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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0
GB26572-2025《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深度解读
GB26572-2025《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深度解读

 

GB26572-2025《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深度解读

标准编号:GB 26572-2025 | 标准全称: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 | 发布年份:2026年7月20日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电器电子产品 | 数据来源: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 | 更新日期:2026年7月20日

核心摘要:GB26572-2025《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规定了电器电子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及新增的邻苯二甲酸酯等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是电器电子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强制性技术门槛。该标准将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从自愿性认证升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大幅扩展了管控物质范围和适用产品目录,是电子电气行业合规生产的核心依据。


核心结论速查

结论1:GB26572-2025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6年7月20日起实施,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必须符合该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结论2:该标准将管控物质从原有的6种扩展至10种,新增了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四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

结论3: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值统一为:铅(Pb)≤1000mg/kg、汞(Hg)≤1000mg/kg、镉(Cd)≤100mg/kg、六价铬(Cr6+)≤1000mg/kg、多溴联苯(PBB)≤1000mg/kg、多溴二苯醚(PBDE)≤1000mg/kg,新增的四项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限量值均为≤1000mg/kg。

结论4:标准适用范围从电子信息产品扩展至全部电器电子产品,包括家用电器、照明设备、电动工具、电线电缆等十大类产品,覆盖范围较旧版标准显著扩大。

结论5:新标准建立了"限量要求+标识要求+合格评定"三位一体的管控模式,产品必须同时满足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和标识要求,并通过指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方可上市销售。

结论6: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以ICP-OES、ICP-MS、GC-MS等仪器分析方法为主,样品前处理采用酸消解和有机溶剂萃取两种路线,分别适用于金属材料和聚合物材料的有害物质检测。

结论7:标准对均质材料(homogeneous material)的划分规则进行了细化,明确了镀层、涂层、焊点、小型零部件等特殊结构的取样要求,企业需按新规则重新评估产品合规性。

结论8:违反GB26572-2025规定的产品将面临下架、召回、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相关许可证,相关违法行为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结论9:该标准与欧盟RoHS指令2011/65/EU在管控物质种类和限量值上已实现全面接轨,但在产品适用范围、豁免条款和合格评定制度方面仍存在差异,企业出口欧盟和内销需分别应对两套合规体系。

结论10:标准设置了12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7月20日至2027年7月19日),过渡期内已按旧版标准GB/T26572-2011完成合格评定的产品可继续销售至2027年7月19日,此后所有产品必须满足新版标准要求。


一、标准概述与法律地位

1.1 标准定位与核心作用

GB26572-2025《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是中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管控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7月20日联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电器电子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及四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共10种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检测方法和合格评定程序,是电器电子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强制性技术门槛。

该标准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作为产品准入的技术依据,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必须满足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第二,作为市场监管的执法依据,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该标准对流通领域的电器电子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第三,作为绿色制造的政策工具,通过限制有害物质使用推动电器电子行业向绿色、低碳、循环方向发展,支撑中国"双碳"战略目标的实现。

该标准适用于以下产品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家用电器(如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视机等)、信息技术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通信设备(如手机、路由器、交换机等)、照明设备(如LED灯具、荧光灯等)、电动工具、电线电缆、电子元器件、玩具中的电子部件、医疗电子设备、监控设备等十大类产品。不适用于以下产品:军工产品、航空航天产品、大型固定工业设备、专用车用电子设备(由汽车行业法规另行规定)。

1.2 法律地位与监管框架

GB26572-2025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法律效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上位法律法规。该标准在实施过程中与以下法规和规章形成完整的监管框架: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2号,2016年1月6日发布):该办法是GB26572-2025的直接的上位规章,规定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总体管理制度、标识要求、合格评定制度和监督检查要求。GB26572-2025是该办法的技术支撑标准,办法中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值、标识样式和合格评定程序均引用该标准。
  •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2006年2月28日发布):该办法是旧版GB/T26572-2011的上位规章,新版GB26572-2025发布后,该办法中与新版标准不一致的条款自动失效,但该办法中关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基本制度框架仍然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和法律责任。GB26572-2025作为强制性标准,其限量要求属于该法规定的"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违反限量要求的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修正):该法第19条明确要求"生产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GB26572-2025的实施为电器电子产品的绿色设计和回收处理提供了技术依据。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可查询该标准正式文本,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该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全流程信息。

二、核心术语与缩写释义

1. 有害物质(Hazardous Substance)

定义: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对人类健康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质。GB26572-2025管控的有害物质包括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及四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共10种。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以均质材料中的有害物质含量为判定对象,任何均质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限量值即判定为不合格。

