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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1
GB27901-2011《移动式消防排烟机》深度解读
GB27901-2011《移动式消防排烟机》深度解读

 

GB27901-2011《移动式消防排烟机》深度解读

GB27901-2011 | 移动式消防排烟机 | 发布年份:2011年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消防装备 | 数据来源:能力项目库2026-07版 | 更新日期:2026年7月21日

核心摘要:GB27901-2011《移动式消防排烟机》规定了消防排烟机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是消防装备质量检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将产品分为正压吹扫和负压抽吸两大类型,核心判定体系涵盖风量、风压、噪声、振动等多项性能指标。作为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标,它是消防产品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市场准入的法定技术依据。


核心结论速查

结论1:GB27901-2011是移动式消防排烟机产品必须执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11年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至今现行有效。

结论2:该标准将移动式消防排烟机按驱动动力分为电动机驱动和发动机驱动两大类,按结构形式分为正压吹扫式与负压抽吸式两种基本类型。

结论3:标准规定的核心性能判定参数为风量、风压、噪声、振动加速度、连续运转时间等五项,其中风量是判定排烟机等级的首要指标。

结论4:排烟机在额定转速下的风量实测值不得低于标称风量的95%,风压实测值不得低于标称风压的90%,否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结论5:标准规定排烟机在额定工况下连续运转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运转期间不得出现异常振动、过热或零部件松动等故障。

结论6:电动机驱动的排烟机噪声限值为95dB(A),发动机驱动的排烟机噪声限值为105dB(A),测量位置为距排烟机表面1米处。

结论7:标准要求排烟机整机质量(含附件)不得超过标称值的5%偏差,且单台排烟机的操作力不得大于150N,需满足单人移动操作要求。

结论8:该标准引用了GB/T1236《工业通风机用标准化风道进行性能试验》作为风量风压测试的基础方法,试验装置必须符合标准风道要求。

结论9:消防排烟机需通过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双重检验程序,型式检验涵盖全部15项技术指标,出厂检验至少包含外观、运转、绝缘电阻等6项。

结论10:该标准不适用于固定式排烟风机、建筑防排烟系统用风机以及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防爆型排烟机,上述产品应执行对应专项标准。


一、标准概述与法律地位

 

1.1 标准定位与核心作用

GB27901-2011《移动式消防排烟机》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管理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移动式消防排烟机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型号编制、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是移动式消防排烟机产品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的统一技术依据。

该标准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为消防排烟机产品建立了统一的质量评价体系,明确了风量、风压等关键技术参数的最低要求,确保产品具备满足实战需求的基本性能;第二,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了法定检验依据,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排烟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查时,均以该标准为判定准则;第三,为生产企业提供了产品研发和出厂检验的技术规范,引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

该标准适用于以电动机或发动机为动力源、可移动使用的消防排烟机,包括正压吹扫式排烟机和负压抽吸式排烟机两大类。不适用于固定式排烟风机、建筑防排烟系统用风机、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防爆型排烟机以及手抬式或背负式小型排烟设备。

1.2 法律地位与监管框架

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27901-2011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移动式消防排烟机属于消防产品范畴,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在监管框架层面,该标准被以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引用: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明确将移动式消防排烟机纳入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管理范围,要求产品必须取得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市场;
  •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规定在消防产品现场检查中,排烟机产品的外观标识、基本性能等项目的现场判定以GB27901-2011为依据;
  •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移动式消防排烟机属于强制性认证(CCC认证)产品目录范围,认证检测依据GB27901-2011执行;
  •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7部分: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GB21976.7)等标准在涉及排烟装备配套时引用该标准的相关定义;
  • 各地方消防救援总队发布的消防装备配备标准中,均以GB27901-2011作为排烟机产品验收和定期检验的技术依据。

二、核心术语与缩写释义

 

1. 移动式消防排烟机(Portable Fire Smoke Exhaust Fan)

