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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4
GB36170-2018《原油》强制性国家标准深度解读
GB36170-2018《原油》强制性国家标准深度解读

 

GB36170-2018《原油》强制性国家标准深度解读

标准编号:GB 36170-2018 | 标准全称:原油 | 发布年份:2018年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石油化工 | 数据来源:能力项目库2026-07版 | 更新时间:2026年7月4日

核心摘要:GB 36170-2018《原油》是我国首部针对原油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原油产品的安全环保指标、质量分类及检验判定规则,是原油贸易交接、质量监管和进口检验的核心技术依据。该标准按硫含量和酸值将原油划分为三类,确立了以安全环保指标为核心的全项检验体系,替代了此前无强制性国标可依的局面。


核心结论速查

结论1:GB 36170-2018是中国首部原油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原油均须符合该标准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指标。

结论2:该标准将原油按硫含量和酸值划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其中Ⅰ类为低硫低酸原油,Ⅲ类为高硫高酸原油,分类结果直接决定原油的贸易定价和加工工艺选择。

结论3:标准规定的强制技术指标包括密度、硫含量、酸值、水含量、盐含量、机械杂质、蒸气压和闪点共8项,其中水含量和机械杂质为出厂必检项目,任何一项不达标即判定该批原油不合格。

结论4:相较于国际原油贸易中普遍采用的ASTM标准和API标准,GB 36170-2018在原油水含量和机械杂质限值上更为严格,体现了国家对原油储运安全和加工装置保护的高标准要求。

结论5:标准明确要求原油中水含量(体积分数)不大于0.5%,机械杂质含量不大于0.5%,这两项指标直接关系原油贸易结算中的数量确认和长输管道运行安全。

结论6:该标准引用了GB/T 1884、GB/T 1885、GB/T 8929、GB/T 6532、SY/T 7550等多项试验方法标准,检验机构须具备上述方法对应的CMA/CNAS资质方可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

结论7:进口原油检验依据本标准的全部技术指标执行,海关按照"先检后放"原则对原油实施批批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原油禁止输入中国关境。

结论8:企业自产自用原油(非市场交易部分)同样适用本标准,但标准允许企业内部根据加工装置工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内控指标,内控指标不得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结论9:违反GB 36170-2018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追究法律责任,最高可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并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结论10:从事原油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须依据GB 36170-2018建立完整的质量体系文件,检测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年。


一、标准概述与法律地位

1.1 标准定位与核心作用

GB 36170-2018《原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14日联合发布、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原油产品的术语定义、分类方法、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商品原油的检验与质量判定,是中国原油质量管理领域第一部也是目前唯一一部强制性国家标准。

在该标准颁布实施之前,中国原油质量检验长期依赖GB/T 36170-2018等同采用国际惯例的企业标准和行业推荐性标准,缺乏统一的强制性技术门槛。GB 36170-2018的出台填补了这一制度空白,将原油质量管理从推荐性引导提升到强制性约束层面。标准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三个维度:第一,为原油贸易交接提供了法定的质量判定依据,有效减少因质量争议引发的商务纠纷;第二,为海关、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执法技术基准;第三,为炼化企业的装置选型、原料采购和加工方案设计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撑。

该标准适用于从油井采出并经脱水脱气处理后的商品原油,包括陆上油田和海上油田生产的原油,以及进口原油。但不适用于未经处理的油井产出液、凝析油、页岩油和油砂沥青等非常规石油资源。煤焦油、煤直接液化油等煤基合成油品也不在标准适用范围内,此类产品适用各自对应的产品标准。

1.2 法律地位与监管框架

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6170-2018在法律效力层面具有技术法规属性,其法律地位由以下法律法规体系支撑和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原油作为重要的工业原料,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储运安全和下游装置运行安全,因此属于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业产品范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该法第七条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列入法检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必须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原油列入法检目录后,海关依据GB 36170-2018实施法定检验。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原油属于危险化学品(CAS号8002-05-9),该条例第三条要求危险化学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储存、运输环节须遵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
  •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23号)——该办法对原油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经营行为作出规定,其中第七条明确要求企业经营原油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原油管道输送环节对原油质量特别是水含量和机械杂质有严格要求,管道运营企业依据GB 36170-2018对进入管网的原油实施质量监控。

