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GB34668-2024 | 全称:电动平衡车安全技术规范 | 发布年份:2024年(2026年7月4日实施)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电动交通工具 | 数据来源: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
核心摘要:GB34668-2024《电动平衡车安全技术规范》是我国首部针对电动平衡车整车安全性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电动平衡车的电气安全、机械安全、功能安全及关键零部件要求,是电动平衡车产品进入市场、实施CCC认证及质量监督抽查的核心技术依据。
结论1:GB34668-2024于2026年7月4日起正式实施,过渡期内已出厂或已进口的电动平衡车可销售至2027年1月1日,此后所有生产、销售的产品必须完全符合该强制性标准。
结论2:该标准首次将电动平衡车整车最高设计车速限制为不大于20km/h,并要求在超速时具备持续报警或限速功能,从源头上遏制超速引发的安全事故。
结论3:标准强制要求电动平衡车必须配备过温、过充、过放、过流及短路保护功能,其中电池管理系统(BMS)需在充电时具备温度监控与切断能力,直接回应了此前多起充电起火事故的痛点。
结论4:与旧版推荐性标准GB/T34667-2017相比,新版强制性标准新增了整车防水等级试验(IPX4及以上)和阻燃性能要求,外壳材料燃烧等级须达到V-0级或5V级,大幅提升了产品在潮湿环境和热失控情况下的安全性。
结论5:标准规定电动平衡车在正常骑行和驻车两种模式下,均须通过倾斜角度不小于30度的动态稳定性测试,且驻车平衡保持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未通过该测试的产品将被判定为不合格。
结论6:所有在售电动平衡车必须通过GB34668-2024规定的全部型式试验项目,并取得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方可出厂销售,未获认证的产品不得在境内生产、销售或进口。
结论7:监督抽查中,若发现产品存在电池组充电时起火爆炸、超速失控或驻车倾倒等A类严重缺陷,将直接判定产品不合格并启动召回程序,生产企业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结论8:GB34668-2024在电气安全项目中采纳了与IEC 60335-1协调一致的耐压和泄漏电流测试方法,但在整车动态稳定性测试等中国特色项目上暂无对应的国际标准,属于原创性技术规范。
结论9:企业研发部门在送检前应重点自查以下三项:电池组是否通过GB31241-2022的单独认证、整车外壳是否使用UL94 V-0级及以上阻燃材料、控制器软件是否写入20km/h限速逻辑,这三项是型式试验中不合格率最高的环节。
结论10:具备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如北京清析技术研究院)出具的GB34668-2024全项型式试验报告,是生产企业申请CCC认证、参与政府招标及入驻主流电商平台的必备技术文件,报告有效期通常为一年。
GB34668-2024《电动平衡车安全技术规范》是电动平衡车行业首部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4年发布、2026年7月4日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电动平衡车的整车电气安全、机械安全、功能安全、环境适应性及关键零部件(电池、控制器、充电器)的安全要求,旨在消除电动平衡车在行驶、充电、存放等全生命周期内的安全隐患。
标准适用于以蓄电池为动力源、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轮、依靠驾驶人重心变化实现前进、后退和转向的电动平衡车,包括两轮自平衡车、带扶杆的平衡车以及电动独轮车等常见品类。不适用于:仅供残疾人士使用的电动轮椅、竞技体育专用的越野平衡车、以及设计时速超过20km/h且需上牌管理的电动摩托车类产品。
该标准在产品质量检验体系中扮演"一票否决"角色——产品若未通过GB34668-2024规定的任一强制性试验项目,即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得上市销售。
