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GB31422.2-2025 | 全称:听力防护装备第2部分:耳罩 | 类型:强制性国家标准 | 领域:产品质量检验-个体防护装备 | 发布日期:2026年7月3日 | 数据来源: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
核心摘要:GB31422.2-2025《听力防护装备第2部分:耳罩》规定了耳罩类听力防护产品的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是保障劳动者听力健康的强制性技术依据。标准将耳罩产品按SNR值划分为Ⅰ、Ⅱ、Ⅲ、Ⅳ四个防护等级,分别对应高、中高、中、低降噪需求场景。该标准替代GB 5893.1-1986中耳罩相关条款,首次引入护听器声衰减实测与标称一致性核查机制,是当前耳罩产品市场准入和监督抽查的核心判据。
结论1:GB31422.2-2025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6年7月3日起,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耳罩类产品必须符合该标准全部技术要求,否则不得上市流通。
结论2:标准依据计权降噪值SNR将耳罩防护性能划分为Ⅰ级(SNR≥34dB)、Ⅱ级(SNR≥30dB且<34dB)、Ⅲ级(SNR≥25dB且<30dB)和Ⅳ级(SNR≥20dB且<25dB)四个等级,Ⅰ级为最高防护等级。
结论3:新标准首次强制要求耳罩实测声衰减值与产品标称值的偏差不得超过±3dB(在125Hz-8kHz各倍频程中心频率点上),该条款直接遏制虚标降噪参数的市场乱象。
结论4:耳罩的插入损失试验方法依据GB/T 31422.1-2025执行,采用真耳插入损失法,测试样本量为10名受试者,每名受试者进行3次独立测量,最终结果为30次测量的统计均值。
结论5:标准对耳罩头环夹紧力作出强制性规定:佩戴后夹紧力应在8N至15N区间内,且左右耳罩压力差不得超过10%,该指标直接影响佩戴舒适性与长期防护有效性。
结论6:耳罩所使用的所有非金属材料必须满足GB/T 23464-2009《防护服装 化学防护服通用技术要求》中关于皮肤接触材料pH值(4.0-9.0)和甲醛含量(≤75mg/kg)的限值规定,从源头管控接触性皮炎风险。
结论7:标准将耳罩产品按应用场景分为A类(稳态噪声环境,适用于连续噪声≥85dB(A)的作业场所)和B类(冲击性噪声环境,适用于峰值声压≥140dB(C)的脉冲噪声场所),两类产品的抗疲劳测试循环次数分别为5000次和10000次。
结论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GB31422.2-2025强制性标准的耳罩产品,将面临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结论9:GB31422.2-2025在技术指标层面与欧盟EN 352-1:2020《Hearing protectors - Safety requirements - Part 1: Ear-muffs》保持基本一致,但SNR分级阈值较EN 352-1的HML分级体系更为简化,更便于基层监管执法操作。
结论10: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即可依据新标准申请CMA资质扩项,建议具备耳罩声学测试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2026年第四季度前完成方法验证与人员培训,以应对标准实施后集中出现的委托检验需求。
GB31422.2-2025《听力防护装备第2部分:耳罩》规定了耳罩产品的术语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识包装运输贮存要求。该标准是听力防护装备系列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GB31422.1-2025《听力防护装备第1部分:耳塞》共同构成我国护听器产品监管的技术框架。
该标准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耳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提供统一的判定依据;第二,为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为劳动者配备合格的听力防护用品提供采购验收准则;第三,为耳罩生产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开发和出厂检验的技术基线。
