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心摘要:GB26133-2010是我国首部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如割草机、油锯、小型发电机组等)排气污染物排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第一、二阶段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该标准是此类机械进入市场的强制性环保门槛,也是环保监督抽检和排放检验的核心技术依据。
结论1:GB26133-2010是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于净功率小于19kW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此类发动机必须满足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方可生产、销售和使用。
结论2:该标准将排放限值分为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两个实施阶段,第二阶段限值较第一阶段大幅加严,其中碳氢化合物加严约50%,氮氧化物加严约30%。
结论3:标准规定的排放测试方法依据发动机类型分为两类:手摇起动发动机按A循环测试,电起动发动机按B循环测试,两者测试工况和加权系数完全不同。
结论4:标准要求使用汽油作为燃料的发动机排放测试必须采用标准基准燃油,基准燃油的技术指标由标准附录A明确规定,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市售普通汽油进行型式检验。
结论5:标准规定的排放污染物包括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测试结果以加权比排放量(g/kWh)表示,测试循环包含六个连续工况点。
结论6:标准实施后,新定型发动机必须进行型式检验,批量生产的发动机必须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使用中的发动机排放监督也依据本标准执行。
结论7:排放测量采用直接连续取样法,使用不分光红外分析仪测量CO/CO₂,使用氢火焰离子化分析仪测量HC,使用化学发光分析仪测量NOx。
结论8:标准规定的耐久性要求为:第一、二阶段发动机的排放耐久里程均为1000小时或等效运行时间,期间排放水平不得超过相应阶段限值。
结论9:与欧盟指令97/68/EC相比,我国第一、二阶段限值分别对应欧盟的相应阶段要求,但在测试循环和燃料规格上存在差异,不可直接等同采用。
结论10:对于已按GB26133-2010通过型式检验的发动机,若设计、材料或工艺发生重大变更,必须重新进行型式检验;仅微小改动可通过变更扩展程序处理。
GB26133-2010《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提出并归口管理。该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测量方法、检验规则和耐久性要求,适用于净功率不超过19kW、以汽油或其他易挥发性液体燃料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
该标准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作为市场准入的强制性门槛,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的此类发动机必须满足标准要求;第二,作为环保监督执法和产品检验的技术依据,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统一的检测方法和判定准则;第三,作为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政策工具,通过分阶段加严排放限值,引导企业开发更清洁的发动机技术。
该标准不适用于以下发动机:用于驱动道路车辆的发动机、净功率大于19kW的发动机、压燃式(柴油)发动机、以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发动机,以及用于军事用途的专用发动机。
GB26133-2010的法律地位由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共同支撑,形成了完整的监管链条:
在监管实践中,该标准被应用于三个主要环节:一是新发动机型式核准环节,生产企业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二是生产一致性检查环节,主管部门可对批量生产的发动机进行抽检;三是高排放机械淘汰环节,各地政府依据本标准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政策。
1. 小型点燃式发动机(SI Engine,Spark-Ignition Engine)
定义:以汽油或其他易挥发性液体燃料为燃料,依靠火花塞点燃混合气的内燃机,净功率不超过19kW。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适用范围的核心界定参数,净功率19kW是区分"小型"与"大型"的临界值,超过该功率的点燃式发动机适用其他标准(如GB20891)。
