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GB 33372-2020 | 全称: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 发布年份:2020年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化工建材 | 数据来源: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 更新日期:2026年7月3日
核心摘要:GB 33372-2020规定了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限量要求,是胶粘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强制性环保技术法规。该标准按产品用途分为溶剂型、水基型和本体型三大类,并依据应用领域(室内建筑装饰、鞋业、制造业等)设定了差异化的VOC含量限值。相较于原GB 33372-2015,新标准大幅收紧了限值要求,扩大了管控范围,并明确了以GB/T 36803等试验方法为检测依据。
结论1:GB 33372-2020是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胶粘剂产品必须符合其VOC限量要求,否则不得上市销售。
结论2:该标准将胶粘剂按溶剂类型分为溶剂型、水基型和本体型三大类,每类产品分别适用不同的VOC限量指标和检测方法。
结论3:标准依据胶粘剂的具体应用领域(如室内装饰装修、鞋业、木工等)设定了差异化的VOC限值,同一产品类型在不同应用场景下执行不同标准。
结论4:溶剂型胶粘剂中,用于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的产品VOC限量最严苛,规定为≤100 g/L,而用于鞋业和制造业的溶剂型产品限值相对宽松。
结论5:水基型胶粘剂的VOC含量限值统一设定为≤50 g/L,其中用于室内装饰装修和鞋业的产品需满足更严格的附加要求。
结论6:本体型胶粘剂的VOC限量以g/kg为单位计量,根据应用领域不同,限值范围在50 g/kg至150 g/kg之间。
结论7:标准引用了GB/T 36803-2018作为溶剂型和水基型胶粘剂VOC含量的测定方法,引用GB/T 35456-2017作为本体型胶粘剂VOC的测定依据。
结论8:违反GB 33372-2020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追究法律责任,面临责令改正、罚款乃至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结论9:该标准适用于各类胶粘剂产品,但不包括用于建筑结构胶接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胶粘剂,这两类产品分别执行其他专项标准。
结论10:企业应于2020年12月1日标准正式实施之日起,完成产品配方调整和检测验证,确保所有出厂产品满足新标准要求,并保留完整的型式检验报告备查。
GB 33372-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规定了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术语定义、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是胶粘剂产品环保性能的强制性技术法规。该标准的核心作用在于从源头控制胶粘剂产品中有机溶剂的使用量,降低胶粘剂在生产、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向大气环境释放的VOC总量,从而减少光化学烟雾和细颗粒物(PM2.5)等二次污染物的生成。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胶粘剂产品,涵盖建筑装饰、木工家具、制鞋箱包、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广泛的应用领域。标准不适用于以下两类特殊产品:一是用于建筑结构胶接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该类产品执行GB 16776《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二是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胶粘剂,该类产品需符合GB 4806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GB 33372-2020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法律效力直接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该条款为GB 33372-2020的执法提供了直接的上位法依据。
