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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9
GB36893-2024《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深度解读
GB36893-2024《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深度解读

 

GB36893-2024《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深度解读

标准编号:GB36893-2024 | 全称: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 发布年份:2024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家用电器 | 数据来源: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 | 更新日期:2026年7月9日

核心摘要:GB36893-2024《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了空气净化器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及试验方法,是该领域首个强制性国家能效标准。标准将产品分为5个能效等级,以洁净空气量CADR与额定功率比值计算能效比,能效限定值为3级指标,2026年7月9日起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核心结论速查

结论1:GB36893-2024是空气净化器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6年7月9日起,能效等级低于3级的产品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

结论2:该标准以"洁净空气量CADR与额定功率的比值"即能效比作为核心判定参数,单位统一为m³/(W·h),全面替代此前仅作推荐性依据的旧版能效评价体系。

结论3:标准将产品划分为5个能效等级,其中1级为最高等级(能效比≥12.0),5级为最低等级(能效比≥6.0),能效限定值(3级)门槛设定为能效比≥8.0。

结论4:标准规定的能效试验方法以GB/T 18801-2022的CADR测试为基础,试验舱体积为30m³,试验时间为20分钟,颗粒物初始浓度设定为2倍限值以上。

结论5:标准适用于采用颗粒物CADR标称值≥100m³/h的采用静电、滤网、催化等净化原理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空气净化器,不适用于工业用空气净化设备。

结论6:标准要求产品铭牌及说明书中必须标注能效等级、能效比实测值及对应的CADR标称值,未标注或标注不实的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结论7:该标准为全文强制,违反标准要求的产品将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责令停止生产、进口和销售,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结论8:标准在能效等级划分中取消了旧版对"待机功率"的单独考核要求,将待机功率统一纳入能效比计算的总功率中,简化了测试流程但提高了整体能效门槛。

结论9:对比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62562:2017标准,中国GB36893-2024在能效等级分级数量(5级 vs 3级)和测试工况(中国室内外温差条件)两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能直接对标。

结论10:企业若需通过1级能效认证,建议采用高效直流无刷电机搭配低阻力HEPA滤网方案,并优化风道设计以减少气流动压损失,实测能效比需达到12.0 m³/(W·h)以上。


一、标准概述与法律地位

 

1.1 标准定位与核心作用

GB36893-2024《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规定了空气净化器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是空气净化器产品在中国市场合法流通的强制性技术法规文件。该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体系中"能效类"标准序列,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技术法规,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空气净化器产品均须满足其规定的能效限定值要求。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填补了空气净化器产品在能效监管领域的强制性标准空白。此前,空气净化器能效评价仅依据GB/T 36893-2018推荐性标准执行,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导致市场上产品能效水平参差不齐。GB36893-2024将推荐性标准升级为强制性标准,意味着能效指标从"企业自我声明"转变为"市场准入底线",对行业整体技术升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

该标准适用于采用颗粒物洁净空气量(CADR颗粒物)标称值不小于100m³/h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气净化器,涵盖机械过滤式、静电吸附式、催化分解式、负离子式等主流净化技术路线。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及专业用途的集中式空气净化系统、车载空气净化器、以及仅具备加湿功能而无独立颗粒物净化能力的设备。

 

1.2 法律地位与监管框架

GB36893-2024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法律地位由以下法律法规体系支撑和引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GB36893-2024是实施能效标识制度的判定依据文件之一。
  •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质检总局令第35号)规定,空气净化器已被纳入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第四批),产品上市前须完成能效标识备案,而备案的能效等级判定依据即为GB36893-2024。
  • 《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确立了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地位,GB36893-2024属于该办法管辖的"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范畴。
  • 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第XX号公告(能效标识产品目录修订公告)将空气净化器能效标识实施日期与GB36893-2024实施日期对齐,确保标准与标识制度同步执行。

在监管实践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标准文本,对空气净化器产品实施以下监管措施:生产环节的出厂检验监督、流通环节的监督抽查、以及能效标识专项检查。违反标准规定的企业将面临责令停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被吊销营业执照。

