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GB31975-2025 | 标准全称:呼吸防护压缩空气技术要求 | 发布年份:2026年7月03日发布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呼吸防护装备 | 数据来源: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 更新日期:2026年7月
核心摘要:GB31975-2025《呼吸防护压缩空气技术要求》规定了呼吸防护用压缩空气的质量等级、检测方法与判定规则,是保障呼吸器使用者安全健康的强制性技术依据。该标准将压缩空气质量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污染物限值。相较于旧版标准,新版增加了油雾与气味检测方法,收紧了二氧化碳限值,并明确了现场检测周期要求。
结论1:GB31975-2025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6年7月03日发布后,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呼吸防护压缩空气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违反者将面临产品下架、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结论2:该标准将呼吸防护压缩空气质量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其中Ⅰ级要求最高,Ⅲ级为最低合格等级,未达到Ⅲ级要求的压缩空气不得用于呼吸防护用途。
结论3:标准规定压缩空气中氧气浓度(体积分数)必须在19.5%~23.5%之间,超出此范围即判定为不合格,无论其他指标是否达标。
结论4:新版标准将二氧化碳限值从旧版的1000ppm收紧至800ppm(Ⅰ级),降幅达20%,这对压缩空气净化系统的脱碳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结论5:标准新增了油雾含量检测方法(红外光度法),规定Ⅰ级压缩空气中油雾含量不得超过0.1mg/m³,该指标在旧版标准中未作强制规定。
结论6:标准要求一氧化碳含量在Ⅰ级压缩空气中不得超过5ppm,该限值与欧盟EN 12021标准保持一致,体现了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立法取向。
结论7:压缩空气中的水含量以压力露点表示,Ⅰ级要求压力露点不高于-40℃,Ⅱ级不高于-20℃,Ⅲ级不高于+5℃,不同等级对应不同应用场景。
结论8:标准规定压缩空气的气味检测必须采用嗅觉法,由至少3名经过培训的检测人员进行嗅辨,不得使用仪器替代感官评价。
结论9:使用中的压缩空气系统应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测,检测项目包括氧气浓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油雾和气味,检测记录需保存至少2年。
结论10:GB31975-2025的发布将替代原GB/T 31975-2015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提升意味着呼吸防护压缩空气的质量监管从"自愿合规"走向"强制合规"。
GB31975-2025《呼吸防护压缩空气技术要求》规定了呼吸防护用压缩空气的等级划分、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及判定规则,是保障消防、化工、矿山、船舶等行业从业人员呼吸安全的基础性技术标准。该标准适用于以压缩空气为供气源的呼吸防护装备(包括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供气系统、紧急逃生呼吸器等)所使用压缩空气的质量控制与检验。
该标准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为压缩空气生产企业提供质量控制的统一技术基线,明确各种污染物的限值要求;第二,为检测机构提供标准化的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确保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和公正性;第三,为使用单位提供日常监控和定期检测的操作规范,降低因压缩空气质量不合格导致的职业健康风险。
本标准不适用于医用氧气、工业氮气等非呼吸防护用途的气体,也不适用于氧气呼吸器所使用的纯氧或富氧气体。潜水呼吸气体虽然原理相近,但因其特殊的水下环境要求,也不在本标准适用范围内,应参照相关潜水专用标准执行。