GB34668-2024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法律效力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将面临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具体监管层面,以下法规和规章直接引用了GB34668-2024作为判定依据:
1. 电动平衡车(Self-balancing Electric Scooter)
定义:以蓄电池为动力源,通过陀螺仪和加速度传感器感知驾驶人重心变化,实现自平衡行驶的轮式载人工具。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全文的适用对象,所有技术要求均围绕整车及其子系统展开。
为什么重要:若不明确其定义边界,容易与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混淆,导致适用错误的标准进行检验判定。
2. 最高设计车速(Maximum Design Speed)
定义:制造商在技术文件中声明的、车辆在平坦路面行驶时所能达到的最高速度,GB34668-2024规定该值不得超过20km/h。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判定超速保护功能是否有效的基准值,若实测车速超过设计值110%且无报警/限速动作,则判定不合格。
为什么重要:超速是引发平衡车失控摔伤事故的首要原因,限速要求直接关系使用者人身安全。
3. 电池管理系统(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 BMS)
定义:对电池组进行电压、电流、温度实时监控,并执行充放电管理、均衡控制和保护动作的电子控制单元。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要求BMS必须在电池温度达到60℃±2℃时切断充电回路,在放电状态下温度达到75℃±2℃时切断放电回路。
为什么重要:BMS失效是电动平衡车充电起火的主要诱因,该指标是型式试验中的重点考核项目。
4. 驻车平衡(Parking Balance)
定义:车辆在无人扶持状态下,依靠自身控制系统保持直立静止不倾倒的能力。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要求车辆在水平地面驻车时,应能保持平衡不少于5分钟,且期间车辆重心偏移不超过±5°。
为什么重要:驻车功能失效会导致车辆在停放时突然倾倒,造成财产损坏或砸伤周围人员。
5. 外壳阻燃等级(Enclosure Flame Retardant Class)
定义:依据GB/T2408-2008或UL94标准测试,塑料外壳材料抵抗火焰蔓延的能力分级,分为V-0、V-1、V-2等级别。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强制要求直接接触电池或电气线路的外壳部件阻燃等级须达到V-0级(垂直燃烧10秒内自熄),非直接接触部件不得低于V-1级。
为什么重要:若外壳阻燃等级不足,电池热失控时火焰将迅速蔓延至整车,加剧火灾危害。
6. 防水等级(Ingress Protection, IP)
定义:依据GB/T4208-2017标准,用IPXX代码表示的外壳防固体异物和防水能力等级。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要求整车防水等级不低于IPX4(防溅水),电池组防水等级不低于IPX7(短时浸水)。
为什么重要:防水等级不足会导致雨水渗入电池仓引发短路,IPX4是最低门槛,达不到即判不合格。
7. 型式试验(Type Test)
定义:为验证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全部技术要求,对代表性样品进行的完整试验,涵盖电气安全、机械安全、环境试验等全部检测项目。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CCC认证和监督抽查均以型式试验结果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唯一依据。
为什么重要:型式试验涵盖数十项检测,任何一项不通过即判定产品不合格,企业需整改后重新送检。
| 序号 | 检测项目 | 判定依据 | 判定参数及阈值 | 附加条件 |
