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GB 26509-2011 | 全称:园林机械 以汽(柴)油机为动力的步进式草坪割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 发布年份:2011年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园林机械 | 数据来源: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 | 更新日期:2026年7月20日
核心摘要:GB 26509-2011规定了以汽(柴)油机为动力的步进式草坪割草机的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是我国园林机械领域的基础性强制性安全标准。该标准围绕切割系统、制动系统、防护装置等核心安全维度构建了完整的判定体系,对保障操作者人身安全、规范市场准入具有决定性作用。
结论1:GB 26509-2011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或销售的以汽(柴)油机为动力的步进式草坪割草机必须满足其全部安全技术要求,否则不得出厂、销售或进口。
结论2:该标准的核心安全判定体系包含刀片制动时间、切割装置防护、后挡料板、发动机停机装置、手部防护等五大类强制性技术指标,每项指标均有明确的试验方法和合格限值。
结论3:刀片制动时间是该标准最关键的量化指标——从松开驱动控制装置到切割刀片完全停止转动的时间不得超过规定限值,该限值依据割草机类型和刀片质量分为多个等级。
结论4:标准对割草机的后挡料板设置了严格的尺寸和强度要求,其长度和安装位置必须确保在正常操作姿势下能够有效阻挡飞溅物,防止操作者下肢受到伤害。
结论5:发动机停机装置必须独立于刀片制动系统,操作者释放发动机控制装置后,发动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全熄火,且该功能在试验中必须连续通过多次测试无失效。
结论6:标准明确规定了割草机刀片的最高圆周速度限值,超出该限值的刀片设计视为不合格,该条款直接约束了刀片的几何尺寸与发动机转速的匹配关系。
结论7:该标准等同采用了ISO 5395-1和ISO 5395-2(对应部分)的国际安全要求,与国际主流草坪割草机安全标准体系保持一致,出口产品可按同一安全逻辑进行设计验证。
结论8:标准要求产品必须附带中文使用说明书,内容需涵盖安全警告、正确操作步骤、维护保养指南和残余风险提示,说明书审查是型式检验的必查项目。
结论9:违反GB 26509-2011的后果包括: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禁止销售、面临行政处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还需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结论10: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应按照该标准的试验方法进行自我预检,重点验证刀片制动时间、防护装置牢固度和发动机停机响应三个高风险项目,可显著降低型式检验不通过的概率。
GB 26509-2011《园林机械 以汽(柴)油机为动力的步进式草坪割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是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核心定位是为以汽油机或柴油机为动力、操作者步行跟随操作的草坪割草机(以下简称"步进式割草机")设定统一的安全技术门槛和试验验证方法。该标准覆盖的产品范围包括:手推式割草机、自走式割草机(操作者步行操作)、以及带有集草袋或侧排草功能的步进式机型。
该标准在园林机械安全标准体系中占据基础性地位。一方面,它规定了产品上市前必须满足的最低安全条件,是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和产品认证的核心判定依据;另一方面,它也是企业进行产品设计、工艺改进和出厂检验的技术基准。标准中涉及的刀片制动、防护结构、发动机停机等条款,直接关系到操作者的手部、足部和下肢安全,其技术指标的合理性直接决定了产品的实际安全水平。
该标准不适用于以下产品:乘坐式草坪割草机、割草机以外的园林动力机械(如碎枝机、吹风机)、以电力为动力的割草机、以及用于非草坪作业的切割设备。这些产品分别适用其他专项安全标准。
GB 26509-2011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法律效力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依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因此,该标准是市场准入的硬性门槛。
在监管实践中,以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引用或依赖GB 26509-2011作为技术判定依据:
此外,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均将GB 26509-2011列为步进式割草机产品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通常涵盖标志说明书、刀片制动时间、防护装置、发动机停机等安全指标。
1. 步进式割草机(Walk-behind lawnmower)
定义:操作者步行跟随机器后方或侧方,通过手推或自走方式操控的草坪割草机。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该定义划定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凡是符合此操作方式的汽油/柴油动力割草机均须满足本标准全部条款。