为什么重要:如果不理解"均质材料"这一概念,可能会将整个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来检测,导致检测结果偏差——例如一个产品中某个小焊点的铅含量超标,但整个产品平均铅含量可能不超标,若按整体检测则漏判。

2. 均质材料(Homogeneous Material)

定义:不能通过机械手段进一步拆分成不同材料的单一材料。机械手段包括旋松、切割、压碎、研磨、磨损等物理操作。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判定单元。标准规定,产品中各均质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必须分别满足限量要求,而非产品整体的平均含量满足要求。

为什么重要:这是合规检测的基本单元。一个产品可能由数十种均质材料组成,每一种都需要单独检测。如果误将多种材料混合检测,会稀释超标物质的浓度,导致误判为合格。

3. 限量值(Maximum Concentration Value, MCV)

定义:均质材料中有害物质允许的最大含量,单位为mg/kg(即ppm)。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判定合格与否的直接依据。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及四种邻苯二甲酸酯的限量值均为1000mg/kg,镉的限量值为100mg/kg。

为什么重要:限量值是产品设计选材的直接约束。例如,某企业想在PVC线缆中使用含镉稳定剂,但镉的限量值仅为100mg/kg,远低于其他物质的1000mg/kg,因此必须选用无镉替代方案。

4. 检测方法(Testing Method)

定义:测定均质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的标准试验方法。GB26572-2025引用的检测方法包括ICP-OE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M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GC-MS(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等。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必须使用指定的检测方法进行合规判定,检测方法的选择取决于目标物质和样品基体类型。金属材料中的铅、汞、镉、六价铬采用ICP-OES或ICP-MS检测,聚合物材料中的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和邻苯二甲酸酯采用GC-MS检测。

为什么重要:不同检测方法的检出限、精密度和适用基体不同。如果选错检测方法,可能出现假阴性(超标物质未检出)或假阳性(未超标物质误判超标)的结果。

5. 标识(Marking)

定义:电器电子产品上标注的有害物质含有信息图形符号和文字说明。标准规定产品必须标注"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橙色边框"×"符号)或"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标识"(绿色边框"√"符号)。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识是产品合规性的明示承诺。标注绿色"√"标识表示产品所有均质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均满足限量要求;标注橙色"×"标识表示产品中至少有一个均质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超出限量值,但该超出在豁免条款允许范围内。

为什么重要:标识是消费者和市场监管部门识别产品合规状态的直接依据。错误标识将被视为虚假标注,面临行政处罚。

6. 豁免(Exemption)

定义:标准附录中列出的,在特定应用场景下允许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限量值而不视为不合格的条款。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附录A列出了若干豁免条款,如"小型荧光灯中汞含量不超过3.5mg/灯"、"阴极射线管玻璃中铅含量不超过规定值"等。符合豁免条款的产品仍可标注绿色"√"标识。

为什么重要:豁免条款是标准技术可行性和环保目标之间的平衡。企业需要准确判断自身产品是否适用豁免条款,不当适用豁免将导致合规风险。

7. 合格评定(Conformity Assessment)

定义:证明电器电子产品符合GB26572-2025要求的系统性活动,包括检测、检查、认证等。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电器电子产品必须通过指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方可上市销售。合格评定方式包括:企业自我声明(基于内部检测或委托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等。

为什么重要:合格评定是产品合规的"通行证"。未完成合格评定程序的产品即使实际有害物质含量达标,也不能合法上市销售。

8. 供应商符合性声明(Supplier's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SDoC)

定义:由产品供应商(制造商、进口商或品牌所有者)出具的,声明产品符合GB26572-2025要求的书面文件。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SDoC是合格评定的一种形式,适用于风险等级较低的产品。供应商在完成内部检测或委托检测后,出具SDoC并保存检测报告备查。

为什么重要:SDoC制度降低了企业的合规成本,但同时也要求企业建立完整的合规档案。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查时,会核查SDoC和对应的检测报告。

9. 拆解(Disassembly)

定义:将电器电子产品拆分为均质材料的过程,是样品前处理的关键步骤。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检测样品必须通过机械拆解方式获取均质材料,禁止采用化学溶解、焚烧等方式将多种材料混合后再检测。

为什么重要:拆解质量直接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拆解不彻底或误将不同材料合并,会导致检测结果无法反映真实的均质材料有害物质含量。

10. 市场监督抽查(Market Surveillance and Random Inspection)

定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电器电子产品实施的有害物质含量随机抽样检测活动。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监督抽查是标准实施的核心监管手段。抽查结果不合格的产品将被责令下架、召回,并处以罚款。