| 1 | 最高设计车速 | 标准第5.2.1条 | 实测车速≤20km/h;超速报警触发点≤设计值110% | 报警声压级≥60dB(A) |
| 2 | 超速保护 | 标准第5.2.2条 | 超速后2秒内须触发限速或持续报警 | 报警持续时间≥30秒 |
| 3 | 驻车平衡 | 标准第5.3.1条 | 驻车保持时间≥5分钟;倾斜角≤±5° | 测试面水平度≤0.5° |
| 4 | 动态稳定性 | 标准第5.3.2条 | 在倾斜角≥30°的坡道上行驶、转向不倾倒 | 载荷75kg±5kg |
| 5 | 充电过温保护 | 标准第5.4.1条 | 电池温度≥60℃±2℃时切断充电回路 | 响应时间≤500ms |
| 6 | 放电过温保护 | 标准第5.4.2条 | 电池温度≥75℃±2℃时切断放电回路 | 响应时间≤1秒 |
| 7 | 过充保护 | 标准第5.4.3条 | 单体电芯电压≤4.35V±0.05V时切断充电 | 充电器输出≤规定值 |
| 8 | 过放保护 | 标准第5.4.4条 | 单体电芯电压≤2.5V±0.1V时切断放电 | 保护后静态功耗≤50μA |
| 9 | 短路保护 | 标准第5.4.5条 | 输出端短路后≤1秒内切断电路 | 恢复后功能正常 |
| 10 | 外壳阻燃 | 标准第5.5.1条 | 直接接触电池部件达V-0级;非直接接触达V-1级 | 按GB/T2408-2008测试 |
| 11 | 整车防水 | 标准第5.5.2条 | 整车≥IPX4;电池组≥IPX7 | 测试后绝缘电阻≥1MΩ |
| 12 | 绝缘耐压 | 标准第5.6.1条 | 带电部件与车身间施加500V/1min无击穿 | 泄漏电流≤0.5mA |
| 13 | 机械强度 | 标准第5.7.1条 | 外壳承受100N压力无破裂;跌落高度1m无损坏 | 跌落面为钢板 |
| 14 | 噪声限值 | 标准第5.8.1条 | 行驶噪声≤65dB(A) | 距车体1m处测量 |
| 15 | 电池组安全 | 标准第5.9.1条 | 须通过GB43854-2024全部测试 | 含挤压、针刺、热冲击 |
GB34668-2024标准文本共分为10章和5个附录,各章节规定内容如下:
| 章节/附录 | 标题 | 主要内容 |
| 第1章 | 范围 | 规定标准适用产品范围及不适用情形 |
| 第2章 | 规范性引用文件 | 列出GB/T2408、GB/T4208、GB43854等引用标准 |
| 第3章 | 术语和定义 | 电动平衡车、最高设计车速、驻车平衡等术语 |
| 第4章 | 分类与标记 | 按车轮数量、用途分类;规定产品铭牌标记内容 |
| 第5章 | 技术要求 | 全文核心章节,规定车速、平衡、电气、机械、环保等全部指标 |
| 第6章 | 试验方法 | 对应第5章每项技术要求的检测方法、仪器、条件 |
| 第7章 | 检验规则 | 出厂检验、型式试验项目及抽样方案 |
| 第8章 |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 产品铭牌、警示语、包装箱标识要求 |
| 第9章 | 质量承诺 | 制造商对产品安全性能的质保期限要求 |
| 第10章 | 参考文献 | 列出编写过程中参考的国际国内标准 |
| 附录A | 资料性附录 | 超速报警声音信号推荐频谱 |
| 附录B | 规范性附录 | 驻车平衡试验台技术参数 |
| 附录C | 规范性附录 | 电池组振动试验方法 |
| 附录D | 规范性附录 | 控制器过流保护试验电路 |
| 附录E | 资料性附录 | 产品使用说明书安全警示内容模板 |
第一代:GB/T34667-2017《电动平衡车通用技术条件》(推荐性)
2017年10月14日发布,2018年5月1日实施。这是我国首部电动平衡车产品标准,但性质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该标准首次定义了电动平衡车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但未涉及电池安全、防水等级、阻燃性能等关键安全指标。由于是推荐性标准,大量企业并未主动执行,导致市场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第二代:GB34668-2024《电动平衡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