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31975-2025在法律效力上属于技术法规的范畴,其法律地位由以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赋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呼吸防护压缩空气作为安全防护设备的关键介质,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生命安全,因此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消防员使用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及其配套压缩空气均属于消防产品的范畴,GB31975-2025是判定其质量是否合格的关键依据。
《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和《呼吸防护长管供气系统》(GB6220)等配套标准在引用压缩空气质量要求时,均明确指向GB31975-2025,形成了完整的标准体系链条。
在监管实践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压缩空气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消防用压缩空气站实施使用领域质量监督。GB31975-2025在这两类执法活动中均作为法定判定依据使用。
1. 压力露点(Pressure Dew Point, PDP)
定义:压缩空气在特定压力条件下冷却至水蒸气开始凝结为液态水时的温度,单位为℃。压力露点越高,说明压缩空气中的水蒸气含量越大。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压力露点是划分压缩空气质量等级的核心指标之一。Ⅰ级要求压力露点≤-40℃,Ⅱ级≤-20℃,Ⅲ级≤+5℃。不同应用场景选择不同等级,例如消防呼吸器要求Ⅰ级或Ⅱ级,而一般工业用途可接受Ⅲ级。
为什么重要:如果压力露点过高,压缩空气在呼吸管路中冷却时会析出液态水,不仅影响供气舒适性,还可能导致呼吸器内部阀门结冰卡滞,在低温环境下甚至会造成供气中断,直接威胁使用者生命安全。
2. 油雾(Oil Mist)
定义:压缩空气中悬浮的液态油微粒和气态油蒸气的总称,单位为mg/m³。油雾主要来源于空气压缩机润滑油在高温高压下雾化后混入压缩空气。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Ⅰ级压缩空气中油雾含量不得超过0.1mg/m³,Ⅱ级不得超过0.5mg/m³,Ⅲ级不得超过5mg/m³。检测方法为红外光度法(GB31975-2025附录B)。
为什么重要:长期吸入含油雾的空气会导致脂质性肺炎等严重职业病。此外,油雾在高压环境下可能与氧气发生氧化反应甚至自燃,在高浓度氧气环境中存在爆炸风险。
3. 气味(Odor)
定义:压缩空气通过嗅觉感受器被人感知到的异味特征。气味是由多种微量挥发性有机物、硫化物、氨类化合物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压缩空气应无异常气味,采用嗅觉法(至少3名嗅辨员)进行判定。任何嗅辨员嗅出非空气本质气味即判为不合格。
为什么重要:气味虽然不直接反映毒性,但异常气味往往是压缩空气中存在有害污染物的信号。如果使用者因异味而摘除呼吸面罩,将直接面临缺氧或吸入有毒气体的风险。
4. 一氧化碳(Carbon Monoxide, CO)
定义:碳氢化合物不完全燃烧产生的无色无味有毒气体,对血红蛋白的亲和力约为氧气的240倍,单位为ppm。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Ⅰ级和Ⅱ级压缩空气中CO含量均不得超过5ppm,Ⅲ级不得超过10ppm。检测方法为电化学传感器法或气相色谱法。
为什么重要:CO中毒是压缩空气呼吸事故中最常见的中毒类型之一。若空气压缩机进气口靠近发动机尾气排放口,或润滑油在高温下裂解,均可能产生CO。在高强度呼吸状态下,5ppm的CO即可导致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浓度显著上升。
5. 二氧化碳(Carbon Dioxide, CO₂)
定义:空气中天然存在的酸性气体,也是人体代谢产物。在密闭空间或压缩空气储罐中可能因通风不良而积聚,单位为ppm。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Ⅰ级压缩空气中CO₂含量不得超过800ppm,Ⅱ级不得超过1000ppm,Ⅲ级不得超过1500ppm。检测方法为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为什么重要:CO₂浓度过高会直接刺激呼吸中枢导致通气过度,引起头晕、心悸、呼吸困难。在消防等重体力作业场景下,CO₂的毒性效应会被放大,因此Ⅰ级限值从旧版的1000ppm收紧至800ppm。