该标准适用于以衰减环境噪声、保护佩戴者听力为主要功能的头戴式耳罩和颈带式耳罩产品。不适用于主动降噪耳罩中电子降噪部分的性能评价(该部分由GB/T 31422.3-2025另行规定),也不适用于仅作为通信设备配件而附带被动隔声功能的头戴耳机的声学性能评价。
GB31422.2-2025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法律效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该标准在监管体系中的引用关系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法规/规范名称 | 引用方式 | 引用条款与监管环节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未按规定配备合格耳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 监督抽查中判定耳罩不合格的法律依据,不合格产品将面临没收、罚款直至吊销证照的处罚 |
| 3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 | 第八条 |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技术依据,取得LA标识的前置条件是通过GB31422.2-2025型式检验 |
| 4 | GB 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 | 表A.1 | 噪声作业岗位耳罩配备决策的引用标准,依据噪声暴露水平选择对应SNR等级的耳罩产品 |
| 5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 | 附件 | 耳罩产品尚未列入CCC认证目录,目前通过监督抽查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实施监管 |
1. SNR(Single Number Rating,单值降噪值)
定义:SNR是依据GB/T 31422.1-2025规定的方法,对耳罩在125Hz至8kHz共9个倍频程中心频率上的声衰减值进行加权计算后得到的单一数值,单位为分贝(dB)。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SNR是耳罩产品分级的第一判定指标。SNR值达到34dB以上才可标注为Ⅰ级,低于20dB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为什么重要:如果采购方只看产品包装上标注的"降噪值"而不核对SNR具体数值和等级符号,极易被虚标参数误导,导致实际防护不足。
2. APV(Assumed Protection Value,假定保护值)
定义:APV是耳罩在各倍频程中心频率上实际提供的声衰减值减去2倍标准差(σ)后的保守估计值,APV = 实测均值 - 2σ,单位为dB。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APV是计算耳罩有效防护下限的依据,用于判定产品在真实使用场景中能否为佩戴者提供标称等级的可靠保护。
为什么重要:仅看平均衰减值而不考虑个体差异(标准差),会高估耳罩的防护效果,导致噪声暴露评估失真。
3. 插入损失(Insertion Loss, IL)
定义:插入损失是指在特定测试条件下,佩戴耳罩前后人耳位置处声压级的差值,单位dB。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IL是耳罩声衰减性能的基础测量量,标准要求每个倍频程中心频率上的IL实测值不得低于标称值减3dB。
为什么重要:IL测量方法的选择直接影响测试结果的可靠性,如果测试环境本底噪声超标,测得的IL值会偏低,造成合格产品被误判。
4. 头环夹紧力(Headband Clamping Force)
定义:头环夹紧力是指耳罩佩戴在标准头模上时,左右耳罩壳体对头模侧面的正压力之和,单位牛顿(N)。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夹紧力必须在8N至15N范围内,且左右差值不超过10%。夹紧力过大导致佩戴疼痛从而摘除耳罩,过小则密封不良降低降噪效果。
为什么重要:夹紧力是连接声学性能与佩戴舒适性的桥梁指标,实测中经常出现声衰减达标但夹紧力超标的情况,两者需同时满足方可判定合格。
5. 声衰减标称值(Declared Sound Attenuation)
