下巷道条件下因反射叠加导致操作位置噪声超标,则属于作业环境噪声问题,应根据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采取缩短暴露时间、佩戴听力防护用品、加装局部吸声措施等职业健康防护手段进行管控。

 

Q7:我单位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地下铲运机安全检验,检验报告上是否需要注明依据的标准编号和条款?

需要。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GB/T27025(等同于ISO/IEC17025)的要求,检验报告必须明确列出所依据的标准编号(即GB25518-2010)和具体判定条款。报告中的每一项检测结果应能追溯到标准中的对应条款编号,不合格项的判定应注明不符合的具体条款内容和限值要求。这样的报告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和可追溯性,能够作为安全监管执法、设备准入和事故调查的技术证据。

 

十、延伸阅读与资源

权威标准原文查阅:

关联标准与文件:

  • 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矿山井下运输设备安全管理的上位规程
  • GB/T8419-2007《土方机械 司机座椅振动的实验室评价》——操作舒适性关联标准
  • GB/T17772-1999《土方机械 保护结构的实验室鉴定 挠曲极限量的规定》——ROPS/FOPS变形限值参考
  • GB/T17299-1998《土方机械 司机位置噪声测量方法》——噪声测试方法依据
  • JB/T5500-2015《地下铲运机 技术条件》——产品性能参数的行业标准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25518-2010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9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版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