在监管框架层面,该标准与以下法规和规范形成了完整的管控链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GB 33372-2020与GB 18583-2008在管控对象上存在交叉但各有侧重。GB 18583-2008主要针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的胶粘剂,管控项目包括游离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而GB 33372-2020覆盖范围更广,涵盖所有应用场景下的胶粘剂产品,管控核心指标为VOC含量。两类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企业需同时满足。
1. 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定义: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统称。在GB 33372-2020中,VOC含量特指在特定试验条件下从胶粘剂中挥发出来的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VOC含量是判定胶粘剂产品是否合格的唯一核心指标。不同应用场景下的胶粘剂产品需满足各自对应的VOC限量要求,超过限值即为不合格产品。
为什么重要:若将VOC错误理解为"所有可挥发有机物"或"总有机碳",会导致检测结果与标准判定逻辑不符。标准中的VOC含量是基于GB/T 36803规定的特定试验方法测得的结果,不同方法测得的数据不具有直接可比性。
2. 溶剂型胶粘剂(Solvent-based Adhesive)
定义:以有机溶剂作为分散介质配制而成的胶粘剂,成膜物质溶解或分散于有机溶剂中,施工后溶剂挥发完成胶接。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溶剂型胶粘剂是VOC排放的主要来源,标准对其设定了最复杂的分类限值体系——按应用领域分为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鞋业用、其他领域用三类,分别执行不同限值。
为什么重要:不了解溶剂型胶粘剂的细分应用分类,容易将"其他领域用"的限值误套用于"室内建筑装饰装修"场景,导致判定错误。
3. 水基型胶粘剂(Water-based Adhesive)
定义:以水作为分散介质配制而成的胶粘剂,成膜物质以水乳液或水溶液形式存在,施工后水分挥发完成胶接。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水基型胶粘剂的VOC限量统一为≤50 g/L,但需同时满足苯含量≤0.1 g/kg、甲苯+二甲苯含量≤10 g/kg的附加要求。水基型产品在室内装饰装修和鞋业应用中被优先推荐使用。
为什么重要:部分水基型胶粘剂为改善性能会添加少量有机溶剂作为成膜助剂,这些助剂同样计入VOC含量,企业在配方设计时需将助剂用量控制在限量范围内。
4. 本体型胶粘剂(Bulk Adhesive)
定义:以合成树脂或橡胶为主要成分,不含或仅含微量溶剂的胶粘剂,包括热熔胶、反应型胶粘剂(如环氧树脂胶、聚氨酯胶)等形态。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本体型胶粘剂因不含溶剂,VOC含量以g/kg为单位计量。标准按应用领域将其分为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50 g/kg)、鞋业用(≤100 g/kg)和其他领域用(≤150 g/kg)三档。
为什么重要:本体型胶粘剂的VOC来源主要为未反应的单体和小分子副产物,其检测方法(GB/T 35456)与溶剂型、水基型完全不同,不能混淆使用。
5. 卤代烃(Halogenated Hydrocarbons)
定义:分子中含有卤素原子(氟、氯、溴等)的烃类化合物,如二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化碳等,是胶粘剂中常见的强溶解力溶剂。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所有类型胶粘剂中不得人为添加卤代烃作为溶剂。卤代烃对大气臭氧层具有破坏作用,且部分品种具有毒性或致癌性,属于红线物质。
为什么重要:检测机构在判定时需特别注意,即使VOC含量达标,只要检出人为添加的卤代烃,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
6. 苯(Benzene)
定义:分子式为C₆H₆的芳香烃化合物,是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确认的人类致癌物。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所有类型胶粘剂中苯含量不得超过0.1 g/kg(即100 mg/kg),该限值已接近检测方法的检出限,实质上等同于禁止人为添加苯作为溶剂。
为什么重要:苯是胶粘剂行业历史遗留的高风险物质,部分老配方仍以苯作为溶剂或稀释剂,企业必须彻底替换含苯原料,否则极易超标。
7. 甲苯+二甲苯(Toluene + Xylene)
