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GB37478-2019 | 全称: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 发布年份:2019年(2020年11月1日实施) | 所属领域:产品质量检验-照明电器 | 数据来源: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 更新日期:2026年7月9日
核心摘要:GB37478-2019规定了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和试验方法,是LED道路照明灯具进入中国市场的强制性能效准入门槛。该标准将产品分为1级、2级和3级三个能效等级,其中3级为市场准入底线。相较于旧版能效标准,新版大幅收紧了光效指标要求,推动行业向高光效、低功耗方向升级。
结论1:GB37478-2019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进口和销售的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必须满足其3级能效限定值要求,否则不得上市销售。
结论2:该标准依据初始光效将产品划分为1级、2级和3级三个能效等级,其中1级能效最高、3级能效最低,3级对应的初始光效值即能效限定值。
结论3:标准适用的灯具类型涵盖额定电压AC 220V/50Hz、额定功率不大于500W的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包括一体化灯具和非一体化灯具(需配外置控制装置)。
结论4:核心判定参数为初始光效(lm/W),其中3级能效限定值依据色温区间分为两类:色温不高于3500K的灯具要求初始光效不低于110 lm/W,色温高于3500K的灯具要求不低于130 lm/W。
结论5:2级能效值在3级基础上提高约15%-23%,要求色温不高于3500K的灯具初始光效不低于130 lm/W,色温高于3500K的灯具不低于150 lm/W。
结论6:1级能效为行业领先水平,要求色温不高于3500K的灯具初始光效不低于150 lm/W,色温高于3500K的灯具不低于170 lm/W,目前仅少数头部企业产品可达标。
结论7: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遵循GB/T 24824和GB/T 24825等配套标准,检测核心是初始光效的测量,同时要求对灯具的功率、光通量进行同步测定,色温判定依据实测色温而非标称色温。
结论8:相比已废止的GB 37478-2019过渡期相关要求,新标准3级能效限定值比旧版提升了约30%-44%,意味着大量老款低光效LED灯具将被强制淘汰出市场。
结论9:违反该标准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结论10:CMA/CNAS检测机构在依据该标准进行检验时,需同时关注GB 30255等其他能效标准对LED灯具的适用边界,避免标准混用导致的判定错误,企业在产品研发阶段应将初始光效指标作为首要设计约束。
GB37478-2019《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是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该标准是中国LED道路照明领域能效监管的核心技术依据,其法律效力覆盖全国范围内的生产、进口、销售及使用环节。
该标准的出台背景源于中国LED照明产业的快速发展和道路照明能耗的持续增长。道路和隧道照明是中国公共照明能耗的主要组成部分,据统计占全国照明总用电量的30%以上。在"双碳"目标驱动下,通过能效标准倒逼产业升级,淘汰低效产品,是实现照明领域节能减排的关键制度设计。
本标准的适用对象明确限定为:额定电压AC 220V/50Hz、额定功率不大于500W的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具体包括一体化LED灯具(控制装置与光源不可分离)和非一体化灯具(需配外置控制装置,但制造商需明示配套控制装置型号)。不适用于:LED路灯的二次配光透镜更换件、仅作为光源模组出售的LED光引擎、太阳能一体化LED路灯中不含控制装置的灯具部分,以及主要用于室内照明的LED灯具。
GB37478-2019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法律地位由以下上位法律法规赋予强制性效力:
在市场监督管理实践中,GB37478-2019通常与GB 7000.1(灯具安全通用要求)、GB/T 31897.1(道路照明LED灯具性能要求)等标准联合使用,构成对道路LED照明灯具的完整检验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及各省市市场监管局在年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已将道路照明用LED灯具纳入重点监管目录,能效指标是必检项目之一。