为什么重要:企业即使获得了合规证书,仍面临随时被抽查的风险。监督抽查的不确定性要求企业建立持续稳定的合规生产能力,而非仅在认证时达标。

三、全等级判定参数汇总表

有害物质限量值(mg/kg)检测方法适用材料类型豁免条件(部分示例)
铅(Pb)≤1000ICP-OES / ICP-MS金属、塑料、玻璃、陶瓷等阴极射线管玻璃中铅≤规定值;焊料中铅(高温熔融焊料)
汞(Hg)≤1000ICP-OES / ICP-MS金属、塑料、荧光粉等小型荧光灯中汞≤3.5mg/灯;冷阴极荧光灯中汞≤5mg/灯
镉(Cd)≤100ICP-OES / ICP-MS金属、塑料、颜料、稳定剂等电触点中镉≤规定值;光学玻璃中镉≤规定值
六价铬(Cr6+)≤1000UV-Vis分光光度法 / ICP-OES金属镀层、颜料、催化剂等防腐涂层中六价铬(用于腐蚀防护)≤规定值
多溴联苯(PBB)≤1000GC-MS塑料、橡胶、阻燃剂等无豁免(全面禁止)
多溴二苯醚(PBDE)≤1000GC-MS塑料、橡胶、阻燃剂等十溴二苯醚(DecaBDE)在特定应用中豁免至2027年12月31日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1000GC-MSPVC、橡胶、涂层、油墨等玩具中DEHP豁免至2027年12月31日(与GB6675-2014衔接)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1000GC-MSPVC、橡胶、涂层、油墨等医疗设备中BBP豁免至2028年6月30日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1000GC-MSPVC、橡胶、涂层、油墨等医疗设备中DBP豁免至2028年6月30日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1000GC-MSPVC、橡胶、涂层、油墨等无豁免(全面禁止)

说明:上表中"豁免条件"列仅为示例,完整豁免条款请查阅标准附录A。豁免条款通常附带有效期,企业需关注豁免到期时间并提前做好替代方案。

四、版本变化对比

GB26572-2025是对GB/T26572-2011《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的全面修订。新版标准在管控物质种类、适用范围、限量值、检测方法、合格评定制度等方面均有重大变化。以下为两个版本的核心差异对比:

对比维度旧版GB/T26572-2011新版GB26572-2025变化方向与影响
标准性质推荐性国家标准(GB/T)强制性国家标准(GB)升级为强制性标准,违规将面临行政处罚,法律效力显著提升
管控物质种类6种(铅、汞、镉、六价铬、PBB、PBDE)10种(新增DEHP、BBP、DBP、DIBP)新增4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管控覆盖面扩大67%,与欧盟RoHS 2.0接轨
标准名称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适用范围从"电子信息产品"扩展为"电器电子产品",覆盖家电、照明、电动工具等更多品类
限量值铅、汞、六价铬、PBB、PBDE均为1000mg/kg;镉为100mg/kg原有6种物质限量值不变;新增DEHP、BBP、DBP、DIBP均为1000mg/kg原有物质限量值保持不变,新增物质的限量值与欧盟RoHS一致,企业需按新限量值重新评估合规性
检测方法引用GB/T26125-2011引用GB/T39560系列标准(2020-2021年发布)检测方法更新为最新的国际接轨标准,新增了邻苯二甲酸酯的GC-MS检测方法,检测精度和可操作性提升
合格评定制度以企业自我声明为主建立"限量要求+标识要求+合格评定"三位一体制度,部分高风险产品纳入CCC认证合规要求显著提高,企业需建立完整的合规档案,接受第三方检测和认证的比例大幅增加
标识要求标注"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表格,列出各部件有害物质含量标注"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橙色×)或"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标识"(绿色√)标识方式简化但强制性增强,标识错误将被视为虚假标注,面临罚款
豁免条款附录A列有39项豁免附录A列有52项豁免,新增邻苯二甲酸酯相关豁免豁免条款增加13项,但部分旧豁免被删除或附加有效期,企业需重新核对豁免适用性
过渡期安排无(标准发布后即实施)设12个月过渡期(2026.7.20-2027.7.19)新增过渡期安排,过渡期内已按旧版完成评定的产品可继续销售至2027年7月19日,为企业留出合规调整时间

企业应特别关注以下三个变化带来的实务影响:第一,标准性质从推荐性升级为强制性,这意味着违反限量要求不再是"不符合推荐标准"的民事问题,而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行政违法问题;第二,新增的四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主要存在于PVC、橡胶、涂层和油墨中,企业需要重点排查这些材料中的增塑剂使用情况;第三,合格评定制度的强化意味着企业不能仅靠一份内部检测报告就宣称合规,必须通过指定的合格评定程序。