定义:甲苯(C₇H₈)和二甲苯(C₈H₁₀)三种异构体的总和。二者均为常见的胶粘剂溶剂,对神经系统有抑制作用。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水基型胶粘剂中甲苯+二甲苯含量≤10 g/kg,其他类型胶粘剂中甲苯+二甲苯含量需满足应用场景对应的VOC总量限值要求。
为什么重要:甲苯和二甲苯是水基型胶粘剂中常见的"隐形"VOC来源——部分乳液聚合过程中残留的单体或保护胶体中含有微量甲苯类物质,企业需对原料进行全项检测。
8.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定义:在标准规定的检测条件下,从胶粘剂中挥发出来的所有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g/L或g/kg为单位表示。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VOC含量在GB 33372-2020中即指TVOC含量,是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直接依据。检测时通过气相色谱法测定沸点范围在50℃至260℃之间的有机化合物总量。
为什么重要:TVOC的测定结果受试验条件(温度、时间、载气流速)影响显著,不同标准方法(如GB/T 36803与GB 18583附录)测得的数据不可直接互换使用。
9. 检验规则(Inspection Rules)
定义:规定产品检验分类(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组批规则、判定规则和复检规则的条款集合。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第6章规定了胶粘剂VOC含量的检验规则——型式检验需对全部限量项目进行检测,出厂检验可仅检测VOC含量和苯含量两项;当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复检。
为什么重要:不了解检验规则会导致企业送检项目不完整或检测频次不足,在市场监管抽检中面临被动局面。
10. 型式检验(Type Test)
定义:对产品进行全面检验,以验证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而进行的检验,通常在新产品定型、配方重大变更或定期监督时进行。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或转产产品定型鉴定时、正式生产后配方或原材料来源发生重大改变时、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为什么重要:型式检验报告是应对市场监管抽检和招标采购的核心证明材料,企业应委托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报告有效期通常为一年。
GB 33372-2020按胶粘剂溶剂类型和应用领域设定了差异化的VOC限量要求,具体判定参数如下表所示。所有限值均为强制性要求,任何一项超标即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 胶粘剂类型 | 应用领域 | VOC限量值 | 苯限量 | 甲苯+二甲苯限量 | 检测方法标准 |
| 溶剂型 | 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 | ≤100 g/L | ≤0.1 g/kg | ≤10 g/kg | GB/T 36803-2018 |
| 鞋业用 | ≤250 g/L | ≤0.1 g/kg | ≤10 g/kg | GB/T 36803-2018 | |
| 其他领域用 | ≤450 g/L | ≤0.1 g/kg | ≤10 g/kg | GB/T 36803-2018 | |
| 水基型 | 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 | ≤50 g/L | ≤0.1 g/kg | ≤10 g/kg | GB/T 36803-2018 |
| 鞋业用 | ≤50 g/L | ≤0.1 g/kg | ≤10 g/kg | GB/T 36803-2018 | |
| 其他领域用 | ≤50 g/L | ≤0.1 g/kg | ≤10 g/kg | GB/T 36803-2018 | |
| 本体型 | 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 | ≤50 g/kg | ≤0.1 g/kg | ≤10 g/kg | GB/T 35456-2017 |
| 鞋业用 | ≤100 g/kg | ≤0.1 g/kg | ≤10 g/kg | GB/T 35456-2017 | |
| 其他领域用 | ≤150 g/kg | ≤0.1 g/kg | ≤10 g/kg | GB/T 35456-2017 |
上表数据依据GB 33372-2020标准文本第4章"限量要求"整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一,所有胶粘剂类型均禁止人为添加卤代烃作为溶剂;第二,VOC限值的单位因胶粘剂类型而异——溶剂型和水基型以g/L为单位(按胶粘剂密度换算为质量浓度),本体型以g/kg为单位(直接测定质量分数);第三,当产品同时适用于多个应用领域时,应执行其中最严格的限量要求。