1. LED(Light Emitting Diode,发光二极管)
定义:一种电致发光的半导体器件,通过电子与空穴的复合将电能直接转化为光能。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LED是标准所约束灯具的光源核心,其光电转换效率直接决定了灯具的初始光效能否达到各能效等级要求。
为什么重要:如果对LED光源本身的光效上限缺乏认知,就无法理解为什么标准要求的光效数值在110-170 lm/W之间——这正是当前LED技术光效的合理区间,过低则淘汰低效产品,过高则脱离产业实际。
2. 初始光效(Initial Luminous Efficacy,单位:lm/W)
定义:灯具在燃点100小时稳定工作后,其初始光通量(lm)与实测功率(W)的比值,是衡量灯具将电能转化为光能效率的核心指标。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初始光效是GB37478-2019判定能效等级的唯一核心参数。标准依据灯具实测色温区间,分别设定了1级、2级、3级三档初始光效阈值,3级阈值即为能效限定值。
为什么重要:如果不理解初始光效的测量条件(燃点100小时后、额定电压下、特定环境温度),就可能把LED光源芯片的实验室光效数据与灯具整灯的实际光效混淆,导致对产品能否达标的误判。
3. 能效限定值(Minimum Allowable Luminous Efficacy,单位:lm/W)
定义:产品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所允许的最低初始光效值,即3级能效对应的初始光效值。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能效限定值是市场准入的底线。凡是低于该值的产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
为什么重要:能效限定值不等于能效等级平均值——它是最低门槛,企业不能以"达到能效限定值"作为产品宣传卖点,而应追求更高的能效等级以获得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的竞争优势。
4. 色温(Correlated Color Temperature,简称CCT,单位:K)
定义:表征光源光色"冷""暖"程度的物理量,以黑体辐射的温度来度量,单位为开尔文(K)。道路照明中常见色温为3000K-4000K。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将灯具分为"色温不高于3500K"和"色温高于3500K"两个区间,分别适用不同的初始光效阈值。色温越高,同等功率下获得高光效的难度相对越低,因此高色温区间的光效阈值更高。
为什么重要:制造商在送检时不能仅依据产品标称色温来判断适用哪个区间的阈值——标准要求按实测色温进行判定,标称3000K但实测达到3600K的产品将被归入高色温区间,适用更高的光效门槛。
5. 光通量(Luminous Flux,单位:lm)
定义:光源在单位时间内发出的可见光能量总和,是人眼视觉感知的光功率度量。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初始光效的计算以光通量为分子(光效=光通量/功率),标准要求采用积分球或分布光度计法精确测量灯具的总光通量。
为什么重要:光通量测量是光效判定的基础,测量误差将直接传导至能效等级的判定结果。实验室间的光通量测量能力比对差异通常控制在±2%以内,超出此范围的结果可能改变能效等级判定结论。
6. 实测功率(Measured Power,单位:W)
定义:灯具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稳定工作时实际消耗的电功率,而非标称功率。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作为初始光效计算的分母,实测功率需在光通量测量的同时进行同步记录。标准允许实测功率与标称功率之间存在一定偏差范围。
为什么重要:某些制造商可能通过调低实际功率来虚增光效计算值,但标准要求实测功率与标称功率的偏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防止企业通过"低功率高标称"的方式操纵能效数据。
7. 初始光通量(Initial Luminous Flux,单位:lm)
定义:灯具在燃点100小时(含老化过程)后测得的光通量值,排除了LED早期光衰带来的测量干扰。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要求灯具需先进行100小时的老化燃点,之后再进行光通量和功率的测量,以确保测得的能效数据反映产品的稳定工作状态。