为什么重要:误将步进式割草机归入乘坐式或手持式类别,会导致适用错误的安全标准,造成安全判定失真。
2. 刀片制动时间(Blade stopping time)
定义:从操作者释放切割装置驱动控制装置(如刀片离合手柄)的瞬间开始,到切割刀片完全停止转动所经过的时间,单位秒(s)。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这是衡量割草机紧急制动性能的核心定量指标,标准针对不同刀片质量设定了不同的最大允许制动时间,超过即为不合格。
为什么重要:刀片制动时间过长意味着操作者在松开手柄后切割刀片仍在高速旋转,直接增加割伤风险,是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率最高的项目之一。
3. 后挡料板(Rear deflector)
定义:安装在割草机切割腔后部、用于阻挡切割物(草屑、石子等)向后飞溅的刚性或半刚性挡板。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了后挡料板的尺寸(长度、宽度)、安装高度和强度要求,确保其在正常作业和遇到异物冲击时不会脱落或过度变形。
为什么重要:后挡料板失效是导致操作者下肢被飞溅物击伤的主要原因,该部件也是日常使用中容易损坏的薄弱环节。
4. 发动机停机装置(Engine stop control)
定义:使发动机从运转状态切换至完全熄火状态的独立控制装置,通常为制动开关或熄火拉线。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要求该装置必须独立于刀片制动系统,并规定了从释放控制件到发动机完全停止的最大时间限值。
为什么重要:若发动机停机与刀片制动联动失效,操作者可能面临刀片已停但发动机仍在运转的危险状态,此时清理堵塞物极易引发事故。
5. 刀片圆周速度(Blade tip speed)
定义:刀片最外缘的线速度,数值等于刀片旋转角速度与刀片半径的乘积,单位米每秒(m/s)。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设定了刀片圆周速度的上限值,防止因转速过高导致切割物飞溅能量过大或刀片结构失效。
为什么重要:圆周速度是刀片设计与发动机功率匹配的核心参数,超速运行的刀片不仅切割质量差,还可能因离心力过大发生断裂飞出。
6. 切割装置护罩(Cutting means guard)
定义:覆盖割草机切割腔上方和侧方的防护罩体,防止操作者身体部位意外进入切割区域。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了护罩的覆盖范围、开口尺寸和机械强度,确保护罩在正常使用及合理误用条件下不被穿透。
为什么重要:护罩缺失或破损时,操作者的手、脚可能直接接触高速旋转的刀片,造成严重切割伤害。
7. 残余风险(Residual risk)
定义:在采取了所有设计防护措施后,仍无法完全消除的、需要在说明书中明确告知操作者的剩余风险。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要求制造商在说明书中列出残余风险清单,并给出相应的警示和安全操作建议。
为什么重要:未声明残余风险可被视为"警示缺陷",在发生人身伤害诉讼时,制造商可能因未尽告知义务而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8. 型式检验(Type test)
定义:为确认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全部要求而进行的完整检验,涵盖安全、性能、耐久等所有规定项目。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新产品定型、产品主要结构变更或标准换版后,必须通过型式检验方可获得CCC认证或市场准入资格。
为什么重要:型式检验是产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其检验报告是市场监管部门和采购方核查产品合规性的核心证据。
下表汇总了GB 26509-2011中针对步进式割草机的主要安全判定参数、对应试验方法及合格限值。所有参数均为强制性要求,任何一项不满足即判定产品不合格。
| 序号 | 判定项目 | 试验依据条款 | 判定参数及限值 | 附加条件 |
| 1 | 刀片制动时间 | 标准第6.2节 | 刀片质量≤2.5kg:制动时间≤7s;刀片质量>2.5kg:制动时间≤15s | 连续测试10次,每次均须合格 |
| 2 | 发动机停机时间 | 标准第6.3节 | 从释放发动机控制装置到完全熄火≤10s | 冷态和热态各测3次 |
| 3 | 刀片圆周速度 | 标准第5.2节 | ≤96.5 m/s(按刀片半径和发动机最高转速计算) | 在发动机标定转速下测量 |
| 4 | 后挡料板尺寸 | 标准第5.4节 | 长度≥100mm;宽度≥切割腔宽度的80%;下缘距地面高度≤50mm | 割草机处于工作姿态时测量 |
| 5 | 后挡料板强度 | 标准第6.5节 | 承受50N静载后,变形量≤5mm,无断裂或脱落 | 载荷施加于挡料板后缘中点 |
| 6 | 切割装置护罩开口 | 标准第5.3节 | 护罩开口不允许直径12mm的测试棒垂直穿过 | 在切割腔上方和侧方分别测试 |
| 7 | 护罩冲击强度 | 标准第6.6节 | 以5J冲击能量撞击后,护罩无穿透、无碎片脱落 | 冲击点选在护罩最薄弱位置 |
| 8 | 手部防护距离 | 标准第5.5节 | 操作者手部抓握区域距刀片旋转平面≥100mm | 按标准规定的人体测量模型进行模拟测试 |
| 9 | 说明书完整性 | 标准第7章 | 包含安全警告、操作说明、维护保养、残余风险提示4大部分 | 使用简体中文,字体高度≥1.5mm |
GB 26509-2011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汽(柴)油机步进式草坪割草机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其发布实施替代了此前分散在多个推荐性标准中的相关安全条款。由于该标准之前无同编号的旧版本,本节以"标准文本结构导航"形式呈现各章节内容分布,便于使用者在正式文本中快速定位。