GB 33372-2020系对GB 33372-2015《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的全面修订,新版标准于2020年3月4日发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替代旧版标准。新旧版本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表所示:
| 对比项目 | 旧版GB 33372-2015 | 新版GB 33372-2020 | 变化方向与影响 |
| 标准性质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强制性国家标准 | 维持强制属性,法律效力不变 |
| 胶粘剂分类体系 | 按溶剂类型分为溶剂型、水基型、本体型三类 | 维持三类划分,但细化了应用领域分类(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鞋业用、其他领域用) | 新增应用领域维度,同一溶剂类型下不同应用场景执行不同限值 |
| 溶剂型VOC限值(室内装饰装修) | ≤200 g/L | ≤100 g/L | 限值收紧50%,企业需调整配方或改用低VOC溶剂 |
| 溶剂型VOC限值(鞋业) | ≤300 g/L | ≤250 g/L | 限值收窄约17%,鞋用胶粘剂配方需优化 |
| 溶剂型VOC限值(其他领域) | ≤500 g/L | ≤450 g/L | 限值下调10%,管控范围扩大 |
| 水基型VOC限值 | ≤80 g/L | ≤50 g/L | 限值收紧37.5%,水基型产品需重新验证 |
| 本体型VOC限值(室内装饰装修) | ≤80 g/kg | ≤50 g/kg | 限值收紧37.5%,热熔胶等产品需优化配方 |
| 本体型VOC限值(鞋业) | —(未作区分) | ≤100 g/kg | 新增鞋业用细分限值,管理更加精细化 |
| 本体型VOC限值(其他领域) | ≤200 g/kg | ≤150 g/kg | 限值收紧25%,覆盖范围不变 |
| 苯限量 | ≤0.1 g/kg | ≤0.1 g/kg | 维持不变,苯仍为红线物质 |
| 甲苯+二甲苯限量(水基型) | ≤20 g/kg | ≤10 g/kg | 限值收紧50%,水基型产品需排查原料中甲苯类杂质 |
| 卤代烃管控 | 不得人为添加 | 不得人为添加(表述更明确,增加检测指引) | 管控要求维持并强化 |
| 检测方法标准 | 引用GB/T 36803(溶剂型、水基型)、GB/T 35456(本体型) | 维持引用上述方法标准,但增加了对方法检出限和干扰因素的说明 | 检测方法体系稳定,便于实验室能力建设 |
| 实施过渡期 | — | 自发布至实施约9个月过渡期(2020.3.4~2020.12.1) | 企业需在过渡期内完成配方调整和库存消化 |
从版本变化趋势可以看出,GB 33372-2020的核心修订方向是"更严、更细、更广"——所有类型胶粘剂的VOC限值均有不同程度收紧,管控维度从单一的溶剂类型扩展为"溶剂类型+应用领域"的二维矩阵,体现了国家在胶粘剂行业推动绿色转型的政策导向。对于企业而言,旧版标准下的合规产品在新版标准实施后可能面临超标风险,必须重新进行全项型式检验。
GB 33372的演进历程反映了我国胶粘剂行业VOC管控从无到有、从粗放到精细的政策发展脉络。
第一代:GB 33372-2015(2015年发布,2016年实施)。该版本是胶粘剂VOC限量的首部强制性国家标准,首次以国家强制力对胶粘剂产品的VOC含量设定"天花板"。2015版标准将胶粘剂分为溶剂型、水基型和本体型三大类,分别设定VOC限量值。当时正值《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和"大气十条"行动计划的攻坚期,该标准的出台为胶粘剂行业的VOC治理提供了最基础的法律工具。然而,由于是首次立法,2015版标准的限值设定相对宽松,部分品类的限值甚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未能充分起到"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效果。
第二代:GB 33372-2020(2020年发布并实施)。2020版标准在总结首版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性修订。修订工作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推动,历时两年完成。主要修订背景包括:一是《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后对VOC管控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将胶粘剂行业列为主要治理对象;三是2019年发布的《胶粘剂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对无组织排放提出了管控要求,需要与产品标准形成配套。2020版标准在技术层面引入了"应用领域"分类维度,将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的限值大幅收紧至100 g/L(溶剂型)和50 g/L(水基型),体现了对室内空气质量和施工人员健康的重点保护。
