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GB7916-1987 | 标准全称:化妆品卫生标准 | 发布日期:1987年 | 所属领域:化妆品检验 | 数据来源: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 | 更新日期:2026年8月4日
核心摘要: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的一般卫生要求、限用物质、禁用物质及检验方法,是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领域的基础强制性技术依据。该标准将化妆品分为一般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明确了禁用物质359种、限用物质57种及防腐剂66种的限量要求。作为已实施近四十年的强制性标准,其核心框架已被后续GB 7916-1987系列配套标准及2021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体系所继承和升级。
结论1:GB7916-1987是我国第一部化妆品卫生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法律地位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确立,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均须符合本标准要求。
结论2:该标准将化妆品划分为一般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大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九类,须经审批后方可生产。
结论3:标准正文规定了359种禁用物质,包括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等重金属,以及多种有机污染物和致敏原。
结论4:标准对限用物质设定了明确的最高允许浓度,其中汞不得超过1mg/kg(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铅不得超过40mg/kg,砷不得超过10mg/kg,甲醇不得超过0.2%。
结论5:化妆品中微生物指标要求为:眼部、口唇及婴儿用品细菌总数不得超过500CFU/g或CFU/mL,其他化妆品不得超过1000CFU/g或CFU/mL,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结论6:标准规定了57种限用物质和66种防腐剂的使用限量,防腐剂中如对羟基苯甲酸酯类最大允许浓度为0.8%(混合酯总量),苯氧乙醇为1.0%。
结论7: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体系涵盖汞、铅、砷、甲醇的化学分析法及微生物检验方法,为监督抽检和出厂检验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
结论8:该标准虽发布于1987年,但其确立的禁用/限用物质清单框架被后续修订版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继承,2021年后新法规体系下的技术指标已大幅扩展。
结论9:不符合GB7916-1987要求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可被处以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罚款乃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结论10:化妆品企业在产品研发和出厂检验中,应以现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为主要依据,但GB7916-1987作为历史性基础标准,仍是理解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体系演进的关键起点。
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是我国化妆品卫生领域第一部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化妆品的一般卫生要求、禁用物质、限用物质、防腐剂限量、微生物学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该标准适用于一切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执法的核心技术依据。
该标准的核心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了化妆品卫生安全的底线要求,通过禁用物质清单和限用物质限量从源头控制产品风险;二是统一了化妆品卫生检验的技术规范,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生产企业提供了可操作的检测方法;三是为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提供了技术审查依据,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须经安全性评价后方可上市。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化妆品,包括护肤类、发用类、彩妆类、口腔类等产品。不适用于肥皂、牙膏等日化产品中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品类,也不适用于仅在工业环节使用的化妆品原料。
GB7916-1987的法律地位由以下上位法规确立:
1. 化妆品(Cosmetics)
定义: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界定标准的适用范围,凡属于化妆品定义的产品均须符合本标准全部卫生要求。
为什么重要:若对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定义判断错误,会导致应检未检或错误适用其他产品标准。
2. 特殊用途化妆品(Special Use Cosmetics)
