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GB 28007-2024 | 标准全称:婴幼儿及儿童家具安全技术规范 | 发布年份:2024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轻工消费品 | 数据来源: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 更新日期:2026年7月
核心摘要:GB 28007-2024《婴幼儿及儿童家具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婴幼儿及儿童家具的安全技术要求,是儿童家具产品市场准入和监督检查的强制性依据。该标准涵盖结构安全、有害物质限量、阻燃性能及警示标识四大核心判定体系,相比旧版GB 28007-2011在化学安全与机械安全测试方法上全面升级,全部条款为强制执行,无过渡豁免期。
结论1:GB 28007-2024是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年龄范围从出生到14岁的婴幼儿及儿童使用的所有家具产品,包括床、桌、椅、柜、书架等,不具备豁免情形。
结论2:该标准将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扩展至甲醛释放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可迁移重金属元素、邻苯二甲酸酯及多环芳烃六类化学危害,其中TVOC限量值为0.300 mg/m³,为新增强制性指标。
结论3:GB 28007-2024取消了旧版中"警示标识"作为符合性判定唯一依据的过渡性安排,结构安全不合格直接判定为产品不合格,不再允许通过加贴警示语规避结构缺陷。
结论4:标准新增了脚轮锁定、折叠装置锁定、翻门/翻板缓冲性能等机械安全试验方法,对儿童家具的可接触边缘、尖端、孔及间隙的测试要求与ISO 8098和GB 6675.1-2014保持一致,与国际标准接轨程度显著提升。
结论5:标准要求的甲醛释放量试验方法由旧版的气候箱法(1 m³)变更为小型释放舱法(0.225 m³),试验周期由28天缩短至7天,但限量值由1.5 mg/L收紧为0.05 mg/m³(干燥器法数据不再作为判定依据)。
结论6:适用于3岁以下婴幼儿的家具产品,其可触及部件上的涂层、印刷图案、贴纸等表面处理材料中可迁移重金属元素限量(铅≤90 mg/kg、镉≤50 mg/kg、铬≤25 mg/kg、钡≤1000 mg/kg等)与GB 6675.1-2014玩具安全要求完全一致,企业不得以"装饰性部件"为由豁免检测。
结论7:标准要求所有婴幼儿及儿童家具产品必须通过GB/T 10357.1-2013《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1部分:桌类强度和耐久性》及GB/T 10357.3-2013《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3部分:柜类强度和耐久性》规定的力学性能试验,包括垂直静载荷、水平静载荷、耐久性、冲击试验等全部项目。
结论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GB 28007-2024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将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结论9:GB 28007-2024与欧盟EN 716-1:2017(儿童床安全要求)在床铺面间隙(≤7 mm)和角部切割要求上等效,但在化学指标上严于美国ASTM F963-17(增加了TVOC和多环芳烃限量),出口企业需注意不同目标市场的合规差异。
结论10:已获得CCC认证或按旧版GB 28007-2011取得型式检验合格报告的产品,其证书和报告在2026年7月24日(标准实施日)起自动失效,企业须在2026年7月24日前完成新标准全项型式检验并更新技术档案,否则不得继续出厂销售。
GB 28007-2024《婴幼儿及儿童家具安全技术规范》是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7月24日发布、2026年7月24日正式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全文共8章和5个附录,替代旧版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该标准是婴幼儿及儿童家具产品设计、生产、检验、销售和监管全链条的核心技术依据,其法律强制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标准中的全部技术条款均为强制性要求,没有任何推荐性条款或可选择执行的附录。
适用产品范围涵盖:设计或预定供0-14岁儿童使用的家用和商用家具,包括但不限于儿童床(含双层床、高床)、儿童桌、儿童椅(含餐椅、学习椅)、儿童柜(含衣柜、书柜、玩具柜)、儿童书架、儿童沙发、儿童桌椅套装、婴儿床( crib/cot,尺寸不超过1400 mm×800 mm)、儿童高椅、儿童围栏、儿童床垫(仅限与儿童床配套使用的床垫)等。
不适用范围:①医疗用途的儿童病床;②公共游乐场所的固定式大型游乐设施(此类产品适用GB 8408);③充气式儿童家具(适用GB 6675.2-2014玩具安全);④儿童推车和儿童自行车(分别适用GB 14748和GB 14746);⑤学校固定安装的课桌椅(适用GB/T 3976-2014)。