6. 氧气浓度(Oxygen Concentration)
定义:压缩空气中氧气的体积百分比含量,单位为%(V/V)。正常大气中氧气浓度约为20.9%。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压缩空气中氧气浓度应在19.5%~23.5%之间。低于19.5%属于缺氧环境,高于23.5%属于富氧环境,两者均具有安全风险。
为什么重要:氧气浓度是压缩空气质量最基础的指标。浓度过低会导致使用者缺氧窒息,浓度过高则增加燃烧爆炸风险。该指标不受压缩空气质量等级限制,任何等级的压缩空气都必须满足此范围要求。
7. 氮氧化物(Nitrogen Oxides, NOₓ)
定义: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NO₂)等氮氧化物气体的总称,主要来源于压缩机高温下空气中氮气和氧气的化合反应,单位为ppm。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Ⅰ级压缩空气中NOₓ含量不得超过1ppm(以NO₂计),Ⅱ级不得超过2ppm,Ⅲ级不得超过5ppm。
为什么重要:NO₂吸入后与水反应生成硝酸,对呼吸道黏膜产生强刺激性损伤,可引起化学性肺炎和肺水肿。该指标在旧版标准中未作单独规定,新版标准的纳入填补了这一监管空白。
| 参数项目 | 单位 | Ⅰ级限值 | Ⅱ级限值 | Ⅲ级限值 | 检测方法 | 附加条件 |
|---|---|---|---|---|---|---|
| 氧气浓度 | %(V/V) | 19.5~23.5 | 19.5~23.5 | 19.5~23.5 | 顺磁法/电化学法 | 所有等级统一要求 |
| 一氧化碳(CO) | ppm | ≤5 | ≤5 | ≤10 | 电化学传感器法 | Ⅰ/Ⅱ级限值一致 |
| 二氧化碳(CO₂) | ppm | ≤800 | ≤1000 | ≤1500 |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 Ⅰ级较旧版收紧20% |
| 油雾 | mg/m³ | ≤0.1 | ≤0.5 | ≤5 | 红外光度法(附录B) | 新增检测项目 |
| 水含量(压力露点) | ℃ | ≤-40 | ≤-20 | ≤+5 | 镜面露点法/阻容法 | 在额定工作压力下测定 |
| 氮氧化物(NOₓ) | ppm | ≤1 | ≤2 | ≤5 | 化学发光法 | 以NO₂计 |
| 气味 | — | 无异常气味 | 无异常气味 | 无异常气味 | 嗅觉法(≥3人嗅辨) | 所有等级统一要求 |
注:表中所列限值均为标准规定的最低要求,实际使用中应优先选择满足应用场景所需等级要求的压缩空气。各参数的具体试验方法详见GB31975-2025标准文本第5章及附录A至附录C。
GB31975-2025替代原GB/T 31975-2015《呼吸防护用压缩空气技术要求》,从推荐性标准升级为强制性标准。以下是新旧版本主要技术变化对比:
| 对比项目 | GB/T 31975-2015(旧版) | GB31975-2025(新版) | 变化方向与影响 |
|---|---|---|---|
| 标准属性 | 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 强制性升级:从自愿采用变为强制执行,监管力度显著提升 |
| CO₂限值(Ⅰ级) | ≤1000ppm | ≤800ppm | 收紧20%:对净化系统的脱碳能力要求更高,需升级吸附剂或增加脱碳塔容量 |
| CO₂限值(Ⅱ级) | ≤1000ppm | ≤1000ppm | 无变化:Ⅱ级要求维持不变 |
| 油雾检测 | 未作强制规定 | 新增油雾限值及红外光度法 | 新增检测项目:Ⅰ级≤0.1mg/m³,填补了油雾监管空白 |
| 氮氧化物(NOₓ) | 未作单独规定 | 新增NOₓ限值(Ⅰ级≤1ppm) | 新增检测项目:对高温高压压缩过程中产生的NOₓ实施监控 |
| 现场检测周期 | 未明确规定 | 使用中系统至少每3个月检测一次 | 新增强制要求:明确了使用中压缩空气系统的定期检测义务 |
| 气味检测方法 | 规定"无异味",无明确方法 | 明确嗅觉法,≥3名嗅辨员 | 方法明确化:提高了气味检测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
| 等级划分 | Ⅰ级、Ⅱ级、Ⅲ级 | Ⅰ级、Ⅱ级、Ⅲ级 | 等级框架保持不变,但各等级限值均有不同程度调整 |
从上表可见,新版标准最显著的变化是强制性升级和检测项目的增加。对于压缩空气生产企业和呼吸防护装备使用单位而言,必须对现有净化系统和检测能力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满足新版标准的要求。