定义: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九类化妆品。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特殊用途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其卫生要求严于一般化妆品。
为什么重要: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须在产品研发阶段即明确产品分类。
3. 禁用物质(Prohibited Substances)
定义:标准中列出的359种不得作为化妆品成分使用的物质,包括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甲醇、二噁烷等。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禁用物质不得检出(或不得超过方法检出限),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抽检中判定不合格的最直接指标。
为什么重要:若不了解禁用物质清单,企业可能在配方中误用含禁用成分的原料,导致产品被判定不合格。
4. 限用物质(Restricted Substances)
定义:标准中列出的57种在一定条件下可使用的物质,每种物质规定了最大允许浓度、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限用物质须在标准规定的浓度范围内使用,超限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为什么重要:限用物质是配方设计中最容易触碰红线的领域,须逐项核对限量值和适用条件。
5. 防腐剂(Preservatives)
定义:标准中列出的66种允许在化妆品中使用的防腐剂,每种规定了最大允许浓度和使用范围。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防腐剂须在规定的最大允许浓度内使用,混合使用时须按比例折算总浓度。
为什么重要:防腐剂超限是化妆品监督抽检中常见的不合格原因,尤其是对羟基苯甲酸酯类混合使用时容易超标。
6. 菌落总数(Total Bacterial Count)
定义:化妆品样品在特定培养基和培养条件下生长的细菌菌落总数,以CFU/g或CFU/mL表示。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眼部、口唇及婴儿用品细菌总数不得超过500CFU/g或CFU/mL,其他化妆品不得超过1000CFU/g或CFU/mL。
为什么重要:菌落总数超标反映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缺陷,是化妆品微生物检验中最基础的判定指标。
7. 粪大肠菌群(Fecal Coliforms)
定义:一群在44.5℃条件下能发酵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化妆品中粪大肠菌群不得检出,检出即判定为不合格。
为什么重要:粪大肠菌群的存在指示产品受到粪便污染,可能存在致病菌风险。
8. 绿脓杆菌(Pseudomonas aeruginosa)
定义:假单胞菌属的一种革兰氏阴性杆菌,是常见的条件致病菌。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化妆品中绿脓杆菌不得检出。
为什么重要:绿脓杆菌感染可导致眼部、皮肤和呼吸道疾病,眼部化妆品和婴儿用品中尤其须严格控制。
9. 金黄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
定义:葡萄球菌属的一种革兰氏阳性球菌,是常见的化脓性致病菌。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化妆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为什么重要: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可导致皮肤感染,是化妆品微生物安全性评价的核心指标之一。
10. 甲醇(Methanol)
定义:一种无色、易挥发的醇类化合物,在化妆品中可能作为溶剂或杂质存在。
在该标准中的作用:化妆品中甲醇含量不得超过0.2%。
为什么重要:甲醇具有视神经毒性,经皮肤吸收或误食可导致失明甚至死亡,是化妆品卫生检验的必检项目。
GB7916-1987对化妆品的卫生要求按产品类别和指标类型分别设定了判定阈值,下表汇总了标准规定的全部判定参数。
| 指标类别 | 具体项目 | 判定参数及阈值 | 适用产品范围 | 附加条件 |
| 重金属 | 汞 | ≤1mg/kg | 所有化妆品(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 眼部化妆品使用有机汞防腐剂时,汞限值为0.007%(以Hg计) |
| 重金属 | 铅 | ≤40mg/kg | 所有化妆品 | 以Pb计,包括原料带入和工艺引入 |
| 重金属 | 砷 | ≤10mg/kg | 所有化妆品 | 以As计 |
| 有机溶剂 | 甲醇 | ≤0.2% | 所有化妆品 | 体积分数或质量分数 |
| 微生物 | 菌落总数(眼部、口唇及婴儿用品) | ≤500CFU/g或CFU/mL | 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婴儿及儿童化妆品 | 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 微生物 | 菌落总数(其他化妆品) | ≤1000CFU/g或CFU/mL | 除眼部、口唇及婴儿用品外的化妆品 | 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 微生物 | 粪大肠菌群 | 不得检出 | 所有化妆品 | 以g或mL为单位 |
| 微生物 | 绿脓杆菌 | 不得检出 | 所有化妆品 | 以g或mL为单位 |
| 微生物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不得检出 | 所有化妆品 | 以g或mL为单位 |
| 防腐剂 | 对羟基苯甲酸酯类(混合酯总量) | ≤0.8% | 所有化妆品 | 单一酯不得超过0.4% |
| 防腐剂 | 苯氧乙醇 | ≤1.0% | 所有化妆品 | 以质量分数计 |
| 防腐剂 | 咪唑烷基脲 | ≤0.6% | 所有化妆品 | 以质量分数计 |
| 防腐剂 | 脱氢乙酸及其盐类 | ≤0.5% | 所有化妆品 | 以脱氢乙酸计 |