定义:以电动机或发动机为动力源,通过风机的旋转产生正压气流或负压抽吸作用,用于火灾现场排除烟气和有毒气体的可移动式排烟设备。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这是标准的适用对象定义,明确了产品的功能定位是火灾现场的烟气排除,使用方式是可移动而非固定安装。

为什么重要:理解这一定义有助于区分移动式排烟机与固定式排烟风机,避免在检验检测中混淆适用标准。

2. 正压吹扫式排烟机(Positive Pressure Ventilation Fan)

定义:排烟机工作时,风机叶轮旋转产生正压气流,将室外新鲜空气吹入火灾现场,通过增压作用将烟气从出口通道排出室外的排烟设备。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将此类产品列为两大基本类型之一,其风量、风压等技术要求与负压式不同,判定参数有所区别。

为什么重要:正压吹扫式是消防救援中最常用的排烟方式,理解其工作原理有助于正确选择检测项目和判定标准。

3. 负压抽吸式排烟机(Negative Pressure Smoke Exhaust Fan)

定义:排烟机工作时,风机叶轮旋转产生负压抽吸力,将火灾现场内的烟气和有毒气体直接抽吸并排放至室外的排烟设备。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与正压吹扫式并列的两大类型之一,其风量测试方法、安装方式与正压式存在差异。

为什么重要:负压式排烟机适用于密闭空间或半密闭空间的排烟场景,判定时需注意其风压参数与正压式不同。

4. 额定风量(Rated Air Volume)

定义:在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排烟机在额定转速下单位时间内输送的空气体积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³/h)。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额定风量是排烟机最重要的性能指标,标准要求实测风量不得低于标称值的95%,是判定产品合格与否的关键参数。

为什么重要:风量直接决定排烟机的排烟效率,实测值低于标称值95%即判定不合格,这是检验中最常见的判定项目。

5. 额定风压(Rated Pressure)

定义:在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排烟机在额定转速下能够产生的最大静压值,单位为帕斯卡(Pa)。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风压反映排烟机克服管路阻力的能力,标准要求实测风压不得低于标称值的90%。

为什么重要:风压不足会导致排烟机在实际使用中无法克服风管阻力,影响排烟效果,是型式检验中的必测项目。

6. 标称值(Nominal Value)

定义:生产企业在其产品说明书、铭牌或宣传资料中标注的排烟机性能参数数值,包括标称风量、标称风压、标称噪声等。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称值是检验判定中的基准值,实测值与标称值的偏差必须在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

为什么重要:检验中所有性能参数的合格判定均以标称值为基准,生产企业标注标称值时必须留有余量,确保实测值能够达标。

7. 型式检验(Type Test)

定义:对产品按照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进行的全面检验,目的是验证产品是否满足标准的所有技术指标要求。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型式检验是产品定型鉴定和市场准入的必要程序,检验项目覆盖标准规定的全部15项技术要求。

为什么重要:型式检验报告是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必备文件,未通过型式检验的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8. 连续运转时间(Continuous Operation Time)

定义:排烟机在额定工况下能够持续正常运转而不发生故障的最短时间要求,标准规定不得少于3小时。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连续运转时间是考核排烟机可靠性和热稳定性的重要指标,反映产品在长时间实战使用中的稳定性。

为什么重要:火灾扑救往往持续时间较长,排烟机需要长时间连续运转,该指标不达标可能导致排烟机在实战中中途停机。

三、全项目判定参数汇总表

 

下表汇总了GB27901-2011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判定依据及合格条件,适用于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判定。