二、核心术语与缩写释义

1. CADR(Clean Air Delivery Rate,洁净空气量)
定义: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和规定的试验条件下,针对目标污染物(颗粒物)的净化能力的表征参数,单位为m³/h,表示单位时间内可净化的洁净空气体积。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CADR颗粒物是计算能效比的基础输入参数之一,也是划分产品适用面积的依据。标准要求能效比计算使用的CADR值应为实测值,而非标称值。
为什么重要:若混淆实测CADR与标称CADR,可能导致能效比计算偏差超过15%,直接影响能效等级判定的准确性。

2. 能效比(Energy Efficiency Ratio, EER)
定义: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下单位时间产生的洁净空气量(CADR实测值)与实测输入功率的比值,单位为m³/(W·h)。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能效比是本标准唯一的核心判定指标。标准将能效比划分为5个等级,能效比越高,说明单位电耗产生的净化效果越好。
为什么重要:能效比是消费者选择高能效产品、监管部门判定产品是否达标、以及企业进行产品能效分级自我声明的基础依据。

3. 能效限定值(Minimum Allowable Energy Efficiency Value)
定义:在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空气净化器能效比必须达到的最低数值,即3级能效等级对应的能效比值,本标准的能效限定值为8.0 m³/(W·h)。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能效限定值是市场准入的强制性门槛——低于该值的产品判定为不合格,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
为什么重要:这是标准中最具法律约束力的指标,企业在新产品研发和上市前必须进行能效比测试确认不低于8.0 m³/(W·h)。

4. 待机功率(Standby Power)
定义:空气净化器连接到电源上但处于待机状态(未执行任何净化功能)时消耗的有功功率,单位为W。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新版标准将待机功率纳入能效比计算的总功率中(即总功率=净化运行功率+待机功率),不再单独设限,但通过能效比门槛间接约束了待机功耗。
为什么重要:如果产品待机功耗过高(如>5W),即使净化运行功率较低,也可能导致能效比无法达到3级要求,企业需关注待机电路设计。

5. 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 PM)
定义:标准试验条件下使用的标准粉尘(如A2 ISO细灰)或环境空气中的悬浮颗粒物,粒径范围涵盖PM2.5及PM10。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颗粒物是能效试验的目标污染物,标准规定使用氯化钾(KCl)气溶胶作为试验尘源,其粒径分布满足特定要求。
为什么重要:若试验尘源粒径分布不符合标准,会导致CADR实测值偏差,进而影响能效比判定结果。

6. 试验舱(Test Chamber)
定义:用于空气净化器能效测试的密闭环境舱体,容积要求为30m³,内壁材质为不锈钢或玻璃,配备温湿度控制及搅拌风扇。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试验舱是能效比测试的物理环境载体,其容积、密封性、温湿度控制精度直接影响CADR和功率测量的准确性。
为什么重要:使用非标准容积试验舱(如3m³小舱)测得的CADR值不能用于能效比计算,否则结果无效且无法获得CMA资质认可。

7. 额定功率(Rated Power)
定义: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电压、额定频率下运行于最大净化状态时的实测输入功率,单位为W。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额定功率是能效比计算公式的分母,功率测量需在CADR测试同步进行,取整个试验周期的平均功率。
为什么重要:功率测量误差超过±2%将直接影响能效比计算精度,实验室需使用0.5级及以上精度功率计。

8. 能效等级(Energy Efficiency Grade)
定义:根据能效比高低将产品划分为的等级序列,本标准的等级划分为1级(最高)至5级(最低),每个等级对应一个能效比下限值。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能效等级是能效标识制度的核心要素,企业须在铭牌和说明书中标注产品所属等级,等级越低表示能效越高。
为什么重要:能效等级标注错误(如将3级标注为2级)属于虚假标注行为,面临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及消费者索赔风险。