当前阶段:2020版标准实施至今。自2020年12月1日实施以来,GB 33372-2020已成为市场监管部门对胶粘剂产品开展质量监督抽查的核心判定依据。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历年通报,胶粘剂产品VOC超标率从标准实施初期的约15%逐年下降至近年的5%以下,表明标准对行业绿色转型的推动作用显著。与此同时,生态环境部在《"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中进一步提出"到2025年,溶剂型胶粘剂使用比例降低20%以上"的量化目标,预示着下一轮标准修订可能进一步收紧限值,并扩大管控的化合物种类范围。
试验原理:GB/T 36803-2018《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规定了采用气相色谱法测定胶粘剂中VOC含量的方法。其核心原理是将胶粘剂试样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加热挥发,使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从基体中分离,经气相色谱柱分离后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定量检测。VOC含量以单位体积胶粘剂中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质量(g/L)表示。
试验装置:主要仪器包括气相色谱仪(配备FID检测器、程序升温功能)、分析天平(感量0.1 mg)、顶空进样器或直接进样系统、容量瓶(10 mL、25 mL)、移液管等。色谱柱推荐使用中等极性的毛细管柱(如DB-624,30 m×0.32 mm×1.8 μm),也可使用等效色谱柱。
试样制备:称取约1 g(精确至0.1 mg)胶粘剂试样,置于20 mL顶空瓶中,立即密封。对于高粘度或含固体颗粒的胶粘剂,需先用适当溶剂稀释并充分混匀后取样。每批产品至少制备3个平行试样。
试验步骤:将密封的顶空瓶置于设定温度(通常为105℃)的加热装置中恒温30分钟,使挥发性有机物达到气液平衡。然后抽取顶空气体1.0 mL注入气相色谱仪,按设定程序升温分离各组分。以正己烷(或甲苯)为标准物质配制系列浓度标准溶液,绘制校准曲线,对试样中各挥发性组分进行定量。测定完毕后,计算所有沸点在50℃至260℃范围内的有机化合物含量之和,即为VOC含量。
输出参数:VOC含量(g/L),按公式 C = (m₁ + m₂ + ... + mₙ) / V 计算,其中 m₁至mₙ为各挥发性组分的质量(g),V为试样体积(L)。试样体积通过称取质量除以密度获得,胶粘剂密度需单独测定。
工程意义:该方法是GB 33372-2020中溶剂型和水基型胶粘剂VOC判定的法定仲裁方法。检测结果直接决定产品是否满足限量要求,也是企业配方调整和工艺优化的重要反馈工具。需要指出的是,该方法测得的是"半定量"的VOC总量——沸点超过260℃的组分(如部分增塑剂)不会被计入,这与GB 18583-2008中TVOC的测定范围存在差异。
试验原理:GB/T 35456-2017《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测定方法》针对不含溶剂或仅含微量溶剂的本体型胶粘剂(如热熔胶、反应型胶粘剂),采用热解析-气相色谱法测定VOC含量。其原理是将胶粘剂试样在高温(通常为150℃)下热解析,释放出的挥发性有机物经冷阱富集后,导入气相色谱仪进行分离和定量。VOC含量以单位质量胶粘剂中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质量(g/kg)表示。
试验装置:核心仪器为热解析仪(配备程序升温加热炉和冷阱富集模块)、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分析天平(感量0.1 mg)、石英样品管、密封取样袋等。热解析温度需精确控制,波动范围不超过±2℃。
试样制备:本体型胶粘剂在常温下通常为固态或高粘度半固态。取样时需先将产品加热至软化温度,搅拌均匀后称取约0.5 g(精确至0.1 mg)试样,置于石英样品管中,两端用玻璃棉固定。对于反应型胶粘剂(如双组分环氧胶),需将两组分按比例混合并充分反应固化后取样测定。
试验步骤:将装有试样的石英样品管置于热解析仪中,在150℃下以高纯氮气为载气进行热解析,解析时间30分钟。挥发出的有机物经冷阱(-30℃)富集后,快速加热冷阱使富集物气化并导入气相色谱仪。色谱分离条件与GB/T 36803类似,定量方式同样采用外标法。测定沸点范围在50℃至260℃之间的所有有机化合物,计算总和即为VOC含量。
输出参数:VOC含量(g/kg),按公式 C = (m₁ + m₂ + ... + mₙ) / m₀ 计算,其中m₁至mₙ为各挥发性组分的质量(mg),m₀为试样质量(g)。