序号检验项目判定试验依据合格判定条件检验类别
1外观质量GB27901-2011 第5.1条表面无锈蚀、涂层无脱落、焊缝无裂纹、标识清晰完整型式+出厂
2结构尺寸GB27901-2011 第5.2条外形尺寸偏差≤±3%,安装接口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型式
3整机质量GB27901-2011 第5.3条实测质量与标称值偏差≤±5%型式
4额定风量GB/T1236 标准风道试验实测风量≥标称风量的95%型式+出厂
5额定风压GB/T1236 标准风道试验实测风压≥标称风压的90%型式+出厂
6噪声GB27901-2011 第6.5条电动机驱动≤95dB(A);发动机驱动≤105dB(A)型式
7振动加速度GB27901-2011 第6.6条轴承座振动加速度≤7.1m/s²型式
8连续运转GB27901-2011 第6.7条额定工况下连续运转≥3小时,无异常振动、过热、松动型式
9绝缘电阻GB27901-2011 第6.8条电动机绕组对地绝缘电阻≥20MΩ(常温)型式+出厂
10介电强度GB27901-2011 第6.9条施加1500V/50Hz,1min无击穿闪络型式
11操作力GB27901-2011 第6.10条单人操作力≤150N型式
12防护等级GB/T4208电动机驱动产品不低于IP54型式
13发动机启动GB27901-2011 第6.12条常温下手拉启动≤3次成功;电启动≤2次成功型式+出厂
14燃油箱容量GB27901-2011 第5.14条发动机驱动产品燃油箱容量应保证连续运转≥3小时型式
15标志标识GB27901-2011 第8.1条铭牌内容完整,含型号、标称风量、标称风压、制造日期等型式+出厂

四、版本变化对比

 

GB27901-2011是移动式消防排烟机领域的首版国家标准,此前该产品无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GB27901-2011发布实施之前,移动式消防排烟机的质量检验主要参照GA137-2007《消防排烟风机》和GB/T1236《工业通风机用标准化风道进行性能试验》执行。由于GA137主要针对固定式排烟风机,对移动式排烟机的适用性存在局限,因此公安部消防研究所牵头制定了本标准。

由于GB27901-2011为首版标准,不存在新旧版本对比的问题。本节以标准文本结构导航方式呈现该标准的内容框架,便于读者快速定位所需章节。

章节内容范围关键规定
第1章 范围标准适用边界明确适用于移动式消防排烟机,排除固定式和防爆型产品
第2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标准清单引用GB/T1236、GB/T4208、GB/T13306等12项标准
第3章 术语和定义术语释义界定排烟机、正压吹扫、负压抽吸等核心术语
第4章 分类与型号编制产品分类规则按动力源分为电动机驱动(D)和发动机驱动(F)两类
第5章 技术要求全部技术指标规定外观、性能、安全等15项技术要求及限值
第6章 试验方法检验操作方法规定每项技术指标的试验条件、步骤和数据处理方法
第7章 检验规则检验分类与判定规定型式检验、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案和合格判定规则
第8章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产品标识与储运规定铭牌内容、包装要求、运输和贮存条件
附录A风量风压试验装置规定标准风道试验装置的结构尺寸和安装要求
附录B噪声试验布置规定噪声测试的测点位置和背景噪声修正方法

五、标准的演进历史

 

移动式消防排烟机产品在我国消防装备中应用的历史可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早期产品以进口为主,主要来自美国、德国和日本等消防装备发达国家,产品性能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国内标准进行规范。

2005年前后,国内部分企业开始自主研发移动式消防排烟机,产品性能逐步接近进口水平。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各企业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导致产品性能指标差异较大,给消防部队的装备采购和验收带来困难。在此背景下,公安部消防局于2008年立项制定移动式消防排烟机的国家标准。

标准编制组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牵头,联合国内主要排烟机制造企业和消防部队装备管理部门共同起草。编制过程中充分调研了美国消防协会NFPA标准、德国DIN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相关标准,结合我国消防装备的实际使用需求,历经两年多的反复论证和试验验证,最终于2011年12月30日正式发布,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GB27901-2011的实施对于规范移动式消防排烟机市场、提升产品质量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标准实施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部门据此开展了一系列监督抽查工作,淘汰了一批性能不达标的产品,促使生产企业加大技术投入,提升产品性能。近年来,随着消防装备技术的快速发展,排烟机产品在动力方式、控制技术、排烟效率等方面均有显著进步,行业主管部门已启动该标准的修订工作,预计将在风量测试方法、智能化控制要求等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