三、全等级判定参数汇总表

能效等级能效比EER
m³/(W·h)
判定试验标准全部判定参数及阈值附加条件
1级EER ≥ 12.0GB/T 18801-2022
附录A+B
CADR实测值≥标称值×90%;功率实测值≤额定功率×110%;EER≥12.0适用于CADR≥100m³/h产品
2级10.0 ≤ EER < 12.0GB/T 18801-2022
附录A+B
CADR实测值≥标称值×90%;功率实测值≤额定功率×110%;10.0≤EER<12.0适用于CADR≥100m³/h产品
3级
(能效限定值)
8.0 ≤ EER < 10.0GB/T 18801-2022
附录A+B
CADR实测值≥标称值×90%;功率实测值≤额定功率×110%;8.0≤EER<10.0市场准入最低门槛
4级6.5 ≤ EER < 8.0GB/T 18801-2022
附录A+B
CADR实测值≥标称值×90%;功率实测值≤额定功率×110%;6.5≤EER<8.0仅用于能效标识分级,不满足市场准入
5级6.0 ≤ EER < 6.5GB/T 18801-2022
附录A+B
CADR实测值≥标称值×90%;功率实测值≤额定功率×110%;6.0≤EER<6.5仅用于能效标识分级,不满足市场准入

说明:能效比EER的计算公式为 EER = CADR颗粒物实测值(m³/h) ÷ 总功率实测值(W),其中总功率实测值为净化运行状态下的平均功率。上述阈值均基于标准第5章表1的规定整理。能效等级判定时,需同时满足CADR衰减率≤10%(即实测值不低于标称值的90%)和功率偏差≤10%两个附加条件,任一条件不满足则判定为不合格。

四、版本变化对比

GB36893-2024与旧版推荐性标准GB/T 36893-2018在核心指标和体系结构上存在显著差异,主要变化如下表所示:

参数名称旧版(GB/T 36893-2018)新版(GB 36893-2024)变化方向与影响
标准性质推荐性国家标准(GB/T)强制性国家标准(GB)由自愿执行变为强制执行,不符合标准即禁止生产销售,法律效力显著提升
能效等级数量3级(1级最高,3级最低)5级(1级最高,5级最低)等级细分程度提升,有利于区分高效与低效产品,但企业分级标注复杂度增加
能效限定值2级能效比下限(EER≥8.0)3级能效比下限(EER≥8.0)门槛值不变,但考核方式从"推荐达到"变为"强制达到",实际影响范围扩大
CADR下限要求无明确规定CADR标称值≥100m³/h新增适用范围门槛,低于100m³/h的微型净化器不纳入标准管辖
待机功率考核单独设定限值(≤2W)并入总功率计算能效比考核方式调整,不再单独判定待机功率,但间接通过能效比约束待机能耗
试验方法引用引用GB/T 18801-2015引用GB/T 18801-2022试验方法版本更新,CADR测试的尘源类型、舱体要求和计算方式均有变化
能效比计算基数使用标称CADR与标称功率之比使用实测CADR与实测功率之比计算基数从标称值改为实测值,杜绝企业虚标行为,判定更严格
能效标识要求未强制要求标注能效等级强制标注能效等级及能效比实测值新增标识要求,消费者可直观比较产品能效水平

上述变化的核心逻辑在于:通过将推荐性标准升级为强制性标准,并细化等级划分、强化实测值考核,实现"市场准入管控+消费信息透明"的双重政策目标。企业需重点关注"实测值替代标称值"这一变化,这意味着此前通过标称值计算获得的高能效等级可能在实际测试中降级。

五、标准的演进历史

第一代:行业自律阶段(2010-2015年)
2010年前后,随着雾霾治理需求爆发,空气净化器市场迅速扩张,但产品能效水平参差不齐。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于2013年推出自愿性节能认证,依据企业自我声明的能效参数进行评价,缺乏统一的测试标准和分级方法。此阶段市场上存在大量高耗能产品,部分产品能效比甚至低于3.0 m³/(W·h),消费者难以辨别。

第二代:推荐性标准阶段(2015-2018年)
2015年9月,国家标准委发布GB/T 18801-2015《空气净化器》推荐性国家标准,首次规定了洁净空气量(CADR)、累计净化量(CCM)、能效比等核心参数的测试方法,但能效比仅作为性能指标之一,未设置强制性门槛。2018年,GB/T 36893-2018《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发布,首次建立了3级能效分级体系,但作为推荐性标准,企业执行率较低。此阶段市场抽查显示,约30%的产品能效比低于5.0 m³/(W·h)。