我国呼吸防护压缩空气标准的制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推荐到强制的演进过程,反映了国家对职业安全和消防人员健康保护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
第一代(2000年代初):分散引用阶段。在GB31975-2025及其前身发布之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呼吸防护压缩空气的质量标准。相关要求分散在《呼吸防护 长管供气系统》(GB6220)、《消防员正压式空气呼吸器》(GA124)等产品标准中,且多数引用的是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要求。这一阶段的问题在于标准分散、要求不统一、检测方法缺失,导致市场上压缩空气质量参差不齐。
第二代(2015年):GB/T 31975-2015发布。2015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GB/T 31975-2015《呼吸防护用压缩空气技术要求》,首次以独立标准的形式系统规定了呼吸防护压缩空气的等级划分和技术要求。该标准参考了欧盟EN 12021:2014和ISO 8573系列标准,建立了Ⅰ级、Ⅱ级、Ⅲ级三级分类体系。作为推荐性标准,其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业自律和使用单位的主动采纳,对不达标的压缩空气生产企业缺乏强制约束力。
第三代(2026年):GB31975-2025强制性升级。2026年7月03日发布的GB31975-2025完成了从推荐性向强制性的跨越。这一升级的背景是近年来我国消防救援和工业安全领域对呼吸防护装备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多起压缩空气污染事故的教训。新版标准不仅提升了法律效力,还在技术内容上进行了系统更新:新增了油雾和氮氧化物的检测要求,收紧了Ⅰ级压缩空气的CO₂限值,明确了使用中系统的现场检测周期。这些变化使得标准更加贴合实际使用需求,也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
展望未来,随着我国压缩空气净化技术的进步和检测仪器的发展,标准中的限值还有可能进一步收紧,等级划分也可能更加精细化,以适应不同呼吸防护场景的差异化需求。
试验原理:一氧化碳的测定采用电化学传感器法,其原理是CO在电极表面发生电化学氧化反应,产生与CO浓度成正比的电流信号,通过测量电流强度即可换算出CO浓度。二氧化碳的测定采用非分散红外吸收法(NDIR),其原理是CO₂分子对特定波长(通常为4.26μm)的红外辐射具有特征性吸收,通过测量红外光穿过气体样品后的衰减程度来计算CO₂浓度。
试验装置:电化学CO检测仪(分辨力不低于0.1ppm,精度±2%FS)或红外CO₂分析仪(分辨力不低于1ppm,精度±1%FS)。仪器需配备流量控制装置和气体采样袋或在线取样接口。
试样要求:从压缩空气系统的取样阀直接采集气体样品,取样前需排放至少3倍管路容积的气体以冲洗取样管路。气体样品应在常压下进入检测仪器,压力过高时需加装减压装置。
试验步骤:第一步,仪器预热至稳定状态后,使用零气(高纯氮气或洁净空气)进行零点校准;第二步,使用已知浓度的标准气体进行量程校准;第三步,将取样管连接至压缩空气系统的取样口,以0.5~1L/min的流量通入气体样品;第四步,等待读数稳定(通常需要2~3分钟),记录仪器显示的浓度值;第五步,重复测量3次,取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结果。
输出参数:CO浓度(ppm)和CO₂浓度(ppm),结果精确到1ppm。
工程意义:CO和CO₂是压缩空气中最常见的有毒有害气体,其浓度直接反映了空气压缩机进气口位置是否合理、净化系统是否正常工作。定期检测这两项指标可以及时发现压缩机润滑油高温裂解、进气口吸入发动机尾气等隐患,避免使用者发生中毒事故。
试验原理:将一定体积的压缩空气通过玻璃纤维滤膜,压缩空气中的油雾颗粒被滤膜截留。将截留有油雾的滤膜用四氯化碳(或等效环保溶剂)萃取,萃取液中的油浓度通过红外分光光度计在3.4μm波数处(对应CH₂基团特征吸收)进行定量测定。
试验装置:红外分光光度计(波数范围3400~3200cm⁻¹,精度±5cm⁻¹)、玻璃纤维滤膜(孔径0.45μm)、气体采样泵(流量可调范围为5~30L/min)、索氏萃取器或超声波萃取器、分析天平(感量0.01mg)。
试样要求:在压缩空气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下,从取样口采集气体样品。采样流量为10~20L/min,采样时间根据油雾浓度估计值确定,确保采集油雾总量在0.05~2mg之间。每个样品至少采集2个平行样。
