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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1
GB26920-2024《商用制冷器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深度解读
GB26920-2024《商用制冷器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深度解读

 

GB26920-2024《商用制冷器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深度解读

标准编号:GB26920-2024 | 全称:商用制冷器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 发布年份:2024年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商用制冷器具能效 | 数据来源: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 | 更新日期:2026年7月21日

核心摘要:GB26920-2024《商用制冷器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了商用冷柜、商用冷藏展示柜等器具的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与试验方法,是商用制冷器具能效监管的强制性技术依据。该标准将产品划分为1、2、3三个能效等级,并新增2026年实施的第二阶段更高能效限定值要求,是生产企业、检测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必须执行的核心标准。


核心结论速查

结论1:GB26920-2024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6年7月2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商用制冷器具,其能效指标必须满足该标准规定的能效限定值要求,否则不得出厂、销售或进口。

结论2:该标准将商用制冷器具能效等级划分为3级,其中1级为能效最高等级,3级为能效限定值等级,能效系数(EEI)数值越低代表产品越节能,2级产品的能效系数较3级限定值低20%以上。

结论3:标准对商用冷柜类产品按温度带细分为M1、M2、H1、H2、L1、L2六个温度带类型,每个温度带类型均设有独立的能效指数(EEI)计算方法和能效等级判定阈值,不同温度带之间不能直接比较能效数值。

结论4:标准规定的能效试验方法依据GB/T 21001.2-2015执行,试验环境温度分为24℃和35℃两种工况,环境温度选型取决于产品铭牌标注的气候类型(亚热带型ST或热带型T),试验工况选择错误将直接导致能效判定失败。

结论5:与旧版GB 26920.2-2015相比,新版标准将能效限定值整体加严约15%-25%,其中M1温度带(冷藏冷冻转换型)的能效限定值加严幅度最大,达到25%,企业原有高能耗产品设计须进行技术升级方可达标。

结论6:该标准的能效试验样品数量要求为每批次至少2台,且必须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尺寸需在铭牌标称容积的±5%范围内,否则判定为样品不符合要求,试验结果无效。

结论7:标准适用于电机驱动压缩式商用制冷器具,包括商用冷柜、商用冷藏展示柜、商用冷冻柜等,但不适用于家用制冷器具(GB 12021.2管辖)、自动售货机、制冰机和运输用制冷设备。

结论8: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列入能效标识目录的商用制冷器具必须加贴能效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能效标识标注的等级必须与GB26920-2024的型式试验检测结果一致,虚假标注将面临《节约能源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结论9:该标准的技术指标与国际标准ISO 23953-2:2023《冷藏展示柜 第2部分:分类、要求和试验条件》的能效评价方法保持协调,但在能效等级划分数量(3级)和限定值严苛程度上高于国际标准的通用要求,体现了我国商用制冷器具能效监管的先进性。

结论10: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在执行该标准时,须同步关注GB/T 21001.2-2015《制冷陈列柜 第2部分:分类、要求和试验条件》的试验方法要求,以及GB/T 21275-2020《制冷陈列柜 能源效率评价方法》中的能效系数计算规则——三个标准配套使用,缺一不可。


一、标准概述与法律地位

 

1.1 标准定位与核心作用

GB26920-2024《商用制冷器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了商用制冷器具的能效限定值、能效等级、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是商用制冷器具能效监管领域的核心强制性技术依据。该标准适用于电机驱动压缩式、采用容积式压缩机的商用制冷器具,包括但不限于商用冷柜、商用冷藏展示柜、商用冷冻柜、厨房冷藏柜等产品类型。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能效监督抽查、生产企业在产品设计阶段进行能效优化、检测机构出具能效型式试验报告提供了统一的技术尺度。标准实施后,能效水平低于3级能效限定值的产品将被禁止生产和销售,高能耗的落后产品将加速退出市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标准不适用于以下产品类型:家用制冷器具(由GB 12021.2管辖)、自动售货机、制冰机、运输用制冷设备(如冷藏车制冷机组)、冰淇淋机及类似用途的商用饮食加工制冷设备。上述产品各有其独立的能效标准或暂未纳入能效监管范围。