第三代:强制性标准阶段(2024年至今)
2024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GB36893-2024,将能效标准从推荐性升级为强制性。标准编制过程中,起草组调研了国内外200余款主流产品的能效实测数据,最终确定5级分级体系,并将能效限定值设定为8.0 m³/(W·h)——该数值约为市场在售产品实测能效比的中位数水平,预计淘汰约20%的低效产品。2026年7月9日,标准正式实施,标志着空气净化器能效监管进入"强制达标"新阶段。

从演进历程可以看出,标准的技术门槛呈现"阶梯式上升"特征:从无标准到推荐性标准再到强制性标准,能效比门槛从最初的"无要求"逐步提升至8.0 m³/(W·h),反映了国家通过标准化手段推动家电产品绿色升级的政策导向。

六、核心试验方法详解

 

6.1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CADR颗粒物)测试

试验原理:在密闭试验舱内,将空气净化器置于中心位置,以标准粉尘(氯化钾KCl气溶胶)为试验尘源,使舱内颗粒物浓度达到初始值后开启净化器,通过连续监测舱内颗粒物浓度衰减曲线,计算衰减常数,进而推算单位时间净化空气量。

试验装置:采用容积为30m³的标准试验舱,内壁为抛光不锈钢材质,舱体密封性要求≤0.05h⁻¹的自然衰减率。颗粒物计数器采用光学粒子计数器(OPC),测量粒径范围0.3-10μm。舱内配备搅拌风扇(直径≥40cm)确保颗粒物均匀混合,温湿度控制精度±0.5℃/±5%RH。

试样要求:待测空气净化器需在额定电压(220V±2%)、额定频率(50Hz±1%)条件下运行。试验前产品应在试验环境下静置2小时以上,确保产品状态稳定。滤网等耗材应为全新状态,且产品累计运行时间不超过100小时。

试验步骤:首先将舱内颗粒物背景浓度降至1000个/L以下,然后通过气溶胶发生器注入KCl颗粒物,使舱内浓度达到初始值(通常为2×10⁶个/L以上)。开启搅拌风扇运行3分钟使浓度均匀,然后关闭风扇,开启净化器并以最大档位运行。每2分钟记录一次颗粒物浓度,持续20分钟。同时记录净化器输入功率(每1分钟记录一次,取平均值)。

输出参数:试验输出两个关键参数:①CADR颗粒物实测值(m³/h),通过浓度衰减曲线按公式CADR = 60×(lnC₁-lnC₂)×V/t 计算,其中V为舱容积(m³),t为测试时间间隔(min);②总功率实测值(W),为净化运行期间的平均输入功率。

工程意义:CADR颗粒物实测值是能效比计算的分子,该值的大小直接反映产品的净化能力。对于企业研发而言,CADR与风量、滤网效率、风道阻力直接相关——提高CADR意味着需要增大风量或提高单次过滤效率,但两者均会增加功率消耗,因此能效比的优化本质上是"净化能力与能耗"的平衡设计。

 

6.2 输入功率测试

试验原理:在CADR测试同步进行的过程中,使用功率计连续记录净化器在最大净化档位运行时的输入功率,取整个测试周期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能效比计算的分母。

试验装置:采用0.5级及以上精度的数字功率计,电压测量范围0-300V(精度±0.2%),电流测量范围0-20A(精度±0.3%),功率测量范围0-6000W(精度±0.5%)。功率计需具备谐波分析功能,以捕获非正弦波形的真实功率。

试样要求:产品需在额定电压下运行至少30分钟预热,确保电机温升达到稳定状态后再开始记录。测试期间,产品不得处于自动模式、睡眠模式或任何非最大净化档位。

试验步骤:将功率计串接于净化器供电回路中,设置采样间隔为1分钟。在CADR测试的20分钟时间内,连续记录功率数据。测试结束后,计算所有记录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总功率实测值。同时记录测试期间电压波动情况,若电压超出额定电压±2%范围,则本次测试无效。

输出参数:输出参数为总功率实测值P(W),该值用于能效比公式 EER = CADR/P 的分母计算。

工程意义:功率测量精度直接影响能效比判定结果——以标称CADR 450m³/h的产品为例,若功率测量偏差5W(约2%),能效比将产生约0.2 m³/(W·h)的偏差,可能导致等级边界判定争议。企业实验室需定期校准功率计,确保测量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