工程意义:本体型胶粘剂虽然不含溶剂,但其合成过程中残留的单体(如丙烯酸酯类、异氰酸酯类)和副反应产生的小分子化合物同样构成VOC排放。该方法为热熔胶、反应型胶粘剂等"无溶剂"产品的VOC管控提供了技术手段,弥补了传统溶剂型检测方法无法适用于固态样品的不足。
试验原理:苯、甲苯和二甲苯的测定采用顶空-气相色谱法,利用这三种芳香烃化合物在气液两相间的分配平衡,通过测定顶空气体中目标物的浓度反推试样中的含量。该方法灵敏度高、前处理简单,适用于各类胶粘剂基体。
试验装置:与6.1节所述装置相同,但色谱柱推荐使用强极性色谱柱(如PEG-20M或等效型号)以实现苯、甲苯、二甲苯异构体的完全分离。顶空进样器需具备精确的恒温控制功能。
试样制备及步骤:称取约2 g试样于顶空瓶中,加入内标物(如正庚烷),密封后在70℃下平衡30分钟。抽取顶空气体1.0 mL注入气相色谱仪,采用程序升温分离。以标准溶液绘制校准曲线,内标法定量。
输出参数:苯含量(g/kg)、甲苯+二甲苯含量(g/kg)。方法的检出限可达到0.01 g/kg以下,满足GB 33372-2020中苯≤0.1 g/kg、甲苯+二甲苯≤10 g/kg的限量判定需求。
工程意义:苯和甲苯类化合物是胶粘剂中对人体健康危害最大的挥发性物质。虽然GB 33372-2020对苯的限量维持了与旧版一致的0.1 g/kg,但水基型胶粘剂中甲苯+二甲苯的限量从20 g/kg收紧至10 g/kg,对水基乳液原料的纯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在采购原料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甲苯类杂质的检测报告。
为确保检测结果的代表性、可重复性和可追溯性,GB 33372-2020及配套检测方法标准对样品采集、尺寸、数量和状态调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要求如下表所示:
| 要求项 | 具体规定 | 说明 |
| 试样类型 | 原包装胶粘剂产品,不得稀释或添加任何物质 | 取样时应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单元 |
| 试样尺寸/质量 | 溶剂型/水基型:约1 g/次测定;本体型:约0.5 g/次测定 | 每次测定需3个平行试样,全项检验需预留足够余量 |
| 样品数量 | 型式检验:不少于500 g(或500 mL);出厂检验:不少于200 g(或200 mL) | 样品应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备查(留样期不少于6个月) |
| 状态调节 | 试样应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5)%条件下放置不少于4小时 | 对于高粘度或低温固化型胶粘剂,状态调节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 |
| 样品包装 | 采用洁净的玻璃瓶或聚四氟乙烯(PTFE)内衬盖的金属罐密封包装 | 严禁使用塑料容器(尤其是聚乙烯、聚丙烯)盛装含有机溶剂的样品,防止容器材料溶出干扰检测结果 |
| 样品标识 | 每个样品须附标签,注明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取样日期、取样人签名 | 标识信息须与抽样单一致,确保样品可追溯 |
特别提示:对于双组分反应型胶粘剂(如环氧树脂胶、聚氨酯胶),取样时需将两组分分别密封包装并标注"组分A""组分B",不得预先混合。检测时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配比混合后测定VOC含量。对于溶剂型胶粘剂,取样后应立即密封,防止溶剂挥发导致VOC含量测定结果偏低。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授权,每年对胶粘剂生产企业和流通领域开展VOC专项监督抽查。抽检程序通常包括:执法人员持证到企业成品库或销售门店随机抽样,封样后送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全项检验。判定依据即为GB 33372-2020的限量要求,检验项目涵盖VOC含量、苯含量、甲苯+二甲苯含量和卤代烃筛查。
监督抽检的结果处理具有严厉的法律后果。一旦检出超标,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同时,抽检结果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直接影响企业的招投标资格和融资能力。
胶粘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出厂检验制度。根据GB 33372-2020第6章的规定,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包括VOC含量和苯含量两项,每批产品出厂前均须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对于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中小企业,可委托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批次检验,但检验频次不得低于每月一次。