六、核心试验方法详解

 

6.1 风量与风压试验

试验原理:依据GB/T1236规定的标准化风道试验方法,将排烟机安装在标准风道装置上,通过测量风道中的气流速度和静压差,计算排烟机的风量和风压。该方法是通风机性能测试的国际通用方法,具有较高的测量精度和可重复性。

试验装置:标准风道试验装置由进气风道、测试段、节流装置和辅助风机组成。风道截面为圆形或方形,其尺寸应根据排烟机出口尺寸确定,风道长度不应小于风道直径的4倍。测试段安装有毕托管或热线风速仪,用于测量气流速度分布。

试样要求:试样为完整排烟机产品,安装状态应与实际使用状态一致。试验前应检查排烟机各部件连接是否牢固,叶轮旋转方向是否正确,确认无异常后方可进行试验。

试验步骤:将排烟机固定在标准风道入口处,启动排烟机并调节至额定转速。待运转稳定后,在测试断面测量气流速度,计算风量。通过调节节流装置改变风道阻力,测量不同工况下的风量和风压,绘制性能曲线。

输出参数:额定风量(m³/h)和额定风压(Pa)。标准规定实测风量不得低于标称风量的95%,实测风压不得低于标称风压的90%。

工程意义:风量和风压是排烟机最核心的性能参数,直接决定排烟机在火灾现场的实际排烟效果。风量不足无法有效排除烟气,风压不足无法克服风管阻力。

6.2 噪声试验

试验原理:采用声压级测量法,在规定的声学环境(半消声室或符合要求的大空间)中,使用精密声级计测量排烟机在额定工况下辐射的噪声声压级。测量结果以A计权声压级表示,单位为dB(A)。

试验装置:精密声级计(满足IEC61672-1规定的1级要求)、声学校准器、三脚架、测量卷尺。测量环境应满足背景噪声低于被测噪声10dB(A)以上的要求,否则需进行背景噪声修正。

试样要求:试样为完整排烟机产品,在额定转速下运转。测量时排烟机应放置在坚硬平整的地面上,距墙壁和其他反射面不小于2米。

试验步骤:在排烟机四个侧面距表面1米、高度为排烟机中心线位置处各布置一个测点。排烟机在额定转速下稳定运转后,在每个测点测量声压级,每个测点测量3次,取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测点的噪声值。最终噪声值为四个测点测量结果的平均值。

输出参数:A计权声压级噪声值(dB(A))。电动机驱动的排烟机噪声限值为95dB(A),发动机驱动的排烟机噪声限值为105dB(A)。

工程意义:噪声是消防排烟机使用体验和安全性的重要指标。过高噪声会影响消防员在现场的语音通信和听觉判断,长时间暴露在高噪声环境中还会损害消防员的听力健康。

6.3 连续运转试验

试验原理:在额定工况下让排烟机持续运转,考核其在长时间工作状态下的可靠性和热稳定性。通过监测排烟机运转过程中的振动、温升和异常声响,判断产品是否满足连续工作的要求。

试验装置:功率分析仪(监测输入功率)、温度记录仪(监测电机或发动机表面温度)、振动传感器、计时器。

试样要求:试样为完整排烟机产品,加注规定牌号的燃油(发动机驱动)或接通额定电压的电源(电动机驱动)。

试验步骤:将排烟机放置在通风良好的试验场地,启动并调节至额定工况。连续运转3小时,期间每30分钟记录一次运转状态,包括振动情况、温升情况、有无异常声响、有无零部件松动等。试验结束后立即测量关键部位温度。

输出参数:连续运转时间(小时)和运转状态记录。标准要求连续运转不少于3小时,运转期间不得出现异常振动、过热(电动机外壳温升超过80K或发动机冷却液温度超过95°C)、零部件松动等故障。