GB 28007-2024在儿童家具监管法律体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核心位置,以下法规和规范均直接引用或依赖该标准作为技术判定依据:
1. 甲醛释放量(Formaldehyde Emission)
定义:家具产品在规定的温度、湿度和空气交换率条件下,单位体积空气中释放的甲醛浓度,单位为mg/m³。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采用小型释放舱法(0.225 m³舱)测定,限量值为≤0.05 mg/m³,是判定人造板类儿童家具环保性能的首选指标。超过该限值即判定为不符合标准。
为什么重要:甲醛为IARC确认的1类致癌物,儿童呼吸频率高于成人,甲醛超标产品长期置于儿童房内可导致呼吸道疾病和免疫系统损伤。若企业仅按旧版干燥器法(限量1.5 mg/L)检测,将无法满足新标准要求。
2. TVOC(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定义:在标准试验条件下,沸点范围在50℃至260℃之间的所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单位为mg/m³。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GB 28007-2024首次将TVOC纳入强制性指标,限量值为≤0.300 mg/m³。适用于所有含有涂料、胶粘剂、人造板、织物等材料的儿童家具。
为什么重要:TVOC是室内空气污染的核心指标,高浓度TVOC可导致儿童头痛、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减退。企业若使用溶剂型涂料或脲醛胶,TVOC极易超标,需改用水性涂料和无醛胶黏剂。
3. 可迁移重金属元素(Migratable Heavy Metals)
定义:儿童家具可触及部件表面的涂层、印刷图案、贴纸等材料,在模拟胃酸条件下可溶出的重金属元素含量,单位为mg/kg。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限量值(铅≤90 mg/kg、镉≤50 mg/kg、铬≤25 mg/kg、砷≤25 mg/kg、钡≤1000 mg/kg、硒≤500 mg/kg、锑≤60 mg/kg、汞≤60 mg/kg)与GB 6675.1-2014玩具安全完全一致,适用于所有可被儿童啃咬、舔食的表面材料。
为什么重要:儿童存在口欲期行为,会啃咬家具边缘和涂层。重金属在儿童体内蓄积可导致智力发育迟缓和多器官损伤。该指标从旧版的"仅限表面涂层"扩展至"所有可触及表面处理材料"。
4. 邻苯二甲酸酯(Phthalates)
定义:一类常用增塑剂,包括DBP、BBP、DEHP、DNOP、DINP、DIDP六种,单位为%。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儿童家具中可触及的软质塑料部件(如防撞角、塑料脚垫、塑料封边条、PVC装饰件)中,六种邻苯二甲酸酯的总含量≤0.1%。
为什么重要:邻苯二甲酸酯是内分泌干扰物,可导致儿童性早熟和生殖系统发育异常。该指标为新增要求,旧版GB 28007-2011中未包含。
5. 多环芳烃(PAHs,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定义:一类含两个以上苯环的有机化合物,标准中限定的为18种特定PAHs的总量,单位为mg/kg。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可触及的塑料和橡胶部件中,18种PAHs总量≤10 mg/kg,其中苯并(a)芘单独限量≤1 mg/kg。
为什么重要:PAHs为IARC确认的致癌物,主要来源于橡胶软化剂和塑料中的杂质。该指标为新增要求,与德国GS认证的PAH要求(AfPS GS 2019:01 PAK)基本一致。
6. 结构安全(Structural Safety)
定义:儿童家具在正常使用及可预见的误用条件下,不应产生导致儿童受伤的机械性危险,包括但不限于剪切、挤压、缠绕、刺伤、卡夹等风险。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涵盖边缘及尖端、孔及间隙、折叠装置、脚轮锁定、翻门/翻板缓冲、绳带长度、玻璃部件使用限制等全部机械安全指标。任何一项不符合即判定整批产品不合格。
为什么重要:机械伤害是儿童家具导致人身伤害的首要原因,约占儿童家具伤害事故的70%以上。结构安全条款从旧版的"推荐性附录"升级为强制性正文条款。
7. 阻燃性能(Flame Retardancy)
定义:家具材料抵抗火焰蔓延和阻止燃烧的性能指标。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软体家具(如儿童沙发、儿童床垫、儿童床头软包)的填充材料(海绵、乳胶等)的阻燃性能须符合GB 17927.1-2011《软体家具 床垫和沙发 抗引燃特性的评定 第1部分:阴燃的烟头》的要求,即通过香烟引燃试验。
为什么重要:儿童房火灾中,软体家具是最主要的起火源和火焰蔓延媒介。但需注意,标准并未要求添加阻燃剂,企业可通过材料本身特性(如高密度海绵)满足要求,避免使用含卤阻燃剂带来的次生化学风险。
8. 警示标识(Warning Label)
定义:产品上必须标注的安全警示信息,包括适用年龄范围、使用限制、组装说明、防倾倒提示等。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第7章规定,所有产品必须标注"适用年龄:XX个月-XX岁",双层床和高床必须标注"上铺使用者的年龄不得小于6岁"等警示语。但警示标识不能替代结构安全要求——结构不合格不能通过警示标识豁免。