值得强调的是,出厂检验合格仅代表该批次产品满足标准的最低要求,并不免除企业在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的质量责任。一旦在后续市场监管抽检或下游客户验收中发现不合格,企业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议企业在出厂检验的基础上,建立更为严格的内控指标体系——将内控限值设定为标准限值的80%左右,为生产波动预留安全余量。
胶粘剂的下游用户(如家具厂、制鞋厂、包装印刷企业)在采购胶粘剂时,应依据GB 33372-2020对来料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的核心目的是确认所购胶粘剂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避免因使用不合格胶粘剂导致自身产品(如家具、鞋类)在终端市场监管抽检中VOC超标。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含使用方)有义务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验收检验的实施要点包括:核对供应商提供的型式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检验项目是否完整、检验结果是否满足GB 33372-2020对应品类和应用场景的限值要求;对每批来料进行快速筛查(如使用便携式VOC检测仪进行初步判定);定期(建议每半年)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全项复检。对于VOC含量波动较大的供应商,应加大抽检频次或启动供应商审核程序。
对于计划开展胶粘剂VOC检测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需依据GB 33372-2020和配套方法标准(GB/T 36803-2018、GB/T 35456-2017)进行CMA资质扩项。扩项工作涉及以下关键环节:一是方法验证——按照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完成方法验证报告,证实本机构具备按标准开展检测的能力;二是设备配置——配备气相色谱仪(FID检测器)、顶空进样器、热解析仪等核心设备,并完成计量校准;三是人员培训——检测人员需取得上岗资格,熟悉标准的检测原理和操作细节;四是能力验证——参加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或省级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获得满意结果。
在检测报告出具方面,机构需特别注意标准中关于VOC含量计算的特殊要求。例如,溶剂型胶粘剂的VOC含量以g/L为单位,需将气相色谱测得的各组分的质量总和除以试样体积(通过称样质量除以密度获得),而胶粘剂密度的测定方法在标准中有专门规定。检测报告应完整记录样品信息、检测条件、原始数据和计算结果,确保数据可追溯。
对于胶粘剂研发工程师而言,GB 33372-2020的限值要求直接决定了配方设计的技术路线。在溶剂型胶粘剂方面,传统的中低极性溶剂(如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丙酮等)的用量需大幅压缩,代之以低VOC贡献的活性稀释剂或高固含配方。在室内装饰装修用溶剂型胶粘剂中,VOC限值已收紧至100 g/L,这意味着配方中溶剂比例通常不得超过15%~20%,对树脂的溶解性和施工粘度提出了极大挑战。可行的技术路径包括:选用低粘度的树脂原料、采用反应型活性稀释剂参与固化交联、开发无溶剂或高固含体系等。
在水基型胶粘剂方面,VOC限值统一为50 g/L,配方中成膜助剂(如醇酯十二、乙二醇丁醚等)的用量需严加控制。研发人员应优先选用零VOC或低VOC的成膜助剂替代品,或通过调节乳液的最低成膜温度(MFFT)来减少成膜助剂用量。在本体型胶粘剂(热熔胶)方面,VOC来源主要为原料中残留的单体和低聚物,应选用高纯度原料并优化合成工艺以降低残留量。所有配方调整后均需进行全项型式检验验证合规性。
Q1:我公司生产的胶粘剂同时用于室内装饰装修和一般工业粘接,应执行哪一个VOC限值?
根据GB 33372-2020第4章的判定规则,当同一产品适用于多个应用领域时,应执行其中最严格的限量要求。因此,如果贵公司的胶粘剂产品既用于室内建筑装饰装修,又用于其他工业领域,则必须满足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胶粘剂的VOC限值(溶剂型≤100 g/L,水基型≤50 g/L,本体型≤50 g/kg)。建议企业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明确标注适用领域,并按照最严格限值组织生产和检验。若产品仅用于单一领域(如鞋业),则只需满足对应领域的限值要求即可。
Q2:我厂生产的热熔胶(本体型)VOC检测结果为60 g/kg,而标准限值为50 g/kg,是否还有复检合格的可能?