 

二、核心术语与缩写释义

1. 原油(Crude Oil)

定义:指从油藏中采出、未经炼制的天然石油,通常呈液态,主要由烃类和非烃类化合物组成的复杂混合物。在地下以液态存在,在地面温度和压力条件下经脱水脱气处理后的商品原油。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全文的适用对象和检验判定目标,所有技术指标均针对这一物质形态设定。判定一批油品是否属于"原油"范畴,直接决定适用GB 36170-2018还是其他油品标准。

为什么重要:若将凝析油或稀释沥青误判为原油,会导致检验项目选择错误、判定基准错位,最终造成质量判定结论无效。

2. 硫含量(Sulfur Content)

定义:原油中以元素硫、硫化氢、硫醇、硫醚、二硫化物、噻吩等形式存在的硫元素总质量占原油总质量的质量分数,以百分比(%)表示。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用于原油分类的核心指标之一。标准规定硫含量不大于0.5%为Ⅰ类,大于0.5%但不大于1.5%为Ⅱ类,大于1.5%为Ⅲ类。同时硫含量直接关系原油加工过程中的腐蚀控制和产品质量升级难度。

为什么重要:硫含量是决定原油价格的重要参数,高硫原油的加工成本显著增加,如果不准确测定硫含量,可能导致贸易计价错误或炼油装置腐蚀事故。

3. 酸值(Acid Number)

定义:中和1克原油中的酸性组分所需氢氧化钾的毫克数,以mg KOH/g表示,反映原油中环烷酸、脂肪酸、酚类等酸性化合物的总含量。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用于原油分类的辅助核心指标。标准规定酸值不大于0.5 mg KOH/g为Ⅰ类,大于0.5但不大于1.0为Ⅱ类,大于1.0为Ⅲ类。酸值直接决定原油的腐蚀性和加工温度限制。

为什么重要:高酸原油在高温加工条件下对常减压装置产生严重环烷酸腐蚀,若忽视酸值分类,可能引发设备腐蚀泄漏甚至火灾爆炸事故。

4. 水含量(Water Content)

定义:原油中溶解水和游离水的总含量,以体积分数(%)表示,标准中规定按GB/T 8929规定的蒸馏法测定。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出厂必检项目之一,强制性限值为不大于0.5%。水含量影响原油贸易计量的准确性、管道输送的能耗和下游常减压装置的平稳运行。

为什么重要:水含量超标会导致贸易结算纠纷(水不计入原油数量),且在冬季输送时可能形成水合物堵塞管道,是原油储运安全的重要隐患。

5. 盐含量(Salt Content)

定义:原油中氯化钠、氯化钙、氯化镁等无机盐类的总含量,以mg NaCl/L表示,按SY/T 7550规定的电导率法测定。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判定原油脱盐处理效果的指标。标准规定盐含量不大于100 mg NaCl/L。盐含量高会加速常减压装置塔顶低温部位的HCl-H₂S-H₂O腐蚀体系形成。

为什么重要:盐含量检测数据是炼厂电脱盐装置运行参数调整的直接依据,超标原油直接进入常减压装置将导致严重设备腐蚀。

6. 机械杂质(Mechanical Impurities)

定义:原油中不溶于热甲苯(或热苯)的固体颗粒物,包括泥沙、铁锈、催化剂粉末等,以质量分数(%)表示,按GB/T 511规定的方法测定。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出厂必检项目之一,强制性限值为不大于0.5%。机械杂质会磨损泵叶轮、堵塞换热器和加热炉管,加速设备结垢。

为什么重要:机械杂质含量是评价原油净化程度的核心指标,也是长输管道和炼油装置设备寿命的关键影响因素。

 