为什么重要:企业过去常通过加贴"需成人组装""禁止3岁以下儿童使用"等警示语规避结构缺陷。新标准明确此类做法不合法,必须从设计源头消除危险。
| 检测类别 | 检测项目 | 判定参数及限值 | 试验方法标准及附加条件 |
|---|---|---|---|
| 有害物质 | 甲醛释放量 | ≤0.05 mg/m³ | GB/T 31107-2014 小型释放舱法(0.225 m³舱),试验温度(23±1)℃,相对湿度(50±5)%,空气交换率1次/h,试验周期7天 |
| 有害物质 | TVOC | ≤0.300 mg/m³ | GB/T 31107-2014 小型释放舱法,与甲醛释放量同步测试,采样和分析按GB/T 18883-2022附录C |
| 有害物质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每种芳香胺≤5 mg/kg(24种合计) | GB/T 17592-2011 纺织品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测定,适用于纺织品和皮革表面 |
| 有害物质 | 可迁移重金属元素(8种) | 铅≤90 mg/kg,镉≤50 mg/kg,铬≤25 mg/kg,砷≤25 mg/kg,钡≤1000 mg/kg,硒≤500 mg/kg,锑≤60 mg/kg,汞≤60 mg/kg | GB 6675.4-2014 玩具安全 第4部分,适用于可触及表面涂层、印刷图案、贴纸等 |
| 有害物质 | 邻苯二甲酸酯(6种) | DBP+BBP+DEHP+DNOP+DINP+DIDP总量≤0.1% | GB/T 22048-2022 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的测定,适用于可触及软质塑料部件 |
| 有害物质 | 多环芳烃(18种) | 总量≤10 mg/kg,苯并(a)芘≤1 mg/kg | AfPS GS 2019:01 PAK 或 GB/T 28189-2023,适用于可触及塑料和橡胶部件 |
| 结构安全 | 边缘及尖端 | 可触及边缘不得有毛刺、刃口;可触及尖端必须倒圆,半径≥2 mm(厚度≤1.5 mm的薄片边缘除外) | GB 28007-2024 附录A(规范性附录),使用半径规和锐利边缘测试仪(符合GB/T 22704-2008) |
| 结构安全 | 孔及间隙 | 可触及孔及间隙:直径或间隙<7 mm或>12 mm(防止手指卡夹);深度≥10 mm的孔洞直径≤6 mm或≥25 mm(防止手指插入后无法拔出) | GB 28007-2024 附录B(规范性附录),使用锥形塞规和间隙规测量 |
| 结构安全 | 折叠装置锁定 | 折叠式家具必须设置锁定装置,在正常使用位置和折叠位置均应能自动锁定,锁定时施加100 N外力不得解锁 | GB 28007-2024 附录C(规范性附录),按模拟使用状态进行锁定可靠性试验 |
| 结构安全 | 脚轮锁定 | 带脚轮的儿童家具(如儿童椅、儿童学习桌)必须至少2个脚轮带锁定装置,锁定后施加50 N水平力不得移动 | GB 28007-2024 附录D(规范性附录),脚轮锁定可靠性试验 |
| 结构安全 | 翻门/翻板缓冲 | 翻门/翻板在开启和关闭过程中不得产生夹伤风险,必须设置缓冲装置或限位装置,关闭力≤20 N | GB 28007-2024 附录E(规范性附录),翻门/翻板启闭力及缓冲性能试验 |
| 结构安全 | 绳带长度 | 可触及绳带(如窗帘绳、装饰绳)自由长度≤220 mm;绳带形成的环周长≤360 mm(防止缠绕窒息) | GB 28007-2024 第5.3.6条,使用钢直尺测量 |
| 结构安全 | 玻璃部件 | 儿童家具不得使用普通玻璃作为桌面、搁板等承重部件;确需使用的必须为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且破碎后不得产生尖锐碎片 | GB 15763.2-2005 钢化玻璃 / GB 15763.3-2009 夹层玻璃,碎片状态试验 |
| 力学性能 | 桌类强度和耐久性 | 垂直静载荷试验:桌面施加1000 N,持续10 min,无断裂、无永久变形;水平静载荷试验:桌面侧向施加300 N,无倾翻;耐久性试验:循环加载10000次,无松动、无损坏 | GB/T 10357.1-2013 全部适用项目,含主桌面垂直静载荷、副桌面垂直静载荷、水平静载荷、桌面持久性、桌腿结构强度、倾翻试验 |
| 力学性能 |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 柜体垂直静载荷:顶面施加750 N,持续10 min;搁板弯曲试验:搁板中点施加150 N,持续10 min;耐久性试验:抽屉开合循环20000次,无卡滞、无损坏;倾翻试验:空柜和满载柜分别施加水平力,不得倾翻 | GB/T 10357.3-2013 全部适用项目,含柜体强度、搁板强度、抽屉强度、滑道耐久性、倾翻试验 |
| 力学性能 | 椅类强度和耐久性 | 座面静载荷:座面施加1500 N,持续10 min;座面耐久性:循环加载50000次;椅背静载荷:椅背施加400 N;椅腿强度:水平力300 N | GB/T 10357.2-2013 全部适用项目,含座面静载荷、座面耐久性、椅背静载荷、扶手强度、椅腿强度、倾翻试验 |
| 力学性能 | 床类强度和耐久性 | 床铺面静载荷:床铺面中点施加2000 N,持续10 min;床铺面冲击试验:直径200 mm重锤从150 mm高度自由跌落10次;床结构耐久性:循环加载20000次 | GB/T 10357.6-2013 全部适用项目,含床铺面静载荷、床铺面冲击、床结构耐久性、护栏强度、爬梯强度 |
| 阻燃性能 | 软体家具填充材料阻燃 | 通过香烟引燃试验(阴燃),试样不得产生持续有焰燃烧和阴燃蔓延 | GB 17927.1-2011 软体家具 床垫和沙发 抗引燃特性的评定 第1部分,适用于软体家具的填充材料 |