工程意义:火灾扑救现场排烟作业往往需要持续数小时,连续运转性能直接关系到排烟机能否在实战中可靠工作。该试验是考核产品可靠性的关键手段。

七、样品要求

 

下表汇总了依据GB27901-2011实施检验检测时对样品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各检验项目对样品数量和状态的要求如下:

要求项具体规定依据条款
试样类型完整成品排烟机,含全部标准附件(风管、支架、燃油箱等)GB27901-2011 第7.1.1条
试样尺寸产品外形尺寸应符合企业产品图纸要求,偏差≤±3%GB27901-2011 第5.2条
试样数量型式检验:2台(1台用于性能试验,1台用于可靠性试验);出厂检验:每批次抽检1台GB27901-2011 第7.2条
状态调节试验前在环境温度15°C~35°C、相对湿度45%~75%条件下放置不少于4小时GB27901-2011 第6.1条
发动机驱动产品加注规定牌号燃油,燃油箱加注至额定容量的90%以上GB27901-2011 第6.12条
电动机驱动产品电源电压为额定电压的±5%范围内,频率为额定频率的±1%范围内GB27901-2011 第6.2条
样品标识每台样品应有唯一性编号和铭牌标识,铭牌内容含型号、标称风量、标称风压、额定转速、制造日期、制造厂名GB27901-2011 第8.1条

八、实际应用场景

 

8.1 消防产品监督抽检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GB27901-2011对市场上流通的移动式消防排烟机实施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检验项目通常包括外观质量、额定风量、额定风压、噪声、连续运转、绝缘电阻等关键项目。抽检样品从市场上随机购买或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检验结果判定为合格的,允许继续销售和使用;判定为不合格的,由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罚款。

监督抽检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监管部门还会将相关信息通报给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消防救援机构,由属地部门对企业进行约谈和跟踪检查。近年来,随着监督抽查力度的加大,移动式消防排烟机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有了明显提升,抽检合格率已从标准实施初期的不足80%提高到目前的95%以上。

8.2 消防产品型式检验

移动式消防排烟机生产企业在新产品定型、产品设计变更或恢复生产时,必须向具备资质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申请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依据GB27901-2011规定的全部15项技术要求逐项进行,检验周期通常为30个工作日左右。型式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出具型式检验报告,该报告是产品申请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CCC认证)或自愿性认证的必要文件。

型式检验的技术难度较高,尤其是风量风压试验需要建设符合GB/T1236要求的标准风道试验装置,对检验机构的试验能力要求较高。目前国内具备该产品型式检验资质的机构主要为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和各省消防研究所的检验中心。

8.3 生产企业出厂检验

移动式消防排烟机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出厂检验制度,每批次产品出厂前均需按照GB27901-2011第7.3条的规定实施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质量、额定风量、额定风压、绝缘电阻、发动机启动性能和标志标识等6项。出厂检验合格的,由企业质检部门出具合格证明,方可出厂销售。

生产企业应配备满足出厂检验要求的检测设备和场地,建立完整的检验记录档案。检验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以备监管部门查阅。企业在出厂检验中发现不合格项目的,应追溯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8.4 消防部队装备验收与定期检测

消防救援队伍在采购移动式消防排烟机时,将GB27901-2011作为验收依据。验收检验通常在装备到货后15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项目涵盖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验收合格的装备方可入库配发,验收不合格的装备由采购部门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

消防部队还按照装备管理规定对在用排烟机实施定期检测。在用装备检测以功能检查和外观检查为主,重点检查叶轮变形、轴承磨损、电气绝缘老化、燃油系统渗漏等常见故障。对检测中发现问题的装备,应及时送修或报废更新,确保在用装备始终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九、常见问题解答

 

Q1:消防验收时,移动式消防排烟机的风量实测值比标称值低8%,这种情况算不算不合格?