五、标准的演进历史

第一代:2006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2006年2月28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9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首次在中国建立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的基本制度框架,要求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标注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和环保使用期限。该办法虽然提出了有害物质管控的总体要求,但并未给出具体的限量值,而是要求"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要求",具体限量值留待后续标准制定。

第二代:2011年GB/T26572-2011《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2011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GB/T26572-2011《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首次以国家标准的形式规定了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值,管控物质为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共6种,限量值与欧盟RoHS指令一致。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通过行政规章的方式引用了该标准,使其事实上具有强制约束力。该标准的发布标志着中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管控从"无标准可依"进入"有标准可查"的阶段。

第三代:2016年《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2016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2号),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06年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该办法将管控范围从"电子信息产品"扩展至"电器电子产品",建立了"限量要求+标识要求+合格评定"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并首次引入了"达标管理目录"制度——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通过认证或自我声明后方可上市。该办法是GB/T26572-2011的直接上位规章,为后续标准升级为强制性标准奠定了制度基础。

第四代:2026年GB26572-2025《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

2026年7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GB26572-2025《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标准是GB/T26572-2011的全面修订版,实现了三个重大突破:一是标准性质从推荐性升级为强制性,法律效力显著提升;二是管控物质从6种扩展至10种,新增四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与欧盟RoHS 2.0全面接轨;三是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检测方法体系,引用GB/T39560系列标准替代了原有的GB/T26125-2011。该标准的发布标志着中国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管控进入"强制性标准+强制性认证"的新阶段。

六、核心试验方法详解

6.1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OES)测定铅、汞、镉

试验原理:样品经酸消解后转化为溶液,将溶液雾化后引入电感耦合等离子体炬焰中,在高温(约6000-8000K)下被原子化和激发,激发态原子回到基态时发射特征波长的光谱。通过测量特征谱线的强度,与标准曲线对比,即可定量测定样品中目标元素的含量。铅的特征波长为220.353nm,汞为253.652nm,镉为228.802nm。

装置: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ICP-OES),配备雾化器、雾化室、等离子体炬管、光谱仪和数据处理系统。辅助设备包括微波消解仪、电热板、分析天平(精度0.1mg)、容量瓶、移液管等。

试样:将均质材料样品粉碎或切割至粒径小于1mm的颗粒,称取0.1-0.5g(精确至0.1mg)置于消解罐中。金属样品直接称取,塑料样品需先冷冻粉碎,玻璃和陶瓷样品需研磨至粉末状。

步骤:(1)样品消解:向消解罐中加入适量硝酸和过氧化氢,按设定的升温程序进行微波消解,消解完成后赶酸、定容至50mL。(2)标准曲线制备:配制浓度为0、0.1、0.5、1.0、2.0、5.0mg/L的系列标准溶液。(3)仪器测定:将样品溶液和标准溶液依次引入ICP-OES,记录特征谱线强度。(4)结果计算:根据标准曲线计算样品溶液中目标元素浓度,再换算为样品中的含量(mg/kg)。

输出参数:铅、汞、镉的含量(mg/kg),每个样品平行测定两次,取平均值。检测限一般为0.1-1mg/kg,定量限为0.5-5mg/kg,满足限量值判定需求。

工程意义:ICP-OES是金属材料和塑料材料中铅、汞、镉含量测定的首选方法,具有多元素同时测定、线性范围宽、基体干扰小等优点。该方法检测结果直接用于判定产品是否满足GB26572-2025中铅(≤1000mg/kg)、汞(≤1000mg/kg)、镉(≤100mg/kg)的限量要求。

6.2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C-MS)测定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和邻苯二甲酸酯

试验原理:样品经有机溶剂萃取后,萃取液经净化、浓缩后注入气相色谱仪。目标物在色谱柱中按沸点和极性差异实现分离,依次进入质谱检测器。质谱检测器将目标物分子电离为碎片离子,通过选择离子监测(SIM)模式对特征离子进行定量。多溴联苯和/or多溴二苯醚的特征离子为m/z 79(Br⁻)和m/z 81(Br⁻),邻苯二甲酸酯的特征离子因具体物质而异(如DEHP的特征离子为m/z 149)。

装置: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配备毛细管色谱柱(如DB-5MS,30m×0.25mm×0.25μm),自动进样器,数据处理系统。辅助设备包括索氏提取器或快速溶剂萃取仪、氮吹仪、固相萃取柱、分析天平等。