| 警示标识 | 标识内容及耐久性 | 产品必须标注:①适用年龄范围;②警示语"警告!仅供XX个月-XX岁儿童使用";③组装说明及"需成人组装"提示;④双层床/高床必须标注"上铺使用者年龄不得小于6岁";⑤标识经擦拭试验后仍清晰可辨 | GB 28007-2024 第7章,标识耐久性试验按GB/T 3324-2021 附录B进行 |
| 参数/项目 | GB 28007-2011(旧版) | GB 28007-2024(新版) | 变化方向与影响 |
|---|---|---|---|
| 甲醛释放量 | 干燥器法:≤1.5 mg/L(人造板);气候箱法:≤0.05 mg/m³(仅限床垫等大型产品) | 小型释放舱法(0.225 m³):≤0.05 mg/m³,全部产品适用 | 方法变更+限值统一。干燥器法数据不再被认可,企业需重新配置释放舱检测设备。检测周期从28天缩短至7天,但判定要求更严。旧版气候箱法仅适用床垫,新版扩展至全部产品。 |
| TVOC | 无此指标 | ≤0.300 mg/m³ | 新增强制性指标。企业需对涂料、胶黏剂、人造板等原材料重新选型,溶剂型涂料基本无法达标。 |
| 可迁移重金属 | 仅限表面涂层:铅≤90 mg/kg,镉≤75 mg/kg(其余6种未规定) | 所有可触及表面处理材料:铅≤90 mg/kg,镉≤50 mg/kg,铬≤25 mg/kg,砷≤25 mg/kg,钡≤1000 mg/kg,硒≤500 mg/kg,锑≤60 mg/kg,汞≤60 mg/kg | 范围扩展+镉限值收紧。检测对象从"涂层"扩展至"印刷图案、贴纸、热转印膜"等全部表面处理。镉限值从75 mg/kg收紧至50 mg/kg,与玩具标准一致。 |
| 邻苯二甲酸酯 | 无此指标 | 6种总量≤0.1% | 新增强制性指标。软质塑料部件(防撞角、脚垫、封边条)需改用非邻苯类增塑剂(如柠檬酸酯类)。 |
| 多环芳烃 | 无此指标 | 18种总量≤10 mg/kg,苯并(a)芘≤1 mg/kg | 新增强制性指标。橡胶部件(如橡胶脚垫、橡胶缓冲垫)需核查原材料中PAHs含量,再生橡胶基本无法达标。 |
| 结构安全 | 部分条款为推荐性附录(附录A结构安全,附录B警示标识),允许通过警示标识豁免结构缺陷 | 全部条款为强制性正文条款,取消警示标识豁免机制 | 法律地位升级。旧版中"如产品存在安全隐患需加警示标识"的过渡安排被删除,结构安全不合格直接判定不合格,无豁免通道。 |
| 孔及间隙 | 直径≤6 mm或≥12 mm(深度≥10 mm的孔) | 直径≤6 mm或≥25 mm(深度≥10 mm的孔);可触及间隙<7 mm或>12 mm | 间隙上限从12 mm扩展至25 mm。防止儿童手指插入后无法拔出。企业需对家具的孔洞、缝隙尺寸进行重新评估和设计调整。 |
| 脚轮锁定 | 无此要求 | 至少2个脚轮带锁定装置,锁定后施加50 N水平力不得移动 | 新增要求。带脚轮的儿童桌椅必须配置锁定脚轮,防止使用中滑动导致摔伤。 |
| 翻门/翻板 | 无此要求 | 必须设置缓冲装置或限位装置,关闭力≤20 N | 新增要求。防止儿童头部或手部被翻门/翻板夹伤。带翻门/翻板的儿童柜需加装液压缓冲铰链。 |
| 警示标识 | 需标注"3岁以下儿童禁用"等警示语,可作为结构缺陷的豁免条件 | 必须标注适用年龄范围、组装说明、防倾倒提示等;但警示标识不能替代结构安全 | 功能定位调整。警示标识从"豁免工具"变为"补充告知",不再具有豁免效力。 |
| 阻燃性能 | 无此要求 | 软体家具填充材料须通过GB 17927.1香烟引燃试验 | 新增要求。儿童沙发、儿童床垫等软体家具需进行阻燃测试。企业可选用高密度海绵或添加天然阻燃材料,避免使用含卤阻燃剂。 |
第一代: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2012年8月1日实施)
该标准是我国首部针对儿童家具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首次将儿童家具从GB/T 3324-2008《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中独立出来进行规范。核心贡献在于:①确立了儿童家具"结构安全优先"的监管理念,引入孔及间隙、边缘及尖端、折叠装置锁定等结构安全条款;②建立了有害物质限量体系,甲醛释放量采用干燥器法(≤1.5 mg/L),可迁移重金属仅限表面涂层中的铅和镉;③引入警示标识制度,允许通过加贴警示语豁免部分结构缺陷——这一制度设计为后续标准升级埋下了伏笔。该标准实施后,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从2012年的62.3%提升至2023年的84.7%,有效遏制了儿童家具粗制滥造的局面。
第二代:GB 28007-2024《婴幼儿及儿童家具安全技术规范》(2026年7月24日实施)
2024年7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新版标准,编号由"通用技术条件"调整为"安全技术规范",名称中增加"婴幼儿"以明确覆盖0-3岁年龄段。新版在旧版基础上完成三大升级:①化学安全指标全面与国际接轨,新增TVOC、邻苯二甲酸酯、多环芳烃三类指标,可迁移重金属从2种扩展至8种,甲醛释放量统一为小型释放舱法;②结构安全条款从"推荐性附录"升级为"强制性正文",删除警示标识豁免机制,消除监管漏洞;③新增脚轮锁定、翻门缓冲、阻燃性能等针对性条款,回应了近年来儿童家具伤害事故中暴露出的新型风险。该标准与GB 18584-2024《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形成协同配套关系,构建了覆盖儿童家具全品类、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技术体系。