根据GB27901-2011第5.4条的规定,排烟机在额定转速下的实测风量不得低于标称风量的95%。实测值比标称值低8%,即实测风量为标称值的92%,低于95%的合格判定线,因此判定为不合格。建议采购单位在验收时严格核验检验报告中的实测数据,对风量不达标的产品予以退货处理。生产企业应调整产品标称值或优化风机设计,确保实测值达标。

 

Q2:我们企业生产的排烟机主要用于石油化工场所,是否需要执行GB27901-2011之外的附加标准?

GB27901-2011第1章明确指出,该标准不适用于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防爆型排烟机。如果您的产品用于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除执行GB27901-2011外,还必须符合GB3836系列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标准的要求,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生产和销售。建议企业在产品设计阶段就考虑防爆要求,选用防爆电机、防爆开关等元器件,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测。

 

Q3:GB27901-2011标准中的噪声限值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排烟机?

不适用。GB27901-2011第5.7条对噪声限值做了分类规定:电动机驱动的排烟机噪声限值为95dB(A),发动机驱动的排烟机噪声限值为105dB(A)。发动机驱动产品因内燃机本身噪声较高,限值相对宽松。需要注意的是,噪声测量是在额定转速工况下进行的,测量位置为距排烟机表面1米处。如果产品在最大转速下的噪声超过限值,应通过加装消声器、优化风道设计等措施进行降噪处理。

 

Q4:我们公司生产的移动式排烟机已经通过型式检验,但客户要求提供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有什么区别?

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全部技术指标的全面验证,检验内容包括外观、性能、安全、可靠性等全部15项指标,检验周期较长,费用较高,通常在新产品定型或设计变更时进行。出厂检验是每批次产品出厂前必须实施的常规检验,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风量、风压、绝缘电阻、启动性能和标志标识6项,检验周期短,费用低。两者不能互相替代,产品既要有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也必须每批次通过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

 

Q5:GB27901-2011是否适用于进口的移动式消防排烟机?

适用。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移动式消防排烟机,无论国产还是进口,都必须符合GB27901-2011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在办理通关手续和申请市场准入时,须提供依据该标准进行检验的合格报告。进口商应特别关注国内外标准在电压频率、计量单位、标志标识等方面的差异,确保产品符合中国标准要求。

 

Q6:排烟机在型式检验中连续运转试验未能通过,主要问题可能出现在哪些环节?

连续运转试验不通过通常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电动机驱动产品的电机散热不良,导致绕组温度过高而触发保护装置停机,应检查电机冷却风道是否通畅、散热片是否有效;二是发动机驱动产品的燃油系统供油不畅或冷却系统能力不足,应检查燃油滤清器、油管和冷却液循环情况;三是轴承润滑不良或装配间隙不当导致运转中振动加剧、温升异常,应检查轴承型号和润滑脂加注情况;四是叶轮动平衡不良导致高速运转时振动超标,应重新进行叶轮动平衡校正。

 

Q7:移动式消防排烟机的标称风量由企业自行标注,是否存在虚标风险?

存在虚标风险,但标准已通过允许偏差限制和检验机制加以约束。GB27901-2011规定实测风量不得低于标称值的95%,这意味着企业标称值过高将导致实测值无法达标而判定不合格。在型式检验和监督抽检中,检测机构会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风量测试,虚标风量的产品将在检验中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受到相应处罚。建议企业在标注标称值时留出3%~5%的余量,以规避因制造公差和环境因素导致的实测值波动风险。

十、延伸阅读与资源

 

以下权威资源可供读者进一步查阅GB27901-2011标准文本及相关信息:

与GB27901-2011相关的标准及文件:

  • GB/T1236-2017《工业通风机用标准化风道进行性能试验》
  • GB/T4208-2017《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 GA137-2007《消防排烟风机》
  • GB3836.1-2021《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 GB/T13306-2011《标牌》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27901-2011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21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