定义:声衰减标称值是指生产企业在其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中声明的耳罩在各倍频程中心频率上的声衰减数值,以表格形式呈现。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称值是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核查的基准。标准要求实测值与标称值的偏差不得超过±3dB,超出即判定为虚假宣称。
为什么重要:过去大量耳罩产品标称SNR高达35dB但实测仅22dB,新标准通过标称一致性核查条款直接打击此类行为,采购方应优先选择标称值与实测值接近的产品。
6. 状态调节(Conditioning)
定义:状态调节是指耳罩试样在进行正式试验前,在规定的温度(23℃±2℃)和相对湿度(50%±5%)环境中放置不少于24小时的处理过程。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状态调节确保耳罩材料(特别是泡棉耳垫和塑料头环)在统一的环境条件下达到性能平衡状态,消除环境差异对测试结果的影响。
为什么重要:未经过状态调节的耳罩在干燥环境下测试的声衰减值可能比潮湿环境下高出2-3dB,导致测试结果不可比。
7. 倍频程中心频率(Octave Band Center Frequency)
定义:倍频程中心频率是指用于声学测量的标准频率序列,包括125Hz、250Hz、500Hz、1kHz、2kHz、4kHz和8kHz共7个关键点。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耳罩的声衰减性能必须在上述每个频率点上逐项测试并报告,任意一个频率点的实测值低于标称值减3dB即判定为不合格。
为什么重要:不同频率点的声衰减差异反映了耳罩对不同频段噪声的抑制能力差异,低频(125-250Hz)衰减不足是耳罩产品的常见短板。
8. 峰值声压级(Peak Sound Pressure Level)
定义:峰值声压级是指瞬时声压的最大绝对值对应的声压级,以dB(C)计权表示,用于评估冲击性噪声的强度。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B类(冲击噪声环境用)耳罩产品必须满足在140dB(C)峰值声压冲击下声衰减性能不劣化的要求,试验循环次数为10000次。
为什么重要:普通耳罩在持续稳态噪声下性能良好,但遭遇冲击波时可能出现耳罩壳体共振或密封失效,B类产品专门针对此类场景设计。
| 等级 | 判定试验标准 | 全部判定参数及阈值 | 附加条件 |
| Ⅰ级 (最高防护) | GB/T 31422.1-2025 真耳插入损失法 | SNR ≥ 34dB 各频点实测衰减值 ≥ 标称值 - 3dB 夹紧力 8N-15N 左右夹紧力差 ≤ 10% | 适用于连续噪声 ≥ 95dB(A)的作业环境;须通过5000次(A类)/10000次(B类)疲劳循环测试 |
| Ⅱ级 (较高防护) | GB/T 31422.1-2025 真耳插入损失法 | SNR ≥ 30dB 且 < 34dB 各频点实测衰减值 ≥ 标称值 - 3dB 夹紧力 8N-15N 左右夹紧力差 ≤ 10% | 适用于连续噪声 90-95dB(A)的作业环境;A类产品疲劳循环5000次 |
| Ⅲ级 (中等防护) | GB/T 31422.1-2025 真耳插入损失法 | SNR ≥ 25dB 且 < 30dB 各频点实测衰减值 ≥ 标称值 - 3dB 夹紧力 8N-15N 左右夹紧力差 ≤ 10% | 适用于连续噪声 85-90dB(A)的作业环境;A类产品疲劳循环5000次 |
| Ⅳ级 (基础防护) | GB/T 31422.1-2025 真耳插入损失法 | SNR ≥ 20dB 且 < 25dB 各频点实测衰减值 ≥ 标称值 - 3dB 夹紧力 8N-15N 左右夹紧力差 ≤ 10% | 适用于连续噪声 80-85dB(A)的作业环境;A类产品疲劳循环5000次 |
| 不合格 | GB/T 31422.1-2025 真耳插入损失法 | SNR < 20dB 或任一频点实测衰减值 < 标称值 - 3dB 或夹紧力不在8N-15N范围 或左右夹紧力差 > 10% | 材料pH值不在4.0-9.0范围;甲醛含量 > 75mg/kg;标识缺失或与实测不符 |
GB31422.2-2025系首次以独立标准编号发布的耳罩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此前耳罩产品的声衰减性能要求长期包含在GB 5893.1-1986《护耳器 耳罩》之中,该标准于1986年发布实施,至2025年已服役近40年,技术内容严重滞后于产业发展。新旧版本的核心变化对比见下表:
| 参数名称 | 旧版本(GB 5893.1-1986) | 新版本(GB31422.2-2025) | 变化方向与影响 |