试样:将均质材料样品粉碎至粒径小于1mm,称取0.5-1.0g(精确至0.1mg)置于萃取池中。塑料和橡胶样品直接粉碎,涂层和油墨样品需刮取后粉碎。

步骤:(1)萃取:采用索氏提取(以甲苯为溶剂,提取6-8小时)或快速溶剂萃取(以丙酮-正己烷混合溶剂,100℃、10MPa下静态萃取5分钟,循环3次)。(2)净化:萃取液经氮吹浓缩后,通过硅胶固相萃取柱净化,去除油脂等干扰物。(3)仪器测定:将净化后的样品溶液注入GC-MS,按设定的升温程序进行分离和检测。(4)结果计算:采用内标法或外标法定量,计算样品中目标物的含量(mg/kg)。

输出参数:多溴联苯(总量)、多溴二苯醚(总量)、DEHP、BBP、DBP、DIBP的含量(mg/kg)。检测限一般为0.01-0.1mg/kg,定量限为0.05-0.5mg/kg。

工程意义:GC-MS是聚合物材料中溴系阻燃剂和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测定的标准方法。该方法检测结果直接用于判定产品是否满足GB26572-2025中多溴联苯(≤1000mg/kg)、多溴二苯醚(≤1000mg/kg)、DEHP(≤1000mg/kg)、BBP(≤1000mg/kg)、DBP(≤1000mg/kg)、DIBP(≤1000mg/kg)的限量要求。

6.3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UV-Vis)测定六价铬

试验原理:样品经碱液消解后,溶液中的六价铬与二苯碳酰二肼(DPC)在酸性条件下反应生成紫红色络合物,该络合物在540nm波长处有最大吸收。通过测量吸光度,与标准曲线对比,即可定量测定样品中六价铬的含量。该方法仅测定六价铬,不测定总铬,因此可以区分六价铬和三价铬。

装置: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配备1cm比色皿。辅助设备包括恒温水浴振荡器、pH计、分析天平等。

试样:金属镀层样品需先在碱性溶液中浸泡提取六价铬(提取液为0.5%NaOH-5%Na₂CO₃混合溶液,60℃水浴振荡3小时),塑料和涂层样品需粉碎后按相同方法提取。

步骤:(1)提取:将样品置于提取液中,60℃水浴振荡3小时,过滤后取滤液。(2)显色:向滤液中加入DPC显色剂和磷酸,调节pH至2±0.5,静置5-10分钟。(3)测定:在540nm波长处测量吸光度。(4)结果计算:根据标准曲线计算样品中六价铬含量(mg/kg)。

输出参数:六价铬的含量(mg/kg)。检测限一般为0.5-2mg/kg,定量限为2-10mg/kg。

工程意义:UV-Vis法是六价铬测定的经典方法,适用于金属镀层、颜料、催化剂等样品中六价铬的含量测定。该方法检测结果直接用于判定产品是否满足GB26572-2025中六价铬(≤1000mg/kg)的限量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样品总铬含量低于限量值,可判定为不含六价铬超标风险;如果总铬含量高于限量值,则需进一步区分六价铬和三价铬。

6.4 样品前处理与拆解规则

试验原理:样品前处理是将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为均质材料的过程,是有害物质检测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步骤之一。拆解的目的是获取用于检测的均质材料样品,确保检测结果能够真实反映产品中各均质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

装置:拆解工具包括螺丝刀、钳子、剪线钳、切割机、研磨机、冷冻粉碎机等。辅助设备包括放大镜、体视显微镜、电子天平等。

试样:整机产品按标准规定的抽样规则抽取,一般每批次抽取3-5台。拆解时需记录拆解过程,标注每个均质材料的来源部位。

步骤:(1)外观检查:记录产品型号、生产日期、制造商信息。(2)整机拆解:将产品拆解至最小可拆解单元(如电路板、线缆、外壳、显示屏、电池等)。(3)均质材料分离:将每个最小可拆解单元进一步拆分为均质材料。例如,电路板需分离出基材、铜箔、焊点、元器件、塑料连接器等;线缆需分离出铜芯、绝缘层、护套层等。(4)样品标识:每个均质材料样品需标注唯一编号,记录材料名称、来源部位、颜色、重量等信息。(5)样品制备:将均质材料样品粉碎或切割至适合检测的粒径。

输出参数:均质材料清单及对应的样品编号、重量、外观描述。该清单是检测报告的附件,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核查的重要依据。

工程意义:拆解规则直接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标准规定"镀层、涂层、焊点等表面处理层应作为独立的均质材料进行检测",这意味着即使基体材料有害物质含量达标,如果表面镀层(如六价铬钝化层)超标,产品仍判定为不合格。