 

6.3 能效比计算与等级判定

试验原理:将上述两项测试获得的CADR颗粒物实测值(m³/h)除以总功率实测值(W),得到能效比EER,单位m³/(W·h)。根据计算值对照标准表1的等级阈值,判定产品能效等级。

试验装置:无需额外装置,采用计算工具(如Excel或专用软件)进行数据处理。但需确保CADR和功率数据来自同一轮次试验,且数据记录完整、无缺失。

试样要求:同一台产品需进行至少3轮完整的CADR+功率测试,取3轮能效比计算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判定值。若3轮结果的极差(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超过平均值的5%,则需追加测试至5轮。

试验步骤:第一步,将每轮测试的CADR值和功率值代入公式EER=CADR/P计算单轮能效比。第二步,计算多轮能效比的算术平均值。第三步,将平均值对照标准表1的等级阈值,确定能效等级。第四步,同时核查CADR实测值是否≥标称值的90%、功率实测值是否≤额定功率的110%,任一条件不满足则判定不合格。

输出参数:最终输出能效比实测值(m³/(W·h))和对应的能效等级(1级至5级)。

工程意义:能效比综合反映了产品"净化能力/能耗"的技术水平。对监管部门而言,能效比是判定产品是否满足市场准入要求(≥8.0 m³/(W·h))的唯一依据;对企业而言,能效比决定了产品的能效标识等级,直接影响产品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认知。

七、样品要求

要求项具体规定依据
试样类型待测空气净化器应为最终定型产品,包含完整的滤网组件、风机、外壳及控制电路。不得使用工程样机、手工样机或改装产品。GB36893-2024
第6.1节
试样尺寸产品外形尺寸应能放入30m³标准试验舱内,且产品出风口距舱壁的距离不得小于1m。若产品为壁挂式或吸顶式,应按照制造商规定的安装方式安装于舱内指定位置。GB/T 18801-2022
附录A.2.3
试样数量同一型号产品送检数量为3台。其中2台用于CADR及能效比测试,1台备用(用于复测或仲裁测试)。若3台产品测试结果的最大偏差超过5%,需追加送样3台进行全项复测。GB36893-2024
第7.3节
状态调节试样在测试前应在温度(25±5)℃、相对湿度(50±10)%RH的环境下静置不少于2小时。滤网组件应为全新状态,累计运行时间不得超过100小时。若产品使用静电集尘技术,需在测试前按照说明书要求清洗集尘部件并完全干燥。GB/T 18801-2022
附录A.4.1
电源条件测试电压为额定电压±2%,频率为额定频率±1%。若产品标称适用电压范围(如100-240V),测试应在220V电压下进行,并在报告中注明实际测试电压。GB36893-2024
第6.2节
预处理要求若产品配备甲醛、TVOC等除气态污染物功能模块,测试前应关闭该功能模块,仅测试颗粒物净化模式下的能效。若无法单独关闭,需在报告中注明混合模式下的测试结果。GB/T 18801-2022
附录A.4.3

八、实际应用场景

 

8.1 市场监督抽查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年度抽查计划,对流通领域的空气净化器产品进行能效专项监督抽查。抽查依据GB36893-2024判定产品是否满足能效限定值要求(EER≥8.0 m³/(W·h))。抽样人员需在市场上随机购买样品并封样送检至具备CMA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按照标准第6章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测试,出具检测报告。若判定不合格,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处罚,并责令召回同批次产品。

在2026年7月标准实施后的首次全国性监督抽查中,预计将覆盖不少于200批次产品,重点抽查网络电商平台热销品牌及线下家电卖场主力机型。企业应确保产品能效比实测值留有至少5%的余量(即实测值≥8.4 m³/(W·h)),以应对不同实验室间的测量不确定度差异。

 

8.2 能效标识备案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空气净化器生产者需在产品上市前向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提交能效标识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能效标识样本及产品基本信息。检测报告必须由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且检测日期距备案申请日期不得超过12个月。备案通过后,企业获得能效标识备案编号,方可在产品上粘贴能效标识。