未来展望
随着智能家居的发展,带电动升降功能的儿童学习桌、带LED照明功能的儿童床等新型产品不断涌现,GB 28007-2024尚未覆盖电气安全要求(此类产品需同时满足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预计下一轮标准修订将引入电气安全、电磁兼容、智能控制功能安全等条款。同时,随着"双碳"战略推进,儿童家具的环保碳足迹指标也可能被纳入后续版本。
试验原理:将家具试样置于恒定温度、湿度和空气交换率的小型释放舱内,试样释放的甲醛和TVOC随气流带出,经采样管捕集后分别采用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甲醛)和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TVOC)定量分析。该方法模拟室内真实环境,测定的是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稳态释放浓度,而非材料中的总含量。
试验装置:0.225 m³小型释放舱(内壁为惰性不锈钢材料),配备恒温恒湿系统(温度控制精度±0.5℃,湿度控制精度±3% RH)、洁净空气供给系统(经活性炭和高效过滤器净化)、流量控制装置(精确控制空气交换率1次/h±3%)、采样口(位于舱体中央出气口)。
试样:成品家具或按实际使用状态组装的部件组合体。试样表面积与舱体积之比应接近实际使用场景。对于大型家具,可选取最大释放面(如柜体背板、抽屉内板等)制成试样。试样数量为1件(套),需在试验前进行密封包装运输,避免运输过程中吸附环境污染物。
试验步骤:①试样拆开包装后,在温度(23±1)℃、相对湿度(50±5)%的环境条件下放置24小时进行状态调节;②将试样放入释放舱内,关闭舱门,启动恒温恒湿系统和空气供给系统,设定温度(23±1)℃、相对湿度(50±5)%、空气交换率1次/h;③连续运行7天(168小时),在第7天(第168小时±1小时)进行采样;④甲醛采样:以0.5 L/min流量抽取舱内空气20 L,通过盛有蒸馏水的吸收瓶,采用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在412 nm波长处测定吸光度,对照标准曲线计算甲醛浓度;⑤TVOC采样:以0.1 L/min流量抽取舱内空气2 L,通过Tenax-TA吸附管,经热脱附后进入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分析,定量C6-C16范围内的所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输出参数:甲醛释放量(mg/m³)和TVOC浓度(mg/m³)。判定限值:甲醛≤0.05 mg/m³,TVOC≤0.300 mg/m³。
工程意义:该方法是GB 28007-2024中化学安全指标的核心判定方法,直接决定产品能否通过型式检验。企业在新产品研发阶段应使用该方法进行材料筛选和配方优化,避免到型式检验阶段才发现超标。
试验原理:使用标准化的锥形塞规和间隙规,模拟儿童手指、脚趾等身体部位可能进入的孔洞和间隙,判定其尺寸是否处于危险范围(可伸入但无法拔出)。
试验装置:①锥形塞规:直径从3 mm至40 mm连续变化的锥形量规,分度值0.1 mm;②间隙规:厚度从1 mm至30 mm的成套塞尺;③刚性测试指:直径6 mm、长度75 mm的金属圆柱体,端部为半球形;④柔性测试指:模拟儿童手指关节的铰接式探针。
试样:成品家具或家具部件,所有可触及表面和可触及开口均需测试。试样数量为1件(套)。
试验步骤:①确定家具的所有可触及部位(使用标准测试指判定可触及性);②对于深度≥10 mm的孔洞:将锥形塞规从最小端开始逐渐插入孔洞,记录塞规停止位置的直径——若停止直径≤6 mm,判定为安全(手指无法伸入);若停止直径在6 mm至25 mm之间,判定为危险(手指可伸入但无法拔出);若停止直径≥25 mm,判定为安全(手指可自由进出);③对于可触及间隙(如抽屉与柜体之间的缝隙、护栏与床铺面之间的缝隙):使用间隙规测量间隙宽度——若间隙宽度<7 mm,判定为安全(手指无法伸入);若间隙宽度在7 mm至12 mm之间,判定为危险(手指可伸入但无法拔出);若间隙宽度>12 mm,判定为安全(手指可自由进出);④记录所有危险孔洞和间隙的位置及尺寸,拍照留存。
输出参数:所有可触及孔洞的直径范围和所有可触及间隙的宽度范围,判定是否存在危险尺寸。
工程意义:孔及间隙是儿童家具最常见的机械伤害源,每年因手指卡夹导致的伤害事故占儿童家具伤害的40%以上。企业应在设计阶段使用CAD模拟和3D打印原型进行孔洞尺寸验证,避免模具开好后才发现问题。
试验原理:通过施加规定的静载荷和循环载荷,模拟儿童家具在正常使用和可预见的误用条件下(如攀爬、跳跃、悬挂)的结构强度和耐久性。试验中观察试样是否出现断裂、永久变形、松动等失效现象。
试验装置:①静载荷试验装置:液压或气动加载系统,配有力传感器(精度±1%)和位移传感器(精度±0.1 mm);②耐久性试验装置:往复循环加载机构,频率可调(0.5 Hz-2 Hz);③冲击试验装置:直径200 mm、质量10 kg的砂袋或皮锤,从规定高度自由跌落;④倾翻试验装置:水平力加载装置,配有力传感器和倾翻角度测量仪。
试样:成品桌类家具(含儿童学习桌、儿童餐桌、儿童书桌等),试样数量为1件(套),需按使用说明书完成组装,并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5)%环境下状态调节24小时。