| 限用物质 | 二噁烷 | ≤30mg/kg | 所有化妆品 | 作为杂质控制 |
| 限用物质 | 甲醛 | ≤0.2% | 除口腔用品外的化妆品 | 口腔用品中≤0.1% |
| 限用物质 | 氢醌 | ≤2% | 染发产品中的氧化型染发剂 | 仅限专业使用,须标注警示语 |
| 限用物质 | 间苯二酚 | ≤5% | 染发产品 | 须标注"含间苯二酚" |
| 限用物质 | 防晒剂(对氨基苯甲酸) | ≤5% | 防晒化妆品 | 须标注防晒系数 |
| 禁用物质 | 汞及其化合物 | 不得检出 | 所有化妆品(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 以Hg计,方法检出限以下 |
| 禁用物质 | 砷及其化合物 | 不得作为成分添加 | 所有化妆品 | 作为杂质时≤10mg/kg |
| 禁用物质 | 铅及其化合物 | 不得作为成分添加 | 所有化妆品 | 作为杂质时≤40mg/kg |
GB7916-1987自发布以来未经历正式修订,但其技术内容已被后续标准体系大幅扩展和替代。下表对比了GB7916-1987与现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及后续修订)的核心差异。
| 对比维度 | GB7916-1987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及修订) | 变化方向与影响 |
| 禁用物质数量 | 359种 | 1388种(2022年修订版) | 禁用物质清单大幅扩展,增幅约287% |
| 限用物质数量 | 57种 | 47种(整合调整后) | 数量减少但管控精度提高,部分物质转入禁用清单 |
| 防腐剂数量 | 66种 | 51种 | 部分防腐剂被禁用或调整限量,安全性要求提高 |
| 铅限量 | ≤40mg/kg | ≤10mg/kg | 铅限量收紧75%,与国际标准接轨 |
| 砷限量 | ≤10mg/kg | ≤2mg/kg | 砷限量收紧80%,安全性要求显著提升 |
| 汞限量 | ≤1mg/kg | ≤1mg/kg | 维持不变,但检测方法灵敏度提高 |
| 二噁烷限量 | ≤30mg/kg | ≤30mg/kg | 维持不变 |
| 甲醛限量 | ≤0.2%(除口腔用品) | ≤0.2%(除口腔用品),口腔用品≤0.1% | 维持不变 |
| 微生物指标 | 菌落总数≤500或≤1000CFU/g | 菌落总数≤500或≤1000CFU/g,新增耐热大肠菌群要求 | 微生物指标细化,增加耐热大肠菌群检测 |
| 检验方法 | 化学分析法为主 | 原子吸收、ICP-MS、HPLC、GC-MS等仪器分析法 | 检测方法灵敏度提高2-3个数量级 |
| 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 | 九类 | 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臭等(新分类体系) | 分类体系调整,部分类别合并或取消 |
| 监管模式 | 审批制(特殊用途化妆品) | 注册备案双轨制(2021年条例后) | 监管模式根本性变革,普通化妆品改为备案管理 |
第一代:GB7916-1987的诞生(1987年)
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化妆品工业的快速发展和外资品牌的进入,化妆品卫生安全问题日益突出。1987年,卫生部组织制定了GB7916-1987《化妆品卫生标准》,这是我国第一部化妆品卫生领域的国家标准。该标准首次系统规定了化妆品的禁用物质清单(359种)、限用物质清单(57种)、防腐剂清单(66种)以及重金属和微生物限量要求,奠定了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技术基础。
第二代:配套标准体系的建立(1989-1991年)
1989年,《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颁布实施,GB7916-1987被确立为条例指定的核心技术标准。1991年,《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标准执行的具体程序。此后,卫生部陆续发布了GB7917.1~7917.4-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和GB7918.1~7918.5-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等配套标准,形成了完整的化妆品卫生标准体系。
第三代:技术规范的全面升级(2007-2015年)
2007年,卫生部发布《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在GB7916-1987基础上大幅扩展了禁用/限用物质清单,引入了更多仪器分析方法。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将禁用物质扩展至1388种,限用物质调整至47种,防腐剂调整至51种,并新增了耐热大肠菌群等微生物指标。该规范成为现行化妆品卫生安全的主要技术标准。
第四代:新监管体系的建立(2021年至今)
2021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取代了实施三十余年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新条例建立了注册备案双轨制、化妆品原料分类管理、功效宣称评价等新制度。GB7916-1987作为历史性标准,其技术内容已被《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全面继承和升级,但在过渡期内仍作为历史产品合规判定的参考依据。
试验原理:化妆品样品经消解处理后,汞以离子状态存在于溶液中。在酸性条件下,用氯化亚锡将汞离子还原为金属汞,以氮气或空气为载体将汞蒸气带入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在253.7nm波长处测定吸光度,与标准系列比较定量。
装置: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汞空心阴极灯)、汞蒸气发生装置、消解装置(电热板或微波消解仪)、氮气或空气载气系统。
试样:取化妆品样品0.5-1.0g(精确至0.001g),置于消解管中,加入硝酸-硫酸混合酸进行消解,消解完全后定容至一定体积。
步骤:将消解液置于汞蒸气发生瓶中,加入氯化亚锡溶液,立即通入载气,将汞蒸气导入吸收池,记录吸光度。同时做试剂空白和标准曲线。