1.2 法律地位与监管框架

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26920-2024在法律法规层面具有强制执行力。以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引用或间接涉及该标准的实施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明确要求"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GB26920-2024的能效限定值即构成淘汰高能耗商用制冷器具的技术依据。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5号)——规定列入能效标识目录的产品必须标注能效等级,GB26920-2024是商用制冷器具能效标识标注的依据标准。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明确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 《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上述法规共同构成了GB26920-2024实施的法律保障体系。生产企业未按标准要求进行能效检测或产品能效不达标的,将面临责令整改、罚款、没收产品乃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检测机构在承担能效型式试验和监督抽查任务时,必须严格依据该标准出具检测报告,报告数据将作为行政执法和能效标识备案的核心依据。

二、核心术语与缩写释义

 

1. EEI(Energy Efficiency Index,能效指数)

定义:能效指数是衡量商用制冷器具能效水平的无量纲参数,其数值为产品实测总能耗与标准规定基准能耗的比值乘以100。EEI数值越低,说明产品实际能耗越低于基准能耗,能效水平越高。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EEI是判定能效等级的核心参数。标准规定能效1级产品的EEI≤70,2级产品的EEI≤80,3级(能效限定值)产品的EEI≤100。超过100即判定为能效不达标。

为什么重要:如果误将EEI理解为能耗绝对值或电功率数值,将无法正确进行能效等级判定。EEI是相对值,必须结合标准中给出的基准能耗计算公式才能正确理解。

2. 总能耗(Total Energy Consumption)

定义:总能耗是指商用制冷器具在标准规定的试验工况下,稳定运行24小时所消耗的总电量,单位为千瓦时每24小时(kWh/24h)。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总能耗是计算EEI的基础实测数据。检测机构在标准试验环境下,按照GB/T 21001.2-2015规定的试验程序测量产品的24小时耗电量,实测值直接代入EEI计算公式。

为什么重要:总能耗测量受环境温度、箱内温度、开门频次等因素影响,任何一项试验条件偏离标准规定,都会导致总能耗测量结果失真,进而影响能效等级判定的准确性。

3. 基准能耗(Reference Energy Consumption)

定义:基准能耗是标准规定的、与产品有效容积和温度带类型相关的能耗基准值,单位为千瓦时每24小时(kWh/24h),通过标准中给出的公式计算得出。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基准能耗是计算EEI的分母项。标准按照不同温度带类型和有效容积区间,给出了对应的基准能耗计算公式。产品有效容积越大、温度带要求越低(冷冻温度越低),基准能耗设定值越高。

为什么重要:基准能耗计算公式是标准的核心技术内容。企业在产品设计阶段须依据基准能耗公式倒推设计目标,若公式理解错误,将导致产品设计能效目标偏离实际判定要求。

4. 温度带类型(Temperature Class)

定义:温度带类型是根据制冷器具内部储藏温度范围进行的分类,标准将其划分为六个类型:M1(0℃至-6℃)、M2(-12℃至-18℃)、H1(-6℃至-12℃)、H2(-12℃至-18℃)、L1(-18℃以下)、L2(-26℃以下)。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温度带类型决定了基准能耗计算公式的选用和能效等级判定阈值的确定。不同温度带类型的产品,其基准能耗公式中的系数各不相同。

为什么重要:产品铭牌标注的温度带类型与实际试验温度设置必须一致。如果企业将M1型产品误标为M2型,将导致基准能耗计算错误,能效判定结果完全失真。

5. 有效容积(Effective Volume)

定义:有效容积是指商用制冷器具内部可用于存放物品的空间容积,单位为升(L),按照GB/T 21001.2-2015规定的方法测量,需扣除内部搁架、风道、蒸发器等占据的空间。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有效容积是基准能耗计算公式中的关键变量。标准规定有效容积测量值应在铭牌标称值的95%-105%范围内,超出此范围判定为不合格。

为什么重要:有效容积测量偏差直接影响基准能耗计算结果。部分企业通过虚标容积来获得更有利的能效判定结果,标准规定的±5%容差范围是防止这一行为的技术红线。

6. 气候类型(Climate Class)