为什么重要:LED在燃点初期存在明显的光衰现象(通常前100小时光通量下降可达5%-8%),如果不进行老化直接测量,会高估灯具的实际能效水平。
8. 非一体化灯具(Non-integrated Luminaire)
定义:灯具本体与控制装置(驱动电源)分离设计,必须配套外部控制装置才能正常工作的LED灯具。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标准对非一体化灯具的能效测试有特殊规定——制造商必须明示配套控制装置的型号规格,测试时需按明示配置搭配控制装置进行测量。
为什么重要:非一体化灯具的能效水平同时受灯具本体和配套控制装置效率的影响,若控制装置匹配不当(如功率因数低、损耗大),会导致整灯实测光效低于本体单独测试值,造成能效等级判定差异。
下表汇总了GB37478-2019对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的全部能效判定参数及阈值要求。各能效等级的判定以实测初始光效为核心依据,色温区间决定适用的光效阈值,实测功率与标称功率偏差、显色指数等作为附加判定条件。
| 能效等级 | 色温区间 | 初始光效要求(lm/W) | 附加判定条件 |
|---|---|---|---|
| 1级 | 色温≤3500K | 初始光效≥150 | 实测功率与标称功率偏差在±10%以内;显色指数Ra实测值不低于标称值-3 |
| 1级 | 色温>3500K | 初始光效≥170 | 实测功率与标称功率偏差在±10%以内;显色指数Ra实测值不低于标称值-3 |
| 2级 | 色温≤3500K | 初始光效≥130 | 实测功率与标称功率偏差在±10%以内;显色指数Ra实测值不低于标称值-3 |
| 2级 | 色温>3500K | 初始光效≥150 | 实测功率与标称功率偏差在±10%以内;显色指数Ra实测值不低于标称值-3 |
| 3级(能效限定值) | 色温≤3500K | 初始光效≥110 | 实测功率与标称功率偏差在±10%以内;显色指数Ra实测值不低于标称值-3 |
| 3级(能效限定值) | 色温>3500K | 初始光效≥130 | 实测功率与标称功率偏差在±10%以内;显色指数Ra实测值不低于标称值-3 |
说明:
GB37478-2019是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能效领域的首份强制性国家标准,在此之前,该领域并无直接对应的国家标准版本。但行业内曾参照《道路照明用LED灯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征求意见稿)》以及行业自律性标准进行能效管理。为便于理解当前标准的指标设定逻辑,下表对比了本标准与LED道路照明领域过往参考性文件及现行相关标准的关键差异:
| 对比维度 | 早期参考值(2014-2016年行业水平) | GB37478-2019 3级能效限定值 | 变化方向与影响 |
|---|---|---|---|
| 色温≤3500K 初始光效门槛 | 约80 lm/W(行业准入参考值) | 110 lm/W | 提升约37.5%,低光效产品被强制淘汰 |
| 色温>3500K 初始光效门槛 | 约90 lm/W(行业准入参考值) | 130 lm/W | 提升约44.4%,推动高色温产品光效升级 |
| 能效等级划分 | 无强制性分级体系 | 3级分级(1级/2级/3级) | 建立明确的分级制度,为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提供能效依据 |
| 功率偏差要求 | 无统一规定 | 实测功率与标称功率偏差≤±10% | 新增功率真实性约束,防止虚标功率操纵能效数据 |
| 显色指数要求 | 无强制性要求 | Ra实测值不低于标称值-3 | 首次纳入能效判定附加条件,兼顾光品质 |
| 适用范围 | 仅覆盖一体化道路灯具 | 覆盖一体化及非一体化灯具 | 扩大监管覆盖面,消除非一体化灯具监管盲区 |
需要特别指出,GB37478-2019的发布结束了道路照明LED灯具能效监管"无法可依"的局面。此前,该类产品虽然需要满足安全标准(GB 7000.1)和性能标准(GB/T 31897.1),但在能效维度缺乏强制性约束,导致大量低光效产品通过低价策略进入市政工程市场。本标准的实施填补了这一监管空白。
第一代:能效监管空白期(2009-2014年)
2009年前后,中国LED道路照明进入规模化应用初期。彼时,LED灯具的光效水平参差不齐,低端产品初始光效不足70 lm/W,高端产品可达100 lm/W以上。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能效评价标准,道路照明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能效指标往往被弱化,价格成为决定性因素。这一时期,行业内主要参考CJJ 45-201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中对道路照明功率密度(LPD)的限制,间接约束系统能效,但并未直接针对LED灯具整灯设定光效门槛。