七、样品要求

要求项具体规定
试样类型均质材料样品,即不能通过机械手段进一步拆分成不同材料的单一材料。常见的均质材料类型包括:金属材料(如铜、铝、铁、不锈钢等)、塑料材料(如ABS、PC、PVC、PE、PP等)、橡胶材料、玻璃材料、陶瓷材料、涂层(如油漆、粉末涂料)、镀层(如电镀锌、镀铬)、焊料、油墨、粘合剂等。
试样尺寸样品经粉碎或切割后,粒径应小于1mm(用于ICP-OES/ICP-MS检测)或小于2mm(用于GC-MS检测)。金属样品可切割为小块(不超过5mm×5mm),塑料样品需冷冻粉碎至粒径小于1mm,涂层和油墨样品需刮取后粉碎。
试样数量每个均质材料样品至少称取0.1g(用于ICP-OES/ICP-MS检测)或0.5g(用于GC-MS检测)。每个样品平行测定两次,取平均值。如果样品量不足以满足检测需求,需重新取样或采用更灵敏的检测方法(如ICP-MS替代ICP-OES)。
状态调节样品应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10%的条件下进行状态调节,时间不少于24小时。状态调节的目的是消除样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吸收的水分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含水率较高的样品(如木材、纸张)需在检测前测定含水率,并报告干基含量。
样品保存样品应在密封容器中保存,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环境。金属样品需防止氧化,塑料样品需防止增塑剂迁移。检测完成后,剩余样品应保存至少6个月,以备复检。
抽样规则整机产品按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进行抽样,一般检验水平II,AQL=1.5。每批次抽取3-5台整机,拆解后获取均质材料样品。散装材料(如线缆、塑料粒子)按GB/T2828.1进行抽样,每批次抽取足够数量的样品。

八、实际应用场景

8.1 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检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GB26572-2025对流通领域的电器电子产品开展年度监督抽查。抽查产品范围覆盖标准适用目录中的所有产品类型,重点抽查与消费者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如儿童玩具中的电子部件、家用电器、照明设备等。抽查程序包括:抽样(从市场随机购买或从企业成品库随机抽取)、拆解(将产品拆解为均质材料)、检测(按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测定)、结果判定(将检测结果与限量值比对,判定合格或不合格)。

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责令企业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处以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抽查结果将向社会公示,不合格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企业信用评级和后续投标资格。企业应对监督抽查保持高度重视,建立内部合规检测制度,定期送检产品以确保持续合规。

8.2 企业出厂检验与供应商管理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应将GB26572-2025限量要求纳入出厂检验项目。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检测方法和判定规则应与标准要求一致。企业可自建检测实验室(需通过CNAS认可)进行检测,也可委托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厂检验记录应保存至少3年,以备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供应商管理是企业合规的重要环节。企业应要求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符合GB26572-2025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声明,并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定期对关键原材料(如塑料粒子、金属材料、焊料、涂料等)进行抽检。对于频繁出现有害物质超标的供应商,应启动淘汰机制。建议企业建立"原材料有害物质数据库",记录每种原材料的检测结果、供应商信息和有效期,实现有害物质风险的全程可追溯。

8.3 CMA/CNAS实验室扩项

具备CMA资质或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如需开展GB26572-2025全项检测业务,应完成以下扩项工作:第一,方法验证:按照GB/T39560系列标准进行方法验证,确认实验室的检测能力满足标准要求,包括检出限、定量限、精密度、准确度等指标。第二,设备配置:配备ICP-OES、ICP-MS、GC-MS、UV-Vis分光光度计等检测设备,以及微波消解仪、索氏提取器、冷冻粉碎机等前处理设备。第三,人员培训:检测人员需经过标准方法和仪器操作的专项培训,取得上岗资格。第四,质量控制:建立内部质量控制程序,包括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标准物质验证等。第五,能力验证:参加国家认可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证明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与其他实验室具有可比性。

实验室扩项后,可面向社会开展GB26572-2025检测服务,出具具有CMA标志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包含以下信息:样品名称和型号、样品来源和数量、拆解记录、检测方法、检测结果(各均质材料中有害物质含量)、判定结论(合格或不合格)、检测日期和有效期等。

8.4 企业研发设计阶段的环保选材

GB26572-2025对企业产品研发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研发人员应在产品设计阶段就考虑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将环保选材纳入设计输入。具体包括:第一,材料选择:优先选用不含铅、汞、镉等有害物质的环保材料。例如,焊料选用无铅焊料(如Sn-Ag-Cu系),塑料选用无卤阻燃体系替代溴系阻燃剂,增塑剂选用柠檬酸酯类替代邻苯二甲酸酯类。第二,工艺设计:优化生产工艺,避免在加工过程中引入有害物质。例如,电镀工艺选用三价铬钝化替代六价铬钝化,喷涂工艺选用水性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第三,结构设计:尽量减少材料种类,便于拆解和回收。例如,采用卡扣连接替代胶粘连接,采用单一材料替代多层复合材料。