定义:气候类型表示商用制冷器具设计适用的环境温度范围,分为亚热带型(ST,环境温度24℃)和热带型(T,环境温度35℃)两种,产品铭牌须明确标注。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气候类型决定了能效试验的环境温度工况。ST型产品在24℃环境温度下试验,T型产品在35℃环境温度下试验,两种工况下测得的总能耗数据不同。

为什么重要:企业必须根据产品实际销售区域选择气候类型标注。若标注错误,将导致试验工况选择错误,最终能效判定结果与产品实际性能不符,引发市场监管风险。

7. 能效限定值(Minimum Allowable Energy Efficiency Value)

定义:能效限定值是指商用制冷器具在标准试验工况下允许达到的最低能效水平,即3级能效等级对应的EEI数值(EEI≤100)。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能效限定值是市场准入的底线要求。低于能效限定值的产品属于高能耗淘汰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为什么重要:能效限定值是标准中唯一具有直接法律强制力的指标。企业产品达不到能效限定值即属违法行为,不论是否标注能效标识均不能合法上市。

三、全等级判定参数汇总表

 

以下表格汇总了GB26920-2024规定的商用制冷器具能效等级判定参数及阈值。所有参数均为全等级判定必需数据,各温度带类型和能效等级一一对应,不可交叉使用。

能效等级温度带类型判定试验标准核心判定参数及阈值附加条件
1级(最高能效)M1(0℃至-6℃)GB/T 21001.2-2015EEI≤70;总能耗≤0.70×基准能耗有效容积在铭牌标称值的95%-105%范围内;试验工况为24℃环境温度(ST型)
1级(最高能效)M2(-12℃至-18℃)GB/T 21001.2-2015EEI≤70;总能耗≤0.70×基准能耗有效容积在铭牌标称值的95%-105%范围内;试验工况为24℃环境温度(ST型)
1级(最高能效)H1(-6℃至-12℃)GB/T 21001.2-2015EEI≤70;总能耗≤0.70×基准能耗有效容积在铭牌标称值的95%-105%范围内;试验工况为24℃环境温度(ST型)
1级(最高能效)H2(-12℃至-18℃)GB/T 21001.2-2015EEI≤70;总能耗≤0.70×基准能耗有效容积在铭牌标称值的95%-105%范围内;试验工况为24℃环境温度(ST型)
1级(最高能效)L1(-18℃以下)GB/T 21001.2-2015EEI≤70;总能耗≤0.70×基准能耗有效容积在铭牌标称值的95%-105%范围内;试验工况为24℃环境温度(ST型)
1级(最高能效)L2(-26℃以下)GB/T 21001.2-2015EEI≤70;总能耗≤0.70×基准能耗有效容积在铭牌标称值的95%-105%范围内;试验工况为24℃环境温度(ST型)
2级(能效良好)M1(0℃至-6℃)GB/T 21001.2-2015EEI≤80;总能耗≤0.80×基准能耗有效容积在铭牌标称值的95%-105%范围内;试验工况为24℃环境温度(ST型)
2级(能效良好)M2(-12℃至-18℃)GB/T 21001.2-2015EEI≤80;总能耗≤0.80×基准能耗有效容积在铭牌标称值的95%-105%范围内;试验工况为24℃环境温度(ST型)
2级(能效良好)H1(-6℃至-12℃)GB/T 21001.2-2015EEI≤80;总能耗≤0.80×基准能耗有效容积在铭牌标称值的95%-105%范围内;试验工况为24℃环境温度(ST型)
2级(能效良好)H2(-12℃至-18℃)GB/T 21001.2-2015EEI≤80;总能耗≤0.80×基准能耗有效容积在铭牌标称值的95%-105%范围内;试验工况为24℃环境温度(ST型)
2级(能效良好)L1(-18℃以下)GB/T 21001.2-2015EEI≤80;总能耗≤0.80×基准能耗有效容积在铭牌标称值的95%-105%范围内;试验工况为24℃环境温度(ST型)
2级(能效良好)L2(-26℃以下)GB/T 21001.2-2015EEI≤80;总能耗≤0.80×基准能耗有效容积在铭牌标称值的95%-105%范围内;试验工况为24℃环境温度(ST型)
3级(能效限定值)M1(0℃至-6℃)GB/T 21001.2-2015EEI≤100;总能耗≤1.00×基准能耗有效容积在铭牌标称值的95%-105%范围内;试验工况为24℃环境温度(ST型)
3级(能效限定值)M2(-12℃至-18℃)GB/T 21001.2-2015EEI≤100;总能耗≤1.00×基准能耗有效容积在铭牌标称值的95%-105%范围内;试验工况为24℃环境温度(ST型)
3级(能效限定值)H1(-6℃至-12℃)GB/T 21001.2-2015EEI≤100;总能耗≤1.00×基准能耗有效容积在铭牌标称值的95%-105%范围内;试验工况为24℃环境温度(ST型)
3级(能效限定值)H2(-12℃至-18℃)GB/T 21001.2-2015EEI≤100;总能耗≤1.00×基准能耗有效容积在铭牌标称值的95%-105%范围内;试验工况为24℃环境温度(ST型)
3级(能效限定值)L1(-18℃以下)GB/T 21001.2-2015EEI≤100;总能耗≤1.00×基准能耗有效容积在铭牌标称值的95%-105%范围内;试验工况为24℃环境温度(ST型)
3级(能效限定值)L2(-26℃以下)GB/T 21001.2-2015EEI≤100;总能耗≤1.00×基准能耗有效容积在铭牌标称值的95%-105%范围内;试验工况为35℃环境温度(T型)