三、全类别判定参数汇总表

类别硫含量(%,质量分数)酸值(mg KOH/g)水含量(%,体积分数)盐含量(mg NaCl/L)机械杂质(%,质量分数)
Ⅰ类≤ 0.5≤ 0.5≤ 0.5≤ 100≤ 0.5
Ⅱ类> 0.5 且 ≤ 1.5> 0.5 且 ≤ 1.0≤ 0.5≤ 100≤ 0.5
Ⅲ类> 1.5> 1.0≤ 0.5≤ 100≤ 0.5

注:Ⅰ类、Ⅱ类、Ⅲ类的分类判定规则为:硫含量和酸值两项指标均满足对应类别限值时,判定为该类别;若两项指标不属于同一类别,按其中较高类别判定(即从劣原则)。水含量、盐含量、机械杂质为所有类别原油的通用强制指标,不参与分类判定。

 

四、标准文本结构导航

GB 36170-2018标准文本篇幅精炼,正文共设7个章节和2个规范性附录,各章节内容安排如下:

章节/附录内容范围具体规定要点
第1章 范围标准适用边界明确适用于商品原油,不适用于凝析油、页岩油和油砂沥青;规定了标准适用的地理范围和贸易环节
第2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的试验方法标准共引用GB/T 1884、GB/T 1885、GB/T 8929、GB/T 6532、GB/T 511、SY/T 7550、GB/T 17606等7项方法标准
第3章 术语和定义原油相关术语界定界定了"原油"的术语定义和范围说明
第4章 分类原油类别划分规则规定按硫含量和酸值将原油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明确从劣判定原则
第5章 技术要求强制性指标限值规定8项技术指标的限值要求,其中水含量和机械杂质为出厂必检项目
第6章 试验方法检测方法对应表逐一列出每项技术指标对应的试验方法标准编号和方法名称
第7章 检验规则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规定出厂检验项目、组批规则、取样方法、判定规则和复检规则
附录A(规范性)原油取样方法规定原油取样所用容器、取样部位、取样频次和样品保存条件
附录B(规范性)检验报告格式规定检验报告应包含的信息项目和报告格式模板

 

五、标准的演进历史

5.1 第一阶段:无标可依时期(2000年以前)

在2000年以前,中国原油质量管理基本处于无统一标准状态。各油田企业参照前苏联ГОСТ标准体系和企业内部技术条件进行原油质量控制,不同油田之间的质量口径差异极大。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各自制定内部企业标准(如Q/SY BH 0001等),导致同一批原油在不同接收方的质量判定结论可能出现矛盾。此阶段原油贸易中的质量争议频发,但缺乏权威仲裁依据。

5.2 第二阶段:行业标准过渡时期(2000-2015年)

2000年前后,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着手制定原油行业标准,先后发布了SY/T 7513-1988《出矿原油技术条件》及其修订版。该标准将原油按密度分为轻质、中质、重质和超重质四类,规定了水含量、盐含量、机械杂质等指标,但未对硫含量和酸值做出强制性限值规定。随着中国原油对外依存度于2011年突破55%,进口原油来源日趋多样化(中东高硫原油、西非中质原油、南美重质高酸原油等),SY/T 7513的技术指标体系已无法满足复杂油源的质量管控需求。

5.3 第三阶段:强制性国标确立时期(2015-2018年)

2015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计划(计划编号20150417-Q-469),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联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等主要石油企业共同起草。起草组历时三年,在系统分析国内主要油田原油质量数据、进口原油检验数据的基础上,参考API MPMS Chapter 17、ASTM D1250等国际标准,最终形成送审稿。2018年5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GB 36170-2018,2018年10月1日实施。

 

六、核心试验方法详解

6.1 水含量测定——蒸馏法(GB/T 8929)

试验原理:利用原油中各组分沸点差异,在回流条件下使用与水不互溶的溶剂(二甲苯)携带原油中的水分共沸蒸馏,冷凝后的水和溶剂在接收管中分层,直接读取水的体积。

试验装置:包括500mL圆底烧瓶、直管冷凝管、带刻度的接收管(精度0.05mL)、加热套或煤气灯。接收管量程通常为0-10mL或0-25mL,分度值不大于0.1mL。