企业研发部门应建立"环保设计审查制度",在新产品设计评审时,增加有害物质合规性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包括:产品BOM表中各材料的检测报告、有害物质含量计算书(基于各均质材料的检测结果和用量加权计算)、豁免条款适用性分析等。通过设计阶段的环保选材,可以显著降低产品有害物质超标风险,减少后期整改成本。

九、常见问题解答

Q1:我公司生产的电源适配器,外壳塑料中检测出DEHP含量为1200mg/kg,超过了标准规定的1000mg/kg限量值,但该产品已经获得了CCC认证,是否还需要整改?

A1:需要整改。根据GB26572-2025第4.1条规定,电器电子产品中各均质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过限量值,该要求适用于所有已上市产品,不因产品已获得CCC认证而豁免。CCC认证仅证明产品在认证时点符合标准要求,并不能保证产品在后续生产批次中持续合规。贵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该批次产品,分析DEHP超标原因(可能是外壳塑料供应商更换了增塑剂配方),更换合规材料后重新送检,并向认证机构报告超标情况。同时,贵公司应主动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将面临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Q2:我公司生产的LED灯具中使用了含铅玻璃(铅含量约5000mg/kg),但该玻璃属于标准附录A第15项豁免条款"阴极射线管玻璃中铅含量不超过规定值"的适用范围,是否可以标注绿色"√"标识?

A2:不可以。标准附录A第15项豁免条款的适用范围是"阴极射线管玻璃",即传统CRT显示器、CRT电视机中使用的玻璃。LED灯具中使用的含铅玻璃(通常为铅钡玻璃或铅晶质玻璃)不属于阴极射线管玻璃,不适用该豁免条款。贵公司的LED灯具中铅含量超过1000mg/kg限量值,应标注橙色"×"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本产品含有铅,请勿随意丢弃,应交由专业回收机构处理"。同时,贵公司应积极寻找无铅玻璃替代方案,如使用无铅高硼硅玻璃或微晶玻璃替代含铅玻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豁免条款的适用性判断需要以标准文本为准,不能自行扩大解释。

 

Q3:我公司是电子元器件分销商,从国外进口的集成电路芯片,其封装材料中检测出镉含量为150mg/kg,超过了100mg/kg限量值。但该芯片的制造商声称其产品符合欧盟RoHS指令,请问该产品能否在中国市场销售?

A3:不能在中国市场销售。虽然欧盟RoHS指令(2011/65/EU)与GB26572-2025在管控物质种类和限量值上基本一致,但两者是独立的法律体系,欧盟RoHS合规不能替代中国标准的合规。根据GB26572-2025第4.1条规定,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器电子产品必须满足该标准的限量要求。贵公司作为进口商,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要求境外制造商提供符合GB26572-2025的检测报告,或委托具备CMA资质的中国检测机构对进口产品进行检测。对于镉含量超标的芯片,贵公司可以:第一,要求制造商更换封装材料,降低镉含量至100mg/kg以下;第二,如果该芯片的镉超标部位属于标准附录A中列明的豁免范围(如"电触点中镉"且含量不超过规定值),可申请适用豁免条款;第三,如果无法整改,该产品不得在中国市场销售。

 

Q4:我公司生产的电动玩具中使用了PVC线缆,线缆绝缘层中检测出DBP含量为800mg/kg(低于1000mg/kg限量值),但DEHP含量为1100mg/kg(超过限量值)。玩具产品是否适用GB6675-2014中关于邻苯二甲酸酯的特别规定?

A4:适用。GB6675-2014《玩具安全》第5部分规定了玩具中特定元素的迁移限量,其中对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DEHP、DBP、BBP、DINP、DIDP、DNOP)的限量值有特别规定:可入口玩具中DEHP、DBP、BBP的含量总和不得超过0.1%(即1000mg/kg)。贵公司的电动玩具如果属于可入口玩具(如婴儿牙胶玩具、安抚玩具等),则PVC线缆中DEHP含量1100mg/kg已超过GB6675-2014规定的限量值,即使满足GB26572-2025的限量要求,也不符合GB6675-2014的规定。两个标准是并行关系,产品必须同时满足所有适用标准的要求。建议贵公司:第一,更换PVC线缆材料,选用不含DEHP的增塑剂(如DINP、DIDP或柠檬酸酯类);第二,如果玩具结构设计允许,可将PVC线缆移至不可入口部位;第三,对产品进行全面合规审查,确保满足所有适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Q5:我公司是一家小规模电子加工企业,没有自建检测实验室,也没有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预算。请问是否有其他合规途径?