注:上表为各温度带类型在24℃环境温度(ST型)工况下的判定参数。对于铭牌标注为热带型(T)的产品,试验环境温度为35℃,其EEI判定阈值不变(1级70、2级80、3级100),但基准能耗计算公式中的气候修正系数将按标准第6.2节规定进行调整。

四、版本变化对比

 

GB26920-2024替代了原GB 26920.2-2015《商用制冷器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第2部分:商用冷柜》和GB 26920.3-2017《商用制冷器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第3部分:商用冷藏展示柜》两项标准,实现了商用制冷器具能效标准的统一。以下为新旧版本核心参数变化对比:

参数名称旧版本规定(GB 26920.2-2015 / GB 26920.3-2017)新版本规定(GB26920-2024)变化方向与影响
标准适用范围分两部分:第2部分覆盖商用冷柜,第3部分覆盖商用冷藏展示柜统一为一项标准,覆盖商用冷柜、商用冷藏展示柜、商用冷冻柜等全部商用制冷器具整合统一:消除了此前两项标准间适用范围交叉或遗漏的问题,企业只需依据一项标准即可覆盖全部产品线
能效等级数量3级(1级、2级、3级)3级(1级、2级、3级)维持不变:等级划分延续了3级结构,便于市场监管和消费者认知,但各级阈值已加严
1级能效EEI阈值(M1温度带)EEI≤80EEI≤70加严12.5%:1级能效门槛显著提高,原1级产品中约30%将降为2级,推动行业技术升级
能效限定值EEI阈值(M1温度带)EEI≤120EEI≤100加严16.7%:能效限定值大幅提高,原3级产品中约20%将因达不到新限定值而被淘汰
能效限定值EEI阈值(L1温度带)EEI≤130EEI≤100加严23.1%:冷冻型产品能效限定值加严幅度最大,L1温度带产品面临最严峻的技术升级挑战
温度带类型划分4种(M1、M2、H1、H2)6种(M1、M2、H1、H2、L1、L2)细化扩展:新增L1、L2两个深度冷冻温度带,将原归入H2的深冷产品单独划分,基准能耗计算更精准
气候类型修正仅ST型(24℃)一种工况ST型(24℃)和T型(35℃)两种工况新增T型工况:针对热带销售区域产品增加35℃试验工况,基准能耗公式引入气候修正系数,更符合实际使用环境
试验方法引用GB/T 21001.2-2015GB/T 21001.2-2015(维持引用)维持不变:试验方法标准未变,检测机构无需重新进行方法确认,但需关注新版标准的EEI计算差异
容积测量容差±3%±5%放宽容差:有效容积测量容差由±3%放宽至±5%,降低了因容积测量微小偏差导致的判定争议
实施日期2016年(第2部分)、2018年(第3部分)2025年1月1日(第一阶段),2026年7月21日(第二阶段)分阶段实施:新标准设定了两个阶段的能效限定值,第二阶段(2026年7月21日)起执行更严格的限定值,企业须关注自身产品在两个时间节点的达标情况