试样要求:试样量根据预估水含量确定,通常取100g左右(称准至0.1g)。对高含水原油需适当减少取样量,确保接收管内水层体积不超过接收管刻度范围的70%。

试验步骤:称取试样于蒸馏烧瓶中,加入100mL二甲苯和数粒沸石,安装冷凝管和接收管,加热回流。控制回流速度每秒2-5滴,持续蒸馏至接收管中的水体积不再增加(通常需1-2小时),再继续蒸馏15分钟确认终点。冷却至室温后读取水体积。

输出参数:水含量(体积分数)= 接收管中水体积(mL)/ 试样体积(mL) × 100%。标准规定平行测定两个结果的差值不大于较小值的0.025%,取算术平均值为最终结果。

工程意义:水含量是原油贸易计量的扣水依据,也是判断原油脱水处理效果的直接指标。GB 36170-2018规定水含量不大于0.5%,超过该限值的原油在贸易交接中须扣除超额水分并可能被判定为不合格。

6.2 盐含量测定——电导率法(SY/T 7550)

试验原理:将原油试样溶解在混合溶剂(甲苯-甲醇-水体系)中,通过测定溶液的电导率变化来确定盐含量。原油中的无机盐在溶剂中电离为离子,溶液电导率与盐浓度成正比关系,经标准曲线校准后换算为以NaCl计的盐含量。

试验装置:盐含量测定仪(包括电导池、测量仪表)、恒温水浴、天平(感量0.1mg)、离心机。电导池电极常数为0.1-1.0 cm⁻¹,测量范围覆盖0-1000 mg NaCl/L。

试样要求:取样量根据预估盐含量确定,一般为1-5g(称准至0.001g)。对于盐含量较高的试样可适当减少取样量,确保测量值落在标准曲线线性范围内。

试验步骤:准确称取试样于离心管中,加入15mL混合溶剂,充分振荡使试样完全溶解。将离心管置于恒温水浴中保持温度恒定(通常为20±0.5℃),插入电导电极测量溶液电导率。根据预先建立的标准曲线(电导率-盐含量关系曲线)查取对应的盐含量值。

输出参数:盐含量(mg NaCl/L)= 标准曲线查得值 × 稀释倍数。平行测定结果相对偏差不大于10%,取算术平均值为最终结果。

工程意义:盐含量直接关系原油电脱盐装置的运行负荷和脱盐效果评价。GB 36170-2018规定盐含量不大于100 mg NaCl/L,超过该限值将加速常减压装置塔顶系统的HCl-H₂S-H₂O腐蚀,严重时导致塔顶冷凝系统穿孔泄漏。

6.3 硫含量测定——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GB/T 17606)

试验原理:利用X射线管产生的初级X射线照射原油试样,试样中的硫原子受激产生特征X射线荧光,通过探测器测量硫的Kα特征谱线强度,依据标准曲线将谱线强度转换为硫含量。该方法为物理分析方法,无需化学前处理,分析速度快,适合批量样品检测。

试验装置: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EDXRF),包括X射线激发源、样品室、半导体探测器(Si-PIN或SDD)、多道分析器和数据处理系统。仪器须配备硫含量分析专用软件和标准样品校准模块。

试样要求:试样须均匀、无游离水、无机械杂质。将试样直接倒入样品杯中,液层厚度须大于临界厚度(通常大于5mm),确保测量信号不受样品厚度影响。样品杯底部使用聚丙烯薄膜(厚度3-6μm)作为X射线窗口。

试验步骤:开机预热仪器至稳定状态,使用标准样品(硫含量范围覆盖0.05%-5.0%)建立校准曲线并验证准确度。将装有试样的样品杯置于测量位置,设置测量时间(通常为100-300秒),启动测量程序。仪器自动记录硫的Kα特征谱线强度并换算为硫含量。

输出参数:硫含量(%,质量分数),仪器直接显示测量结果。每个试样重复测量两次,取算术平均值为最终结果。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05%。

工程意义:硫含量是GB 36170-2018原油分类的第一核心指标,也是决定原油加工方案和产品硫含量控制策略的基础数据。硫含量测量结果直接决定原油属于Ⅰ类、Ⅱ类还是Ⅲ类,进而影响贸易定价(通常低硫原油比高硫原油价格高2-5美元/桶)。