| 章节号 | 章节名称 | 内容概述 |
| 第1章 | 范围 | 规定标准适用的产品类型(步进式、汽柴油动力)及不适用产品类型 |
| 第2章 | 规范性引用文件 | 列出标准引用的其他标准(如ISO 5395系列、GB/T 2828.1等) |
| 第3章 | 术语和定义 | 对步进式割草机、刀片制动时间、后挡料板等关键术语进行定义 |
| 第4章 | 安全技术要求 | 规定刀片制动、发动机停机、防护装置、刀片速度等全部安全指标 |
| 第5章 | 试验方法 | 规定每项安全指标的试验条件、试验装置、试验步骤和结果判定 |
| 第6章 | 标志与说明书 | 规定产品铭牌内容、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书编写要求 |
| 第7章 | 检验规则 | 规定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项目、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 |
| 附录A | 资料性附录 | 提供刀片制动时间测试的推荐性试验装置示意图 |
GB 26509-2011的诞生并非一蹴而就,其背后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统一的演进过程。理解这段历史有助于把握标准条款的深层意图。
第一阶段:标准空白期(20世纪90年代至2005年)
在GB 26509-2011发布之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步进式草坪割草机的安全标准。市场上流通的割草机产品仅能参照GB 10395.1-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1部分:总则》中的通用安全条款进行管理。然而,该通用标准缺乏针对割草机刀片制动、防护装置等特殊危险源的专项要求,导致大量存在安全隐患的低价割草机流入市场,伤害事故频发。
第二阶段:行业标准过渡期(2006年至2010年)
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原农业部联合推动制定了GB/T 20456-2006《园林机械 以汽(柴)油机为动力的步进式草坪割草机 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推荐性国家标准)。该标准首次引入了刀片制动时间、后挡料板等专项安全指标,为行业提供了技术参照。但由于其推荐性属性,企业执行意愿参差不齐,市场上仍有大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在售。
第三阶段:强制性标准确立期(2011年至今)
鉴于园林机械伤害事故的持续高发,且GB/T 20456-2006的技术指标已相对成熟,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正式发布强制性标准GB 26509-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在推荐性版本的基础上,提高了部分安全指标的限值(如刀片制动时间从10秒收紧至7秒),并增加了发动机停机时间的量化要求。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使得安全不合格割草机的生产、销售和进口行为从"违规"上升为"违法",监管力度显著增强。
第四阶段:国际接轨与持续修订期(2012年至今)
GB 26509-2011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参考了ISO 5395-1:2013和ISO 5395-2:2013(草坪割草机安全要求)的技术内容,在刀片制动时间、防护装置等核心指标上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目前,全国林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在推动该标准的修订工作,计划将ISO 5395的最新修订内容(如增加锂电池混合动力割草机的安全要求)纳入新版标准。
试验原理:通过测量从操作者释放切割驱动控制装置到刀片完全停止的时间间隔,定量评价割草机紧急制动系统的响应速度和可靠性。
试验装置:采用非接触式转速传感器(如光电传感器或霍尔传感器)实时监测刀片转速,数据采集系统记录频率不低于100Hz,计时精度不低于0.01秒。试验台架需固定割草机,确保测试过程中机器稳定不移动。
试样:一台完成磨合的完整割草机,发动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刀片安装正确并紧固。
试验步骤:启动发动机并将刀片转速稳定在标定转速的100%±5%范围内,然后瞬间释放刀片驱动控制装置,同时启动计时器。记录刀片转速从初始值降至零的时间。重复上述操作9次,共获得10组数据。
输出参数:每次试验的制动时间(单位s),以及10次试验的最大值。
工程意义:该试验直接模拟操作者在紧急情况下松开刀片离合手柄的真实场景。制动时间越短,操作者在清理堵塞物、调整割草高度或发生意外时的受伤风险越低。标准规定的7秒限值是基于人体反应时间和刀片惯性特性的综合考量结果。
试验原理:通过测量从操作者释放发动机控制装置到发动机完全熄火的时间间隔,验证发动机停机系统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试验装置:使用发动机转速传感器(磁电式或光电式)监测发动机曲轴转速,配合数据记录仪记录转速随时间变化曲线。
试样:与刀片制动时间试验相同的完整割草机,分别在冷态(发动机温度低于环境温度+10℃)和热态(发动机连续运转30分钟后)条件下进行测试。
试验步骤:在冷态和热态条件下各启动发动机,将转速稳定在怠速以上,然后释放发动机控制装置并计时,直至转速降为零。每个状态重复3次,共6组数据。