上述变化中,能效限定值的整体加严是本次标准修订的核心。生产企业须在2026年7月21日第二阶段实施前完成产品技术升级,否则届时未达标产品将面临停产停售的合规风险。

五、标准的演进历史

 

我国商用制冷器具能效标准的演进经历了三个重要发展阶段,每一阶段的技术指标均与当时行业技术水平和国家节能政策目标紧密相关。

第一阶段:起步期(2008年-2015年)。我国于2008年首次发布GB 26920.1-2008《商用制冷器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第1部分:远置冷凝机组冷藏陈列柜》,首次将商用制冷器具纳入能效监管范围。该阶段标准仅覆盖远置冷凝机组型冷藏陈列柜,能效等级分为3级,能效限定值相对宽松,主要目标是建立基本的能效评价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引导行业初步重视能效设计。

第二阶段:扩展期(2015年-2024年)。2015年,原质检总局和国标委发布了GB 26920.2-2015《商用制冷器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第2部分:商用冷柜》,将监管范围扩展至商用冷柜类产品;2017年又发布了GB 26920.3-2017《商用制冷器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第3部分:商用冷藏展示柜》,覆盖商用冷藏展示柜。该阶段标准首次引入了EEI能效指数概念,替代了此前的能耗绝对值判定方式,使不同容积和类型产品之间的能效水平具有可比性。但分项标准模式也带来了适用范围交叉、技术要求不统一的问题。

第三阶段:整合升级期(2024年至今)。2024年发布的GB26920-2024将原第二、第三部分整合为一项统一标准,全面覆盖商用冷柜、商用冷藏展示柜等各类商用制冷器具。标准在EEI计算体系、温度带划分、气候类型修正、能效限定值严苛程度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升级,并设定了分阶段实施计划。该阶段标准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商用制冷器具能效监管进入以"双碳"目标为导向的深度节能新阶段,能效限定值水平已接近国际先进标准要求。

六、核心试验方法详解

 

6.1 总能耗试验

试验原理:总能耗试验是测定商用制冷器具在标准规定的环境温度和内部温度条件下,稳定运行24小时所消耗的总电量。试验依据热平衡原理,在器具内部温度达到稳定状态后,通过电能计量装置连续记录24小时的耗电量,该值即代表产品在实际使用工况下的日能耗水平。

试验装置:试验在标准规定的恒温恒湿试验室中进行。试验室须满足以下条件:环境温度控制精度±0.5℃,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范围内,试验室内空气流速不超过0.1m/s,地面承载能力满足样品安装要求。电能计量装置采用0.5级及以上精度的电度表或功率分析仪,采样间隔不超过1分钟。

试样准备:试验样品须为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数量不少于2台。样品在试验前须在试验室内静置至少12小时,使产品温度与环境温度达到平衡。样品内部须按照标准规定布置温度传感器,传感器数量根据有效容积确定——容积在500L以下布置3个,500L至1500L布置5个,1500L以上布置8个。温度传感器精度须达到±0.3℃。

试验步骤:首先将样品放置在试验室指定位置,四周距墙壁距离不小于300mm;然后接通电源,将温控器调至标准规定的额定温度点(依据温度带类型确定);关闭箱门,启动制冷系统,持续运行至内部温度达到稳定状态(温度波动不超过±0.5℃且持续至少2小时);稳定后开始记录电能消耗,连续记录24小时;期间试验室环境温度须始终维持在标准规定的工况温度(ST型24℃或T型35℃)的±0.5℃范围内。

输出参数:试验输出的核心参数为24小时总能耗值(kWh/24h),同时记录试验期间的平均环境温度、平均内部温度、温度波动范围等辅助数据。总能耗实测值将代入EEI计算公式,与基准能耗值比较后得出能效指数。

工程意义:总能耗试验是能效判定的基础数据来源。该试验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直接决定了能效等级判定结果的可靠性。企业产品设计阶段的能效优化目标、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结论,均以该试验数据为核心依据。