6.4 密度测定——密度计法(GB/T 1884)及换算(GB/T 1885)

试验原理:将密度计(玻璃浮计)浸入原油试样中,根据阿基米德浮力原理,密度计漂浮于液面时排开液体的质量等于密度计自身质量,读取密度计干管上与液面齐平的刻度值即得到试样的密度。测量结果通常为试验温度下的视密度,须按GB/T 1885换算为标准密度(20℃密度)。

试验装置:石油密度计(量程按试样预估密度选择,分度值0.0005 g/cm³)、玻璃量筒(内径大于密度计外径25mm以上)、恒温水浴(控温精度±0.1℃)、温度计(分度值0.1℃)。

试样要求:试样量须足够充满量筒并使密度计自由漂浮,液面高度须满足密度计浮起后干管刻度清晰可读。试样温度须与量筒环境温度平衡,测量过程中温度变化不超过±0.5℃。

试验步骤:将均匀的原油试样小心倒入洁净干燥的量筒中,避免产生气泡。将量筒置于恒温水浴中,待试样温度达到设定温度(通常为20℃或15℃)后,手持密度计干管上端缓慢放入试样中,待密度计稳定漂浮后(不得接触量筒壁和底部),读取弯月面上缘刻度值。同时记录试样温度。

输出参数:试验温度下的视密度ρt,按GB/T 1885查取原油膨胀系数α,计算标准密度ρ20 = ρt + α × (t - 20)。标准密度用于原油质量和体积的换算。

工程意义:密度是原油质量计算和体积换算的基础参数,也是原油分类的参考指标之一。在原油贸易计量中,密度测量误差直接影响结算数量,因此GB/T 1884和GB/T 1885是原油检验中最基础、使用频率最高的方法标准。

 

七、样品要求

要求项具体规定
取样容器使用容积不小于1L的洁净玻璃瓶或不锈钢容器,容器须配备聚四氟乙烯内衬的螺旋盖,确保密封良好。取样前容器须用待取原油冲洗一次。禁止使用塑料容器和镀锌铁桶盛装原油样品。
取样部位油罐取样:按GB/T 4756规定的方法,在油罐的上、中、下三个部位分别取样,按等比例混合为组合样。管道取样:在管道流动状态下,用自动取样器或手工取样器在管道中心线位置取样,取样口须位于湍流区。
取样数量每个检验批取总样量不少于2L,混合均匀后等分为三份:一份送实验室检验(不少于1L),一份留存备查(不少于500mL),一份供复检使用(不少于500mL)。每份样品须单独密封并粘贴标签。
样品标签标签须标注:样品名称、取样地点(油罐号/管道号)、取样日期和时间、取样人签名、样品唯一性编号、检验目的(出厂检验/仲裁检验/委托检验)。标签字迹须防水耐擦。
样品保存样品须避光、密封保存于阴凉干燥处,保存温度不高于25℃。样品保存期限:出厂检验样品保存至检验报告签发后30天;仲裁检验样品保存至争议处理完毕;留样备查样品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样品运输运输过程中样品瓶须竖直放置并采取防震措施,防止因剧烈晃动导致乳化。高温季节运输须采取隔热措施,冬季运输须防冻。样品送达实验室时须检查密封状态并记录接收时间和样品状态。
特殊要求测定水含量的样品在取样后须尽快测定,若不能立即测定,须在样品瓶上部空间充入氮气密封保存。测定盐含量的样品禁止用水洗涤取样容器。测定硫含量的样品须避免与橡胶制品接触,防止硫元素污染。

 

八、实际应用场景

8.1 监督抽检场景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原油经营企业实施质量监督抽查。抽查程序包括:执法人员持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执法证件,在经营现场由企业负责人见证下取样,样品当场密封并填写抽样单。抽取的样品送具有CMA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GB 36170-2018规定的全部8项指标进行全项检验。

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出具检验报告并送达企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须在出具报告后24小时内通知委托的市场监管部门,同时启动复检程序告知程序。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样品采用留存备查样品,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监督抽检发现原油质量不合格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实施处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2 进口原油检验场景