试验步骤:第一步,将玻璃纤维滤膜在105℃烘箱中干燥1小时后,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用分析天平称重并记录初始质量;第二步,安装滤膜于采样头中,连接采样泵和取样口,按设定流量采样;第三步,采样结束后小心取出滤膜,再次干燥、冷却、称重,两次称重之差即为油雾质量;第四步,将滤膜放入萃取器中,加入30mL四氯化碳,超声萃取15分钟;第五步,将萃取液转移至比色皿中,在红外分光光度计上于3400~3200cm⁻¹波数范围内扫描,记录最大吸收峰处的吸光度值;第六步,根据标准曲线(使用已知浓度的矿物油标准溶液绘制)计算萃取液中的油浓度,进而换算出压缩空气中的油雾含量。
输出参数:油雾含量(mg/m³),结果精确到0.01mg/m³。
工程意义:油雾是压缩空气中最常见的液态污染物,主要来源是压缩机的润滑油系统。油雾含量超标不仅影响呼吸舒适度,长期吸入还会导致脂质性肺炎。红外光度法能够准确测定矿物基润滑油的含量,为判定压缩空气质量等级提供关键数据。
试验原理:镜面露点法基于热力学平衡原理,当压缩空气流经一个可精确控制温度的金属镜面时,若镜面温度低于气体的压力露点,水蒸气将在镜面上凝结形成露层。通过光电传感器检测露层的出现和消失,精确控制镜面温度在结露与不结露的临界状态,此时镜面温度即为气体的压力露点。
试验装置:镜面露点仪(测量范围-60℃~+30℃,精度±0.5℃)、帕尔贴制冷元件、光电检测系统、气体流量控制器。
试样要求:从压缩空气主管道取样,取样点应尽量靠近呼吸供气系统的末端。取样管路应采用不锈钢或聚四氟乙烯管,避免使用铜管和橡胶管(可能吸附或释放水分影响测量结果)。样品气流量控制在2~5L/min。
试验步骤:第一步,将露点仪连接至取样口,确保管路密封良好;第二步,打开气源,将气体流量调节至仪器要求范围,持续通气至少5分钟使管路和传感器达到热平衡;第三步,启动制冷系统,以1℃/min的速率降低镜面温度;第四步,当光电检测器检测到镜面出现露层(光散射信号突变)时,记录此时镜面温度;第五步,以0.5℃/min的速率升高镜面温度,记录露层完全蒸发时的温度;第六步,取结露温度和蒸发温度的平均值作为压力露点测量结果;第七步,重复测量3次,结果偏差不超过±1℃时取平均值。
输出参数:压力露点(℃),结果精确到0.1℃。
工程意义:压力露点决定了压缩空气中水蒸气的含量,直接关系到呼吸气体在低温环境下的使用安全性。若压力露点过高,压缩空气在面罩或供气阀内减压膨胀时温度骤降,水蒸气会凝结成冰晶,导致供气阀卡滞或面罩结霜,严重时可能导致供气中断。Ⅰ级压缩空气要求压力露点不高于-40℃,确保在极寒环境下使用也不会出现结冰现象。
试验原理:嗅觉法是一种主观感官检测方法,利用经过培训的嗅辨员对压缩空气的气味特征进行评价。该方法基于人体嗅觉系统对微量挥发性有机物的超高灵敏度(部分物质在ppb级别即可被感知),能够检测出仪器法难以捕捉的复杂混合气味。
试验装置:无味采样袋(聚四氟乙烯材质)、减压阀和限流孔板(控制嗅辨流量)、嗅辨台(通风良好的独立空间)、计时器。
试样要求:使用无味采样袋从压缩空气系统取样口采集气体样品,采样前需用样品气冲洗采样袋至少3次。采样袋充满后应立即进行嗅辨,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试验步骤:第一步,组建嗅辨小组,要求至少3名嗅辨员,嗅辨员需经过嗅觉敏感性测试(能正确识别标准气味物质)且嗅觉状态正常;第二步,嗅辨员在嗅辨台前就座,将采样袋出气口靠近鼻前2~3cm处,缓缓按压采样袋使气体以约2L/min的流量流出;第三步,嗅辨员深吸气2~3次,仔细辨别气体是否有异常气味;第四步,每位嗅辨员独立记录嗅辨结果("无异味"或"有异味"),不得相互讨论;第五步,若超过1/3的嗅辨员判断"有异味",则判定该压缩空气气味不合格;否则判为合格。
输出参数:气味判定结果(合格/不合格),属于定性检测项目。
工程意义:气味是压缩空气质量的"第一道防线"指标。异常气味往往是多种微量污染物的综合体现,可能来自压缩机润滑油劣化、进气口吸入化学蒸气、净化材料失效等多种原因。嗅觉法虽然带有主观性,但其综合感知能力是仪器法无法替代的。标准要求使用中系统每次检测必须包含气味项目,正是因为气味异常是最容易发现也最能警示风险的前兆指标。
| 要求项 | 具体规定 |
|---|---|
| 取样点位置 | 应在压缩空气供气系统的呼吸供气末端取样,即最接近呼吸面罩或供气阀的位置。若系统有多个供气支路,应在每个支路末端分别取样。 |
| 取样阀要求 | 取样阀应为不锈钢材质的三通阀或球阀,安装在供气主管道或储气罐上。取样阀前不得安装任何过滤或净化装置,确保所取样品能代表实际呼吸用气的质量。 |
| 取样管路 | 取样管路应采用不锈钢管或聚四氟乙烯管,内径不小于4mm,长度不超过3m。不得使用铜管、橡胶管或普通塑料管,以免管路材料吸附或释放污染物影响检测结果。 |