6.2 有效容积测量

试验原理:有效容积测量是确定商用制冷器具内部实际可用空间的试验方法。测量原理为:按照标准规定的几何测量方法,逐一测量器具内部各储物空间的尺寸,扣除内部凸出物(如蒸发器、风扇罩、温控器探头等)占据的体积,最终汇总得出有效容积值。

试验装置:测量工具包括精度为±1mm的钢卷尺、激光测距仪、角度测量仪等。对于形状不规则的内部空间,可采用注水法进行校验——将内部空间用密封膜覆盖后注水,测量注入水的体积作为容积校验值。

试样准备:试样为完成总能耗试验后的同一台样品。测量前须将样品内部所有可移动部件(搁架、抽屉、储液盒等)取出,但固定安装的部件(蒸发器、风道盖板等)须保持原位。

试验步骤:首先按照标准附录A规定的测量点位置,在样品内部各面标记测量位置;然后逐面测量内部空间的长度、宽度、高度尺寸,每个尺寸测量3次取平均值;接着测量内部凸出物的尺寸,计算其占据的体积;最后将各储物空间的名义体积减去凸出物占据体积,得出各空间的有效容积,汇总即为总有效容积。

输出参数:试验输出的核心参数为有效容积值(L),同时记录各储物空间的单独容积值。有效容积实测值与铭牌标称值的偏差须在±5%范围内。

工程意义:有效容积是基准能耗计算公式的关键输入变量。该测量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EEI计算的分母值——容积测量偏大将导致基准能耗偏高,使产品能效判定偏宽松;容积测量偏小则相反。标准规定±5%容差范围,既给予企业合理的标注弹性,又防止利用容积虚标规避能效监管。

七、样品要求

 

GB26920-2024对能效型式试验和监督抽查的样品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如下:

要求项具体规定
试样类型电机驱动压缩式商用制冷器具,包括商用冷柜、商用冷藏展示柜、商用冷冻柜等。样品须为企业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为试制样机、工程样机或特殊定制的优化样机。
试样数量每批次至少2台。监督抽查时,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台,在抽样基数中随机抽取2台作为检验样品,另抽取1台作为备用样品。
试样尺寸有效容积实测值须在铭牌标称值的95%-105%范围内。外形尺寸(长、宽、高)实测值与铭牌标称值的偏差不超过±3%。
状态调节样品在试验前须在标准规定的环境条件下静置至少12小时,使产品内部温度与环境温度达到平衡。样品须完整安装所有出厂标配部件(搁架、抽屉、脚轮等),不得拆除或改装任何部件。
样品标识样品须带有清晰的铭牌,标明产品型号、额定电压、额定频率、额定功率、有效容积、温度带类型、气候类型、制造日期、制造商名称等信息。铭牌信息不完整或与实际不符的,判定为样品不符合要求。
备用样品监督抽查时抽取的备用样品须封存在受检单位,用于检验结果异议时的复检。复检仅针对总能耗参数进行,备用样品须在收到复检通知后10日内送达指定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在接收样品时,须逐项核对上述要求并记录样品状态。样品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有权拒绝接收或判定检验结果无效,相关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八、实际应用场景

 

8.1 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检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和《节约能源法》开展商用制冷器具能效监督抽查时,以GB26920-2024作为判定依据。抽查工作通常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抽样人员持有效执法证件和抽样任务书,在流通领域(商场、超市、专业市场)或生产领域(企业成品仓库)随机抽取样品。

监督抽查的检验项目包括能效限定值(EEI≤100)和能效标识标注合规性两项。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能效标识标注与实际检测结果不符的,还将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另行处罚。

检测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检验任务时,须在收到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建立样品影像档案以备核查。检验报告须包含样品信息、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实测数据、判定结论等内容,加盖CMA标志和检测机构检验专用章。

8.2 生产企业出厂检验与能效标识备案

商用制冷器具生产企业须在生产过程中建立能效检验制度。每批次产品出厂前,企业须按照GB26920-2024的要求进行能效检验,确保产品能效水平达到标称的能效等级。出厂检验记录须保存至少3年,以备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同时,企业须在首次申请能效标识备案时,向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须由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数据涵盖全部能效等级判定参数。备案通过后,企业须按照备案的能效等级印制和粘贴能效标识,标识上的产品型号、能效等级、EEI数值等信息须与备案信息完全一致。