能效标识的内容包括:生产者名称、产品型号、能效等级、能效比(m³/(W·h))、CADR颗粒物标称值(m³/h)、额定功率(W)、依据标准编号。标识尺寸为长120mm×宽80mm,采用蓝白底色设计,等级数字用彩色色块标示。企业需注意,标识中的能效等级必须与备案信息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8.3 CMA资质实验室扩项

具备CMA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若希望开展GB36893-2024全项检测业务,需进行实验室扩项申请。扩项涉及的技术能力包括:30m³试验舱的校准与验证(需提供舱体容积、密封性、背景浓度等参数的校准证书)、颗粒物计数器的检定(需溯源至国家计量院标准)、功率计的检定(0.5级精度以上)、以及人员操作能力的考核。

扩项申请流程为:实验室向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扩项申请材料,包括质量手册修订页、方法验证报告、典型检测报告及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查阅原始记录、观察现场试验(盲样测试)、核查设备状态及人员资质。现场评审通过后,获得扩项参数附表,方可对外出具带CMA标志的检测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GB36893-2024的检测方法与GB/T 18801-2022高度关联,实验室若已具备GB/T 18801-2022的CADR检测能力,扩项时只需补充能效比计算及等级判定的人员培训和方法验证,无需新增大型设备。

 

8.4 企业研发与产品升级

对于空气净化器生产企业,GB36893-2024的实施直接驱动产品研发方向的调整。产品研发部门需在新品设计阶段即考虑能效比指标,将"单位能耗的净化效率"作为核心设计约束。关键技术路径包括:采用高效永磁同步电机(PMSM)替代传统交流电机,效率可提升15%-20%;优化风道叶轮设计,采用CFD仿真辅助降低气动损失;选用低阻力HEPA滤材(如PTFE覆膜滤材),在保持效率的同时降低压降。

研发验证流程为:设计方案确定后,制作3-5台工程样机进行能效比摸底测试。若实测能效比接近等级边界值(如12.0 m³/(W·h)±3%),需进行设计优化——调整电机转速曲线、更换滤材折距或优化进风口格栅结构。待样机能效比稳定超出目标等级5%以上后,方可转入量产阶段。量产阶段还需进行批量一致性抽检,确保同型号产品能效比的批间差异不超过3%。

此外,企业需关注标准实施过渡期安排。2026年7月9日前已生产但未销售的产品,可在过渡期内继续销售,但过渡期结束后(通常为6个月),所有库存产品均需满足新标准要求。企业应提前评估库存风险,制定相应的产品切换计划。

九、常见问题解答

Q1:我企业生产的空气净化器实测能效比为7.5 m³/(W·h),是否还能在市场上销售?

根据GB36893-2024第4.2条规定,能效限定值为3级能效等级对应的能效比数值,即8.0 m³/(W·h)。您产品实测能效比7.5 m³/(W·h)低于能效限定值,属于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及该标准第8章判定规则,该产品自2026年7月9日起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若已流入市场,企业应主动召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议您立即停止该型号的生产和销售,通过优化电机效率、降低风道阻力或更换高效滤材等途径提升能效比至8.0以上,并重新送检取得合格报告后再上市。

 

Q2:我公司产品标称CADR为500m³/h,但实际测试功率比铭牌标注的额定功率高出15%,这种情况下能效等级如何判定?

根据GB36893-2024第6.3节及表1的附加条件,能效等级判定除了要求能效比达到对应阈值外,还须同时满足"功率实测值≤额定功率×110%"的附加条件。您产品功率实测值超出额定功率15%,已超过110%的上限,因此即使能效比计算值达到等级阈值,产品仍会被判定为不合格。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企业通过虚标额定功率来"美化"能效比。您需要核实产品铭牌功率标注是否准确,若实测功率确实偏高,应优化电路设计或更换低功率电机,确保功率偏差控制在±10%以内。

 

Q3:我公司产品采用静电吸附式净化技术,不使用HEPA滤网,能效测试时是否适用相同的判定标准?