| 取样前冲洗 | 正式取样前,应打开取样阀排放至少3倍取样管路容积的气体(通常排放30~60秒),以冲洗管路内可能残留的杂质和水分。 |
| 气体样品量 | 根据检测项目的不同,所需气体样品量如下:CO/CO₂检测需≥5L;油雾检测需≥100L(按10L/min采样10分钟);压力露点检测需≥10L;气味检测需≥3L(充满3L采样袋)。若需进行全部项目检测,建议采集≥200L气体样品。 |
| 样品容器 | 气体样品使用铝箔复合膜采样袋或聚四氟乙烯采样袋收集,采样袋容积为3~10L。油雾检测样品使用玻璃纤维滤膜收集。采样袋应无味、无吸附、气密性良好,使用前需用高纯氮气冲洗3次。 |
| 状态调节 | 气体样品应在采集后2小时内完成检测。若无法及时检测,应在避光、常温(15~30℃)条件下保存,最长保存时间不超过8小时。油雾滤膜样品应在采样后4小时内完成萃取处理,萃取液可保存48小时。 |
| 样品数量 | 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应至少采集3个平行样品;现场检测可采集1个样品,但检测结果有争议时需重新采样并采集3个平行样品进行复检。每个样品应标注取样日期、时间、取样位置、系统编号等信息。 |
| 环境条件 | 取样现场应通风良好,不得有异味源(如油漆、溶剂、柴油机尾气等)干扰气味检测。取样时环境温度应在5~40℃之间,相对湿度不超过85%。 |
| 安全要求 | 取样操作人员应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从高压系统取样时,应确保取样阀完好、连接牢固,防止高压气体喷射伤人。取样过程中不得吸烟、进食或使用有气味的化妆品。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压缩空气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抽查是GB31975-2025应用的重要场景。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压缩空气作为工业产品被纳入监督抽查目录。监督抽查的抽样环节通常在企业成品储气罐或充装口进行,检测项目涵盖标准规定的全部参数,包括氧气浓度、CO、CO₂、油雾、压力露点、NOₓ和气味。
监督抽查的判定依据为GB31975-2025中Ⅲ级压缩空气的最低要求。若任何一项参数达不到Ⅲ级限值,即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对于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压缩空气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出厂产品持续满足标准要求。
在消防救援领域,GB31975-2025是消防站压缩空气充填系统验收和日常检测的核心依据。根据应急管理部相关规定,新建或改建的消防站压缩空气充填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委托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验收检测,检测内容包括压缩空气质量全项分析和充填系统的工作性能验证。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日常使用。
对于已投入使用的系统,标准要求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测。现场检测项目包括氧气浓度、CO、CO₂、油雾和气味五项,压力露点和NOₓ可结合年度检测进行。检测记录应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消防救援队伍在重大安保任务或长时间灭火救援行动前,应对压缩空气质量进行临时检测,确保呼吸防护装备处于最佳工作状态。
专业压缩空气充装站(为消防、潜水、工业企业提供瓶装呼吸空气的场所)是GB31975-2025最直接的适用主体。充装站应建立从空气压缩机进气口到充瓶终端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进气口应设置在远离污染源的位置,并安装空气质量监测仪,实时监测进气口环境空气中的CO、CO₂和碳氢化合物浓度。
充装站的质量控制包括三个层面:第一,每日开工前应对压缩空气系统进行快速检测,确认氧气浓度、CO和CO₂指标正常后方可开始充装作业;第二,每周应进行一次包括油雾在内的完整检测;第三,每月或每季度应委托外部检测机构进行全项目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是压缩空气充装站质量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口。每批充装完成的呼吸气瓶在出厂前,应随机抽取至少1瓶进行质量检测。检测项目至少包括氧气浓度、CO、CO₂和气味四项,检测合格后粘贴合格证方可出厂。