为什么重要:如果不清楚"小型"的功率边界,容易将净功率19kW以上的发动机错误套用本标准,导致检验失效。
2. 净功率(Net Power)
定义:发动机在试验台架上,按照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在曲轴末端(或等效位置)测得的有效功率,单位为kW。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用于判定发动机是否属于本标准适用范围,以及计算比排放量(g/kWh)的分母参数。
为什么重要:净功率的测量方法直接影响比排放量计算结果的准确性,测量偏差将导致型式检验结论错误。
3. 加权比排放量(Weighted Specific Emission)
定义:发动机在规定的测试循环(A循环或B循环)中,各工况点测得的排放量经加权系数加权计算后,除以对应的有效功率,得到的单位功排放质量,单位为g/kWh。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这是判定发动机排放是否达标的最终指标,标准限值表中给出的CO、HC、NOx限值均指加权比排放量。
为什么重要:比排放量将发动机的功率大小"归一化",使得不同功率等级的发动机可以在同一尺度下比较排放水平。
4. 型式检验(Type Approval Test)
定义:对代表某一型号发动机的样机进行的全面性能检验,以确认该型号发动机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新定型发动机在投入批量生产前必须通过型式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该型号发动机获得生产许可的依据。
为什么重要:型式检验是发动机进入市场的"通行证",未通过型式检验的发动机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
5. 生产一致性检查(Production Conformity Inspection)
定义:对已通过型式检验的发动机型号,在批量生产过程中进行随机抽样检验,以确认批量产品的排放水平与型式检验样机一致。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防止生产企业为通过型式检验而"特制"样机,确保市场上销售的量产发动机排放水平持续达标。
为什么重要:生产一致性是型式检验制度有效性的保障,若批量产品排放超标,将面临停产整改和行政处罚。
6. 基准燃油(Reference Fuel)
定义:按照标准附录A规定的技术指标配制的专用试验燃油,其理化性质(辛烷值、馏程、硫含量等)被严格限定在特定范围内。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排放测试必须使用基准燃油,以保证不同实验室、不同时间测试结果的可比性和可重复性。
为什么重要:市售汽油的组分波动较大,若使用市售汽油测试,同一台发动机可能因燃油差异得到完全不同的排放结果。
7. 排放劣化系数(Deterioration Factor)
定义:发动机在耐久性试验前后,某一污染物排放量的比值,用于表征发动机排放性能随使用时间增长而劣化的程度。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型式检验时,需将新机测试结果乘以劣化系数,以预估发动机在整个耐久期内的排放水平。
为什么重要:如果忽视排放劣化,新机达标但使用一段时间后超标,将导致产品在环保监督抽检中不合格。
| 阶段 | 发动机类型 | 测试循环 | CO限值(g/kWh) | HC限值(g/kWh) | NOx限值(g/kWh) |
|---|---|---|---|---|---|
| 第一阶段 | 手摇起动 | A循环 | 610 | 16.1 | 16.1 |
| 第一阶段 | 电起动 | B循环 | 610 | 16.1 | 16.1 |
| 第二阶段 | 手摇起动 | A循环 | 610 | 8.0 | 10.0 |
| 第二阶段 | 电起动 | B循环 | 610 | 8.0 | 10.0 |
注:A循环适用于手摇起动(拉绳起动)发动机,B循环适用于电起动发动机。A循环包含6个工况点,B循环包含6个工况点,但各工况的转速和负荷比例不同。HC限值针对总碳氢(THC),NOx限值针对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总和。
GB26133-2010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的排放标准,此前此类发动机的排放未受国家层面强制性标准约束。因此,该标准不存在"旧版"可对比。为便于理解其技术内容,以下列出该标准与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后续标准的关系导航:
| 标准/法规 | 适用范围 | 与GB26133-2010的关系 | 关键差异 |
|---|---|---|---|
| GB26133-2010 | 净功率≤19kW小型点燃式发动机 | 本标准自身 | — |
| GB20891-2014 | 净功率>19kW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 | 互补关系,覆盖不同功率段 | GB20891针对压燃式发动机,排放限值和测试方法不同 |
| 欧盟97/68/EC |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发动机 | 参考基础,但非等同采用 | 测试循环不同,我国采用A/B循环,欧盟采用NRSC循环 |