企业在产品设计变更(如更换压缩机、改变发泡层厚度、调整温控逻辑等)可能影响能效水平时,须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并更新备案信息。未及时更新备案信息而继续使用原能效标识的,视为虚假标注能效等级。

8.3 检测机构CMA扩项与能力建设

第三方检测机构计划开展商用制冷器具能效检测业务的,须按照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和GB26920-2024的技术要求进行CMA扩项。扩项申请须提交以下技术资料:检测人员能力证明(含能效检测专项培训记录)、检测设备清单及校准证书、试验室环境条件验证报告、方法验证记录(含EEI计算验证数据)。

检测机构须配备满足标准要求的试验设备,包括恒温恒湿试验室(温度控制精度±0.5℃)、电能计量装置(0.5级及以上精度)、温度采集系统(±0.3℃精度)、容积测量工具等。试验室环境条件须通过计量校准或比对验证,确保满足标准规定的温湿度控制要求。

检测机构在获得CMA资质后,还须参加能力验证计划以持续保持检测能力。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会定期组织商用制冷器具能效检测能力验证活动,检测机构参加并取得满意结果,方可维持相关检测项目的资质。

8.4 企业研发与产品升级

商用制冷器具生产企业的研发部门在开发新产品或升级现有产品时,须将GB26920-2024的能效要求作为设计输入。研发流程中须包含能效目标设定、方案设计、样机试制、能效测试、优化迭代等环节,确保产品能效指标满足目标能效等级要求。

针对新标准第二阶段(2026年7月21日起实施)的更严格能效限定值,企业研发部门须重点关注以下技术路径:优化箱体保温结构(增加发泡层厚度、采用真空绝热板等)、提升压缩机效率(选用高能效比压缩机或变频压缩机)、改善冷凝器和蒸发器的换热效率、优化温控逻辑(减少化霜频次和化霜加热时间)等。

研发阶段的能效测试可依托企业内部实验室进行,但最终上市销售产品的能效等级确认,仍须由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企业研发部门在送检前,须确保样机状态与量产产品完全一致,避免因样机与量产产品不一致导致型式试验报告失效。

九、常见问题解答

 

Q1:企业生产的商用冷柜在2026年7月21日之前已经出厂销售,但未达到GB26920-2024第二阶段的能效限定值要求,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不属于。GB26920-2024设定了分阶段实施计划——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7月20日为第一阶段,执行相对宽松的能效限定值;2026年7月21日起为第二阶段,执行更严格的能效限定值。在2026年7月21日之前出厂销售的产品,只要满足第一阶段的能效限定值要求即属合法。但需注意,2026年7月21日之后,库存的未达标产品不得继续销售,企业须在过渡期内完成库存消化或产品升级改造。

 

Q2:商用制冷器具的能效等级标注为1级,但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实测EEI为75,未达到1级要求的EEI≤70,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这种情况属于能效标识虚假标注,违反了《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同时,产品实测能效等级(2级)仍达到能效限定值要求的,产品本身不属于淘汰产品,但企业须在收到处罚决定后30日内完成能效标识的更正备案和重新粘贴。如果实测EEI超过100,则同时违反能效限定值要求,将依据《节约能源法》予以更严厉的处罚。

 

Q3:企业生产的商用冷藏展示柜同时在国内和东南亚市场销售,产品铭牌标注为热带型(T型),但国内能效检测机构只具备24℃环境温度的试验能力,能否用24℃工况的检测数据替代35℃工况?

不能替代。GB26920-2024明确规定,铭牌标注为热带型(T型)的产品,能效试验必须在35℃环境温度下进行。24℃工况下测得的总能耗数据不能用于T型产品的能效等级判定。如果检测机构不具备35℃工况试验能力,企业须选择具备该能力的检测机构送检,或对产品铭牌进行变更(改为亚热带型ST型,但前提是产品实际设计满足ST型的使用环境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ST型产品在35℃环境温度下的实际能耗会显著高于24℃工况,企业若将ST型产品销往热带地区,将面临实际使用能耗远高于标称值的问题,可能引发消费者投诉和市场监管风险。

 

Q4:商用制冷器具的能效限定值判定中,EEI实测值恰好等于100,是否判定为合格?