第二代:行业自律与地方试点(2015-2018年)
2015年起,部分LED照明产业发达的地区(如广东省、江苏省)开始出台地方性的LED道路照明能效评价规范。深圳市于2016年率先发布了《道路照明用LED灯具能效评价规范》地方标准,设定了初始光效不低于100 lm/W(色温3000K-4000K区间)的推荐性门槛。同期,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等行业组织也在推动团体标准的制定。这些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虽然在法律效力上不如国家标准,但为GB37478-2019的指标设定积累了产业数据基础。
第三代:GB37478-2019强制实施(2019年至今)
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GB37478-2019,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从起草到发布历时近三年,期间经历了多轮行业调研和意见征集。标准发布后,给予了约一年半的过渡期,以便企业完成产品升级和库存消化。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随即将其纳入国家监督抽查计划。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年度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首次将GB37478-2019规定的能效项目作为必检项目,抽查合格率约为87.3%,反映出仍有部分中小企业产品无法满足能效限定值要求。
当前,该标准正处于实施深化阶段。随着LED光效技术的持续进步(目前主流LED芯片的光效已突破200 lm/W),业内已有关于修订标准、进一步提高各能效等级光效阈值的讨论,预计下一次修订将在"十五五"期间启动。
6.1 初始光效测定法(光通量-功率同步测量法)
试验原理:初始光效的定义是初始光通量与实测功率的比值。试验的核心在于在同一稳定工作状态下,同步获取灯具的光通量和电功率两个物理量。光通量测量采用积分球法或分布光度计法,电功率测量采用数字功率计同步采集。
试验装置:主要设备包括:(1)直径不小于2米(或根据灯具尺寸选择满足远场条件)的积分球系统,配备光谱辐射计或照度计;(2)分布光度计(如条件允许,作为仲裁方法);(3)高精度数字功率计(精度不低于0.2级);(4)交流稳压电源(电压波动控制在±0.5%以内);(5)恒温环境控制装置(环境温度控制在25±1°C)。
试样准备:抽取3套同型号灯具作为试验样品。灯具需在环境温度25±1°C、相对湿度不大于65%的条件下进行100小时的老化燃点。老化期间,灯具应在额定电压下连续工作,每24小时允许断电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老化完成后,灯具自然冷却至室温,再进行正式测量。
试验步骤:第一步,将老化后的灯具安装在积分球或分布光度计上,确保灯具处于设计的正常工作位置。第二步,在额定电压(AC 220V)和额定频率(50Hz)下点燃灯具,待光通量和功率读数稳定(连续30分钟内变化不超过0.5%)后开始测量。第三步,同步记录光通量值(lm)和电功率值(W),测量时间不少于30分钟,取稳定阶段的平均值。第四步,同时测量灯具的相关色温(CCT),用于判定色温区间归属。第五步,按公式"初始光效=初始光通量/实测功率"计算初始光效值。
输出参数:初始光通量(lm)、实测功率(W)、相关色温(K)、初始光效(lm/W)。
工程意义:初始光效是道路照明工程设计中计算灯具数量、布灯间距和能耗总量的基础参数。在道路照明设计中,相同照度要求下,初始光效每提升10 lm/W,可减少约8%-10%的灯具安装功率。对于一条10公里长的城市主干道,若采用1级能效灯具替代3级能效灯具,年节电量可达15万-20万kWh。
6.2 色温判定法(光谱辐射测量法)
试验原理:相关色温(CCT)是通过测量灯具的相对光谱功率分布,计算其在色度图上的色坐标,再通过插值法求得与黑体轨迹最近点对应的色温值。测量遵循CIE 15:2004推荐的计算方法。
试验装置:光谱辐射计(波长范围380-780nm,波长精度±0.5nm),配合积分球系统使用,或使用便携式光谱仪在暗室中进行远场测量。
试样准备:与初始光效测定共用同一套试样,在光效测量的同时进行色温测量,确保数据同源性。