A5:根据GB26572-2025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合规:第一,供应商符合性声明(SDoC)制度:对于风险等级较低的产品(如线缆、接插件、小型电子元器件等),企业可以基于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声明,出具本企业的SDoC,无需进行第三方检测。但企业必须保存供应商的检测报告和SDoC备查。第二,利用免费的公共检测资源:部分省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免费的公益性检测服务,企业可以关注当地主管部门的通知,申请参加免费检测。第三,行业协会的集中检测服务:部分电器电子行业协会会组织会员企业开展集中检测,费用远低于单独委托第三方检测。第四,与大型客户共享检测资源:如果贵公司是大型电器电子企业的供应商,客户通常会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部分大型企业会为其供应商提供检测支持或指定检测机构并承担费用。无论采取哪种途径,企业都必须确保产品实际满足标准要求,不能因成本原因而放弃合规义务。

 

Q6:我公司生产的工业控制设备(如PLC控制器)中使用的某些电子元器件(如继电器)含有铅含量较高的焊料,但该设备属于大型固定工业设备,是否在GB26572-2025的适用范围内?

A6: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GB26572-2025的适用范围是"电器电子产品",标准第1章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标准附录B列出了不适用产品清单,包括:大型固定工业设备(指安装在固定位置、重量超过500kg或占地面积超过4m²的工业设备)、军工产品、航空航天产品等。贵公司的PLC控制器如果是作为大型固定工业设备的组成部分,且该设备整体属于"大型固定工业设备",则PLC控制器可随整机设备一并豁免。但如果PLC控制器作为独立产品单独销售(如作为备件或单独采购的组件),则属于"电器电子产品",必须满足GB26572-2025要求。此外,即使PLC控制器属于豁免范围,其使用的继电器中的含铅焊料仍需满足标准第4.1条要求,除非继电器本身属于标准附录A中列明的豁免范围(如"高温熔融焊料中铅"的豁免)。建议贵公司:第一,确认PLC控制器的销售模式(随整机销售还是独立销售);第二,如果独立销售,需对继电器焊料进行检测,判断是否适用豁免条款;第三,如果不适用豁免,需更换无铅焊料或改用固态继电器。

 

Q7:我公司计划在2026年10月推出一款新型智能音箱,但尚未完成GB26572-2025的合规检测。请问过渡期内是否可以先行上市销售?

A7:不可以。虽然GB26572-2025设定了12个月过渡期(2026年7月20日至2027年7月19日),但过渡期的适用对象是"已按旧版标准GB/T26572-2011完成合格评定的产品",即在2026年7月20日之前已按旧版标准完成检测、认证或自我声明的产品。对于2026年7月20日之后新设计、新投产的产品,必须直接满足GB26572-2025的要求。贵公司的新型智能音箱属于新产品,必须在上市前完成GB26572-2025的合规检测和合格评定。建议贵公司:第一,立即委托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全项检测(包括新增的四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第二,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整改(如有超标项);第三,完成合格评定程序(自我声明或第三方认证);第四,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注符合标准要求的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完成上述程序后,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十、延伸阅读与资源

以下资源可帮助读者深入了解GB26572-2025的技术细节和实施动态:

  •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可在线查阅GB26572-2025标准全文,包括附录A(豁免条款)和附录B(不适用产品清单)的完整内容。
  •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可查询GB26572-2025的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全流程信息,以及标准修订动态和废止信息。
  • 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可查询《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2号)的正式文本、政策解读和实施动态。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可查询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产品处理公告和消费提示。
  • 欧盟RoHS指令官方页面:可查询欧盟RoHS指令2011/65/EU的最新修订动态、豁免条款和常见问题解答,用于与GB26572-2025进行对比分析。

与GB26572-2025密切相关的标准包括:

  • GB/T39560系列标准(共8个部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检测方法标准,是GB26572-2025引用的检测方法标准。
  • GB/T26125-2011:电子电气产品六种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旧版检测方法标准,已被GB/T39560系列替代)。
  • GB/T26572-2011: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旧版标准,已被GB26572-2025替代)。
  • GB6675-2014:玩具安全(第5部分规定了玩具中邻苯二甲酸酯的特别限量要求)。
  • GB/T24001-2016:环境管理体系(用于指导企业建立环保管理体系,有助于系统化管控有害物质风险)。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26572-2025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20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或过渡期结束前(2027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