| GB/T 8190(系列标准) | 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测量方法 | 方法学参考 | GB/T 8190为推荐性标准,GB26133为强制性标准 |
标准文本结构导航:
GB26133-2010标准文本共分10章和4个附录,各章节规定内容如下:
第一代(2010年发布):GB26133-2010于2010年8月9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限值自标准发布之日起对新定型发动机实施,自2011年3月1日起对所有新生产发动机实施;第二阶段限值自2012年3月1日起对新定型发动机实施,自2013年3月1日起对所有新生产发动机实施。该标准的出台填补了我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放监管的空白,标志着此类发动机正式纳入国家排放控制体系。
后续替代(2022年修订):生态环境部于2022年发布了GB26133-2010的替代标准——GB26133-2022《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将排放限值进一步加严至第三、四阶段,并引入了OBD(车载诊断系统)要求、蒸发排放控制要求等新内容。GB26133-2010中关于第一、二阶段的技术要求被新标准继承并取代,但已按旧标准获得型式核准的发动机型号在过渡期内仍可继续生产销售。
当前状态:截至2026年7月,GB26133-2010的第一、二阶段要求已全面被GB26133-2022取代。但本标准作为我国非道路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放控制体系的起点,其技术框架(测试循环、测量方法、劣化系数等)被新标准全面继承,理解本标准是理解后续标准演进的基础。
GB26133-2010规定的排放测量方法为"直接连续取样法"。试验原理是:发动机在试验台架上按照规定的测试循环运行,排气经取样系统连续抽取,分别送入不同的气体分析仪,实时测量排气中CO、CO₂、HC和NOx的浓度,同时记录发动机的转速、扭矩和燃油消耗量,最终通过积分计算得到每个工况点的污染物质量排放量和加权比排放量。
该方法属于"原态排气分析"范畴,即直接分析发动机排出的原始气体(不经过稀释),区别于重型发动机常用的全流稀释或部分流稀释方法。直接取样法的优点是系统简单、响应快、成本较低,适合小型发动机的排放测试。
标准规定的试验装置主要包括:
试验样机应为符合批量生产状态的发动机,安装状态(包括进气系统、排气系统、空滤器、消声器等)应与实际使用状态一致。试验前,发动机应按制造商规定进行磨合运行,磨合时间不少于20小时。磨合完成后,发动机应在额定工况下运行至少30分钟进行热机,然后方可开始正式测试。
以A循环(适用于手摇起动发动机)为例,测试步骤如下:
B循环(适用于电起动发动机)的工况点与A循环不同,其怠速工况时间更短、高负荷工况时间更长,反映了电起动发动机的实际使用特征。
试验输出的核心参数为三种污染物的加权比排放量(g/kWh):
除上述三个判定参数外,试验还记录CO₂排放量(用于计算燃油消耗率)和颗粒物质量(仅记录,不参与限值判定)。
理解测试循环的工程意义对于发动机设计和排放控制至关重要:
A循环和B循环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类型发动机的实际使用工况。手摇起动发动机(如割草机、油锯)通常在部分负荷下运行,且怠速时间较长;电起动发动机(如小型发电机组、水泵)则更多在额定负荷附近运行。因此,B循环的高负荷工况权重更大。企业在进行排放开发时,应根据发动机的目标用途选择对应的测试循环进行优化,否则可能出现"按A循环开发、按B循环测试"的错位问题。
| 要求项 | 具体规定 |
|---|---|
| 试样类型 | 完整发动机(含进气系统、排气系统、燃油系统、点火系统等附件),状态与批量生产产品一致 |
| 试样尺寸 | 不限制发动机外形尺寸,但须能在试验台架上安装固定,且测功机能力须覆盖发动机最大净功率 |
| 试样数量 | 型式检验:同一型号发动机至少3台样机;生产一致性检查: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1台 |
| 状态调节 | 试验前按制造商规定完成磨合(不少于20小时);试验前发动机须在额定工况下热机至少30分钟;试验环境温度须控制在20°C±15°C范围内 |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GB26133-2010对市场上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进行监督抽检。抽检方式通常为:从销售市场或使用现场随机抽取发动机,送至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排放测试。测试结果若超过标准限值,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生产、销售企业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在抽检实践中,监督部门重点关注生产一致性,即批量产品与型式检验样机的排放水平是否一致。若抽检发现排放超标,不仅处罚当次抽检产品,还会要求企业对该型号发动机全部产品进行召回整改。