试验步骤:第一步,在灯具稳定工作状态下,通过光谱辐射计采集灯具的相对光谱功率分布数据。第二步,按照CIE标准色度计算方法,计算色坐标(x,y)。第三步,在色度图上确定与黑体轨迹的最近距离点,读取对应的色温值。第四步,记录色温测量结果,并按3500K为界限判定色温区间。
输出参数:相关色温CCT(K)。
工程意义:色温直接关系到道路照明的视觉舒适度和安全性。过高的色温(如5000K以上)在雨雾天气条件下会产生严重的散射眩光,降低路面可见度。标准将3500K作为色温分界点,既考虑了高色温LED的光效优势,也兼顾了低色温产品在道路照明舒适性方面的不可替代性。
6.3 功率偏差验证法
试验原理:验证灯具实测功率与标称功率的一致性,防止企业通过标称虚高功率来人为降低光效计算值,或通过标称过低功率来规避功率密度限制。
试验装置:数字功率计(精度不低于0.2级),与光效测量同步使用。
试样准备:与初始光效测定共用同一套试样和同一稳定工作状态。
试验步骤:第一步,在光通量测量的同时,通过功率计读取灯具的稳态输入功率。第二步,读取产品标称功率(依据产品铭牌或说明书标注值)。第三步,按公式"功率偏差=(实测功率-标称功率)/标称功率×100%"计算偏差百分比。第四步,将偏差值与±10%的允许范围进行比较。
输出参数:实测功率(W)、功率偏差(%)。
工程意义:功率偏差验证是防止能效数据造假的"安全阀"。在实际监督抽检中,曾发现个别企业将标称功率虚高20%以上,使实测光效在计算时被低估,从而掩盖产品真实能效水平。功率偏差条款确保了能效判定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6.4 显色指数验证法
试验原理:显色指数(Ra)是衡量光源对物体颜色还原能力的指标,通过比较光源照射下标准色样的颜色显现与参考光源下的差异来计算。Ra最大值为100,越高表示色彩还原越真实。
试验装置:光谱辐射计(波长范围380-780nm),配合标准色样和数据处理软件。
试样准备:与初始光效测定共用同一套试样,测量在暗室环境下进行,避免杂散光干扰。
试验步骤:第一步,在灯具稳定工作状态下,测量其光谱功率分布。第二步,选取CIE规定的14个标准色样中的前8个(用于计算Ra),计算每个色样在测试光源下的色差。第三步,将8个色样的特殊显色指数求算术平均值,得到Ra值。第四步,将实测Ra值与产品标称值比较,偏差不得超过3。
输出参数:显色指数Ra。
工程意义:显色指数是保障道路照明质量的重要辅助指标。虽然道路照明对显色性的要求不如室内照明严格,但过低的Ra值(如低于60)会导致路面障碍物颜色辨识困难,增加夜间行车安全风险。标准将Ra纳入附加判定条件,体现了能效监管从"单一光效"向"能效与光品质并重"的转变。
依据GB37478-2019及配套试验方法标准,检测实验室对送检样品有以下明确要求:
| 要求项 | 具体规定 |
|---|---|
| 试样类型 | 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成品灯具。一体化灯具直接送样;非一体化灯具需同时提供配套控制装置(驱动电源),并书面明示配套控制装置的型号规格。试样不应经过任何形式的改装或调整。 |
| 试样尺寸 | 灯具外形尺寸应能适应积分球或分布光度计的安装要求。对于超大尺寸灯具(如长条形灯具长度超过积分球直径的1/3),应采用分布光度计法进行光通量测量,并在检测报告中注明测量方法。 |
| 试样数量 | 型式检验及能效等级判定:不少于3套。监督抽检:按抽样方案执行,通常不少于2套。仲裁检验:不少于3套。所有试样需为同一生产批次产品,并提供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
| 状态调节 | 试样需在环境温度25±1°C、相对湿度不大于65%的暗室条件下进行100小时老化燃点。老化期间灯具在额定电压下连续工作,每24小时断电不超过1次且不超过1小时。老化完成后冷却至室温(至少2小时),方可进行正式测量。整个试验期间环境温度波动不超过±1°C。 |
补充说明:
8.1 场景一:国家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省市市场监管局每年组织的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中,GB37478-2019规定的能效项目为核心检验内容。抽检程序通常包括:抽样人员在流通领域(如灯具批发市场、电商平台仓库)或生产领域(企业成品库)随机抽取样品,封样后送至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依据GB37478-2019进行全项目检验,包括外观检查、标志检查、初始光效测定、色温判定、功率偏差验证和显色指数验证等。
判定原则: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为"所检项目符合GB37478-2019标准要求";任一能效项目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法进行处罚。自2023年以来,道路照明用LED灯具的能效项目抽检合格率维持在85%-90%区间,不合格原因主要集中在初始光效不达标和功率偏差超限两类。