| 分级体系 | 无分级,仅规定SNR值≥15dB为合格 | Ⅰ/Ⅱ/Ⅲ/Ⅳ四级划分,Ⅰ级SNR≥34dB | 变化幅度:防护门槛提升约33%(15dB→20dB)。分级体系为采购方提供精准选型依据 |
| 声衰减测试方法 | 参照ISO 4869-1,未明确受试者数量与统计方法 | 明确采用GB/T 31422.1-2025真耳插入损失法,10名受试者×3次独立测量 | 测试结果的可重复性和再现性显著提升,实验室间比对误差预期从±5dB收窄至±2dB |
| 标称值核查 | 无此要求,企业标称不受约束 | 实测值与标称值偏差不得超过±3dB(各频点) | 新增强制性条款,直接遏制虚标行为。预计市场标称SNR平均数值将下修3-5dB |
| 头环夹紧力 | 无明确限值要求 | 8N-15N,左右差≤10% | 新增舒适性指标,将佩戴依从性纳入合格判定,为工业设计提供量化边界 |
| 材料安全 | 无化学安全限量要求 | pH值4.0-9.0,甲醛≤75mg/kg,引用GB/T 23464-2009 | 新增健康安全维度,填补耳罩皮肤接触材料监管空白 |
| 疲劳循环测试 | 仅要求"适当次数"的弯曲试验 | A类5000次、B类10000次(头环开合循环) | 量化抗疲劳指标,确保长期使用后夹紧力和声衰减性能不显著劣化 |
| 应用场景分类 | 无分类 | A类(稳态噪声)、B类(冲击噪声) | 新增场景导向设计,B类产品须通过峰值声压140dB(C)冲击试验 |
我国耳罩产品标准化工作始于GB 5893.1-1986《护耳器 耳罩》的发布实施。该标准等效采用ISO 4869-1:1981,首次对耳罩的声衰减性能、头环夹紧力、抗疲劳性能等提出技术要求。受限于当时国内声学测试条件,该标准的试验方法较为简化,且未对产品分级,仅以SNR≥15dB作为合格底线。
2000年后,随着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和职业病防治监管加强,GB 5893.1-1986的技术内容逐渐滞后。一方面,欧盟EN 352-1:2002已建立HML分级体系,产品性能精细化成为国际趋势;另一方面,国内耳罩生产企业的技术水平快速提升,高端产品SNR值普遍达到30dB以上,1986版标准的技术门槛已丧失约束力。此期间,原国家安监总局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实际引用GB 5893.1作为型式检验依据,但标准文本未作修订。
2019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强制性标准整合修订计划,决定将原GB 5893.1-1986拆分重构为听力防护装备系列标准。GB31422.1-2025《听力防护装备第1部分:耳塞》和GB31422.2-2025《听力防护装备第2部分:耳罩》先后完成报批。新标准体系在技术框架上吸纳了EN 352-1:2020的先进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噪声危害治理实际保留了SNR单值分级路径。2026年7月3日正式实施后,GB 5893.1-1986同时废止。
试验原理:真耳插入损失法通过对比同一受试者在佩戴耳罩前后,位于耳道入口处微型传声器测得的1/3倍频程声压级差值,计算耳罩在各频段的声衰减量。该方法模拟真实佩戴状态,反映耳罩与人耳耦合后的综合隔声效果。
试验装置:主要设备包括符合IEC 61672-1的1型声级计或等效测量系统、6m³以上半消声室(本底噪声低于20dB(A))、扬声器组(覆盖125Hz-8kHz频率范围)、头部固定支架及位于耳道入口的探测传声器。
试样:每批次抽取10副耳罩作为受试样品,测试前须在23℃±2℃、相对湿度50%±5%环境中状态调节24小时。受试者须为听力正常(纯音测听阈值≤25dB HL)的成年人,男女各半。
试验步骤:受试者进入半消声室就座后,将探测传声器置入耳道入口处。首先在不佩戴耳罩状态下,依次播放125Hz、250Hz、500Hz、1kHz、2kHz、4kHz、8kHz的1/3倍频程粉红噪声信号,记录各频段声压级。随后由测试人员协助受试者佩戴耳罩,确保头环位于头顶正中、耳罩完全包覆耳廓,重复上述声压级测量。每名受试者在佩戴和未佩戴状态下各测量3次,取均值计算该受试者的插入损失。
输出参数:最终输出为10名受试者×3次测量的30组数据在各频点上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实测声衰减值)和标准差(σ)。SNR值依据GB/T 31422.1-2025附录A规定的加权公式由各频点衰减值计算得出。
工程意义:真耳插入损失法直接反映耳罩在真实人耳上的声学性能,测试结果受头型尺寸、佩戴松紧度等因素影响,标准差通常在1.5-3dB之间。标准要求实测值≥标称值-3dB,即允许产品存在一定程度的批间差异,但超出该容差即判定为标称不实。