2024年发布,2026年7月4日实施。从"通用技术条件"到"安全技术规范"的转变,标志着监管思路从"指导生产"升级为"底线约束"。主要变化包括:将车速限制从"建议值"变为"强制值";新增防水、阻燃、驻车平衡等安全项目;将电池组安全单独引用GB43854-2024强制标准;纳入CCC认证体系。该版本首次赋予标准行政处罚和召回的法律效力。
未来展望:行业预测下一轮修订将聚焦于智能网联功能的安全要求,如远程OTA升级的网络安全、自动驾驶辅助功能的功能安全等。同时,随着欧盟EN 17128:2024的发布,未来版本可能进一步协调国际标准,增加电磁兼容性(EMC)的具体限值要求。
试验原理:通过外部测速装置实时监测车轮转速,验证车辆在达到最高设计车速时,控制系统能否触发报警或主动限速。
试验装置:高精度光电测速仪(精度±1%)、声级计(IEC 61672-1型)、平坦测试跑道(长度≥50m,坡度≤0.5%)。
试样要求:充满电的整车样品1台,轮胎气压调至制造商规定值,配载75kg±5kg模拟驾驶人。
试验步骤:驾驶车辆从静止加速至最高设计车速,保持该速度匀速行驶30秒;记录车辆报警触发时的实际车速及报警声压级;若车辆具备限速功能,记录限速介入后的车速波动范围。
输出参数:报警触发车速(km/h)、报警声压级(dB(A))、限速后车速(km/h)。
工程意义:该试验直接考核车速控制逻辑的可靠性。若报警触发过晚或限速失效,产品将因无法有效防止超速而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
试验原理:将车辆置于专用驻车试验台上,不给车辆任何外力支撑,观察其能否在规定时间内保持直立状态不倾倒。
试验装置:驻车试验台(水平度≤0.5°)、倾角传感器(精度±0.1°)、计时器(精度±0.1秒)。
试样要求:电量在50%~100%之间的整车样品,无额外配载,车辆处于开机待机状态。
试验步骤:将车辆放置在试验台中央,启动车辆使其进入自平衡模式;待车辆稳定后,松开双手开始计时;记录车辆从开始计时到完全倾倒的时间;同时记录车辆在5分钟内的最大倾斜角度。
输出参数:驻车保持时间(分钟)、最大倾斜角(度)。
工程意义:驻车平衡能力反映了控制算法的鲁棒性和陀螺仪/加速度计的校准精度。驻车功能差的车辆在停放时突然倾倒,可能砸伤行人或损坏周边物品,是消费者投诉的高发问题。
试验原理:通过对电池组外部加热或大电流充放电,人为使电池温度上升至保护阈值,验证BMS能否及时切断电路。
试验装置:可编程直流电源、电子负载、恒温试验箱(温度精度±1℃)、热电偶温度采集仪(采样频率≥10Hz)、数据记录仪。
试样要求:完全充电的电池组样品1套(与整车控制器匹配),BMS软件版本为量产版本。
试验步骤:将热电偶贴附于电池组电芯表面中心位置;将电池组放入恒温箱,以1℃/min速率升温;当温度达到60℃±2℃时,观察BMS是否切断充电回路;继续升温至75℃±2℃,观察放电回路是否切断;记录保护动作温度及响应时间。
输出参数:充电切断温度(℃)、放电切断温度(℃)、保护响应时间(ms)。
工程意义:该试验是电池安全的核心防线。若BMS在温度超标时未及时动作,电池可能进入热失控状态,引发起火爆炸。该试验不合格将直接导致整车型式试验不通过。
试验原理:依据GB/T2408-2008规定的水平燃烧和垂直燃烧方法,测试外壳材料在标准火焰下的自熄时间及燃烧滴落物是否引燃脱脂棉。
试验装置:本生灯(火焰高度20mm±2mm)、燃烧试验箱(容积≥0.5m³)、脱脂棉垫、秒表、试样夹具。
试样要求:从成品外壳上裁取125mm×13mm×厚度≤13mm的标准试样5根,试样表面应平整无伤痕。
试验步骤:将试样垂直夹持,火焰施加10秒后移开;记录第一次燃烧时间t1和第二次燃烧时间t2;观察燃烧滴落物是否引燃下方300mm处的脱脂棉;重复测试5个试样,取最差值作为判定依据。
输出参数:燃烧时间t1+t2(秒)、是否引燃脱脂棉(是/否)。
工程意义:阻燃等级是电池热失控后阻止火灾蔓延的最后屏障。V-0级意味着材料在火焰移开后10秒内自熄且不产生引燃性滴落物,为人员逃生争取宝贵时间。
| 要求项 | 具体规定 |
| 试样类型 | 制造商量产状态的成品整车(含电池组、充电器);若电池组为外购件,须同时提供电池组的GB43854-2024检测报告 |
| 试样尺寸 | 整车外形尺寸以制造商产品说明书标注为准;外壳阻燃试验需额外提供125mm×13mm标准试样5根 |
| 试样数量 | 整车型式试验:3台(1台用于电气安全试验,1台用于机械与环境试验,1台用于备复检);电池组:6组(含备样);充电器:2个 |
| 状态调节 | 所有样品在温度23℃±2℃、相对湿度50%±10%环境下预处理24小时;电池组须先完成3次标准充放电循环活化 |