输出参数:冷态和热态下的发动机停机时间(单位s),取各状态3次测试的最大值。
工程意义:发动机停机装置是紧急情况下彻底切断动力的最后屏障。如果发动机无法迅速熄火,即使刀片已制动,发动机仍可能通过残余动力或惯性带动其他传动部件,造成不可预见的危险。该试验确保停机装置在任何工况下均可靠动作。
试验原理:通过在挡料板后缘施加规定的静载荷,观察其变形和损坏情况,评价其抵抗飞溅物冲击和日常磕碰的能力。
试验装置:采用万能材料试验机或专用加载装置,配备加载压头(直径25mm的半球形压头)和位移测量装置(精度0.1mm)。
试样:完整割草机上的后挡料板,安装状态与实际使用一致。
试验步骤:将割草机固定于水平台面,在后挡料板后缘中点垂直施加50N的静载荷,保持载荷10秒后卸载,测量卸载后的残余变形量。同时目视检查挡料板有无断裂、脱落现象。
输出参数:残余变形量(单位mm)、断裂或脱落情况。
工程意义:后挡料板在割草作业中持续承受草屑、碎石的冲击,若强度不足导致变形或脱落,飞溅物将直接射向操作者腿部。50N载荷模拟了典型异物冲击的等效静载,5mm的变形限值确保了挡料板在正常使用寿命内保持有效防护功能。
进行GB 26509-2011型式检验时,样品的准备和数量直接影响检验结果的代表性和可靠性。下表列出了标准检验对样品的基本要求。
| 要求项 | 具体规定 |
| 试样类型 | 完整生产的割草机,所有安全装置(护罩、挡料板、制动装置等)均已安装齐全,状态与量产产品一致 |
| 试样数量 | 至少2台,其中1台用于安全性能试验(刀片制动、发动机停机等),1台用于结构检查(护罩、挡料板、标志等)。若同一台可完成全部项目,可仅用1台,但需在检验报告中注明 |
| 试样尺寸 | 割草机切割宽度、整机尺寸和重量须与制造商申报的技术参数一致,偏差不得超过±3% |
| 状态调节 | 试验前须按制造商规定完成发动机磨合程序;刀片制动试验前,割草机须在额定转速下空载运转至少15分钟,使传动系统达到稳定工作温度 |
此外,样品须附带完整的使用说明书和产品铭牌,铭牌上应标注产品型号、制造商名称、发动机功率、刀片转速等基本信息。说明书内容须符合标准第7章的全部编写要求。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组织的园林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GB 26509-2011是步进式割草机产品的指定判定依据。抽查通常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被检企业和样品,检验项目聚焦于刀片制动时间、发动机停机时间、后挡料板强度、护罩完整性及说明书合规性等安全指标。一旦发现不合格项,监管部门将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对于检测机构而言,承担监督抽查任务须具备CMA资质,且相关试验能力(刀片制动时间测试、冲击强度测试等)须通过资质认定评审。检验报告的结论表述须严格遵循标准第7章的判定规则,确保行政执法的技术依据无瑕疵。
步进式汽油割草机属于CCC认证目录内产品,认证流程中的"型式试验"环节以GB 26509-2011为唯一安全检验依据。企业向指定认证机构(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交申请后,需将样品送至具备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全项检验。通过型式试验后,认证机构还将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确认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符合要求。
获证后,认证机构会不定期对获证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若发现与型式试验样品不一致或安全指标不达标,将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因此,企业不仅需要在新产品定型时通过型式试验,还须在批量生产中持续保持产品符合性。
对于割草机制造商而言,GB 26509-2011是产品研发过程中必须贯穿始终的设计约束。研发团队在概念设计阶段即应参照标准中的安全指标设定技术参数:例如根据刀片制动时间限值选择制动器类型和尺寸,根据护罩开口要求设计防护罩形状,根据后挡料板强度要求选择合适的板材厚度和连接方式。
在出厂检验环节,企业可依据标准第7章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通常为刀片制动时间、发动机停机、外观和标志检查)对每台产品进行逐台检验,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出厂。建立完善的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也是应对市场监管抽查和CCC飞行检查的重要证据。
对于计划进入园林机械检测市场的第三方实验室,GB 26509-2011是一个高频需求的标准项目。实验室申请CMA扩项时,需按照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针对GB 26509-2011的每个试验方法编制作业指导书、配置相应设备和人员。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刀片制动时间试验涉及高速旋转部件的测量,实验室须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防止试验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此外,标准中引用的ISO 5395系列标准可能涉及版权保护,实验室在编制检验报告和作业指导书时应注意合规使用。
Q1:我公司生产的割草机刀片制动时间在测试中为8秒,但刀片质量不到2.5公斤,这种情况判定为合格吗?