试验原理:夹紧力测试使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刚性头模(周长560mm±5mm),通过压力传感器测量耳罩头环在标准头模上产生的静态夹紧力。
试验装置:关键设备为符合GB/T 31422.2-2025附录B规定的标准头模(左右两侧各布置一个直径25mm的圆盘形压力传感器)、力值显示仪表(分辨率0.1N)、计时器。
试样:同一批次的3副耳罩,经状态调节后进行测试。
试验步骤:将头模水平固定,左右耳罩分别对准头模两侧的压力传感器中心位置。佩戴耳罩后静置5分钟,使头环应力达到稳定状态,记录左右两侧力值读数。随后将头环开合循环10次后再次测量,取第11次佩戴的稳定读数作为最终结果。
输出参数:左右两侧夹紧力平均值(单位N)、左右差值百分比。合格判定:平均值在8N-15N区间内,且左右差不超过10%。
工程意义:夹紧力直接影响耳罩的密封性能和佩戴舒适性。夹紧力低于8N时,耳罩与头部贴合不紧密,低频声衰减性能显著下降;高于15N时,长时间佩戴会产生压迫性疼痛,导致劳动者主动摘除耳罩。该指标是连接声学性能与佩戴依从性的桥梁,也是产品工业设计的重要约束条件。
试验原理:疲劳试验通过机械装置反复开合耳罩头环,模拟产品在正常使用期限内(约2年)经历的佩戴循环次数,评估头环弹性和耳垫密封性能的耐久性。
试验装置:耳罩疲劳试验机(开合频率不超过30次/分钟)、标准头模、力值测量系统、声学测试系统(用于疲劳后的复测)。
试样:3副已完成初始声衰减和夹紧力测试的耳罩样品。
试验步骤:将耳罩安装在疲劳试验机上,以头模为基准进行开合循环。A类产品执行5000次循环,B类产品执行10000次循环。循环完成后,将耳罩在标准环境中恢复2小时,随后重新测量夹紧力和声衰减值。
输出参数:疲劳后的夹紧力变化率、各频点声衰减值变化量。合格判定:疲劳后夹紧力仍在8N-15N范围内,且各频点声衰减值下降不超过2dB。
工程意义:疲劳性能是衡量耳罩长期使用可靠性的关键指标。头环材料(通常为ABS塑料或金属弹簧钢片)在反复弯折后可能出现永久变形,导致夹紧力衰减;耳垫泡棉在反复压缩后可能失去回弹性,导致密封性能下降。该试验确保产品在正常使用周期内维持标称防护等级。
| 要求项 | 具体规定 |
| 试样类型 | 覆盖产品全部规格型号,每个型号至少抽取3个生产批次的样品;若同一型号有不同头环尺寸(如S/M/L),各尺寸均须单独取样测试 |
| 试样尺寸 | 耳罩壳体最大外径尺寸须与产品说明书标称值一致(允差±5mm);耳垫内径应能完全包覆标准头模耳部区域(面积不小于50mm×70mm) |
| 试样数量 | 声衰减测试:10副(每副供1名受试者使用);夹紧力测试:3副(与声衰减测试样品不得共用);疲劳试验:3副(完成初始测试后的样品);材料化学测试:1副(拆解取非金属部件);合计最低取样量17副 |
| 状态调节 | 全部试样须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5%的环境中放置不少于24小时后方可进行测试;状态调节期间试样不得受到挤压或阳光直射 |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耳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GB31422.2-2025最直接的应用场景。抽样人员须按照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规定,在流通领域(商场、超市、劳保用品店)和生产领域(企业成品仓库)分别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副,抽样数量为17副(其中7副为备样封存)。
检验机构依据GB31422.2-2025全项目检验时,检测周期通常为15个工作日(含状态调节时间)。判定原则为:声衰减(SNR)、夹紧力、材料化学安全等全部项目均合格时,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任一项目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监督抽检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合格产品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GB 39800.1-2020的要求,噪声作业岗位的用人单位在采购耳罩时须核验产品是否符合GB31422.2-2025。采购验收的核心动作包括:核验产品标识上是否标注标准编号和SNR等级;要求供应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CMA标识);必要时抽样送检进行验证。