| 样品标识 | 每台样品须标注唯一编号、生产日期、产品型号;铭牌内容须与申请CCC认证时提交的铭牌样稿一致 |
| 配件要求 | 随车附带使用说明书(含安全警示内容)、充电器、装箱清单;说明书内容须符合附录E模板要求 |
| 软件版本 | 控制器软件版本号须与制造商提交的软件版本声明一致,并在检测报告中记录;检测期间不得远程升级 |
市场监管总局每年组织的电动平衡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将GB34668-2024作为唯一的检验判定依据。抽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在生产企业和市场流通领域分别抽样。检验项目覆盖标准第5章全部强制性技术要求,其中电池过温保护、驻车平衡、超速保护为必检项目。若发现A类不合格(涉及人身安全项目),将立即通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启动立案调查和召回评估程序。生产企业收到不合格通知后,有15个工作日的时间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复检费用由企业承担。
自2026年7月1日起,电动平衡车纳入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生产企业须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或经认监委指定的其他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委托具备CMA资质的实验室完成型式试验。认证流程通常为:提交申请与技术资料→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周期约4-6周)→认证机构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综合评价合格后颁发CCC证书。型式试验报告由检测机构直接出具,须包含GB34668-2024规定的全部检测项目及结论。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间每年须接受一次监督检查。
京东、天猫等主流电商平台已发布通知,要求2026年7月4日后上架的电动平衡车必须提供GB34668-2024的合格检测报告及CCC证书,否则强制下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电动平衡车采购招标文件中,也将GB34668-2024合规性列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未提供有效检测报告的投标人将被直接废标。检测报告须由具备CMA标志的第三方实验室出具,报告上须清晰标注标准编号、样品型号、检测结论及报告编号,采购方可通过国家认监委官网查询报告真伪。
电动平衡车制造商在新产品研发阶段,需将GB34668-2024的技术要求转化为内部设计规范。研发团队应重点关注:电池仓结构设计须满足IPX7防水要求,因此在密封设计和透气阀选型上需预留安全余量;外壳材料选型须从阻燃V-2级提升至V-0级,这会影响材料成本和外观工艺;控制算法须增加超速限速逻辑和驻车增强算法,需要与陀螺仪供应商协同调校。建议企业在设计定型前,委托北京清析技术研究院等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预测试,提前发现设计缺陷,避免正式型式试验失败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
Q1:电动平衡车在2026年7月4日后还能继续销售旧标准产品吗?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过渡期安排,2026年7月4日前已出厂或已进口的电动平衡车,若不符合GB34668-2024,可销售至2027年1月1日。但自2026年7月4日起生产的每一台新出厂产品,必须完全符合GB34668-2024并获得CCC认证。若您作为经销商,在2026年7月4日后采购产品,务必要求供应商提供CCC证书及符合GB34668-2024的型式试验报告,否则将面临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
Q2:我的平衡车最高时速是25km/h,能否通过调整软件限制到20km/h来通过检测?