发动机生产企业在新产品定型前,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型式检验申请,委托具备CMA和CNAS资质的检测机构按GB26133-2010进行全项检验。检验通过后,该型号发动机获得型式核准证书,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和销售。型式核准证书的有效期与标准实施阶段挂钩,当标准升级到更严格阶段时,原核准证书自动失效,企业须按新标准重新申请。
型式检验的核心环节包括:排放测试(按A或B循环)、耐久性试验(1000小时或等效运行时间)、劣化系数确定。其中耐久性试验耗时最长、成本最高,通常采用加速耐久试验方法,在试验台架上按特定工况循环运行等效时间。
发动机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即需参照GB26133-2010的测试方法进行内部排放开发。研发工程师通过调整点火正时、空燃比、压缩比、气门正时等参数,使发动机在满足动力性和经济性的同时,排放水平低于标准限值并留有适当余量(通常为限值的80%以下),以应对生产一致性波动。
研发阶段还需关注排放劣化问题。由于小型发动机普遍采用化油器供油和固定点火提前角设计,随着使用时间增加,零件磨损会导致排放逐渐恶化。研发阶段应通过耐久试验确定劣化系数,并在新机标定时预留劣化余量。
第三方检测机构若计划开展GB26133-2010检测业务,须在CMA资质认定中申请扩项。扩项评审的关键要素包括: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GB26133-2010已被GB26133-2022替代,检测机构在扩项时应同时考虑新旧标准的衔接问题,确保实验室具备按新标准开展检测的能力。
Q1:我公司生产的19kW以下汽油发动机目前还在按GB26133-2010第一阶段限值生产,是否合规?
不合规。根据GB26133-2010第9章规定,第一阶段限值自2011年3月1日起对所有新生产发动机实施,第二阶段限值自2013年3月1日起对所有新生产发动机实施。从2013年3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的适用发动机都必须满足第二阶段限值。此外,GB26133-2022已于2022年12月1日实施,第三、四阶段限值已正式生效,贵公司应尽快核实产品是否满足新标准要求。
Q2:我公司生产的发动机同时用于19kW以下和19kW以上两种规格,判定适用哪个标准?
判定依据是发动机的净功率。若发动机的最大净功率(按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得)小于或等于19kW,则适用GB26133-2010(现为GB26133-2022);若最大净功率大于19kW,则适用GB20891(柴油机)或GB17691(重型汽油机)等相应标准。同一型号发动机若有不同功率调校版本,应分别按各自功率归属判定适用标准。
Q3:型式检验时使用基准燃油,但实际销售后用户使用市售汽油,排放是否会超标?
存在超标风险。基准燃油的理化指标(如辛烷值、馏程、硫含量)与市售汽油存在差异,市售汽油的乙醇含量、蒸气压等指标可能影响排放水平。根据GB26133-2010附录A规定,基准燃油的配方被严格限定,其排放特性与市售汽油的代表性平均水平相当。但个别地区市售汽油的质量波动可能导致实际排放高于型式检验结果。建议企业在研发阶段使用市售汽油进行验证测试,评估排放裕量。
Q4:我公司计划进口一批配备小型汽油发动机的割草机,是否需要按GB26133-2010进行排放检验?
需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GB26133-2010的规定,进口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必须满足中国排放标准要求。进口商应在进口前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检验,取得型式核准证书后,方可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在通关环节将核查型式核准证书,未取得证书的发动机将不予放行。
Q5:我公司生产的发动机已通过型式检验,但客户反馈使用过程中排放冒黑烟,可能是什么原因?
排放冒黑烟通常表明混合气过浓或燃烧不完全。可能的原因包括:空滤器堵塞导致进气不足、化油器调整不当(浮子室油面过高、主量孔过大)、火花塞积碳或间隙不当、气门间隙异常导致进气不足等。建议客户按使用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并检查发动机是否在超负荷工况下长时间运行。若排除上述因素后问题仍然存在,建议将发动机返回制造商进行排放复测,确认是否满足GB26133-2010规定的排放限值。
以下资源可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GB26133-2010及其相关标准的技术细节和实施动态:
相关标准编号: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26133-2010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9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GB26133-2022相关配套技术规范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