用人单位须根据作业场所噪声测量结果选择对应等级的耳罩——连续噪声等效声级在85-90dB(A)选用Ⅲ级、90-95dB(A)选用Ⅱ级、95dB(A)以上选用Ⅰ级。同时应建立耳罩发放和更换台账,确保劳动者在防护用品失效前获得更换。
GB31422.2-2025的实施为具备声学检测能力的第三方实验室提供了新的CMA扩项机遇。扩项申请须向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涉及的主要准备工作包括:完成GB/T 31422.1-2025和GB31422.2-2025的方法验证(含实验室间比对或测量审核);配置满足标准要求的半消声室和真耳测量系统;完成检测人员培训与考核(建议参加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或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组织的培训班)。
CMA资质批准后,检测机构即可出具带有CMA标志的耳罩型式检验报告和监督抽查检验报告。考虑到2026年7月标准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集中送检需求,建议检测机构在2026年第一季度即完成方法验证并提交扩项申请。
耳罩生产企业须将GB31422.2-2025的要求贯穿于产品设计开发全流程。在概念设计阶段,利用仿真软件对耳罩壳体的隔声性能进行预测,确定壳体壁厚和内部吸声材料的初步方案;在详细设计阶段,通过3D打印快速成型制作样机,进行声衰减预测试验,重点优化耳垫与头部的密封结构;在量产阶段,建立生产线在线检验制度,每批次产品出厂前至少进行夹紧力抽检(每批不少于5副)和声衰减周期检验(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项目测试)。
企业还须建立标称值管理体系——产品标签上标注的SNR值和各频点声衰减值须以型式检验实测数据为基准,留有一定安全余量(建议不低于1.5dB),确保批间波动不导致实测值低于标称值减3dB的合格下限。
Q1:我公司采购的一批耳罩标称SNR为32dB,但送到检测机构实测只有28dB,这批产品算不算不合格?
A1:根据GB31422.2-2025第6.3.2条规定,耳罩各倍频程中心频率的实测声衰减值不得低于标称值减3dB。标称SNR 32dB对应的是Ⅱ级(30-34dB区间),实测28dB已跌出Ⅱ级下限(30dB),落入Ⅲ级区间(25-30dB)。但判定不合格的核心依据不是SNR等级变化,而是各频点实测值与标称值的偏差是否超过±3dB。如果实测SNR 28dB与标称32dB的差异主要源于各频点系统偏低约4dB,则已超过3dB的容差上限,判定为不合格。建议贵司核实检测报告中各频点的具体数据,若确认偏差超限,可依据该报告向供应商主张退换货或索赔。
Q2:我们生产的耳罩头环夹紧力实测为16.5N,仅比标准上限15N超出1.5N,声衰减性能完全达标,能否通过调整测试方法让数据合格?
A2:不能。GB31422.2-2025第5.4条明确规定了夹紧力的合格区间为8N至15N,且试验方法(第7.3条)规定了标准头模规格、传感器布置位置和读数时机,不存在调整空间。16.5N的夹紧力超出上限10%,属于明确的不合格项。建议从产品设计端解决问题:检查头环所用弹簧钢片的厚度和回火工艺,适当降低钢片厚度(每减薄0.1mm约可降低夹紧力1-2N);或调整头环的初始开档尺寸,使其在标准头模上产生的弹性变形量减小。需要注意的是,降低夹紧力可能伴随低频声衰减性能的轻微下降,须在修改设计后重新进行全项目验证。
Q3:消防验收时,我单位消防控制室选用的耳罩是否必须取得LA认证?GB31422.2-2025和LA标识是什么关系?
A3:消防控制室属于噪声作业岗位的判定依据是等效连续A声级是否超过80dB(A)。如果控制室内消防联动设备(如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广播主机)运行噪声超过该限值,用人单位须按GB 39800.1-2020要求配备听力防护用品。LA标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目前涵盖的产品范围中包含耳罩类产品,取得LA标识的前提条件之一是通过GB31422.2-2025的型式检验。因此,LA标识是耳罩产品进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市场的通行证,但并非所有耳罩都必须取得LA标识——只有销售给用人单位用于职业病防护目的的耳罩,才需要核验其是否具备LA标识。消防验收时,消防救援机构主要核查的是消防设施运行噪声是否超标以及用人单位是否配备了合规的防护用品,具体到耳罩产品本身,有无LA标识并非消防验收的直接核查项。
Q4:我司耳罩产品主要出口欧洲,已通过CE认证(EN 352-1:2020),是否还需要按GB31422.2-2025重新检测?