判定为合格。GB26920-2024规定的能效限定值为EEI≤100,即EEI实测值小于或等于100均满足能效限定值要求。判定规则采用"合格判定"原则——临界值合格。但需注意,EEI=100恰好处于合格线边缘,产品在实际使用中的能耗波动(如电网电压波动、环境温度变化、开门频次增加等)可能导致实际能效水平低于测试值。从质量风险控制角度,建议企业将产品能效设计目标设定在EEI≤90,预留不低于10%的安全裕量,以应对正常的生产工艺波动和检测条件差异。

 

Q5:企业计划将商用冷柜产品从2级能效升级为1级能效,需要更换哪些核心部件?

将2级能效(EEI≤80)升级为1级能效(EEI≤70),意味着总能耗须降低至少12.5%。实现这一目标通常需要综合优化以下方面:一是更换更高能效的压缩机——从定频压缩机升级为变频压缩机,或选用COP值更高的高效压缩机,可降低能耗8%-15%;二是优化箱体保温结构——增加发泡层厚度10-20mm,或采用VIP真空绝热板替代部分PU发泡层,可降低热负荷10%-15%;三是改进冷凝器散热效率——增大换热面积或采用高效翅片式冷凝器,可降低冷凝温度2-3℃,从而降低压缩机功耗;四是优化化霜控制逻辑——采用按需化霜替代定时化霜,减少化霜加热器工作时间。上述优化措施须通过样机测试验证,最终以CMA检测机构的型式试验报告作为能效等级确认依据。

 

Q6:商用制冷器具能效检测报告的有效期是多久?产品型号未发生变化,是否还需要重新检测?

GB26920-2024本身未规定能效检测报告的有效期,但能效标识备案制度和市场监管实践中有明确要求。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能效标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实践中,如果产品型号、关键零部件(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温控器等)和制造工艺均未发生变化,型式试验报告可长期有效。但以下情况须重新检测:一是产品设计变更可能影响能效的(如更换压缩机供应商、改变发泡工艺、调整温控参数等);二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中提出异议的;三是能效标识备案有效期届满(各地规定不同,通常为2-3年)需延续备案的。建议企业建立产品变更管理流程,凡是涉及能效相关零部件的变更,均须在变更前评估是否需要重新检测。

 

Q7:商用制冷器具的能效检测费用大约是多少?检测周期需要多长时间?

能效检测费用和周期因检测机构和产品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根据行业通行标准,商用冷柜能效检测费用通常在8000-15000元/型号,包含总能耗试验、有效容积测量、温度试验等全部项目。商用冷藏展示柜因试验工况更复杂(需进行照明能耗测量等附加项目),费用略高,通常在10000-18000元/型号。检测周期方面,从样品送达检测机构到出具正式报告,通常需要15-20个工作日。但考虑到样品状态调节(至少12小时)、总能耗试验(24小时连续测量)和温度稳定期(通常需2-3天)等不可压缩的试验时间,实际周期可能延长至25-30个工作日。企业在制定产品上市计划时,须预留充足的检测时间,避免因检测周期延误影响市场投放节奏。

十、延伸阅读与资源

 

以下资源可帮助读者深入了解GB26920-2024的技术细节和实施要求:

与GB26920-2024配套使用的相关标准包括:

  • GB/T 21001.2-2015《制冷陈列柜 第2部分:分类、要求和试验条件》——能效试验方法的核心依据
  • GB/T 21275-2020《制冷陈列柜 能源效率评价方法》——能效系数计算规则的配套标准
  • GB 12021.2-2015《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家用制冷器具能效标准,与GB26920-2024适用范围互补
  • GB/T 8059-2016《家用和类似用途制冷器具》——制冷器具通用性能要求标准
  • GB 4706.13-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特殊要求》——商用制冷器具安全标准,与能效标准同步执行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26920-2024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21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