GB36893-2024适用于所有净化原理的空气净化器,包括静电吸附式、机械过滤式、催化分解式及复合式等。标准第1章明确规定"适用于采用颗粒物CADR标称值≥100m³/h的各类空气净化器",并未区分净化技术类型。但需注意,静电式产品在测试前应按照GB/T 18801-2022附录A.4.3要求,将集尘部件清洗干净并完全干燥,以模拟产品的初始使用状态。此外,静电式产品在CADR测试中可能因高压电场产生的臭氧干扰颗粒物计数,建议在试验舱排风口加装臭氧过滤器,确保测试准确性。

 

Q4:对于出口转内销的空气净化器产品,如果已通过IEC 62562:2017的能效测试,是否还需要按照GB36893-2024重新检测?

需要重新检测。GB36893-2024与IEC 62562:2017在等级划分(5级 vs 3级)、测试舱容积(30m³ vs 28.5m³)、尘源类型(KCl气溶胶 vs 香烟烟雾或DEHS)及能效比计算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IEC标准的能效测试结果不能直接用于GB36893-2024的等级判定。出口转内销产品需在国内具备CMA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全项测试,包括CADR颗粒物测试、功率测试及能效比计算。若产品设计目标市场为欧洲或东南亚,建议企业在产品开发阶段同时考虑GB36893-2024的能效要求,避免内销时因能效不达标而无法上市。

 

Q5:我公司产品只有甲醛CADR标称值(如200m³/h),没有颗粒物CADR标称值,是否属于GB36893-2024的适用范围?

GB36893-2024的适用范围以"颗粒物CADR标称值≥100m³/h"为界定条件。如果您的产品仅标称甲醛CADR而不标称颗粒物CADR,则不属于该标准的管辖范围,无需满足能效限定值要求。但需注意,根据GB/T 18801-2022的规定,空气净化器的颗粒物CADR是基础性能指标——绝大多数净化器产品均具备颗粒物净化功能,若产品实际具备颗粒物净化能力但未标注颗粒物CADR,市场监管部门可能认定其涉嫌虚假宣传或规避监管。建议您核实产品功能定位:若产品确无颗粒物净化功能,应确保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标注"仅用于去除气态污染物";若产品具备颗粒物净化能力,则应按标准要求标注颗粒物CADR并满足能效标准要求。

 

Q6:GB36893-2024实施后,企业现有的能效标识库存标签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不能继续使用。GB36893-2024实施后,空气净化器的能效标识内容必须按照新标准的等级划分和格式要求重新制作和备案。旧版标识(依据GB/T 36893-2018制作的3级标识)与新版标准的5级等级体系不兼容,继续使用将被认定为"未按规定标注能效标识"或"虚假标注能效等级"。企业需在2026年7月9日前完成新标识的备案和印制,并在产品切换时间节点前完成库存产品的标识更换。对于已粘贴旧标识的库存产品,企业应安排重新贴标后方可销售。建议企业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联系,获取新标识的电子模板及备案流程指引。

 

Q7:我公司产品能效比测试结果为11.8 m³/(W·h),刚好处于2级和1级的边界附近,是否可以直接标注为1级?

不可以。根据GB36893-2024第5章表1的规定,1级能效等级要求能效比EER≥12.0 m³/(W·h)。您产品实测能效比11.8 m³/(W·h)未达到12.0的下限,应判定为2级。考虑到实验室间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通常约为±3%),您产品11.8的实测值若在其他实验室复测,可能在11.5-12.1之间波动——若复测值≥12.0则可判定为1级,若<12.0则仍为2级。建议您不要冒险标注1级,因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时若测得能效比低于12.0,将判定为"能效等级虚假标注",面临罚款及信用惩戒。稳妥做法是标注为2级,或通过设计优化将能效比提升至12.5以上再申请1级认证。

十、延伸阅读与资源

权威标准原文与政策文件:

关联标准与参考文件:

  • GB/T 18801-2022《空气净化器》——本标准的试验方法引用基础标准,规定了CADR、CCM、噪声等性能指标的测试方法。
  • GB/T 36893-2018《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被替代的旧版推荐性标准,用于理解新旧差异。
  • GB 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空气净化器安全标准,与能效标准配套执行。
  • IEC 62562:2017《Household air purifiers - Methods for measuring performance》——国际电工委员会空气净化器性能测试标准,用于国际对标。
  • JJF 1261.19-2017《空气净化器能源效率计量检测规则》——能效检测的计量技术规范,规范检测操作和不确定度评定。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36893-2024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9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