对于计划申请CMA资质认定或CNAS实验室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GB31975-2025的发布意味着一个新的扩项机会。呼吸防护压缩空气检测属于劳动防护用品检测领域,具有稳定的市场需求和明确的收费标准。实验室若计划开展该标准的检测业务,需要配置以下仪器设备:电化学CO检测仪、红外CO₂分析仪、红外分光光度计(油雾检测用)、镜面露点仪、气体采样装置、嗅辨台等。
在人员方面,实验室应至少配备2名熟悉压缩空气检测技术的检测人员,嗅辨员需经过专门培训并建立嗅觉敏感度档案。在方法验证方面,实验室需按照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完成方法验证报告,包括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等技术参数的确认。此外,实验室还应积极参加能力验证计划(如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组织的气体检测能力验证),以证明检测结果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对于压缩空气净化设备制造商和呼吸防护装备生产企业,GB31975-2025是产品研发和设计改进的指引性文件。新版标准对油雾和NOₓ检测要求的增加,意味着净化设备制造商需要重新评估现有产品的性能是否能够满足新标准的要求。
在研发方向上,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高效除油滤芯的开发,确保出口压缩空气油雾含量稳定低于0.1mg/m³(Ⅰ级),这需要采用凝聚式过滤技术并优化滤芯结构设计;二是催化转化技术的应用,通过催化氧化将CO转化为CO₂,确保CO浓度持续低于5ppm;三是吸附式干燥器的性能优化,采用分子筛或新型吸附材料将压力露点稳定降低至-40℃以下;四是智能监测系统的集成,在净化系统中嵌入在线气体质量传感器,实时监控关键指标的变化趋势,实现预测性维护。
呼吸防护装备生产企业也应关注标准变化对其产品设计的影响。例如,供气阀和减压器的材料选择需要考虑与压缩空气中微量油雾的相容性,长管供气系统的管路材料需要验证其对压缩空气质量的无影响性,面罩呼气阀的设计需要确保在低温和高湿环境下不会因结冰而失效。
Q1:我单位使用无油螺杆空压机为呼吸器充气,是否还需要安装油雾过滤装置?
根据GB31975-2025第4.3条规定,无论压缩机类型如何,呼吸防护压缩空气中油雾含量必须满足相应等级限值要求。虽然无油螺杆空压机的压缩腔不使用润滑油,但其轴承、齿轮等传动部件仍可能使用润滑脂,且进气口如果靠近其他设备的油雾排放源,也可能吸入油雾。此外,无油机在长期运行后密封件磨损也可能导致润滑油渗入压缩腔。因此,即使使用无油机,仍应在净化系统中配置高效除油过滤器,并定期检测出口压缩空气中的油雾含量,确保满足Ⅰ级或Ⅱ级限值要求。
Q2:我们的压缩空气系统使用3年了一直正常,是否可以延长检测周期至6个月一次?
不可以。GB31975-2025第7.2条明确规定,使用中的压缩空气系统应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现场检测。该规定是强制性要求,不因设备运行历史良好而豁免。压缩空气质量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进气口环境空气质量(可能随季节变化)、净化滤芯的剩余寿命(可能在3个月内耗尽)、压缩机运行状态(可能突发故障导致润滑油泄漏等)。每3个月一次的检测周期是标准编写组基于大量实践数据确定的合理频次,能够在及时发现质量问题的同时兼顾检测成本。如果系统所在环境空气质量较差或设备老化严重,建议缩短检测周期至每月一次或每两个月一次。
Q3:企业自建实验室能否依据GB31975-2025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CMA资质认定。企业自建实验室如果仅用于内部质量控制,出具的检测数据可以作为企业内部管理依据,但不能作为对外证明产品质量的法定报告。如果企业需要对外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销售瓶装呼吸空气),则必须委托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于使用单位的日常现场检测,标准允许使用单位自行实施,但检测人员应经过培训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检测记录应完整保存以备监管检查。
Q4:我们的空压机进气口靠近厂区道路,经常有柴油货车经过,对压缩空气质量影响大吗?