试验步骤:①主桌面垂直静载荷试验:在桌面最容易破坏的位置施加1000 N垂直力,加载保持10 min,卸载后测量永久变形量(≤5 mm为合格);②副桌面垂直静载荷试验:对折叠副桌面施加500 N,保持10 min;③水平静载荷试验:在桌面边缘施加300 N水平力,保持10 min,检查是否有松动或倾翻趋势;④桌面耐久性试验:在桌面施加400 N循环载荷,频率1 Hz,循环10000次,检查是否有松动、损坏;⑤桌腿结构强度试验:对桌腿施加150 N水平力,保持10 min,检查桌腿是否有弯曲、断裂;⑥倾翻试验:将桌类家具放置在水平地面上,在桌面边缘施加逐渐增大的垂直向下力,记录倾翻时的力值,要求:空载时施加300 N不倾翻,加载时施加200 N不倾翻。
输出参数:各试验项目的永久变形量(mm)、是否有断裂/松动/倾翻现象,判定是否满足GB/T 10357.1-2013要求。
工程意义:力学性能是儿童家具安全的基础保障,结构不牢固的家具在儿童攀爬或悬挂时可能倒塌,造成压伤、砸伤。企业应通过有限元分析(FEA)优化结构设计,确保在满足强度要求的同时控制材料成本。
试验原理:将点燃的香烟放置在软体家具填充材料表面,模拟实际使用中可能发生的阴燃引燃场景,观察材料是否产生持续的有焰燃烧或阴燃蔓延。该试验评估的是材料抵抗低能量点火源的能力,而非材料的防火等级。
试验装置:①试验烟囱:由不锈钢制成的方形或圆形烟囱,内部尺寸≥300 mm×300 mm×600 mm,顶部开口,底部有通风孔;②香烟:符合GB/T 22838.1-2009规定的标准试验香烟,长度(84±1) mm,质量(1.0±0.1) g;③点火装置:丁烷打火机或电热丝点火器;④热电偶:K型热电偶,精度±1℃,用于监测试样温度变化;⑤计时器:精度±0.1 s。
试样:填充材料(海绵、乳胶、聚酯纤维等),尺寸为300 mm×300 mm×75 mm(厚度不足75 mm时取实际厚度),数量为3件。试样应从成品家具的填充材料中取样,不得使用经过表面处理或包裹的复合材料。
试验步骤:①将试样放置在烟囱底部的金属网格支架上,调整位置使试样中心与香烟位置对齐;②点燃香烟,待香烟燃烧稳定后(约10 mm灰烬),将香烟水平放置在试样表面中央位置;③启动计时器,持续观察120分钟;④记录以下现象:是否产生有焰燃烧(火焰持续时间≥5 s)、是否产生阴燃蔓延(燃烧区域从香烟接触点向外扩展超过50 mm)、试样是否完全烧毁;⑤每件试样重复试验一次,3件试样中如有2件及以上未通过,判定为不合格。
输出参数:是否产生持续有焰燃烧、阴燃蔓延的最大距离(mm)、试样烧毁情况。判定标准:不得产生持续有焰燃烧,阴燃蔓延距离≤50 mm。
工程意义:软体儿童家具(沙发、床垫)是儿童房火灾的主要起火源,阻燃性能直接关系儿童生命安全。但企业需注意,通过添加含卤阻燃剂(如多溴联苯醚)虽然能通过香烟引燃试验,但会引入新的化学安全风险(阻燃剂本身具有毒性和环境持久性),建议通过材料本身特性(如高密度海绵、天然阻燃纤维)或添加无机阻燃剂(如氢氧化铝)来满足要求。
| 要求项 | 具体规定 |
|---|---|
| 试样类型 | ①成品家具整体(用于结构安全、力学性能、警示标识检测);②成品家具部件(用于有害物质检测,如柜体背板、抽屉内板、桌面、座面等);③填充材料试样(用于阻燃性能检测,从软体家具中取样);④表面处理材料试样(用于可迁移重金属检测,从涂层、印刷图案、贴纸等部位取样) |
| 试样尺寸 | ①成品家具整体:按实际出货状态完整组装;②有害物质检测用板材试样:长×宽≥500 mm×500 mm(释放舱法),若家具部件尺寸不足,可多件拼接但总面积不得小于0.5 m²;③填充材料试样:300 mm×300 mm×75 mm(阻燃试验);④涂层试样:从家具表面刮取,质量≥10 g |
| 试样数量 | ①型式检验全套:成品家具整体2件(1件用于力学性能和结构安全检测,1件用于有害物质检测和备样);②有害物质检测:每种材料取1组(甲醛/TVOC释放舱法需1件完整部件,涂层重金属需10 g涂层材料);③阻燃性能:填充材料3件;④监督抽检:成品家具2件(1件检样,1件备样),封样后由承检机构带回 |
| 状态调节 | ①力学性能和结构安全检测前:试样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5)%环境下放置24小时;②有害物质检测前(释放舱法):试样拆开包装后在温度(23±1)℃、相对湿度(50±5)%环境下放置24小时;③阻燃性能检测前:试样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5)%环境下放置48小时;④所有试样在状态调节前不得进行任何表面处理、清洁或修改 |
| 包装与运输 | ①试样应采用密封包装(聚乙烯薄膜包裹),防止运输过程中吸附环境中的甲醛、TVOC等污染物;②包装上应标注试样编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③运输过程中不得挤压、碰撞、日晒雨淋;④试样到达实验室后应在7天内开始状态调节和检测,逾期需重新申请延期并说明原因 |
| 样品处置 | ①检测完成后,检样保存期限为3个月(从出具报告之日起算);②备样保存期限为6个月,用于异议复检;③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检测项目(如有害物质)保留剩余试样,保存期限为12个月;④超过保存期限的试样,经委托方确认后可作报废处理 |
市场监管总局每年将儿童家具列入《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国家监督抽查。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抽样人员在销售企业(含电商平台)或生产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件,抽样数量为2件(1件检样,1件备样),封样后由承检机构(具备CMA资质的省级及以上质检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报告。