8.2 场景二:市政工程招投标与消防验收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隧道照明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招标文件通常明确要求投标产品满足GB37478-2019的某一能效等级(多为2级及以上)。投标企业需提供由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依据GB37478-2019的全项检测报告,作为技术标评审的依据。在实际评标中,能效等级成为技术评分的重要分项——1级能效产品通常可获得满分,2级次之,仅满足3级的产品在技术评分中处于明显劣势。
在工程验收阶段,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可能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场灯具进行抽样复检,验证其能效等级与投标承诺的一致性。部分地区的审计部门在工程结算审计中,也会核查灯具能效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注意的是,虽然GB37478-2019主要约束产品能效,但在消防验收中,道路隧道照明灯具的照度、均匀度等指标需同时满足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和CJJ 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能效达标不代表整体工程验收合格。
8.3 场景三:CMA/CNAS检测机构扩项与日常检验
对于计划开展道路照明LED灯具能效检测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GB37478-2019是CMA资质认定和CNAS认可扩项中的关键标准。扩项时,机构需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该标准的方法验证报告,包括:人员培训记录、设备配置清单(积分球系统或分布光度计、功率计、光谱辐射计等)、方法检出限和测量不确定度评估报告、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等。CNAS认可则进一步要求机构参加能力验证计划,证明其在该标准检测项目上的数据可靠性。
在日常检验业务中,检测机构需特别注意:一是标准要求的环境条件控制(温度25±1°C),实验室需具备恒温恒湿环境控制能力;二是100小时老化燃点的时间成本,需合理规划检测周期,通常全项检测周期为7-10个工作日(含老化时间);三是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初始光效的合成标准不确定度应控制在±3%以内(k=2),否则可能影响能效等级判定的可靠性。
8.4 场景四:企业研发与产品升级
对于LED道路照明灯具生产企业,GB37478-2019是产品研发设计阶段的核心约束。研发团队需将初始光效指标作为首要设计参数,在光学设计、热学设计、电气设计三个维度协同优化:光学设计方面,选择高光效LED芯片(光效不低于180 lm/W)、优化透镜或反射器效率(系统效率不低于90%);热学设计方面,确保LED结温控制在85°C以下(结温每降低10°C,光效提升约3%-5%);电气设计方面,选择高效率驱动电源(效率不低于90%),减少电气损耗。
企业在产品定型前,通常先进行内部预测试,使用自有积分球系统初步评估光效水平,再送样至CMA资质机构进行正式检测。对于目标定位为1级能效的产品,企业还需关注LED芯片的供应链稳定性——不同批次芯片的光效一致性直接影响批量产品的能效达标率。此外,企业在产品铭牌和说明书中标注标称功率、标称色温、标称显色指数时,需预留合理余量,避免因实测值与标称值偏差超出标准允许范围而导致不合格。
Q1:我企业生产的LED隧道灯实测初始光效为125 lm/W,标称色温为4000K,能否达到GB37478-2019的3级能效限定值要求?
根据GB37478-2019第4.2条规定,色温高于3500K的灯具,3级能效限定值为初始光效不低于130 lm/W。您产品实测光效125 lm/W低于130 lm/W的底线要求,判定为能效不合格,不允许生产、进口和销售。即使标称色温为4000K,但若实测色温恰好在3500K临界点附近,建议先确认实测色温值——若实测色温低于3500K,则适用不低于110 lm/W的门槛,您125 lm/W的光效可以达标。但请注意,色温判定以实测值为准而非标称值,建议先委托检测机构确认实测色温后再行判断。
Q2:我们公司计划参与某城市道路照明改造项目招标,要求灯具达到2级能效,色温3000K的灯具初始光效要多少才能满足?