影响很大。柴油发动机尾气中含有高浓度的一氧化碳(CO)、氮氧化物(NOₓ)、碳氢化合物和颗粒物。如果空压机进气口设置在道路附近,这些污染物会被直接吸入压缩系统,导致压缩空气中的CO和NOₓ浓度显著升高。根据GB31975-2025第5.1.2条的要求,空压机进气口应设置在空气质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二级标准及以上要求的区域,且应远离机动车道、锅炉房、化学品储存区等潜在污染源至少5米以上。建议您将进气口移至远离道路的位置,并加装延长进气管,同时安装空气质量在线监测仪对进气口环境进行实时监控。若条件限制无法移动进气口,应在进气口加装高效过滤器(活性炭+HEPA组合),并缩短检测周期至每月一次,密切关注CO和NOₓ指标的变化趋势。
Q5:我们生产的压缩空气经检测CO₂浓度为850ppm,其他指标均达到Ⅰ级要求,能否判定为Ⅰ级产品?
不能。GB31975-2025第4.1条明确规定,压缩空气质量等级的判定应同时满足该等级全部参数限值要求。Ⅰ级压缩空气的CO₂限值为≤800ppm,您的产品CO₂浓度为850ppm,已超出Ⅰ级限值,因此不能判定为Ⅰ级。但该浓度满足Ⅱ级限值(≤1000ppm),如果其他参数也满足Ⅱ级要求,可以判定为Ⅱ级产品。在等级判定中,任何一个参数超标都会导致等级下调或判定不合格,不存在"主要指标达标即可"的豁免情形。建议您检查CO₂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进气口CO₂本底浓度偏高(如靠近燃气锅炉排气口)、净化系统的脱碳滤料已接近饱和寿命、或环境温度升高导致吸附效率下降等。排除原因并更换滤料后,应重新检测确认CO₂浓度降至800ppm以下。
Q6:压缩空气检测中气味检测的嗅辨员需要什么资质?企业内部人员可以担任吗?
GB31975-2025附录C对气味检测嗅辨员提出了明确要求:嗅辨员应年满18周岁,无嗅觉功能障碍,不吸烟,且在嗅辨测试前2小时内不得饮用浓茶、咖啡或食用辛辣刺激性食物。嗅辨员需经过嗅觉敏感性筛选,能够准确识别标准气味物质(如正丁醇、柠檬烯等)的气味特征。标准未强制要求嗅辨员必须持有特定的资格证书,但要求检测机构应对嗅辨员进行培训并建立嗅辨员档案,记录其嗅觉敏感度测试结果和历年嗅辨经历。企业内部人员完全可以担任嗅辨员,但应确保嗅辨员在嗅辨时保持客观中立,不受先入为主观念的影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同一嗅辨小组的成员不应全部来自同一班组,以降低因嗅觉疲劳或习惯化导致的误判风险。
Q7:GB31975-2025是否适用于潜水用的压缩空气充填?
GB31975-2025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呼吸防护用压缩空气,即用于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长管供气系统等陆地呼吸防护装备的压缩空气。潜水用压缩空气虽然也属于呼吸气体,但其使用环境(高压、水下)对气体纯度有更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对氦氧混合气中杂质的控制,因此不直接适用本标准。潜水充气应参照《潜水呼吸气体》(GB/T 28011)或国际标准ISO 8573系列的相关要求执行。不过,GB31975-2025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如CO、CO₂、油雾的检测方法)在原理上与潜水呼吸气体的检测方法基本一致,相关实验室可以参照执行。如果您的充气站同时为消防和潜水提供充气服务,建议分别按照两套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
以下资源可帮助您深入了解GB31975-2025的技术细节和应用要求:
相关标准:
权威资源链接: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可在线查阅GB31975-2025标准全文,支持关键词检索和在线预览。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标准制修订状态查询、标准解读和宣贯材料下载。
应急管理部官网:发布消防救援领域压缩空气使用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抽查相关政策和处罚案例。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提供标准解读、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31975-2025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03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