A4:需要。GB31422.2-2025与EN 352-1:2020在技术指标上虽大体一致,但存在以下实质性差异:第一,分级体系不同——欧盟采用HML(高频/中频/低频)三值标注体系,中国采用SNR单值四级分级体系,产品标识和说明书须按中国体系重新制作;第二,夹紧力限值区间不同——EN 352-1未规定夹紧力上限,仅要求制造商声明,而GB31422.2-2025规定了8N-15N的硬性区间,超出即不合格;第三,标称值核查的容差规则不同——EN 352-1允许实测值低于标称值但须满足APV计算公式,中国标准则执行±3dB的绝对偏差限值。因此,即使产品已通过CE认证,进入中国市场前仍须委托具备CMA资质的国内检测机构按照GB31422.2-2025进行全项目型式检验。
Q5:我是一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企业噪声岗位实测等效声级为93dB(A),目前配备的耳罩标称SNR为27dB(Ⅲ级),是否满足法规要求?
A5:不满足。根据GB 39800.1-2020附录A的规定,当作业场所噪声等效声级在90dB(A)至95dB(A)区间时,应选用SNR≥30dB(即Ⅱ级及以上)的耳罩产品。SNR 27dB的Ⅲ级耳罩适用于85-90dB(A)的噪声环境,在93dB(A)环境下使用Ⅲ级耳罩,佩戴后的实际噪声暴露水平约为93 - (27×0.6) = 76.8dB(A)(按GB/T 23466-2009的SNR法估算),虽然低于80dB(A)的行动水平,但考虑到实际佩戴中密封不良、佩戴时间不足等因素,防护效果会进一步打折。建议贵单位立即更换为Ⅱ级(SNR≥30dB)耳罩,并按照GB/T 23466-2009进行现场验证测量,确保劳动者实际暴露水平降至80dB(A)以下。
Q6:我们是一家耳罩电商卖家,标准实施后仓库里还有一批按旧标准生产的库存产品,标称SNR为18dB,能否继续销售?
A6:不能。GB31422.2-2025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6年7月3日起,所有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耳罩产品必须符合该标准要求。旧标准GB 5893.1-1986项下SNR≥15dB即为合格的判定规则已被废止,新标准将合格底线提升至SNR≥20dB且须通过标称值一致性核查。库存中SNR为18dB的产品已低于新标准的合格下限,属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继续销售将面临《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处罚。建议贵司尽快与供应商协商退货或换货,或将该批库存产品折价销售至对耳罩性能无强制性要求的非职业防护用途市场(如民用睡眠耳罩),但后者须确保产品标识中不出现任何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符合GB31422.2-2025的内容。
Q7:耳罩产品进行型式检验需要多长时间?费用大概是多少?
A7:型式检验的周期取决于检测机构的排期和样品准备情况。全项目检验(含声衰减、夹紧力、疲劳循环、材料化学、标识核查)的标准周期为20-25个工作日,其中状态调节24小时和疲劳循环测试(A类5000次约需8小时,B类10000次约需16小时)是耗时最长的环节。如果检测机构排期紧张,实际从送样到出具报告通常需要30-40个自然日。费用方面,国内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耳罩全项目型式检验的公开报价一般在1.5万至3万元人民币区间,具体取决于机构资质等级和地区差异。建议企业在计划产品上市时间时预留至少2个月的检测周期,并优先选择已参加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且结果满意的检测机构。
以下资源可供进一步查询标准原文、理解监管政策及跟踪技术动态:
与GB31422.2-2025相关的标准及技术文件: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31422.2-2025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3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或相关配套标准GB31422.3-2025正式实施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