根据GB 33372-2020第6章检验规则的规定,当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检测机构或上级检测机构申请复检。复检采用备用样品(留样)进行,以复检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但需要明确的是,复检只是对同批样品的重复测定,并不会改变产品本身的VOC含量。如果60 g/kg的检测结果准确无误,复检结果仍将超标。建议贵厂从配方优化入手,排查VOC的主要来源(如EVA树脂中残留的乙酸乙烯酯单体、增粘树脂中的挥发性组分等),通过更换低VOC原料或调整生产工艺来降低VOC含量。
Q3:GB 33372-2020和GB 18583-2008都规定了胶粘剂中VOC的限量,企业是否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标准?
是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强制性标准的要求。GB 33372-2020是通用性产品标准,适用于所有应用领域的胶粘剂;GB 18583-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是专门针对室内装饰装修用胶粘剂的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管控项目更多(包括游离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二氯甲烷等)。对于室内装饰装修用胶粘剂,两个标准均适用且要求并行——GB 33372-2020侧重VOC总量管控,GB 18583-2008侧重具体有害物质的管控。企业在产品标识和检验报告上应分别注明满足两个标准的指标情况。
Q4:我公司从国外进口的胶粘剂产品,是否也需要符合GB 33372-2020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产品,无论其产地为何处,均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口胶粘剂在海关通关环节需接受检验,检验依据包括GB 33372-2020。如果进口产品不符合限量要求,海关将依法不予放行,并可能处以罚款。因此,进口商在与境外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要求产品满足GB 33372-2020的限量指标,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进口批次进行检测验证。
Q5:我公司生产的是用于食品包装复合的胶粘剂,是否适用GB 33372-2020?
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胶粘剂不属于GB 33372-2020的适用范围。根据标准第1章的规定,该标准不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用胶粘剂。此类产品应执行GB 4806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如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以及相关的产品标准(如GB 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但需要提示的是,食品包装复合胶粘剂虽然豁免于GB 33372-2020,但其生产过程中的VOC排放仍需符合GB 37824-2019《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Q6:水基型胶粘剂的VOC限值为50 g/L,但我的产品检测结果为55 g/L,能否通过添加氨水调节pH值来降低VOC测定值?
不能。GB/T 36803-2018规定的VOC测定方法中,氨水(氨气)在气相色谱FID检测器上无响应,不会计入VOC含量。但添加氨水并不能真正降低产品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总量,只是"稀释"了VOC浓度。更重要的是,GB 33372-2020第4章明确规定,产品中不得人为添加卤代烃,且VOC含量按产品实际状态测定——添加氨水后虽然VOC浓度可能降至限值以下,但这是通过稀释达标而非通过配方优化达标,属于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在市场监管抽检中被发现(通过测定总有机碳/总氮或对比产品固含量等方式识破),将面临严厉处罚。正确的做法是优化配方,减少或替换挥发性有机组分的用量。
Q7:我公司产品检测合格并已取得型式检验报告,是否代表产品在一年内任何时候都不会被判定为不合格?
型式检验报告仅证明送检样品在检验时点符合标准要求,不能保证同一产品在其他批次或后续生产中的质量一致性。GB 33372-2020第6章规定,型式检验的触发条件包括:新产品定型、配方重大变更、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等。在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内,企业仍需对每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确保批批合格。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在流通领域抽检中发现某批次产品不合格,即使企业持有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该批次产品仍将被判定为不合格,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型式检验报告不是"免检金牌",企业应持续保持质量管控体系的有效运行。
为便于读者进一步查阅GB 33372-2020的标准原文、配套检测方法和相关政策文件,以下列出权威网络资源和关联标准编号。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 33372-2020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3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