根据GB37478-2019第4.1条规定,色温不高于3500K的LED道路照明灯具,2级能效对应的初始光效要求为不低于130 lm/W。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该光效值是指按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燃点100小时后在25±1°C环境温度下测量)测得的初始光效,而非企业自行宣称的光效值。投标时需提交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中实测初始光效需不低于130 lm/W方可认定满足2级能效。建议贵公司在投标前先送样检测,确认实测值后再行投标报价,避免因检测不达标导致废标。
Q3:我司进口一批欧洲品牌的LED路灯,灯具铭牌标注功率为150W,实测功率为165W,这种情况是否违反GB37478-2019?
根据GB37478-2019第5.2条规定,实测功率与标称功率的偏差应控制在±10%以内。您描述的实测功率165W相比标称功率150W,偏差为+10%,恰好处于允许偏差的临界值。严格来说,偏差等于10%仍在允许范围内,但已无余量。建议贵司在进口前要求供应商提供同型号产品的能效检测报告,确认其功率偏差和初始光效均满足标准要求。此外,进口产品还需注意铭牌标注的额定电压和频率是否与中国电网(AC 220V/50Hz)匹配,若产品按220V设计但在60Hz频率下测试,功率数据可能产生偏差。
Q4:我们生产的LED路灯标称色温为5000K,实测色温为4800K,标称功率为200W,实测功率为185W,初始光效实测为145 lm/W。该产品能定为什么能效等级?
首先判定色温区间:实测色温4800K高于3500K,适用高色温区间的光效阈值。其次判定能效等级:初始光效145 lm/W,对照高色温区间要求——3级不低于130 lm/W、2级不低于150 lm/W、1级不低于170 lm/W——145 lm/W介于130和150之间,满足2级能效的3级门槛但未达到2级要求,因此判定为3级能效。功率偏差方面,实测185W与标称200W偏差为-7.5%,在±10%允许范围内,不影响能效等级判定。该产品能效等级为3级,可满足市场准入要求,但无法满足要求2级及以上能效的招标项目。
Q5:我们的LED隧道灯产品已通过GB37478-2019检测达到2级能效,但在实际工程中使用一年后,光衰较大导致路面照度不足。这是否意味着产品能效不达标?
GB37478-2019的能效判定仅针对新产品的初始状态,即燃点100小时后测得的初始光效,不涉及长期使用后的光通量维持率或光衰性能。您描述的情况属于产品长期可靠性问题,应依据GB/T 31897.1-2015《道路照明用LED灯具性能要求》中关于光通量维持率的规定进行评价。根据GB/T 31897.1要求,LED灯具在燃点6000小时后的光通量维持率应不低于90%。若产品一年内光衰过大,建议核查灯具的散热设计是否合理、LED芯片的结温是否过高、驱动电流是否超出芯片规格等因素。能效达标和长期可靠性是两个不同维度的评价体系,不能混为一谈。
Q6:我公司计划申请CMA资质认定扩项,新增GB37478-2019检测能力。扩项时对设备和人员有什么具体要求?
CMA扩项时,检测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设备方面,需配置满足标准要求的积分球系统(直径不小于2米,或满足远场条件)或分布光度计、光谱辐射计(波长精度±0.5nm)、数字功率计(精度不低于0.2级)、交流稳压电源和恒温恒湿环境控制系统。人员方面,检测人员需经过标准和方法培训,熟悉积分球法和分布光度计法的操作流程,具备光通量测量和色温计算的数据处理能力;授权签字人需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此外,还需建立方法验证记录,包括检出限、测量不确定度评估、精密度测试等数据。建议参考CNAS-CL01-A01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照明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准备。
Q7: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我司产品,判定初始光效不达标。但我们认为实验室的测量结果有误,如何申请复检或仲裁?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34条规定,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复检由原检测机构以外的另一家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样品为抽样时封存的备用样品。若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企业可在收到复检报告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复检仅针对封存备样进行,不再重新抽样。建议企业在收到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核对报告中的实测数据与产品标称参数的差异,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同批次留样产品进行平行测试,为复检申请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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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37478-2019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9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标准修订发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