监督抽查的检验项目覆盖GB 28007-2024全部强制性条款,包括有害物质(甲醛释放量、TVOC、可迁移重金属、邻苯二甲酸酯、多环芳烃)、结构安全(边缘及尖端、孔及间隙、折叠装置锁定、脚轮锁定、翻门/翻板缓冲、绳带长度、玻璃部件)、力学性能(按产品类别对应GB/T 10357系列标准)、阻燃性能(软体家具)和警示标识。判定原则为:任何一项检验项目不符合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目前儿童家具尚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CCC目录),但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儿童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儿童家具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销售。生产许可证审查的核心环节之一就是产品检验——企业须提交由省级及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型式检验项目覆盖GB 28007-2024全部强制性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CCC强制认证尚未覆盖儿童家具,但越来越多的电商平台(如天猫、京东)将GB 28007-2024全项检测报告作为入驻门槛。此外,大型采购方(如幼儿园、早教机构、连锁母婴品牌)在招标采购中均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GB 28007-2024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因此,即使没有法律强制,通过新标准全项检测已成为儿童家具进入主流渠道的"市场准入门票"。
对于儿童家具生产企业而言,GB 28007-2024不仅是合规底线,更是产品研发和质量控制的指挥棒。在新产品研发阶段,企业应建立"材料准入-结构设计-样机验证-批量检验"四道防线:
材料准入:建立原材料合格供应商名录,人造板甲醛释放量(小型释放舱法)、涂料TVOC、塑料部件邻苯二甲酸酯和PAHs等关键指标必须批批验证,不合格原材料不得入库。建议企业配备小型释放舱(0.225 m³)和热脱附-气相色谱仪等基础检测设备,实现来料批批自检。
结构设计:在CAD设计阶段即进行孔及间隙、边缘及尖端等结构安全参数的自检,可使用3D打印原型进行初步验证,避免到开模阶段才发现结构问题。对于翻门/翻板、折叠装置等运动部件,应进行20000次以上的耐久性测试(企业内部加速测试),确保批量产品的可靠性。
样机验证:新产品样机完成后,应送具备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全项型式检验,取得合格报告后方可量产。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通常为2年,期间产品设计、材料或工艺发生重大变更时,需重新进行型式检验。
批量检验:量产阶段应建立出厂检验规程,对每批产品进行外观、标识、包装等常规检验,并定期(如每季度)抽取1件产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全项复检,确保批量产品与型式检验样品的一致性。
消费者在选购儿童家具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合规要点:①查看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上是否标注"GB 28007-2024"标准编号——2026年7月24日后生产的产品必须标注新标准编号,标注GB 28007-2011的产品为不合规库存;②查看产品是否标注适用年龄范围和警示语;③闻气味——打开包装后如有刺鼻气味,大概率甲醛或TVOC超标;④检查边缘、孔洞、间隙等结构细节——用手触摸边缘是否光滑、孔洞是否存在卡手指风险;⑤索要第三方检测报告(CMA标识)——重点查看甲醛释放量、TVOC、邻苯二甲酸酯三个项目的检测结果。
消费者维权路径:①与商家协商退换货;②向12315平台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GB 28007-2024进行执法检查;③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责任)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④涉及刑事犯罪的(如造成严重后果),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Q1:我生产的儿童学习桌是实木材质,没有使用任何人造板,甲醛释放量还需要检测吗?
需要检测。根据GB 28007-2024第6.1条规定,甲醛释放量检测适用于"所有含有木质材料或其他可能释放甲醛的材料"的儿童家具产品。实木材料虽然甲醛释放量远低于人造板,但实木本身含有微量天然甲醛,且产品表面涂饰的涂料、胶粘剂也可能含有甲醛。此外,实木家具的榫接部位、拼板胶缝等均可能释放甲醛。建议企业送检确认达标后再批量生产。根据GB 28007-2024第6.1.1条,甲醛释放量限值为≤0.05 mg/m³(小型释放舱法),实木家具通常能达标,但需提供检测报告作为合规证据。
Q2:我生产的儿童床是金属管材焊接结构,没有使用任何板材和涂料,是否可以免除有害物质检测?