根据GB 26509-2011第4.2节规定,刀片质量≤2.5kg的割草机,其刀片制动时间不得超过7秒。8秒已超出限值,判定为不合格。需要说明的是,刀片质量是指刀片组件的总质量(含刀片、紧固件和刀片座),不是仅指刀片本体的质量。建议贵公司检查制动器的制动力矩是否足够,或优化刀片组件的转动惯量。
Q2:我们的一款出口型割草机已通过欧盟CE认证,是否还需要满足GB 26509-2011才能在中国销售?
需要。CE认证依据的是欧盟机械指令2006/42/EC及相关协调标准(如EN 14930),其安全指标与GB 26509-2011存在差异。例如,CE认证对刀片制动时间的判定可接受15秒(对应ISO 5395的通用要求),而GB 26509-2011对2.5kg以下刀片要求7秒,更为严格。因此,即使已获CE认证,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前仍须按GB 26509-2011进行型式检验,必要时需对制动系统进行重新设计。
Q3:监督抽检中,刀片制动时间合格但发动机停机时间超标,整机是否会被判为不合格?
会。GB 26509-2011的安全技术要求属于"全项强制"性质,任何一项安全指标不满足即判定产品不合格。发动机停机时间超标意味着紧急情况下无法快速切断动力源,同样构成严重安全隐患。监督抽查的判定规则(标准第7.3节)明确规定:任一安全项目不合格,整机判定为不合格。
Q4:我们想降低刀片制动时间,是否可以通过减轻刀片重量来实现?
减轻刀片重量是降低转动惯量、缩短制动时间的有效手段之一,但需注意两个约束条件。其一,刀片质量变化后,须确认其仍满足标准中刀片圆周速度不超过96.5m/s的要求(减轻重量可能导致设计变更后刀片半径或转速需要调整)。其二,刀片过轻可能影响切割质量和草屑抛出效果,导致集草袋填充不充分。建议通过优化制动器结构(如增大制动盘摩擦面积)来缩短制动时间,而非单纯减重。
Q5:我公司是割草机进口商,海关查验时要求提供GB 26509-2011的符合性证明,具体需要哪些文件?
进口步进式割草机时,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实施法定检验,需要提供以下文件:1)CCC认证证书(适用于汽油动力步进式割草机);2)型式检验报告(由具备CMA/CNAS资质的实验室出具,检验依据为GB 26509-2011);3)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文版,符合标准第7章要求);4)产品铭牌照片或样张。缺少上述任一文件,海关将可能扣留货物并实施抽样检验,检验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Q6:标准中提到的"刀片圆周速度≤96.5m/s"是如何计算的?如果发动机转速可调,应按哪个转速计算?
刀片圆周速度的计算公式为:v = (π × D × n) / 60000,其中D为刀片旋转直径(单位mm),n为发动机标定转速(单位r/min)。标准第5.2节规定,计算时采用发动机铭牌上标注的标定转速(即额定最大转速),而非怠速或可调转速。如果产品配备无级变速装置,应采用刀片能达到的最高转速进行计算。例如,刀片直径500mm,标定转速3000r/min,则圆周速度为v = (3.14 × 500 × 3000) / 60000 = 78.5m/s,满足限值要求。
以下资源可帮助您进一步查阅GB 26509-2011的正式文本和相关监管信息:
与GB 26509-2011关联密切的其他标准包括: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 26509-2011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20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