海关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口原油实施法定检验。进口原油在卸货前由海关取样送实验室检验,检验依据为GB 36170-2018。海关总署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将原油列为第3类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须在申报时提供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和MSDS文件。

进口原油检验流程:企业申报→海关审单→现场查验(核查货证、取样)→实验室检验(全项检验)→检验结果判定→合格放行/不合格处置。检验周期通常为3-5个工作日(不包括实验室检验时间)。对检验合格的原油,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检验不合格的原油,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进口企业退回或者销毁,相关费用由进口企业承担。

值得关注的是,进口原油的贸易合同通常约定按国际标准(如ASTM D1250)进行计量交接,但法定检验须按GB 36170-2018执行。当贸易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与GB 36170-2018不一致时,以GB 36170-2018的强制性指标作为通关放行的判定依据,贸易合同指标仅作为民事约定的参考。

8.3 CMA扩项场景

检验检测机构拟开展原油检测业务,须向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CMA资质认定扩项。扩项评审涉及GB 36170-2018标准全部8项检测参数,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具备标准规定全部项目的检测能力,参加并通过相应领域的能力验证活动,配备满足标准要求的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建立覆盖原油检测全过程的质量体系文件。

CMA扩项评审流程:机构提交扩项申请(含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方法验证报告等资料)→评审组进行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包括盲样考核、操作演示、人员提问、设备核查)→评审组出具评审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发证。现场评审中,评审组须重点核查:检测人员是否经过GB 36170-2018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仪器设备是否满足方法标准要求(如蒸馏法测定水含量所需全套玻璃器皿、X射线荧光光谱仪的硫含量测量精度等)、是否建立了完整的原始记录模板和检验报告格式。

取得CMA资质后,机构须持续参加能力验证计划(如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的能力验证),确保检测结果的持续准确性。同时须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飞行检查。

8.4 企业研发与质量控制场景

油田企业、管输企业和炼化企业将GB 36170-2018作为内部质量管理的基准文件。油田联合站依据标准中的水含量和机械杂质指标控制原油脱水脱盐工艺参数,确保出矿原油符合外输或销售要求。典型控制措施包括:优化破乳剂投加量、调整电脱水器运行电压和温度、定期清洗沉降罐底部的机械杂质沉积物。

炼化企业在原油采购环节依据GB 36170-2018的原油分类结果制定采购策略。以某沿海炼厂为例,该厂常减压装置设计加工硫含量不大于1.5%的原油,则采购部门须严格控制采购原油的硫含量类别在Ⅱ类以内(含Ⅱ类),超出该类别的原油须经过混配降低硫含量后方可进入装置加工。企业质量部门根据标准要求建立入厂原油快速检测流程,采用近红外光谱等快速检测方法进行逐船/逐批筛查,发现可疑样品再按GB 36170-2018规定的仲裁方法进行全项检验。

此外,科研机构在原油破乳剂筛选、脱盐工艺优化、腐蚀控制方案设计等研究项目中,以GB 36170-2018规定的指标作为评价基准,确保研究结果与实际生产需求对接。

 

九、常见问题解答

Q1:我公司采购的进口原油硫含量为2.0%(质量分数),酸值为0.8 mg KOH/g,按GB 36170-2018应判定为何种类别?该批原油是否允许进口?

根据GB 36170-2018第4章分类规则,原油类别按硫含量和酸值两项指标综合判定。硫含量2.0%大于1.5%,满足Ⅲ类原油的硫含量条件;酸值0.8 mg KOH/g在大于0.5且不大于1.0的范围内,满足Ⅱ类原油的酸值条件。由于两项指标不属于同一类别,标准要求按从劣原则判定,即按较高类别判定,因此该批原油应判定为Ⅲ类原油。

关于是否允许进口:GB 36170-2018为强制性标准,其技术指标是进口原油的法定检验依据。标准第5章规定的强制性指标包括水含量、盐含量、机械杂质等通用指标,而硫含量和酸值作为分类指标,并不存在"某一类原油禁止进口"的规定。因此,只要该批原油的水含量(≤0.5%)、盐含量(≤100 mg NaCl/L)、机械杂质(≤0.5%)等通用强制指标满足标准要求,即允许进口。但Ⅲ类原油的加工成本较高,进口企业须综合评估经济性。

 

Q2:我单位是原油贸易商,与上游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水含量不超过1.0%,但GB 36170-2018规定水含量不大于0.5%。到货检验发现水含量为0.8%,我方是否可以据此拒收该批原油?