不能完全免除。根据GB 28007-2024第6章规定,有害物质检测项目包括甲醛释放量、TVOC、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可迁移重金属、邻苯二甲酸酯和多环芳烃六类。金属管材焊接结构虽然不含人造板(可豁免甲醛释放量检测),但:①金属管材表面的粉末涂料或烤漆涂层属于"可触及表面涂层",必须检测可迁移重金属元素(铅、镉、铬、砷、钡、硒、锑、汞);②金属管材上的塑料部件(如脚垫、防撞角、塑料封盖)必须检测邻苯二甲酸酯和多环芳烃;③如果产品使用了胶粘剂(如粘接装饰条),仍需检测TVOC。建议企业根据产品实际材料构成,对照GB 28007-2024第6章逐项确认需要检测的项目,避免漏检。
Q3:我的产品已经按GB 28007-2011取得了型式检验合格报告,2026年7月24日后还能继续销售吗?
不能继续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GB 28007-2024的发布公告,新标准自2026年7月24日起正式实施,替代GB 28007-2011。2026年7月24日后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GB 28007-2024的全部技术要求,旧版型式检验报告自动失效。2026年7月24日前已生产但未销售的产品(库存),在2026年7月24日后仍可销售,但需确保产品实际符合新标准要求——如果库存产品不符合新标准(如TVOC超标、结构安全不达标),则不得继续销售。建议企业:①在2026年7月24日前完成新标准全项型式检验;②对库存产品进行排查,不符合新标准的产品及时整改或报废;③更新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新标准编号。
Q4:我的儿童家具产品出口欧盟,已经通过了EN 716-1:2017检测,是否还需要做GB 28007-2024检测?
需要。GB 28007-2024与EN 716-1:2017在机械安全要求上基本等效(如床铺面间隙、护栏高度等),但在化学安全要求上存在显著差异:①GB 28007-2024要求TVOC≤0.300 mg/m³,EN 716-1:2017无此指标;②GB 28007-2024要求多环芳烃18种总量≤10 mg/kg,欧盟REACH法规仅限制8种PAHs且限值不同;③GB 28007-2024要求甲醛释放量≤0.05 mg/m³(小型释放舱法),欧盟无统一限值;④GB 28007-2024增加了GB 17927.1阻燃性能要求(仅限软体家具),欧盟标准无此要求。因此,出口欧盟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仍需按GB 28007-2024进行全项检测。反之,通过GB 28007-2024检测的产品出口欧盟,仍需满足欧盟CE标志和REACH法规要求。建议企业建立"一标多测"策略,在研发阶段兼顾两套标准的差异项。
Q5:我生产的是儿童床垫(独立产品,不配套儿童床销售),需要执行GB 28007-2024吗?
需要。根据GB 28007-2024第1章(范围)规定,该标准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婴幼儿及儿童使用的家具产品"。儿童床垫作为与儿童床配套使用的独立产品,属于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具体检测项目包括:①甲醛释放量和TVOC(小型释放舱法,限值分别为≤0.05 mg/m³和≤0.300 mg/m³);②可迁移重金属(床垫面料涂层、印刷图案);③邻苯二甲酸酯(床垫塑料包装、塑料拉链头等软质塑料部件);④多环芳烃(橡胶/塑料部件);⑤阻燃性能(填充材料需通过GB 17927.1香烟引燃试验);⑥警示标识(标注适用年龄、使用限制等)。此外,床垫面料还需符合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A类要求(婴幼儿纺织品)。
Q6:我生产的儿童书柜高度1.8米,旧版标准要求必须固定在墙上防止倾翻,新标准对此有变化吗?
新标准对倾翻防护的要求更加严格。GB 28007-2024第5.4条规定,高度大于600 mm的柜类家具(包括书柜、衣柜、玩具柜等)必须提供防倾翻固定装置(如墙面固定件、防倾翻带),并在安装说明书中明确标注"必须将本产品固定在墙上"的警示语。与旧版GB 28007-2011相比,新标准的变化在于:①防倾翻固定装置从"建议配备"变为"强制配备"——未配备固定装置的柜类家具直接判定为不合格;②固定装置的安装方式、受力要求(施加200 N水平力不得倾翻)在GB/T 10357.3-2013倾翻试验中有明确规定;③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必须包含固定装置的安装图示和文字说明。建议企业:①在产品设计阶段预留固定装置的安装孔位;②随产品附带膨胀螺栓等安装配件;③在说明书显著位置标注防倾翻警示语。
Q7:我生产的儿童餐椅带有托盘(餐盘),托盘需要单独检测吗?
需要。儿童餐椅的托盘(餐盘)属于可触及部件,必须纳入GB 28007-2024的检测范围。具体而言:①托盘表面的涂层、印刷图案必须检测可迁移重金属(铅≤90 mg/kg等8项);②托盘如果是塑料材质,必须检测邻苯二甲酸酯(6种总量≤0.1%)和多环芳烃(18种总量≤10 mg/kg);③托盘与餐椅的连接机构(卡扣、插槽)必须进行结构安全检测——不得存在可导致儿童手指卡夹的间隙(7 mm-12 mm为危险区间);④托盘承受的静载荷(儿童手臂支撑力)需满足GB/T 10357.2-2013椅类力学性能要求;⑤如果托盘可拆卸,拆卸力必须大于20 N(防止儿童自行拆卸导致跌落)。建议企业将托盘作为独立部件送检,确保覆盖所有适用项目。
权威标准文本与解读资源:
关联标准清单(配套使用):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 28007-2024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24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