不能。GB34668-2024第5.2.1条规定的最高设计车速以制造商在技术文件中声明的设计值为准,而非软件限速值。检测机构在试验时会检查控制器的底层程序,若发现软件存在解除限速的后门或隐藏模式,将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并记录为"软件作弊"。此外,标准第5.2.2条要求超速保护功能在车速超过设计值110%时触发,若设计值为25km/h,即使软件限速到20km/h,也无法通过超速保护试验。建议您重新设计电机功率和控制器参数,确保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0km/h。
Q3:我们的产品外壳使用的是ABS+PC合金材料,阻燃等级只有V-1级,是否一定不合格?
不一定。GB34668-2024第5.5.1条将外壳部件分为"直接接触电池或电气线路的部件"和"非直接接触部件"两类。若您的V-1级ABS+PC合金外壳仅用于不直接接触电池的装饰罩或挡泥板,则该部件满足V-1级即可通过。但电池仓壳体、控制器外壳等直接接触电气部件的零件,必须使用V-0级材料。建议您与结构设计团队确认外壳各部件的功能定位,针对直接接触部件更换为添加阻燃剂的V-0级材料(如阻燃PC/ABS),而非直接接触部件可继续使用现有材料以控制成本。
Q4:平衡车电池在夏天室外暴晒后温度超过60℃,BMS切断充电回路导致无法充电,这是否属于产品故障?
不属于故障,这正是GB34668-2024第5.4.1条要求的正常保护动作。标准规定电池温度达到60℃±2℃时BMS必须切断充电回路,以防止高温充电引发热失控。您遇到的情况是BMS在正确执行保护功能。建议您将车辆移至阴凉处等待电池自然冷却至45℃以下后再尝试充电。若电池温度已降至安全范围但BMS仍拒绝充电,则可能是BMS温度传感器漂移或故障,此时应联系制造商检修,而非自行绕过保护。
Q5:我们计划将产品出口欧盟,是否还需要满足GB34668-2024?
如果您的产品仅出口欧盟,不在中国境内销售,则不需要满足GB34668-2024,但需符合欧盟的机械指令2006/42/EC及协调标准EN 17128:2024。然而,若您计划同时在国内和欧盟市场销售同一型号产品,则需要同时满足两套标准的要求。GB34668-2024与EN 17128:2024在限速值、防水等级、电磁兼容等指标上存在差异(如EN 17128:2024要求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建议您分别进行两套标准的型式试验,并注意两套标准对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不同要求。北京清析技术研究院可为您提供GB34668-2024与EN 17128:2024的差异分析及双标准检测服务。
Q6:型式试验中机械强度试验的跌落高度是1米,这个高度是如何确定的?
GB34668-2024第5.7.1条规定的1米跌落高度,是基于对消费者实际使用场景的统计数据确定的。标准编制组在调研中发现,电动平衡车在上下台阶、搬运过程中最常见的跌落高度为0.8~1.2米。1米作为该范围的中值,兼顾了测试的严酷性和产品设计的可实现性。试验要求将整车从1米高度自由跌落到钢板表面,每个关键方向(前后左右)各跌落一次,试验后车辆应无破裂、变形,且电气功能正常。若您的产品在1米跌落后出现外壳破裂或电池移位,建议加强结构设计和缓冲材料。
Q7:我是一家检测机构的项目经理,想扩项GB34668-2024的检测能力,需要配备哪些主要设备?
扩项GB34668-2024检测能力,您需要按标准第6章要求配备以下核心设备:光电测速仪(精度±1%)、声级计(IEC 61672-1型)、驻车平衡试验台(含倾角传感器)、可编程直流电源(电压精度±0.1%)、电子负载(功率≥2kW)、恒温试验箱(温度范围-40℃~150℃,精度±1℃)、热电偶温度采集仪(采样频率≥10Hz)、水平垂直燃烧试验箱(符合GB/T2408-2008)、IPX4/IPX7防水试验装置、绝缘耐压测试仪(500V/1min)、跌落试验台(跌落高度可调至1m)。设备到位后,还需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扩项申请,并通过CNAS组织的现场评审和盲样测试,方可获得GB34668-2024的检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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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34668-2024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4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