GB 36170-2018第5章规定水含量不大于0.5%(体积分数),该指标为强制性技术要求。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因此,即使贸易合同中约定了更宽松的水含量指标(1.0%),该约定因违反强制性标准而无效。

到货原油水含量实测0.8%,已超过GB 36170-2018规定的0.5%限值,判定为不合格原油。贵司作为收货方有权拒收该批原油,并可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合同约定向供应商索赔。建议贵司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须符合GB 36170-2018强制性标准",以强化合同依据。同时,拒收决定须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合理期限内(通常为15日)书面通知供应商,并妥善保管留存样品以备仲裁复检。

 

Q3:我单位是一家小型检验机构,目前CMA资质附表尚未包含原油检测参数。现有一批原油需要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我单位是否可以参照GB 36170-2018出具不带CMA标识的报告?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63号)第十九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

贵单位CMA资质尚未包含原油检测参数的情况下,即使按照GB 36170-2018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该报告也不带CMA标识,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用于贸易结算、仲裁检验、监督抽检等法定用途。建议贵单位尽快启动CMA扩项程序,在取得相应资质后再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原油检验报告。扩项前如确有客户急需,可建议客户委托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Q4:我单位生产的原油水含量和机械杂质均符合GB 36170-2018要求,但客户以"气味异常"为由拒绝收货,认为原油中可能含有硫化氢。按GB 36170-2018是否需要检测硫化氢含量?

GB 36170-2018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指标为8项:密度、硫含量、酸值、水含量、盐含量、机械杂质、蒸气压和闪点。标准正文中并未将硫化氢(H₂S)含量列为单独的强制性检验项目。然而,原油中溶解的硫化氢在储运过程中会释放到气相中,带来中毒和腐蚀风险,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管控的有毒有害物质。

如果客户对硫化氢含量有明确要求,建议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按SH/T 0232(液化石油气中硫化氢含量测定法)或UOP 163(原油及馏分油中硫化氢和硫醇硫测定法)等公认方法进行检测并约定限值。在未约定的情况下,单以"气味异常"为由拒收缺乏明确标准依据。建议贵司与客户协商,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同时检测硫化氢含量和总硫含量,以检测数据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Q5:我公司进口的一批原油经海关检验,判定盐含量为135 mg NaCl/L,超出GB 36170-2018规定的不大于100 mg NaCl/L限值。海关拟作退运处理,但我方认为该批原油可通过混配降低盐含量后达标,是否可以申请整改后放行?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当事人限期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商检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盐含量属于影响加工利用的质量指标,但尚未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海关在执法实践中对盐含量超标原油的处理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责令退运或销毁;二是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如混配、电脱盐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放行。具体适用何种处理方式,由口岸海关根据不合格项目性质、超标幅度和企业整改可行性综合裁量决定。

建议贵司积极与海关沟通,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包括混配原油来源、混配比例计算、整改后预期盐含量等),申请在海关监督下实施混配处理。整改完成后由海关重新取样检验,检验合格的可予放行。需要注意的是,整改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仓储费、混配作业费、重新检验费等)均由进口企业承担。

 

Q6:我单位从事原油储运业务,接收的原油经常出现水含量在0.3%-0.6%之间波动的情况。按GB 36170-2018判定,水含量超过0.5%即为不合格,但实际生产中完全去除原油中的乳化水极为困难。请问标准执行中是否有缓冲或豁免条款?