输出参数:汞含量(mg/kg),以Hg计。方法检出限为0.01mg/kg。
工程意义:汞是化妆品中最受关注的重金属污染物之一,具有神经毒性和肾脏毒性。该方法是化妆品汞含量测定的经典方法,适用于各类化妆品基质的检测。检测结果直接用于判定产品是否符合GB7916-1987中汞≤1mg/kg的限量要求。
试验原理:化妆品样品经消解处理后,铅以离子状态存在于溶液中。将消解液喷入火焰原子化器中,在空气-乙炔火焰中原子化,基态铅原子吸收283.3nm共振线,其吸光度与铅浓度成正比,与标准系列比较定量。
装置: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铅空心阴极灯)、空气-乙炔火焰系统、消解装置。
试样:取化妆品样品1.0-2.0g(精确至0.001g),加入硝酸-高氯酸混合酸消解,消解完全后定容。
步骤:将消解液直接喷入火焰原子化器,测定283.3nm处的吸光度。同时做试剂空白和标准曲线。对于高浓度样品,可适当稀释后测定。
输出参数:铅含量(mg/kg),以Pb计。方法检出限为0.1mg/kg。
工程意义:铅是化妆品中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原料杂质和生产设备。长期接触含铅化妆品可导致慢性铅中毒。该方法操作简便、灵敏度适中,适用于化妆品铅含量的常规检测,判定依据为GB7916-1987中铅≤40mg/kg的限量要求。
试验原理:化妆品样品经消解处理后,砷以五价砷状态存在。在酸性条件下,用碘化钾和氯化亚锡将五价砷还原为三价砷,再用锌粒与酸反应产生的氢将三价砷还原为砷化氢气体。砷化氢被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三乙醇胺氯仿溶液吸收,生成红色络合物,在520nm波长处测定吸光度,与标准系列比较定量。
装置:分光光度计、砷化氢发生装置(包括反应瓶、导气管、吸收管)、消解装置。
试样:取化妆品样品1.0-2.0g(精确至0.001g),加入硝酸-硫酸混合酸消解,消解完全后定容。
步骤:取适量消解液置于砷化氢发生瓶中,加入碘化钾和氯化亚锡溶液,静置后加入锌粒,产生的砷化氢气体被吸收液吸收。以试剂空白为参比,在520nm处测定吸光度。
输出参数:砷含量(mg/kg),以As计。方法检出限为0.1mg/kg。
工程意义:砷及其化合物是化妆品中的禁用物质,作为杂质时须控制在10mg/kg以下。该方法是我国化妆品砷含量测定的经典方法,适用于各类化妆品基质的检测。检测结果用于判定产品是否符合GB7916-1987中砷≤10mg/kg的限量要求。
试验原理:化妆品样品经适当处理后,接种于卵磷脂-吐温80-营养琼脂培养基上,在35-37℃条件下培养48小时,计数生长的菌落总数,以CFU/g或CFU/mL表示。
装置:恒温培养箱、无菌操作台、天平、匀浆器或振荡器、灭菌吸管、平皿等。
试样:取化妆品样品10g或10mL,加入90mL灭菌生理盐水或液体石蜡,充分振荡或匀浆,制成1:10的样品匀液。
步骤:取样品匀液1mL注入平皿中,加入冷却至45℃左右的卵磷脂-吐温80-营养琼脂培养基,混匀。待凝固后,倒置于35-37℃培养箱中培养48小时,计数菌落。
输出参数:菌落总数(CFU/g或CFU/mL)。眼部、口唇及婴儿用品≤500CFU/g或CFU/mL,其他化妆品≤1000CFU/g或CFU/mL。
工程意义:菌落总数是评价化妆品生产过程卫生控制水平的核心指标。超标反映生产环境、设备或原料受到微生物污染。该方法操作简便、结果直观,是化妆品出厂检验和监督抽检的必检项目。
GB7916-1987配套检验方法对样品的采集、保存、制备和状态调节提出了明确要求,下表汇总了关键规定。
| 要求项 | 具体规定 |
| 试样类型 | 液体样品(水剂、乳液)、膏霜类样品、粉类样品、蜡基类样品等,须具有代表性 |
| 采样量 | 化学检验:一般不少于10g或10mL;微生物检验:一般不少于10g或10mL,须无菌采样 |
| 样品数量 | 同一批次产品至少采集3个独立包装,用于平行测定和留样 |
| 状态调节 | 样品在检验前应在室温(20-25℃)条件下放置至温度平衡;微生物检验样品须在无菌条件下处理 |
| 保存条件 | 化学检验样品常温避光保存;微生物检验样品冷藏(4℃)保存,24小时内完成检验 |
| 样品制备 | 膏霜类样品须搅拌均匀后取样;粉类样品须混合均匀后取样;蜡基类样品须加热融化后取样 |
| 平行样 | 化学检验每个样品至少做2个平行样;微生物检验每个稀释度做2个平行平皿 |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化妆品监督抽检中,依据GB7916-1987及配套检验方法对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进行卫生指标检测。抽检项目通常包括汞、铅、砷、甲醇等化学指标和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微生物指标。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由监管部门依法采取下架、召回、行政处罚等措施。
在监督抽检中,GB7916-1987的禁用物质清单和限用物质限量是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核心依据。检测机构须按照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操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核查其是否取得批准文号。
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须按照GB7916-1987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卫生指标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销售。出厂检验项目通常包括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微生物指标,以及汞、铅、砷等重金属指标。企业可自建实验室或委托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出厂检验是化妆品质量管理体系的关键环节,企业须建立完善的检验记录和留样制度,确保每批产品可追溯。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须查明原因并采取整改措施。