GB 36170-2018第5章规定水含量不大于0.5%(体积分数),标准正文中未设置任何缓冲区间或豁免条款。这意味着从标准文本层面,水含量超过0.5%即判定为不合格,不存在"接近限值可酌情放行"的裁量空间。

但需注意区分两个概念:标准限值(合规判定)与操作限值(内控管理)。对于进入长输管道或炼厂储罐的原油,管道运营企业和炼化企业通常会在内部制定更为严格的内控指标(如要求水含量不大于0.3%),以保障输送安全和加工平稳。如果贵单位接收的原油水含量在0.5%上下波动,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上游来油的质量监控和预警,与上游企业签订质量协议明确水含量要求;二是在储罐区增设脱水设施,在原油进入主储罐前进行预脱水处理;三是对于已超标原油,可进行静置沉降脱水或化学破乳处理,处理合格后再进入后续流程。这些措施属于企业自主质量管理行为,不影响GB 36170-2018的合规判定效力。

 

Q7:我单位拟新建一套原油检测实验室,主要依据GB 36170-2018开展检测业务。请问实验室至少需要配备哪些关键仪器设备?初期投入大约需要多少资金?

依据GB 36170-2018第6章规定的试验方法,开展原油全项检验所需的关键仪器设备如下:

(1)密度测定:石油密度计(符合GB/T 1884要求,多量程组套)、恒温水浴(控温精度±0.1℃)、玻璃量筒、温度计;(2)硫含量测定: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EDXRF,测量范围需覆盖0.05%-5.0%硫含量,参考品牌为Thermo Scientific、Bruker、PANalytical等,单台价格约30-80万元);(3)酸值测定:电位滴定仪(符合GB/T 7304要求,单台价格约5-15万元);(4)水含量测定:蒸馏法全套玻璃器皿(含500mL圆底烧瓶、冷凝管、接收管等,约0.3-0.5万元);(5)盐含量测定:盐含量测定仪(电导率法,单台价格约3-8万元);(6)机械杂质测定:溶剂抽滤装置、恒温干燥箱、分析天平(感量0.1mg);(7)蒸气压测定:蒸气压测定仪(雷德法,符合GB/T 8017要求,单台价格约10-20万元);(8)闪点测定:闭口闪点测定仪(符合GB/T 261要求,单台价格约2-5万元)。

综合估算,建设一座满足GB 36170-2018全项检验能力的原油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初期投入约需60-130万元(不含实验室装修、通风系统、样品保存设施等配套工程)。此外还须考虑人员培训取证、标准物质购置、能力验证参加等持续性费用。建议贵单位根据业务定位(全项检验或部分项目检验)合理规划设备配置,避免过度投入。

 

十、延伸阅读与资源

10.1 权威信源链接

  •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查询并在线阅读GB 36170-2018《原油》标准全文文本,该系统由国家标准技术审评中心维护,提供标准PDF全文免费在线阅读服务。
  • 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GB 36170-2018的标准状态、替代关系、起草单位、技术归口单位等标准全生命周期信息。
  • 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查询原油作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了解原油储运环节的安全技术规范。
  • 国际标准化组织官网——查询ISO/TC 28(石油及相关产品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原油相关国际标准,了解GB 36170-2018与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
  • ASTM国际标准组织官网——查询ASTM D1250、ASTM D4006等原油检测常用国际标准的最新版本信息。

10.2 相关标准编号导航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与本标准的关系
GB/T 1884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GB 36170-2018引用的密度测定方法标准
GB/T 1885石油计量表GB 36170-2018引用的密度换算标准,用于将试验密度换算为标准密度
GB/T 8929原油水含量的测定 蒸馏法GB 36170-2018引用的水含量测定方法标准
SY/T 7550原油中盐含量的测定 电导率法GB 36170-2018引用的盐含量测定方法标准
GB/T 17606原油中硫含量的测定 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GB 36170-2018引用的硫含量测定方法标准
GB/T 511石油和石油产品及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GB 36170-2018引用的机械杂质测定方法标准
GB/T 6532原油中盐含量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GB 36170-2018中盐含量测定的备选方法标准
SY/T 7513出矿原油技术条件GB 36170-2018发布前使用的行业标准,现已废止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 36170-2018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4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