检测机构在申请CMA资质认定时,GB7916-1987及其配套检验方法是化妆品检验领域的重要扩项内容。机构须按照标准要求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标准物质和专业人员,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证明其技术能力。
CMA扩项评审中,评审组会重点核查检测机构对GB7916-1987检验方法的掌握程度,包括样品前处理、仪器操作、数据处理和结果判定等环节。机构须提供典型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和方法验证资料,证明其具备按标准开展检验的能力。
化妆品企业在产品研发和配方设计阶段,须以GB7916-1987及现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为依据,确保配方中不使用禁用物质,限用物质和防腐剂的使用量不超过标准规定的限量。研发人员须逐项核对原料清单,确认每种成分的合规性。
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企业还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和功效评价,准备注册或备案资料。配方设计时须考虑原料的带入杂质,如重金属、二噁烷等,确保最终产品的卫生指标符合标准要求。企业可借助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预检服务,在产品上市前完成合规性验证。
Q1:化妆品中检出汞含量为1.5mg/kg,是否一定判定为不合格?
A:根据GB7916-1987规定,化妆品中汞含量不得超过1mg/kg(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检出1.5mg/kg已超过标准限量,应判定为不合格。但须注意,检测结果须由具有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且检测方法须符合标准规定。企业如对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检。
Q2:普通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要求有何区别?
A:根据GB7916-1987,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九类)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在卫生指标方面,特殊用途化妆品的限用物质要求更为严格,如染发产品中氢醌限量为2%,间苯二酚限量为5%。普通化妆品则无须审批,但须符合标准的一般卫生要求。
Q3:化妆品微生物检验中,菌落总数超标但未检出致病菌,如何处理?
A:根据GB7916-1987,菌落总数是独立的判定指标。眼部、口唇及婴儿用品菌落总数不得超过500CFU/g或CFU/mL,其他化妆品不得超过1000CFU/g或CFU/mL。即使未检出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菌落总数超标仍判定为不合格。企业须查明污染来源,改进生产卫生条件。
Q4:GB7916-1987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应如何选择适用?
A:GB7916-1987是1987年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及后续修订)是现行主要技术标准。2021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后,化妆品注册备案和监督检查主要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为依据。但GB7916-1987作为历史性标准,在过渡期内仍作为历史产品合规判定的参考。企业应以现行技术规范为主要依据,同时了解GB7916-1987的历史要求。
Q5:化妆品中铅含量为35mg/kg,是否符合GB7916-1987要求?
A:根据GB7916-1987,化妆品中铅含量不得超过40mg/kg(以Pb计)。35mg/kg低于该限量值,符合标准要求。但须注意,现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已将铅限量收紧至10mg/kg。如果产品在2021年后注册备案,须符合现行技术规范的限量要求。企业应关注标准更新动态,确保产品持续合规。
Q6:进口化妆品是否须符合GB7916-1987?
A: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口化妆品须符合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包括GB7916-1987的要求。进口化妆品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取得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后方可入境销售。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进口。
Q7:化妆品企业如何建立基于GB7916-1987的出厂检验制度?
A:企业应按照GB7916-1987及配套检验方法,建立出厂检验制度。检验项目至少包括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微生物指标,以及汞、铅、砷等重金属指标。企业须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建立检验记录和留样制度。不具备自检能力的企业,可委托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以下资源可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GB7916-1987及我国化妆品卫生标准体系:
相关标准编号:
本文基于国家能力项目库2026年7月版数据和GB7916-1987标准正式文本编写。具体检测参数及限值仅供参考,检验判定请以国家标准正式文本和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发布时间:2026年7月14日 | 数据版本:能力项目库2026-07-01 | 下次更新建议:GB7916-1987正式修订或废止时